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四版)●夏朝的法律制度中国法的起源1 法源于天说2 刑起于兵说3 法源于苗民说4 皋陶造律说5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6 法源于习惯说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1 禹刑2 “誓”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1 “昏墨贼杀”2 不孝3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1.五刑2.赎刑●商朝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1 暂遇奸宄2 颠越不恭3.破律乱政4.言行惑众5.“三风十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1 周公制礼2 《九刑》和《吕刑》3 礼与刑的关系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 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3. 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二)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铸刑书于鼎”2.邓析“竹刑”3.晋国铸刑鼎●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二)《法经》的主要内容1 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2 杂律,又称“杂法”3 “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明法重刑1 族刑连坐2 行刑重轻3 不赦不宥4 刑用于将过5 奖励告奸●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 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 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 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法律形式1 律2 令3 式4 廷行事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1 道德方面2 明悉法律令限制:1 不准任用“废官”2 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3 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选任的方式1 荐举2 征召3 任子定罪量刑的原则1 刑事责任年龄2 区分故意与过失3 从重从轻4 集团犯加重5 累犯加重6 预谋犯加重7 自首从轻8 诬告反坐9 数罪从一重处10 惩罚犯罪未遂11 考察犯罪意识罪名1 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2 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3 谋反叛乱罪4 以古非今与挟书罪5 “非所宜言”与妄言罪刑罚肉刑1.黥2.劓3.斩左趾4.宫刑徒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隶妾4.司寇5.候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狱政制度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1)囚粮的供应(2)关于囚衣的供应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汉朝法律制度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章法律形式1 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 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关于债的规定1 买卖契约2 借贷契约3 租赁契约商业管理法1 汉代的抑商政策2 均输法与平准法3 盐铁酒专卖法刑罚定罪量刑制度1.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4.先自告除其罪5.不溯及既往6.诬告反坐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1.谋反罪2.大逆无道罪3.首匿罪4.通行饮食罪5.见知故纵罪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1.不敬、大不敬2.“废格”及“矫诏”罪3.欺谩、诬罔、祝诅罪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阿党与附益2.事国人过罪3.私出界罪4.酎金不法罪5.左官罪6.僭越罪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1.贪污罪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1.杀人罪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1.诽谤妖言罪2.非所宜言罪司法制度诉讼审判制度1 起诉2 逮捕和羁押3 审理和判决4 上诉复审5 录囚6 执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刑事法律 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 (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隋唐的法律制度《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篇目体例2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 “十恶”入律4 法律特权扩大化5 罪名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 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 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 法活动 1 《武德律》 2 《贞观律》3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一、对日本的影响 二、对朝鲜的影响 三、对越南的影响 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物权(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定罪量刑原则 1 老幼废疾减刑 2 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 区分过失和故意 5 累犯加重 6 数罪并罚原则 7 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8 划分“公罪”、“私罪” 9 类推10 同居相隐不为罪 11 化外人有犯 罪名(一)危害国家统治罪 (二)侵犯皇权罪 (三)侵犯人身罪 (四)侵犯财产罪 (五)官吏职务犯罪 (六)破坏社会秩序罪 (七)破坏家庭秩序罪 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五)执行 宋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 (三)条法事类 债(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担保 (三)债的履行和消灭 契约形式 1 买卖契约 2 借货契约 3 租佃与租赁契约 4 合伙契约 5 信用契约 税法1 赋税法2 上供钱物法 刑事法律 刑制的变化 (一) 折杖 (二)刺配 (三)死刑●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2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二、主要立法 1 《大札撒》 2 《至元新格》3 《风宪宏纲》4 《大元通制》5 《元典章》6 《至正条格》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二、科举制度的变化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 加强了监察立法,使得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 监察体制的设置相当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3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4 监察制度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所有权与契约关系二、损害赔偿——烧埋银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四、案例分析第四节经济法律一、专卖法二、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三、赋税制度诉讼制度1 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这是元朝在诉讼制度上的一大建树2 要求诉状必须严格依照格式3 规定了代诉制度4 规定了约会制度5 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了调解制度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的特点1 元初便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2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3 在行政法律规范上4 在刑事法律方面5 为汉人与南人制定了多种禁制●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1传承了法为治世之具的观念2 法贵简当3 保持法律稳定4 明刑弼教(二)《大诰》的编撰二、中后期的立法活动(一)《问刑条例》的修订(二)《明会典》的制定经济法律一、农业法二、工商法三、财税法刑事法律一、加重反逆大罪的处刑二、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吏交结三、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四、加强对强盗、窃盗罪的刑罚五、刑法原则的新发展1 犯罪在新律颁发之前,按新律拟断2 对于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六、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审判制度1.三司会审与圆审2.朝审3.大审4.热审●清朝法律制度(上)第一节立法的主要成就一、《大清律例》二、《大清会典》三、各部院则例四、民族立法职官管理(一)职官铨选(二)职官考绩(三)职官监察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2.特设十五道监察御史3.设五城察院4.设宗室御史处民事法律一、民事法律主体的扩大(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1.“地丁合一”,取消了延行两千余年的人头税2.取消明时手工业工人的匠籍3.提高商人的地位4.限定雇工人的身份5.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二)奴婢与贱民身份的变化1.奴婢可以开户为民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通过圈地使八旗官兵获得土地所有权2.农民从“更名田”和垦荒中获得土地所有权3.商人通过购置田产,取得土地的所有权2.贱民身份的变化(二)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三、债权(一)契约形式的发展(二)借贷契约(三)租佃契约(四)典权经济法律二、赋役立法(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三、农业立法(一)鼓励垦田(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2.关于务农以时3.关于畜力的保护4.关于防治虫害5.关于水利四、工商立法五、漕运立法刑事法律一、罪名(一)反逆罪(二)异端思想与妖言罪(三)侵犯皇权罪(四)奸党罪(五)贪污索贿罪(六)危害社会秩序罪(七)侵犯人身罪1.杀人罪2.伤害罪(八)侵犯财产罪1.强盗2.窃盗3.侵占田产(九)兴贩与吸食鸦片烟罪审判制度(一)刑事审判(二)民事审判(三)幕吏擅权左右司法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与法观念的更新一、中国主权的丧失(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二、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法观念的更新(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开(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的召开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1.《重大信条十九条》开宗明义仍然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3.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4.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衡原则5.《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第三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一、修律的背景二、修律的指导思想(一)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二)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三)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一)《大清印刷物专律》(二)《大清报律》《大清民律草案》的指导思想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一)总则1.关于基本原则2.关于权利能力3.关于行为能力。
中国法制史

北京邮电大学学年论文题目:先秦时期的刑罚姓名:姜昊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2014213105学号: 20142126332015年12月15日【摘要】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也是人类文化逐步发展的历史。
刑法,是伴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用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
我国刑法源远流长,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
作为人类文化发展一部分的中国古代刑罚文明史,其开端正是先秦时期,它的刑罚以酷刑为主,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本文以先秦的刑罚为例,浅谈一下我国古代刑罚。
【关键词】夏商,西周,春秋,战国,刑罚【正文】古代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其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
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刑罚的开端1、刑起于兵。
指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刑在这里指的是刑法,兵指的是战争。
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为不同氏族部落之间不断征战的过程,战争使原始氏族部落慢慢统一。
在战争时期,部落首领为了使军队服从命令以取得战争胜利,往往制定残酷的刑罚。
战争后俘虏的处理,也是以刑罚作为基本手段的,所谓刑起于兵。
最初的刑致只适用于征战对象,后来随着氏族内部的分化和矛盾的加深,刑慢慢地适用于内部违反礼仪之人,刑也就具有一般社会规范的意义了。
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生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
此外,刑起于兵还表明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而二任。
2、相关文献。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
《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不难看出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语文中国古代刑法

封建社会刑罚
笞、 杖、 徒、 流、 死
• 答:用荆条打犯人的臀部和腿部。 • 杖:用较粗的荆条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和 腿部。 • 徒:拘禁,强迫犯人戴刑具服劳役。 • 流:则把囚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 • 役:死,即斩首。
汉代改革刑罚,由野蛮阶段进入较文明阶段
• 汉代的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赎刑、迁徙等。死刑包括弃市、 枭首、 腰斩和夷族。肉刑汉初有墨、 劓、 刖、 宫四种。 • 汉代的皇帝为了休养生息巩固政权,进行了多次的减轻刑罚。景帝元 年 ,下诏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中元六年(前144年) 进一步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笞二百改为笞一百[4 ] (卷23 《刑法 志》 )。 • 这次刑罚改革以死刑、 徒刑、 笞刑代替以前残酷的肉刑 ,成为中国古 代刑罚由野蛮阶段进入比较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 定了基础。
凌迟三日
• 正德皇帝杀大太监刘瑾,要求“凌迟三日”,锉尸枭首,司法部张文麟笔录 如下—— • 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 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 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 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 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
•
• 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仍然实行奴隶制的五刑制度。魏国李 悝的 《法经》 规定的刑罚中 ,死刑有:诛、夷族、 夷乡;肉 刑有:膑、 刖、 宫、 笞等。另外还有籍没和罚金。
• 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 , “繁法而严刑”,专任刑罚。单是死 刑就有腰斩、 车裂、 弃市、 夷三族等十几种 ,肉刑则有 墨、 劓、 刖、 宫等。刑罚除去死刑、 肉刑外 ,还有流刑、 徒刑和赎刑。
中国法制史 (2)

论述唐律自首原则的特点一、自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述说全部犯罪事实,虽犯大罪,亦可不杀。
明代丘睿就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
”那时的自首与现代意义的自首不同,还包括坦白。
到秦汉,自首制度日臻完备。
如《法律答问》中就记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曰。
”可以看出,此时的自首只能减刑,不能免罪。
汉代的自首制度就有所不同,已经可以免罪。
如《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武帝“元狩元年冬,有司求捕与淮南王谋反者,得陈喜于孝家,史劾孝首匿喜。
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反,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
”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承袭了汉的立法,并无太大变化。
到唐朝,自首制度就相当完备了。
以后各朝自首制度虽然也有变动,但始终脱不了唐朝立法的窠臼。
二、唐律完备的自首制度唐朝是我国的封建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立法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
作为中国古代法典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吸取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经验和律学成就,继承了以往历代律典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采取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自首制度作了十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自首制度,成为后世封建王朝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
(一)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是唐律中最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
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制度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其基本律文规定于《名例律》。
从律文规定看,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1.自首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犯罪都成立自首。
唐《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关及奸,并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按此规定,如下情况不在自首之类:第一,伤害罪。
注文说:“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按《唐律疏议》的解释:“假有因盗故杀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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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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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sheng),乃惟 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时乃不可 杀。”“眚”为过失,“非眚”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 终”为偶犯。这段话,讲明了司法官在量刑上应遵循的两条原则: 所犯即使是小罪,但如果是故意、惯常,则要严惩;所犯虽为重 罪,但如果是过失、偶发,仍应宽宥减刑。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确立了以犯罪主观动机 和客观危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 的,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 确定是否定罪。
《法律答问》记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 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 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赃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 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偷来的钱买了丝绸 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 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秦朝:
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重刑轻罪 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 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④ 数罪并罚 ⑤ 累犯加重原则 ⑥ 共犯加重 ⑦ 自首从轻原则 ⑧ 诬告反坐 ⑨ 犯罪连坐原则 ⑩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独有的制度,通过提供犯罪者悔过自新的机 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有利于及 时破案,减轻司法工作。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在 司法实践中实施自首制度。
⑧ 诬告反坐
秦律规定了诬告反坐制度,诬告者以其所告之罪罪之。秦律 将诬告称“诬人”,构成诬人的条件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 造事实,控告他人有罪或罪重。而秦律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 控告他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叫做“告不审。” 秦简《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 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乙在知道甲盗羊的情 况下,控告甲盗牛,乙为故意,乙即犯了诬告罪,而不是告不审, 对乙要以盗窃罪并增加赃数来处理。
此外,时效制度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体 现了古代刑法原则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
西周:
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刑;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
① ② ③ ④
矜老怜幼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 贵族特权原则
① 矜老怜幼原则
邻里连坐,《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 而相牧司连坐”。秦法把居民按五家为一个单位组成“伍”,令五 家为保,十保相连,互相监督纠举,有罪株连。从秦简看,邻里连 坐的是里典和伍人,受连坐的邻里,不一定与犯罪者同等刑罚;官 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一般不受邻里连坐。 职务连坐。职务连坐是指官吏犯罪,有关同僚要受到处罚。秦律 规定,对于犯有失职罪的官吏,有关人员要受到连坐处罚。如,县 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 。
⑦ 自首从轻原则 自首,就是犯罪者在罪行被发觉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在 秦朝,自首叫“自出”或“自告”。秦律规定,自首减轻处罚。 《法律答问》有一处记载:“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 论?当耐(剔除胡须)为隶臣(为奴),或曰赀二甲。”应受到司寇 刑的人又盗窃一百一十钱,本应耐为隶臣,但因为自首,所以从 轻处罚为二甲。
汉朝:
立法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思想;汉武帝以后的“德 主刑辅”思想 汉朝的刑罚原则,除继续沿用秦朝的区分故意与过失、自首减 刑、诬告反坐等基本原则之外,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其中最 突出的,就是形成了一些带有儒家化倾向的刑罚原则。
① 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② 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 ③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 ④ 自告除其罪
历 代 刑 罚 的 基 本 原 则
总论 西周刑罚基本原则 秦朝刑罚基本原则 汉朝刑罚基本原则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基本原则 唐朝刑罚基本原则 宋朝刑罚基本原则 明朝刑罚基本原则 清朝刑罚基本原则
纵观中国古代刑罚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 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 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 1、“八辟”原则 2、“八议”原则 3、请、减、赎 4、官当 5、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二、宗法性 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 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 4、准五服以制罪 5、关于“连坐”原则
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的原则。 据文献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一曰幼弱, 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三种人犯罪,可以赦免。《礼记· 曲礼 上》明确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 不加刑焉。”即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追究刑 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老 幼行为能力有限,对社会尤其对统治阶级构成的威胁或危害较小。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初步确定。
西汉时期享有上请特权的对象是郎中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和公、 侯及其子孙。适用上请的犯罪一般为耐罪之上,耐罪以下可以通过 赎免的办法来免除其刑罚。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令郎中有 罪耐以上,请之”,是汉朝实行上请原则之始。其后,上请对象的 范围逐步扩大。东汉时期,总的来说,凡是公侯及其子嗣以及三百 石以上的官吏都享受“上请”的特权。同时,应请之罪也不仅仅是 耐罪以上,而是不论什么犯罪,都可以通过上请得到减免。
④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秦律里出现了 有关数罪并罚的记载。秦简《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 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一个人先诬告他人盗 窃价值二十钱的东西,尚未判决,同时又发现该人还犯有盗窃罪, 赃值一百钱,依律“并赃以论”,即两罪合并处罚。 在现代刑法中,构成数罪并罚有时间限制,并罚的计算也有 不同的原则,这在秦律中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⑤ 累犯加重原则 秦律区分初犯和累犯,累犯加重处罚。如果有人以犯了应 “耐为隶臣”刑罚的罪,又诬告他们犯当受“司寇”刑的罪,则 “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不仅加施前罪当受之罚,而且施 加比后罪所当受刑罚更重的系城旦刑。
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古代虽然并没有纯粹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不过历代的 律典相当于现代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法典。此外历代以君王名义颁 布的单行法规中,最重要的也是刑事方面的法规。统治者视刑事法 是统治的主要工具,对于刑事立法予以高度重视。中国古代“重刑 轻民”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刑罚发展有着特殊的体系性与完整性, 每个朝代的法律文件似乎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与对前朝规定的发展, 直到1911年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才使得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 刑罚体系替代了封建性质的刑罚体系,自此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宣 告结束。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里有:“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 牛、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大致案情是说,甲告乙不是偷牛就是杀人,经调查乙既没有偷牛, 也没有杀人,应该如何处置甲?如果甲是故意的,就构成诬告罪, 如果为过失,就属于控告不实。 故意控告不实为诬告,过失控告不实为告不审,故意和过失 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③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 免的原则。 《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 之。”即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务求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若 适用五刑有疑义,则以赎刑代罚;对适用赎刑有疑义的案件,则 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刑罚适用原则是“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对 防止轻罪重刑、无罪处刑现象的出现有一定作用,因而为后世所 沿袭。
①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 尺,不负刑事责任。 秦简《法律答问》里有一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 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 及偿稼。”意思是说,有一个身高不到六尺的小孩,放马。马 受惊吓吃了别人家的庄稼,问如何处置这个小孩。答复是不负 刑事责任,也不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秦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追究犯罪者本人应负 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定年龄。至于受连坐株连的家属则无年龄限 制。 按照身高来确定是否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但秦 朝开始注意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根据不同的能力来划分是否犯 罪,无疑又是进步的。后世对责任年龄逐渐加以完善。
三、重视社会危害与惩罚相关联性 1、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 4、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 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6、正当防卫原则 7、“重其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四、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比附、类推原则的矛盾 1、罪刑法定原则 2犯罪加重处罚
《法律问答》:“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 皆赎黥”即甲教唆乙行盗,一并“赎黥(qing)”。“甲教唆乙 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 被判处磔刑。”甲教唆身高未及六尺的未成年人乙杀人,又接受 赃款,所以甲被重罚,被处以车裂之刑。
① 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 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 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 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 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 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它是汉律中赋予贵族官僚的 一项法定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