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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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于社会法阅读笔记

胡润经济法10级S100348 什么是社会法

相对于概念、体系已经非常完善的民商法、行政法来说,“社会法”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似乎还比较模糊。在我阅读的探讨经济法于社会法关系的资料中,“社会法”这个概念在通常具有3种意义。

首先是在部门法概念之上、类似于公法——私法这对概念的层面上,它指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背景之下,产生的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具有明显公私法属性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以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这些部门法的集合也就是通常所指的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是包含于社会法之中的。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之下,这一概念的社会法除了经济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在另一个层面,“社会法”一词的使用,不是一个宽泛的部门法范围概念,而是有确定外延的部门法——或者说是类似部门法的法律集合。

比如,一些学者,如王全兴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将“社会法”这个概念定义为“狭义的社会法”,特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i。在立法层面,我国的“劳动法”大致应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社会保障法应该包括:2010年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七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而中国的立法机关对于社会法的定义似乎和学者的观点有一些不同。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做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分组成。其中社会法类的立法共五部,包括:《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的解释,这个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ii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立法规划分为宪法及相关法律类、

民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类七个部分。其中,社会法类包括如下规划中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iii这几部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这一立法机关的权威提法上我们能看出,中国的立法机关承认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相互独立性。再结合现实的立法内容,可以说立法机关是将社会法定义为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外的其他所有保障全社会或者社会某一部分群体利益,调整相关社会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社会法”一词除了以上两个使用较多的含义之外,它还在法理学或者法律史领域被作为和自然法、制定法相对的概念来使用。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域属性

法域属性问题的产生源于传统罗马法上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于传统公法和私法在价值追求,调整对象,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有鲜明的区别。所以自古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律部门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划分。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不断有一些很难被绝对的归为私法或者公法的法律出现,这种传统的法律领域的两分法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的法律。而所谓的法律社会化,是指“基于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协内在结合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变革,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并与此对应要求阵法干预到限制政府干预的时代精神变革,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变革所发生的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法律变革过程。”iv在这样一种法律制度演化的过程当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领域,称为第三法域。

如果单独看从公法法域或者私法法域来看,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这里我们将社会法定义为我国立法机关界定的包括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多两个不同法域的元素。比如经济法中政府或相关的公共机构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控明显带有公法的属性;另一方面,从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的手段上来看,如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所依赖的法人制度等内容都体现了经济法的私法属性。

社会法,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权利义务的分配体现了立法权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明显体现的了劳动合同法的公法强制性。而以立法对以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本身又体现出社会法对于双方意愿的尊重,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应该说,对于经济法和社会法共同具有公法和私法属性,进而认为两者在法域属性上属于第三法域应该说是能够达成共识的。但是,这并不是其被归入第三法域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相反,第三法域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是由于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勃兴v。这一观点的代表为拉德布鲁赫,他的著名论断是:

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vi

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法学家们对于第三法域的提出和研究是建立在经济法和社会法现象出现的基础之上的。因而经济法和社会法所具有的第三法域的属性并不是由他们本身兼具的公私法属性而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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