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发布时间:2021-05-21T11:29:45.187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1期作者:陈斌尚玉凡张飞[导读]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物权领域保护第三人财产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对于维护物权交易安全方面也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摘要: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物权领域保护第三人财产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对于维护物权交易安全方面也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但作为该制度中最本质最核心的要素一“ 善意”却并没有-个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因此有碍其发挥相应的学术功能,也影响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财产;司法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1.标的物须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并非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有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如国有土地、国家专有动产、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S)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是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即成为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的所有人,因而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记名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属于特定的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非法处分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的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非法处分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如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如无效买卖合同及出租出借、寄存、保管等合同)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与无权处分人占有。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赃物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人因为善意购买了赃物,却因此被判定为构成了赃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疑问。
这篇文章将从赃物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实践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赃物的定义赃物通常是指窃、抢、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
而这些财物的权属往往存在争议,因为它们并非通过正当途径获得。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人往往忽略了赃物产生的根本问题,而只是关注赃物的法律后果。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权人在完全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进行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法律上会对这种情况进行特殊的处理,即允许物权人对其取得的该物享有保护。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取得赃物享有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物权人必须是真实的主观善意,即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认为是真实的。
如果物权人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仍然取得,并具有一定的过错,则法律不会对其实行保护。
2. 物权人对该物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物权利的现状,使其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定的意义。
3. 物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物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法律上将认定物权人放弃了权利。
三、实践案例有一次,小明买了一辆摩托车,他认为这辆车是一个挣钱不易的机会,可以骑着去上下班,还可以在业余时间送快递赚点儿外快。
但是,没想到的是警察突然查了车辆,在车辆的后备箱中发现了从一个商场被盗的一些物品,这些物品被小明运输过去。
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物品都是赃物,因此对小明判定为赃物罪。
但是,考虑到小明对于这些赃物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法律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允许小明对其取得的摩托车享有保护。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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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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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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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之后许多国家把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立法的范畴。
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中基于分配正义之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设置。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在静态的财产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之间作的利益协调。
换言之。
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不惜牺牲静态的财产所有权的安全来维护动态的商品交易的安全。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物的占有但并非物的所有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
以合理的对价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善意的受让人此时便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为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要求该善意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
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一个学界上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由于会使原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得以消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极端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原则得以撼动,基于此,在学界上受到许多异议和批评。
除此之外,若赃物也能适用善意取得。
可能会与人民大众的内在法感情不符。
难以让人接受,因此而饱受群众诟病。
而在民法理论学界认为,适当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作出界定,是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而遗失物、盗赃物在界定时,由于其共同的本质,故应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范畴。
史尚宽先生指出:“所谓盗赃物,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盗赃物。
”在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参阅我国现有的法典,至今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却提出了比较现实急迫的问题。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在侵犯财产型犯罪等案件中。
犯罪分子得到的赃物通常情况下会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上出卖或者用来消费以及生活。
然与案件毫无关系且毫不知情的买受人此时若购买该赃物,这就比较现实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赃物的流通和交易问题日益突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其理论基础为公信力原则。
三、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善意取得他人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权利,不受原权利人的追索。
”这是我国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定。
2.善意取得赃物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犯罪所得的财物为赃物。
(2)第三人不知情。
第三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标的物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核实。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为赃物,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3)第三人支付了对价。
第三人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标的物,以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3.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追索权。
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追索标的物,但可以向犯罪分子追索。
(3)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在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不适用,如标的物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风险1.善意取得制度可能被滥用。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善意取得制度,将赃物合法化,逃避法律的制裁。
2.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原权利人可能无法追回被盗的财物。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毕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
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
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制度设计作者简介:毕莹,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31-02一、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首先,在探讨这一问题前先明确赃物的概念,赃物是指贪污、受贿、盗窃等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
我国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并未明确规定。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规定表明仅当赃物的类型限于票据,并且获取手段为欺诈、偷盗或胁迫时,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1998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表明了机动车作为赃物时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只明确规定仅通过诈骗犯罪而取得的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综上表明,我国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还是有所限制,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并未得到普遍承认,仍有待发展。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第一,这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只有民法才可以调整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刑法不能调整,是因为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通过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法也更不可能规范,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还需要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能单纯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角度考量。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前言:善意取得是民法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但是有时其会对真正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某些物品的善意取得也不利于社会的正确价值观的导向,所以对于其的适用问题在法学界有着不同的意见,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赃物可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些问题都很难有定论,而且在各国的立法上也有着不同的规定,甚至有时一国的不同法律在这些问题上还自相矛盾。
本文将针对这一情况,从善意取得、赃物、各国法律规定等方面入手,论述本人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看法。
一、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近代以来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相应的历史渊源。
一提法律渊源,当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就是罗马法,但依罗马法的所有权观念,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的,“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予他人”的罗马法谚语,更是表现出罗马法所有权追及力的绝对性,也说明了罗马法上没有善意取得的立足之处。
其实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是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奉行“以手护手”的原则,严格限制所有权的追及力,强调“任意将动产交付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即就动产对第三人之物上请求权加以限制”。
而这种原则也流传至今,也就是今天善意取得制度的来源。
2、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受让人在转让时须为善意。
②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④标的物为法律不禁止或者不限制转让的物。
⑤转让合同本身应当合法有效。
3、善意取得的社会价值与法理分析善意取得的社会价值如下:①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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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定下来的制度,但是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却是法学界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各国的立法模式探寻我国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以手护手;交易安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目前理论界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的通说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和罗马法的“物在呼唤主人”结合起源说。
罗马法的“物在呼唤主人”是指“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发现己物,我即收回”,该原则意在强调对所有权人进行绝对的所有权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原所有权人的动产被其他人占有,无论该占有是出于何种原因,原所有权人对该动产均具有绝对的追回权利。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结合起源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日耳曼法强调信赖占有人权利外观的基础上,增加了罗马法绝对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因素而形成。
二、各国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
(1)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模式发源于1766年《特里西安法》,后被德国、丹麦、挪威、阿根廷和前苏联等国采用。
该模式奉行所有权绝对保护主义,即使第三人出于善意占有赃物,但因为赃物本身的属性,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无偿返还该赃物。
(2)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该立法模式完全否定了原所有权人对赃物的追及权,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其奉行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
即使该动产是占有人盗、抢等不法行为取得,一旦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对价取得,该第三人即享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权请求第三人予以返还。
该立法模式目前被英美法系国家、意大利、荷兰等广泛采用。
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规范是1952年《美国同意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拥有或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利益相当的权利”。
(3)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了更好的维护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也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目前各国最普遍的做法是有条件的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如《日本民法典》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对价,不得回复原物”。
总体而言,目前各国通常采用时间和空间条件来限制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一规定原所有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年限,若超出该期限。
原所有权人未行使该请求权,则其所有权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其二规定善意第三人在拍卖等公开场合取得的赃物,若原所有权人不向善意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三、我国确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目前我国《物权法》并未确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买主买得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有关
于该问题的具体规定,但该规定只是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不知情的买主是否从公开合法场合买得赃物进行区分,笔者建议对不同类型的动产应规定不同的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该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民法上赃物的具体内容。
新华字典给出的解释是“贪污、受贿、盗窃等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即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
笔者认为应将赃物进行分类,一类是国家绝对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等,一类是由于获取手段的不合法等导致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对于第一类物品应当是刑法讨论的内容,不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要讨论的赃物应当是第二类物品,对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考虑到维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与保证市场交易安全两方面,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对民法上的赃物应分为两类,对这两类物品区别适用善意取得。
一类为该赃物是原所有权人独一无二的物品,对其有着特殊意义,一旦该物品离开原所有权人,对原所有权人将是精神上致命的打击,对于该类物品我们应将其绝对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对价也不得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绝对的、不受时间限制的要求第三人返还。
另一类为除上述物品之外的物品,此时该物品除了获取手段上与正常流通物不同外,本身属性是一致的,因此其当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条件限制:其一若第三人是从商场或拍卖等公开正规场合支付对价买得物品,则其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该物,其二对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该物的请求权进行时间限制,超过该期限该物所有权当然的由第三人取
得。
(2)为了同时保证原所有权人的权益,应在有条件的承认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设立对原所有权人的补偿制度。
当善意第三人取得物品之所有权时,应由该善意第三人、原占有人共同对原所有权人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是在原占有人对原所有权人进行赔偿之外的补偿,该补偿是在一定程度上以物质上的给与来弥补原所有权人精神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罗方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2(2)
[2]王笑冬.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分析[d].江西:南昌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