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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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职业技能鉴定《三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模拟真题一

2022年职业技能鉴定《三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模拟真题一

2022年职业技能鉴定《三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模拟真题一[单选题](江南博哥)1.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律是(),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烟草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A.《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B.《烟草专卖法》C.《烟草专卖条例》D.《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参考答案:B[单选题]2.《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下发。

A.2006年12月11日B.2007年1月1日C.2006年1月1日D.2007年12月11日参考答案:A[单选题]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A.申请人民法院B.委托其他部门C.申请上级机关D.提请检察机关参考答案:A[单选题]4.有文字和指标等形式所表述的,组织以及组织内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内容和方式安排管理文件是()。

A.计划B.组织C.方案D.总结参考答案:A[单选题]5.将某个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加以认证,这种证据的审查方法是()。

A.整合认证法B.资格确认法C.对照分析法D.比较取舍法参考答案:C[单选题]6.下列关于证人证言审查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B.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受干扰,都会影响证明力C.证人与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这会影响其证明力D.未成年人的证人证言无证明效力参考答案:D[单选题]7.在专卖管理制度化建设过程中,制定者须以充分考虑基层专卖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度设计要紧扣专卖管理工作实践,并能够对实践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

这体现了专卖管理制度化建设的()原则。

烟草专卖竞赛题库

烟草专卖竞赛题库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共34题)一、判断题1、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错(原因: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2、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对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对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错) 5.违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对二、单项选择题1.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日内。

CA.30B.15C.60D.102.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部门处罚。

CA:公安 B:工商 C:烟草 D:海关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从()进货。

CA:任何一个烟草公司 B:城乡卷烟交易市场C: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D:个体烟贩子4、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 ) 。

CA:许可证 B:携带证 C:准运证5.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以条为限。

(D)A、5B、10C、20D、50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自运或托运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有权实施(A)处罚措施。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国烟科〔2006〕894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

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2.1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2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2.3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3.1 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3.2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3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3.4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5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6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3.7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3.8 工作程序图(见下图)3.9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4.1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4.2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以下简称鉴别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鉴别检测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鉴别检测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益原则,确保检测结论科学、准确、权威。

第四条鉴别检测工作涉及的相关方应对鉴别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机构与要求第五条检测机构负责承担所在省(区、市)或指定区域内鉴别检测工作。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确保开展鉴别检测工作的公益属性,应确保从事鉴别检测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开展的鉴别检测业务等有效受控,并建立相应的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库。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第七条鉴别检测的受理范围:(一)司法机关的委托;(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三)其他检测机构的委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二)委托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四)样品数量或状态不能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的;(五)无相关技术资料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测的;(六)同一委托事项已由其他检测机构出具明确结论报告的;(七)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完成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具备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与委托方充分沟通。

对于受理的委托,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责任、义务、复检等事项。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doc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doc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
程》.doc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6〕89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
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
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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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
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
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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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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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别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鉴别检验规程,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假冒伪劣等定性鉴别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依本办法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报告可作为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别检验或鉴定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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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管理,包括组建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专家委员会,组织仲裁鉴别检验、鉴别检验人员资格的认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和对照样品的征集、鉴别检验规程的制定等。

第八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全行业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同时为行业其他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服务;受托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责全行业鉴别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是本省(区、市)区域或指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本机构所需的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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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辖区内鉴别检验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鉴别检验机构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定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签约外聘检验技术人员或派出鉴别检验小组进行鉴别检验工作时,要确保鉴别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派出小组要在省级鉴别检验机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鉴别检验活动须符合该机构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并受到有效监控。

第十三条根据鉴别检验工作需求,鉴别检验机构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生产企业或供货(或代理)商征集所需的鉴别检验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

相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给予配合并对提供的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鉴别检验机构对委托鉴别检验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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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费者维权组织等的委托;
(二)合法经营单位的委托;
(三)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的共同委托;
(四)其他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委托。

第十六条消费者要委托鉴别检验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向鉴别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要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样品来源说明和满足鉴别检验的样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对于受理的委托,鉴别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应签订鉴别检验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九条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委托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规定的;
(二)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验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做出结论和生效判决的;
(四)已经做出仲裁鉴别检验结论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二十条鉴别检验机构要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 4 -
别检验报告。

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协商确定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在鉴别检验过程中被终止的委托鉴别检验,按委托协议中有关约定处理。

第四章鉴别检验
第二十二条鉴别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鉴别检验报告要客观、真实。

第二十三条鉴别检验样品一般由委托方提供。

当鉴别检验委托包括抽样时,由鉴别检验机构成立抽样小组,在委托方现场见证下完成抽样并要求委托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由委托方提供样品的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仅对来样负责。

由鉴别检验机构负责的现场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仅对当次现场确定的样品负责。

当鉴别检验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鉴别检验机构应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出具检测结果说明或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第二十五条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应留样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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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留样数量要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3个月。

需返样或超出留样期限的留存样品可按委托方和鉴别检验机构双方的约定处理。

因其他特殊情况,如无法或无需留存样品、无法保证3个月留样期限、留样数量不能满足再次鉴别检验等,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提出仲裁鉴别检验申请。

复检和仲裁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申请复检或仲裁鉴别检验时,申请人要提供原检验(或复检)报告或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仲裁鉴别检验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安排相应的鉴别检验机构承担。

该鉴别检验机构从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专家委员会成员当中抽调3名以上单数相关专家完成仲裁检验。

仲裁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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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鉴别检验原始记录和鉴别检验报告的电子(或纸质)文档保留时间至少5年。

第五章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鉴别检验机构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有关烟草专卖品鉴别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受理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因故意篡改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别检验机构因缺乏对照样品、技术资料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误判,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证实后依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鉴别检验的原始记录、结论和委托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

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其他与烟草有关的非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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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和2004年2月24日印发的《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烟科〔2004〕97号)同时废止。

现行卷烟和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的鉴别检验规程按本办法相应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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