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_增值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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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

考点4: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境内旅客运输服务。

2.特殊情况下——农产品的计算抵扣

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

【提示】扣除率:用于深加工基本税率的货物的,可加计扣除1%,合计扣除10%。

2019年4月1日后,收购农产品扣除率规定为9%,但是针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9%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1%扣除,实际扣除率为10%。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提示】价外补贴计算烟叶税时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

烟叶税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税率(20%)

=烟叶收购价款×(1+10%)×20%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与烟叶税计算公式中的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不一定是同一个数字。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扣除率(9%或10%)

【提示】不能冒然使用如下公式: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1.2×9%

【例题】2020年8月,某烟叶收购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烟农收购晾晒烟叶,80%用于加工烟丝,20%转售其他单位,在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款8万元,没有注支付价外补贴,则:

应纳烟叶税=8×(1+10%)×20%=1.76(万元)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1.76)×80%×(9%+1%)+(8+1.76)×20%×9%=0.78+0.18=0.96(万元)。

3.特殊情况下——列举农产品的核定抵扣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这种方式在实际计算上体现出按照销售实耗核定扣除。

特点:重实耗;定税率。

涉及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规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这些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核定抵扣。

核定抵扣进项税的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

购进目的2019年4月以后的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基本税率货物13%低税率货物9%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9%

购入农产品生产货物的几种核定方法:

①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例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销售1000吨巴氏杀菌乳,主营业务成本为600万元,公司农产品耗用率8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元/吨。按照成本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0×80%×9%÷(1+9%)=39.63(万元)。

4.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在一定期限内,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考点8:购买境外服务的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提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营改增”业务范围的服务且未设立营业机构的情形。

【例题】2020年2月,境外公司为我国A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含税价款2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则A企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

应扣缴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

考点9:增值税的销售额

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正常销售的销售额、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以及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疑点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为含税收入。

(2)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为含税收入。

(3)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4)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常考点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同票抵;红票冲;销售折扣不得扣减销售额

以旧换新

注意家电、金银首饰的不同处理

以物易物

注意可否抵扣进项、税率应用

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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