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讲座讲稿 心血之作

合集下载

继承法律小讲堂(2篇)

继承法律小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继承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继承法律知识,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的程序等内容。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男女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同。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别平等的重视。

2. 互谅互让原则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让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 公平合理原则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继承人。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守法定继承顺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继承人的范围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自然人。

包括:(1)配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1. 财产性遗产:包括货币、存款、股票、债券、保险金等。

2. 非财产性遗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家用电器等。

3. 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 其他权利:包括债权、股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五、继承的程序1. 继承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立即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

2. 继承申报继承人应当在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报继承。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继承编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继承编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提高自己对继承法律知识的了解,我参加了最近举办的一次继承编法律讲座。

这次讲座由资深律师主讲,内容丰富,案例分析详实,让我受益匪浅。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继承法律的重要性讲座开始,主讲律师首先强调了继承法律的重要性。

继承法律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在我国,继承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完善,但仍有许多人在继承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

通过学习继承法律,可以让我们在面临遗产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讲座中,主讲律师详细讲解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继承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优先继承原则和公开原则。

这些原则在继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平等继承原则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平等的权益;自愿原则要求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公平原则要求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公平合理;优先继承原则要求优先考虑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公开原则要求继承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三、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继承法律中的关键内容。

主讲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讲解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在继承顺序上,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四、遗产的种类和分配讲座中,主讲律师介绍了遗产的种类和分配方法。

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包括金钱、股票、债券等;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继承: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2. 公平合理: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3. 优先考虑: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五、遗嘱和遗赠遗嘱和遗赠是继承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民法典讲座-继承篇

民法典讲座-继承篇

继承权的获得
法定继承 遗赠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 协议
《民法典》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 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
老王有三个儿子,都已分别成家,大儿子大王在一次交通事 故中不幸身亡,老王也因伤心过度突发疾病过世,老王二儿 子和小儿子要平分了老王和大王的遗产。 问:遗产应由谁继承?
案例:
遗嘱继承
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自书遗嘱
亲自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 书,共同签名,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共同在 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日期
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共同在每一 页签名、注明日期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清 除后,可书面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民法承典》讲法座
Inheritance Law 继承篇
继承概述
遗产
《民法典》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扩大了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 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 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遗产的认定
《民法典》1153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
老李和老伴有三儿子,生前买了两房子,老李过世后,三个儿 子和老伴要继承老李的房子。 问:依法如何继承?
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2 1/2为遗产继承 兄弟仨分别继承:1/2*(1/4)=1/8
问:大儿子的女儿,是否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

继承公证讲稿(2篇)

继承公证讲稿(2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为大家讲解关于继承公证的相关知识。

继承公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继承公证的定义、法律依据、办理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为大家详细阐述。

一、继承公证的定义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继承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确认,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

继承公证的目的是确保继承行为的合法、有效,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规定了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办理继承公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明确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职责和权限,为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对继承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继承的相关规定。

三、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1. 咨询与准备:继承人应首先了解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清单等。

2. 申请公证: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3. 公证员审查: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继承权利义务等事项。

4. 出具公证书:经审查无误后,公证机构出具继承公证书。

四、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继承人身份确认:继承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婚姻证明等。

3. 财产清单:继承人应提供财产清单,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4. 遗嘱:如有遗嘱,继承人应提供遗嘱原件,并说明遗嘱的效力。

5. 放弃继承权: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出具书面声明。

6. 代位继承:如继承人已死亡,其子女可代位继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继承公证的意义1.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防止遗产纠纷,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讲堂之继承权(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继承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对继承权进行详细讲解。

二、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三、继承权的主体1. 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四、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1. 财产:包括货币、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债权等。

2. 非财产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

3. 人身权益:包括人身保险、退休金、抚恤金等。

五、继承权的行使1. 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配遗产,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2. 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行使继承权,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保护1. 保护继承权: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2. 依法继承: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侵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和谐处理:在处理继承事务时,继承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和谐的原则,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维护家庭和谐。

七、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三人为同一父母的子女,甲先于父母去世,甲的妻子丁与甲有两个子女。

[讲稿]继承法知识

[讲稿]继承法知识继承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课件(培训讲座课件PPT)


亿万富翁遗产风波
3.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 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 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 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1、王某可否得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4、A可以寻求a的代位继承吗? 5、如何分这12万元?
简析:
王某不可得此2万元。因为录 音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 系的见证人,现在只有战友 赵某一人见证,无效。
张丙拒绝赡养并多次打骂老 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 权,不能分得遗产。
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
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
甲的妻子也死
9+5+5=19
甲母 (6万)
甲父先死 12万
甲 (6万)
其次甲死
(9+6=15万)
甲子死
甲母 (5万)
甲妻 (5万) 甲子 (5万)
甲妻 (5万)
(5万)
甲的岳父 =11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一)法定继承
妻子
子女(15)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 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 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二)遗嘱继承
概念
1
一.遗嘱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 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 内容和方式,对自己 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 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

•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 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 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
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 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
【案情摘要】

文X,7岁丧母,15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X及其妹托付
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X、文x妹妹的面对文X的姑
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 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 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 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 承方式 。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第二顺序 人
继承
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 女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 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 人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 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 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继承法》讲稿 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着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 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二)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三)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李莉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 三、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 1、关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 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者的近亲属,此类财产不按遗产性质处理(比如用此偿还死者个人债务),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承包经营权:如果某承包经营户中某一人死亡,根据30年不变规定,其他承包人可以该承包经营户的名义继续承包经营,但不属于继承范畴。 第二部分,继承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下面,我将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顺序分别为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我们应当重点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继承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其中,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继承。第二继承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1.配偶。首先要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①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可列为继承人中的配偶。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中的配偶。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能补办结婚登记,则补办后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作为配偶继承。 另外,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夫与妻、妾之间均有继承权,但妻、妾之间无继承权(根据推导)。当然此种情况少,从年龄上看,应该在70岁以上的人才存在此种情况。 2.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注意养子女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否则诸如寄养等就不享有继承权。 3.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即常说的同天不同地、同地不同天的情况)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样包括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此种情况判定的标准是: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则可以以第一顺位进行继承。 (二)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关于代位继承注意四点: 1.适用于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代位继承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为前提。如果被代为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将不享有代为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又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对来说要难理解一些,而且在实践中碰倒的机会不多,在这里就不为大家做详细的区分,要是大家还有疑问,我们可以在课下交流。 (三)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这是指的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当或者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案例】甲的父母已去世,生前生育有三个子女:甲、乙、丙。甲因工受伤,家庭生活困难且丧失劳动力。现在乙、丙要求平均分配遗产,但是甲以自己丧失劳动力为由,要求予以适当照顾,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