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管的实践与思考
契税征管调研报告

契税征管调研报告契税以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耕契两税征管体制,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要求各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市于2011年3月1日完成了征管职能划转交接工作。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地税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行业开发建设、转让交易和保有使用环节的税收管理有积极意义,同时可以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一、契税工作现状及面临问题自2011年3月1日,契税由原来的财政部门代征转变为地税部门直征以来,**分局的契税征管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框架。
通过优化税收服务,加强契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了税收政策执行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正当利益,加强(有效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契税的征收管理,面对着大多数的自然人,由于两税职能的划转,再加上我局契税的征管是在**区房地产交易大厅,税收的征管主体,征管流程,征管方式,征管要求有了很大的变化,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置了税收知识宣传材料,但是,很多纳税人对此情况了解的不多,特别是涉及到直征前的税收管理和当前税收征管政策时,有一些纳税人不能正确理解,并且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会造成很多征纳矛盾。
1、增量房契税的征管工作业务量较为平稳,受房地产市场疲软的影响,增量房的契税收入未出现较大的提高,近期主要集中在新开发的楼盘和政府福利分房的契税缴纳工作。
由于纳税人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理解不够,以及对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了解,在缴纳契税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给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解释,造成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等情况的出现。
浅议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
契税征管工作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工作之一。
然而,在实际的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契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本文就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提高契税征收和管理的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问题一:征管流程不规范首先,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征管流程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征管部门的流程和规定可能不够明确,导致工作过程中存在漏洞和混乱。
例如,有些地方的契税征收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购房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办理手续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
对策:建立健全征管流程和规范,明确责任分工。
可以通过清晰的办理流程图、明确的材料要求和标准化的操作指引,规范征管工作的进行。
同时,可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征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确保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问题二:信息采集和管理不完善其次,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采集和管理不完善。
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购房人和房产交易,征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收集和管理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征税和统计工作。
然而,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同、数据的冗余和录入错误等原因,征管部门常常面临信息不一致、数据混乱等问题。
对策: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库,通过数据接口和信息共享,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加强对信息采集的质量监控,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征税执法力度不足第三个问题是征税执法力度不足。
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执法力度,很容易导致逃税、偷税等情况的发生。
一些购房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契税的征收,从而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策:加强征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行为。
可以通过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发现和查处偷税、逃税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从而达到维护税收秩序的目的。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1)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1)【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
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税费完善宏观调控【正文】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
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
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
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
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
一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
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
(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传, 强化维权职能, 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让 乏 监 督 的独 立 性 。
不执行 , 追究执行者 的责任 ; 有制度 、 不要 求、 不坚持 , 追究管理 者的责任 ; 查未查 该
或未查 出, 追究检查者 的责任 ; 查出不按规 定及时处理 , 追究处理者的责任等 。 有效 的 奖惩激励机制 ,不仅有 利于增强员工的责 任意识 , 而且可 以加大处罚违 章 、 规 、 违 失
何利益关系。同时将基层行发现的问题及 时反馈给上级行 , 使上级行能够直接 、 快速 改进工作作风。缺点是会计主管虽然代表 委派行 ,易使受派行单位负责人产生被监
职、 失察 、 徇私 、 不作为的后果 , 遏制违章违 规、 不负责任行 为的发生 , 提高会计主管工
作的积极性 。
善审查监督机制 , 坚持服务职工 , 让经费 的 流向做到“ 取之于民 、 用之于民”确保经 费 ,
的使用方 向, 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 真正做好
定 发展 。
经费的收 、 、 管 用工作 , 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 地得到第一手资料 , 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 、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及其对策
江 苏铜 山县 财 政 局 刘 昌成
刍议基层银行会计主管 工作制度
湖北省工行 李凤桥
当前会计主管工作 的主要问题如下 : 其一, 会计 主管对 重大会计事项 的审
控、 自主权受限制和不被信任感 , 影响其工 作的积极性 , 使会计 主管 陷于“ 尴尬” 境地 。 第 二 , 主管应狠抓制度落实 , 会计 加大 现场监督力度。 当前银行 内部 自上而下非常
开展工会工作, 维护会员 的切实利益 , 形成 了一种恶习性循环。 因此要搞好工会财务工
契税新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契税新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0年10月9日,省财政厅、地税局、住建厅联合出台苏财税[2010]33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并于12日发布,对江苏省契税政策进行调整,首次区分“唯一住房”和“非唯一住房”适用不同税率。
突然而至的新政让征纳双方都是手忙脚乱,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响强烈。
一、文件存在的问题。
1、苏财税[2010]33号文件法律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授权财政部制定细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契税税率。
按《契税暂行条例》授权只有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有权调整契税税率,《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省财政、地税、住建部门联合做出调整契税税率的规定于法无依。
并且该文件于10月12日发布,但要求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明显违反税务行政规范向后发生效力原则。
2、家庭唯一住房解释的问题。
按字面解释,家庭唯一住房是不限地域的。
但现实中,为城市发展需要,许多中小城市都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这样许多在农村有住房,进城购房农民都须按新政策执行,严重打击了农民进城购房的刚性需求,这不符合政策出台的本意。
另一方面政策对许多改善型购房、拆迁购房由于先买后卖、先买后拆的情况并没有考虑到。
3、契约鉴证或登记的问题。
文件对适用新政的时间明确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其实质是将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房管部门契约鉴证或登记受理的时间。
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而新政这一条与《条例》明显违背,变向地否决了纳税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
在实际契税申报受理中就有10月1前签订合同,并已开具购房发票,但契约鉴证在10月1日之后的情况,纳税人对按新政执行就很不理解。
对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纳税 人 的纳税 情况 进行 分类 管理 ,让不 同信用 程度 的纳 在某 一 个时 段免 予稽 查 ; 对偷 逃 税款 的 , 严格 跟 踪监 控 。 以严 予 厉打 击 , 而倡 导依 法诚信 纳税 。 从
( ) 管人 员文 明办税 、 法办税 三 征 依
明确 、 操作 性强 的处 罚措施 。 ( ) 大纳税 光 荣的宣 传力 度 。 立纳 税人信 用机 制 二 加 建 税 收 的作用就 是 “ 之 于 民 , 取 用之于 民”无论是 计划 经济 年 , 代, 还是 市场 经济 时期 , 税收 都扮 演着 重要 的角色 , 它成 为文教 、 卫生、 国防 、 技领域 资金的重 要来源。 科 因此依法纳税 是每个 公民 应尽 的义务 。契税征 收机 关要 利用各种 新闻媒体 , 多采取 群众喜 闻乐见 的形 式全 方位 、 多角 度地 开展契 税宣 传 , 并贯 穿于 征管 工 作 的始 终 , 使群 众对 契税 税款 交纳 的态 度由 “ 要我纳 税” 变成“ 我
要纳 税” 。
( ) 买 卖的公 允价 格不 好确 定 三 房屋
房 屋 买卖价 格混 乱 , 乏公允 合理 的价 格。 一是新房 买卖 , 缺 同, 加之地理 位置 、 楼层 、 设计风 格 、 内设施 的不 同 , 成 了各个 室 造 房 产 的销售 价格差别 很大 , 计征 部门难 以用固定 价格确 定房屋 的
政收入的重要收入 来源。由于契税 的特殊地位和征 管对象的特 殊性 , 深入研 究现 阶段 契税征管 中存在 的问题 , 并提 出相 应的对策 , 对征管
部 门进一 步扩 大税收 总量, 高税 收科 学化、 细化 、 提 精 专业化 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 意义。如何进 一步完善契税的征管成为研 究的课 题。
浅谈契税征管工作

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 GY I NFORM TI ON 2008N O.03SC I ENC E &TEC HNO LO GY I N FO RM A TI ON 学术论坛浅谈契税征管工作李华(镇平县财政局474250)摘要: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新亮点的契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流失现象,本文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契税征管流失法律法规新措施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08)01(c )-0191-01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和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房地产不仅作为居住必需品,更成为一个投资工具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房地产交易频繁。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点,成为重要税收来源。
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又给契税征管提出了新要求。
笔者就存在的契税流失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建议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1当前征收契税流失问题的原因1.1纳税意识较差主要是纳税人意识淡薄,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有房屋开发单位的正式发票和购房协议,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保护主权,当然也就漏缴契税,存在侥幸心理偷税。
也有很多购房户认为应缴的契税和房屋交易等费用较高,因而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证》,这样就出现一部分购房户缴税,一部分购房户不缴税,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现象越来越多,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1.2相关单位配合不力现在房屋买卖契税征收一般都是将征收环节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先税后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委托代征或自征。
相关部门各有各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相互配合不力,缺少相互监督,给个别单位或人员钻空子发人情证留下可乘之机,为偷税提供方便。
1.3契税征收没有明确法律保障,征收政策条款操作性不强首先,契税征收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目前的各项契税实施条例及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均是空白。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具体办法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菏泽市牡丹 区财政局 , 山东 菏泽 2 4 0 ) 7 00 [ 摘 要 】房屋契税是我 国财政收入增 长的重要税种之一。由于种种原 因, 目前 我国契税征 管存在 着政
策 宣传 力度不够 , 源预测 、 税 监控 不及 时, 房产交 易不按规 定时间纳税及课 税最低基 准价尚不完善等 问题 , 对 此, 应加 大契税征 管的宣传 力度 , 构建契税征 管网络服务平 台, 强化税 源监控并 实行房 地产评估机制 , 完善 契
黑 龙 江 对 外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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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1. 0 0 o 1 2 1 S r IND 1 7 ei . 9 a
[ 财税 审计 ]
我 国契税征 管中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3 .房产交易不按规定 时间纳税 问题严重 。根据 《 契 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规定 : 契税 的纳税行 为发 生时 间 , 为
纳税人签订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当天 , 或者纳税人 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 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 :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 日起 1 内向 0天 土地 、 房屋所在地的 契税征 收部 门办 理纳税 申报 。但 一 些卖主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房屋交 易契税 , 其原 因 : 一是经 济确实 困难。二 是存 在等待 观望 心理 和 确权 无用 的观 念 。三是纳税人确实不了解 契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时间 和
契税征管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涉及法律会计房屋土地测绘计算机应用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必须要不断提高契税征管干部个人的素质增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应变能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技能考核等活动不断开拓视野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能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契税征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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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管的实践与思考契税是个古老而又年青的税种。
说它古老,是因为契税最早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在我国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说它年青,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保留了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交换、赠与行为要缴纳契税。
但在“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和房屋以公有分配为主”时期,房地产转移行为很少发生,又历经“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许多地方停止了契税的征收。
直到八十年代未,国家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房产的交易逐步开始活跃。
财政部要求各地恢复征收契税。
龙游县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开始恢复契税的征收,距今只有十多年的经历,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距今还不满“十岁”,所以说它是个年轻的税种。
契税恢复征收的时间虽然不长,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旧城改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对住房需求的不断提高,促进了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契税收入一度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从一个不起眼的小税种跃变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流税种。
我县1989年恢复征收契税的当年,征收入库的契税只有四千余元,发展到近年来的几千万元。
我县近五年来契税收入情况如下:2000年入库522万元,2001年为729万元,增幅39%;2002年契税入库1255万元,增幅72%;2003年契税入库2946万元增长134%;2004年契税入库2027万元,增幅-32%,2005年10月止入库1972万元(其中滞纳金收入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在一个欠发达地区县,县城人口(包括农业人口)不足八万人,又面对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基本建设控制、土地审批减少、房地产趋于平稳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情况下,能保持契税收入的稳定增长,这和我们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管理,为建立一套科学的契税征管制度而作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分不开的。
一、我县契税征管的基本做法(一)实行契税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制度。
我县是实行契税自征制度较早县市之一。
早在1995年,财政部门就派出专职的农税干部进驻房管处实行税收由征收机关自征制度。
2001年,建设局设立办征中心后,县财政局又专门抽调人员进驻建设局办证中心自征,从事房地产交易过程和各项税收的征收和办理契证。
2003年4月,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正式运行,财政地税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
征收机关专门派出专业干部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凡全县城镇房屋权属转移或土地使用权转移,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契税和办理契证。
同时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凡是房产转移行为,不论是否免税项目,征收机关都要先办理契证,房管部门凭契证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要先取得征收机关的契证,然后国土资源部门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机关虽然不办理契证,但首先由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开出契税联系通知单,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契税通知单回执联上加盖契税收讫章后,土地管理部门凭征收机关加盖的契税收讫章后,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确保“先税后证”,使征收机关有效控制了契税的税源。
(二)建立商品房税收源头控管制度。
税源是税收征收的依据,也是税收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
抓好税收管理关键在于税收源头控管。
为了掌握全县所有的两税税源情况,我们在税收源头控管上下了大功夫,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源信息库档案。
做到分税种、分项目、分类别,建立数据档案库。
并在取得土管、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从源头抓起,对契税税源的源头管理上,我们采取了三管齐下的管理办法。
一是抓好房地产部门的源头税收管理。
要求各房地产企业、中介交易所按月报送房屋销售情况表、房产项目实施情况表、二手房交易情况表;二是抓好城建、房产部门的信息共享管理;三是抓好与规划部门房屋类别的审定管理。
要求规划部门定期提供,全县各房地产企业房屋类别审定资料。
另外,为了及时全面掌握税收及相关部门信息,我们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网络互通优势,我们投入较大财力,开通行政服务中心网络,随时可以查阅税收征收情况及涉税相关部门有关信息,真正实现信息共享目标。
(三)建立健全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监管制度。
二手房计税价格问题,是契税征收机关加强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
由于二手房的实际交易价格难以捕捉,所以我县要求二手房的交易通过取得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二手房计税的依据。
但是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由建设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除拆迁评估同建设部门关联度较高外,其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同建设部门关联度较低,而同契税征收机关的财政部门关联度强,但财政征收机关对从事房地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又没有管理和制约权,以至出现了个别评估机构为了争取客源,顺从委托人单方面的要求,产生了二手房评估价格同实际市场价格偏低的现象,使契税流失。
为了规范二手房评估行为,我们及时与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并拟出《关于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的通知》的文件稿,经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由两局联合下文执行,通知规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标准,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房地产交易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如果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虚假评估,其评估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经财税窗口提议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可作出退回重新评估处理,同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并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考核依据。
这一通知实施后,使契税征收机关有效地参与了对二手房计税价格的监管,2004年二手房的评估价格比原来高30%以上,因评估因素使契税流失现象得到有效的遏止。
(四)设立二手房计税价的底线制度。
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在联合建设部门制订《关于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的通知》的基础上,为了合理地确定二手房计税价格,我们契税征收机关还按照不同时期市场价格,确定分地段、分类型二手房计税基底线,提供给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我们确定的计税价底线的资料来源于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1、全面掌握全县的土地基准价。
我县的基准地价由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2003年10月1日为基准日,对全县不同地段,不同作途的土地确立了基准地价,并经省国土厅《关于龙游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2004]131号)批准实施。
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这是确立计税价的生要组成部分。
我们将此基准地价输入财税窗口电脑,并将县文件复印给办税窗口,作为确定二手房的主要依据之一。
2、全面掌握全县的房地产拍卖价。
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的房地产价格,是反映当时当地市场价的晴雨表,是完整的市场价格。
为此,对每次房地产拍卖后前来办证过户的,我们都作出台帐记录,作为确定二手房计税底价的参照价。
3、全面掌握商品房的销售价。
商品房的销售价是当地房地市场价格基础,为此我们会同县房管处一起,对商品房的合同价每月得出平均价,作为确立二手房底价的又一基础资料。
所以我县的二手房计税价格相对比照客观。
对于不同年代、不同地段、不同朝向等细节问题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实地勘察后得出相应系数后确定。
(五)实施契税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重要环节之一,针对今年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房地产方面的税源相贫乏、而组织财政收入的任务显得繁重的情况下,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为了真正把这项制度贯彻实施到位。
我县一方面重新印制了《契税纳税申报表》,另一方面,组织召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所有从事二手房买卖的房屋中介机构人员会议,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负责向购房户发放《契税纳税申报表》。
从二00五年起,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将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这一必备材料。
(六)落实契税欠税清理责任制度。
大家都知道,欠税清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琐的工作,针对目前办理房产证滞后的现状,契税欠税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两税征管纳税秩序,做到依法征收,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组织了大规模的清理欠税活动。
首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了由全县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交易所参加的契税调查摸底工作会议。
其次自行设置三份报表,分别是房屋销售情况表、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表、二手房交情况表。
会同各地税征管局、龙游镇财政所就全县25家房地产企业、23家中介交易所的房地产开发、销售、库存,以及二手房交易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
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龙游镇财政所负责全面的清理调查摸底工作;各地税分局负责催缴催报工作。
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共清理欠税户3227户,欠税入库356万元。
(七)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今后的纳税秩序,使契税的征管真正走上科学化管理,我们适时执行契税欠税滞纳金制度,规定从2005年1月1 日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逾期纳税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滞纳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了使这一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一是通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将契税征管若干政策及滞纳制度以简明扼要的公告形式在龙游电视台、龙游广播电台分阶段进行宣传。
二是通过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宣传。
一方面,在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张贴“关于契税滞纳制度公告”,使进入服务中心办事群众了解新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县行政服务中心局域网络优势,把“关于契税滞纳制度”挂在网上,使中心办事人员知道这一规定,并要求国土局、城建局窗口办事员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是召开相关部门、企业的联协会议。
因契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需要配合的环节多,我们通过召开各地税征管局、国土局、城建局、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交易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联协会议,从源头上把这一制度贯彻落实到广大纳税人。
通过联协会议,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秩序,使契税征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今年前十个月已加收契税滞纳金入库万元,并对滞纳金超过应纳税款的50%部分暂时给予减免的上限政策。
(八)房产新政策执行前的二手房合同备案制度。
今年五月,国家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处理好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商品房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局面,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
根据国家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省三厅局转发的明传电报中明确规定: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
由于二手房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纳税义务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会将实际发生在六月以后的交易行为而将日期写到六月份之前,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难度。
为防止产生这一情况带来的被动,我县从5月23日起,就着手对已签订合同的备案制度和填制契税纳税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