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版).精讲
火电厂液氨的安全管理(PPT50页)

液氨充装过程中泄漏事故-2
2002年7月8日2时09分,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灌装过程中,液氨 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发生液氨泄漏事故。共泄漏液氨约20.1吨,造成死亡13人 ,重度中毒24人。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液相连接导管破裂。
• 液氨罐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失灵致使液氨
目录
1. 液氨的危险特性 2.液氨的事故案例 3.液氨的安全管理
1. 液氨的危险特性
NH3?
易液化的刺激性气体
沸点-33.5 ℃ ,熔点-77.7 ℃
重要的化工原料
制冷剂、铵盐、氮肥、医药
极易溶于水 有毒、腐蚀性
1体积水可溶700体积氨气 LD50:350mg/Kg(大鼠经口)
可燃、易爆
自燃点:651 ℃; 爆炸范围:16-25%
火电厂液氨的安全管理 (PPT50页)
2021/7/21
火电厂氨使用场所
▪ 氨水洗涤法脱硫工艺 ▪ 磷铵肥法烟气脱硫工艺 ▪ 电子束氨法烟气脱硫脱硝技术 ▪ 等离子法烟气脱硫技术
——烟气脱硫
▪ 因反应物(SO2)浓度低,反 应不剧烈,反应爆炸风险较低
▪ 危险集中在储运、使用过程中 的中毒、灼伤、燃爆等伤害
硝酸铵能溶于水,一旦溶解水后,能吸收大量的热而使其温度降低,当硝酸 铵含水量在3%以上时,就很难燃烧或爆炸。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不可大意,尽量减少库存;在装 卸运输时,不可发生碰撞;在贮存时,不可与其它化学物品相混,应独立存放。 无论是在生产还是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不得在旁吸烟、用火;生产车间和 库房四周严禁明火存在。发生火灾时,正确扑救、及时报警、快捷扑灭,避免硝 酸铵在高温下发生爆炸而扩大事故。
某电集团电力安全应急综合抽检在线考试题七

某电集团电力安全应急综合抽检在线考试题七单项选择题1. 依据《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风机起吊塔架时,应保证塔架直立后下端处于水平位置,并至少有一根( )导向。
(1.0)A、安全绳B、拉力绳C、导向绳D、弹性绳2.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使用规定(试行)》,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确认工作票所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是( )的安全职责。
(1.0)A、工作班成员B、工作票签发人C、工作许可人D、值班负责人;3. 华电集团《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
(1.0)A、10mB、15mC、20mD、25m4. 依据华电集团《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下列各项中属于装置性违章的有( )。
(1.0)A、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B、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C、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D、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5. 220kV电压等级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为( )。
(1.0)A、1.5mB、3mC、4mD、5m6. 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 )以上的绝缘柄。
(1.0)A、150mmB、200mmC、250mmD、300mm7. 操作过程中发现操作票有问题,对多张操作票,应在次页起每张操作票的操作任务栏盖“( )”章,然后重新填写操作票再继续操作。
(1.0)A、作废B、未执行C、已结束D、已终结8. 对充油变压器的微小渗漏进行补焊,除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外,还应遵守( )规定。
(1.0)A、变压器顶部不应有开启的孔洞B、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上C、焊点周围的油污应清理干净D、应采用断续的电焊,严禁气焊9. 测量绝缘( ),必须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
(1.0)A、前B、时C、后D、前后10. 依据华电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 )一次。
火力发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火力发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发表时间:2020-11-05T15:04:10.950Z 来源:《中国电业》2020年18期作者:于涛[导读] 近年来,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脱硝要求,火力发电厂多采用SCR工艺于涛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脱硝要求,火力发电厂多采用SCR工艺,使用液氨并构成重大危险源,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液氨危险性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就液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阐述,希望给同行业内人士起到借鉴意义。
关键词:火力发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1 导语近年来,按照国家环保氮氧化物排放政策的要求,火力发电厂组织进行了脱硝环保改造,从实际减排效果、经济运行、物料输送等方面综合考虑多数采用SCR工艺,并配套建设了氨区,用以储存液氨、制备氨气。
按照《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液氨储罐容量按照全厂脱硝系统设计工况下连续运行3d~5d(每天按 24h 计)所需要的氨气用量,液氨储量超过10t,构成重大危险源,从而为火力发电厂安全管理带来一项全新的课题,本文重点就火力发电厂液氨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2 氨的危险性概述国家高度重视氨的安全管理,将氨列入《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 2020年第1号公告),可见其风险性之高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之高。
氨属于有毒危险化学品,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极易燃,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
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
急性氨中毒引起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肺炎,重度中毒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和心搏停止。
可致眼和皮肤灼伤。
3 液氨重大危险源的依法合规管理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氨区液氨储量超过10吨构成重大危险源,液氨储罐及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因此火力发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氨区)管理交流讲解

重大危险源(氨区)管理先进经验介绍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1.根据机组负荷计划和现场实际用氨情况确定近期用氨计划,将计划通知经营管理部。
2.供应商按计划和供货合同要求进行组织货源,特别是极端天气和道路管制期间要加强沟通,就近组织货源,按时交货,避免断供。
3.罐车驶出液氨购买地后开始和运行人员联系,中途联系四次,直至到达公司北大门,联系时供货商司机和押运员将罐车途中安全情况(包括检测仪检测情况)告知运行人员,运行人员每次情况记录液氨供应登记本中,供货商司机和押运员将罐车途中安全情况记录途中检查记录表中。
4.罐车到达公司北门时,运行人员应将合格的防护工器具放置氨区。
5.罐车到公司得到运行人员同意后由运行人员引领至氨区,进行静置,接地,运行人员按照检查卡进行检查(包括证件、资质、车辆状况、化验单等),检查卡执行完毕,符合接卸要求。
6.符合接卸要求后要对供货商司机和押运员进行接卸安全交底,按表单执行,双方签字。
液氨接卸安全交底单编号:日期:7.开始执行操作票,卸氨操作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且能熟练操作。
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热机典型操作票值别: 三值No: FRJ002016-01-12-016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热机典型操作票操作人:监护人:主值:值长: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运行操作安健环分析预控卡编号: FRJ002016-01-12-016操作项目#1液氨储罐卸氨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类别关键步骤危险点风险类别控制措施执行情况标准项误操作、漏操作安全严格逐项执行启动前检查卡氨溅到皮肤上安全戴橡皮手套,面罩,现场配备自来水,当氨溅到皮肤上,大量的清水冲洗皮肤或用3%的硼酸溶液冲洗。
氨溅到眼睛里安全戴橡皮手套,面罩,当氨溅到眼睛里,必须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20分钟,并送医院急救。
漏氨安全及时隔离,并启动喷淋系统补充项安全交底上述危险点预控措施已由监护人同志交底,接受危险点预控措施交底人(签字):。
重大危险源液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液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液氨是一种常用于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气体物质。
随着液氨在工业和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相关行业对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
液氨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如果不合理、不规范,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其安全事故随时有可能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
为了防范液氨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制定并严格执行液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文将阐述针对重大危险源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液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2.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为加强重大危险源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具有液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对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查。
2.2 确定液氨系统的重大危险源针对不同的液氨系统,应该识别并确定其具体的重大危险源。
针对重要设备设施和关键部位,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且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预案。
对于液氨系统重大危险源在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的存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和管理,加强安全控制。
2.3 确立安全管理体系为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应当明确责任的分工和合作机制,做好安全管理标准化。
2.4 加强液氨系统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日常巡查和管理是液氨系统安全管理的基础。
日常巡查的内容应该涉及液氨系统、设备的情况、气体泄漏等安全问题,针对液氨系统的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缮和改进。
同时,应该也注重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液氨系统安全管理的实际效果。
2.5 制定应急预案在液氨系统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应急预案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应急预案必须建立在对液氨系统风险特征、设备性能和运行状态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和了解之上,并针对具体的安全风险制定适合的应急预案。
在应急预案中,应明确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及处置流程,分类掌握液氨事故的应急措施。
氨区安全检查表解析

14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422号第21条
15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6
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气线路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422号第13条
7
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装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422号第24条
18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种植绿蓠或灌木丛,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12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422号第19条
13
输氨管道为不锈钢或20号钢;法兰为不锈钢或20号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氨用阀门为不锈钢;密封垫片为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螺栓螺母为35CrMo或不锈钢;仪表为氨专用仪表,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422号第14条
8
氨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2019年整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年版).精讲精品资料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火电厂液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在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氨区,是指火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中,液氨接卸、储存以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
第三条氨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第四条氨区应单独布置,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五条氨区应避开人员集中的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对位于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电厂,氨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
第六条氨区与邻近居住区或村镇和学校、公共建筑、相邻工业企业或设施、交通线、临近江河湖泊岸边以及临近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液氨区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氨区严禁布置在电力架空线路下面,氨区与电力线路应满足架空线路(中心线)不少于1.5倍杆高的距离要求。
第七条已建成燃油罐区、制(供)氢区的发电厂,氨区宜布置在大于其500米的距离之外,规避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的条件。
新建发电厂燃油罐区、制(供)氢区和氨区三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0米。
第三章设备系统安全设施第八条位于发电厂内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2m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当位于发电厂内的液氨区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位于发电厂区外独立布置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氨区墙外四周应有醒目的“30米内严禁烟火”字样。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向外开。
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十四篇
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十四篇篇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氨区是指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中,液氨接卸、储存以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首要任务是“管控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源长制”。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氨区)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各级企业应推广、采用有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以及自动控制、安全检测报警、紧急停车、紧急避险、入侵报警等系统。
第六条各级应积极创造条件消除重大危险源,从本质上消除安全隐患,如脱硝还原剂尿素替代液氨改造等。
新建火电项目脱硝还原剂原则上不再采用液氨。
第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集团公司总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燃煤发电⼚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燃煤发电⼚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燃煤发电⼚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燃煤发电⼚利⽤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的⽣产区域,按功能分为⽣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履⾏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产区应符合⽕灾危险性⼄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国家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容器》(GBl 5 O⼀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设备应满⾜《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电⼒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条氨区⼤门⼊⼝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以上部分⾼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
安全出⼝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员安全疏散。
第⼗⼀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源宜采⽤⽣活⽔,防护半径不宜⼤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冲洗管路,保证⽔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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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火电厂液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在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氨区,是指火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中,液氨接卸、储存以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
第三条氨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第四条氨区应单独布置,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且布置在厂区边缘。
可修改编辑第五条氨区应避开人员集中的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对位于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电厂,氨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
第六条氨区与邻近居住区或村镇和学校、公共建筑、相邻工业企业或设施、交通线、临近江河湖泊岸边以及临近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液氨区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氨区严禁布置在电力架空线路下面,氨区与电力线路应满足架空线路(中心线)不少于1.5倍杆高的距离要求。
第七条已建成燃油罐区、制(供)氢区的发电厂,氨区宜布置在大于其500米的距离之外,规避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的条件。
新建发电厂燃油罐区、制(供)氢区和氨区三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0米。
第三章设备系统安全设施第八条位于发电厂内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2m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当位于发电厂内的液氨区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位于发电厂区外独立布置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可修改编辑氨区墙外四周应有醒目的“30米内严禁烟火”字样。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向外开。
第十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十一条氨区内液氨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罐体颜色应为黄色,名称编号应为红色字体。
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平台,楼梯、步道、栏杆符合要求,醒目位置配置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
第十二条储罐区应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电气线路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十四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装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氨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可修改编辑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十七条氨区所有设备、管道应统一标出明显颜色,对管道内的介质流向做出明显指示,便于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和限高杆。
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并可靠接地。
输氨管道应在适当的位置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第十九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第二十条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
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的选择见附表1,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二十一条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可修改编辑第二十二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三条氨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周围300米范围内人员能够明显看到的高处。
第二十四条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寒冷时节应做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五条氨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种植绿蓠或灌木丛,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禁止穿钉鞋”、“禁止穿化纤服装”标志和“氨区出入管理制度”文字标志。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并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氨区大门外侧应配置带有“火种箱”标识的火种箱。
第四章消防及监控第二十八条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米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可修改编辑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进出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三十条氨区应沿道路设置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氨区内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含运输液氨槽车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三十二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可修改编辑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第三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三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事故报警系统启动,周边500m内居民和企业员工应能听到警鸣。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第五章接卸液氨安全第三十五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三十六条入厂前应检查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同时,应检查槽车安全附件(静电接地装置、阻火设备、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包括紧急切断装置齐全,完好无损。
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七条接卸前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并及时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可修改编辑第三十八条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双方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采取防止罐车卸氨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试验卸氨区洗眼水正常,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
第四十条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四十一条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 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第四十二条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储罐超装(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四十三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应经常观察风向标,站在上风向位置。
第四十四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可修改编辑第四十五条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六章运行安全第四十六条进入氨区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四十七条进入氨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四十八条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四十九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五十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可修改编辑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五十一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工器具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检查事项:(一)防毒面具无裂痕、破口,面具与脸部贴合紧密;呼气阀片无变形、破裂及裂缝;滤毒盒座密封圈完好,滤毒盒在使用期内;面罩及导气管外观完好无破损。
(二)防化服无破裂,面罩密封可靠,面罩内视线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