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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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在城市里饲养宠物必须涉及里邻里,与社区其他居民和环境的关系。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一起来看看。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1小区户主饲养宠物须知为了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小区饲养宠物作以下规定。

一、业主持宠物领养证、防疫证明、宠物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小区管理处登记。

无证明或证明不齐的,不得在小区内饲养。

二、小区公共场所内应栓绳牵遛,不得敞养、不得在绿化带内遛狗。

三、注意公共卫生。

产生的粪便应自觉及时清理。

四、不得产生噪声(特别是夜间)妨碍和干扰他人休息。

五、宠物不得单独乘坐电梯,应由主人怀抱后乘坐。

六、小区内严禁饲养鸽子、家禽(畜)。

七、如因宠物伤害和传播疫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该宠物的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如果饲养宠物违反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广大业主有权谴责,业主应自觉改正,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为规范各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小区区域,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养犬,须持有市城管部门核发的《养犬许可证》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并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并发放的牌号;2、为犬只佩带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不能任其随处走动;3、犬、猫不可随处大、小便,如有发生须由该宠物的饲养人负责清理干净。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饲养行为,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饲养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饲养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生存和生长。

第四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动物饲养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饲养管理水平。

第二章动物饲养环境管理第六条动物饲养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场地和设施,保证动物饲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动物饲养环境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动物发生疾病传染。

第八条动物饲养环境应布置合适的饲料和饮水设施,保证动物获得充足的营养和水分。

第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对饲料和饮水进行检测,保证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建立动物健康档案,记录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

第三章动物饲养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制定科学的饲养计划,合理安排饲养量和饲养时间。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制定合理的饲养方法,提高饲养效率,降低饲养成本。

第十四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并随时记录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单位应提供充足的运动和休息空间,保障动物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动物饲养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防治和养护,确保动物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加强饲养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八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加强饲养员工的健康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建立动物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传播。

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单位应负责处理因疫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动物死亡和废弃物处理。

第五章动物饲养经济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控制饲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加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小动物的特性以及人与小动物之间的关系,制定并执行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小动物的安全,并维护人与小动物的和谐相处。

以下是一份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动物的安全并维护人与小动物的和谐相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动物指能够自主活动的有机生命体,包括但不限于犬、猫、兔、鸟类等。

第四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小动物的生活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和社会环境安全。

第五条牵引、放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清理小动物粪便、防止扰民等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处理动物死亡、疫情等突发事件,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基本要求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良好的光照、通风、温度、湿度、卫生、安全等条件。

第八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优质的饲料和水源,确保小动物的营养需求和饮水需求。

第九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注射,确保小动物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预防疾病、防止传染、预防逃逸等措施。

第十一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小动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小动物登记、标识、留样、消防等。

第三章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小动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按照规定进行执行。

第十三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小动物栏舍、圈舍、笼子等设施的安全性,防止小动物逃逸和受伤。

第十四条养殖、饲养、繁殖、驯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小动物的食品安全,防止使用过期或变质的饲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5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5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宁、卫生和居民的健康,特制定以下宠物管理规定,希望所有居民能够遵守:1. 宠物登记规定:所有居民养宠物者必须在入住小区时,向小区管理办公室登记,并提供宠物的基本信息,包括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等。

2. 宠物安全规定:(1) 宠物必须戴上铭牌,上面应包含宠物的姓名、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便于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找到主人。

(2) 宠物必须定期接种疫苗,出示疫苗证明,确保宠物的健康安全。

(3) 凶猛类、疾病传染类宠物、过大过重的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对小区居民造成伤害或干扰的宠物禁止在小区内饲养。

3. 宠物行为规定:(1) 宠物必须套有牵引绳,并在公共区域内进行散步。

禁止宠物在小区内自由行走。

(2) 宠物禁止在小区公共设施、孩子游乐场、绿化带等地方排泄,宠物主人需负责清理宠物所产生的排泄物。

(3) 宠物禁止吠叫、咆哮等噪音干扰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如发现宠物噪音过大,小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相应措施。

4. 处罚措施:(1) 对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居民,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宠物等处罚措施。

(2) 对于屡次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居民,小区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养宠资格,并禁止再次养宠。

希望所有小区居民能够共同遵守以上宠物管理规定,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小区环境。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小区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的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访客和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倡爱护动物、文明养宠的观念,同时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内的宠物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小区管理层制定的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宠物饲养大小限制第五条居民可饲养的犬只规定如下:(一)小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3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8公斤。

(二)中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0公斤。

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范文.doc

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范文.doc

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范文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范文1橡府小区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尊敬的业主:为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健康的园区环境,规范橡府小区养犬管理,保障全体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按照《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及《橡府家园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特拟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小区内不提倡养犬。

二、各小区对养犬行为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三、养犬人需办理养犬许可证,未办理证件的犬不允许进入小区。

四、养犬人必须每年定期携犬到宠物医院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业主活动中心、广场等场所,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违者经查证后,物业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三、养犬人应自觉接受小区物业的监督。

十四、本规定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范文2华润橡树湾家园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尊敬的业主:为了营造安全、有序、和谐、健康的园区环境,按照《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及《华润橡树湾家园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特拟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园区内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养羊场管理制度范文(5篇)

养羊场管理制度范文(5篇)

养羊场管理制度范文1严格遵守场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场内○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要严格坚守工作岗位,因公、私事离开场区要经场领导批准。

2认真执行饲养管理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加草加料○饮水、打扫清理粪便、清点羊数等工作。

3做好羊群观察工作。

全天尤其是早晨起来时间,注○意观察羊的精神面貌、走路、吃料、饮水、拉粪等情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场长或技术人员报告。

4按照场里的要求,对羊实行分群饲养,对种公羊、○后备种公羊、成年母羊、怀孕母羊、断奶仔羊分批饲养和运动。

5做好饲料的领取和管理工作。

按照场里规定的数○量、时间、天数和次数领取,存放于饲料房中。

注意防鼠、防麻雀、防污染、防羊偷吃和丢失。

按规定的数量和次数称量喂羊。

饲料要封闭储存,按顺序取用。

要有效防止羊羔进入拉粪撒尿,饲料周围要清洁卫生,无粪便等杂物。

饲料根据饲喂时间和羊数取用,原则既满足吃饱,又不造成浪费。

6搞好饲养工具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存放。

用于饲养○的料桶、料车、粪车、铁锨、扫帚、绳子、水管、维修工具等要合理使用,发现损坏要及时维修,自己修不了的报场维修。

饲养工具不用时要放到固定位臵,清洗干净,防止使用管理不当损坏和丢失。

物品领用做到以旧或以坏换新。

7抓好卫生工作,对羊场内的道路、羊舍、运动场、○饲料库内外,每天都要进行____次的卫生清理。

打扫粪便、清理垃圾,保持正常性的卫生清洁,做到净道、污道分开,做到饲料车与粪车分开。

饮水槽要保持清洁,冬季两天清洗一次,春、夏、秋季一天一次。

8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进入场区和饲养棚舍,要○穿工作服和胶鞋,经过消毒池,做好消毒,禁止无关人员,特别是收购死畜人员进入场区;不在场区内会见客人;严禁与其它养殖场互串。

9保证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要做到羊圈安全可靠,○防止跑羊、打架,不要对羊只无故殴打和施暴。

要____小时关闭羊场大门,防止跑羊、防止无关人员入内。

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事故。

不论白天还是夜间,都要留神观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立即上报。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饲养效益,根据《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动物饲养管理工作,包括动物的喂养、饲料管理、疫病防控等方面。

第三条动物饲养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控的原则,确保动物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对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疫病防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动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做到与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协同工作,共同落实。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对所有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动物饲养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本单位设立动物饲养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八条动物饲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本单位动物饲养管理方案和计划;2. 监督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情况;3. 负责动物饲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协调动物饲养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5. 负责动物饲养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九条动物饲养管理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动物饲养环境、饲料管理、疫病防控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动物饲养管理机构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饲养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动物饲养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制定动物饲养管理计划;2. 落实动物饲养环境卫生管理;3. 进行动物饮食管理;4. 加强动物疾病防控;5. 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6. 总结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动物饲养管理计划时,应考虑到动物的种类、数量、饲养环境等因素,确保计划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落实动物饲养环境卫生管理时,应注意保持动物饲养环境的清洁和干净,定期消毒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进行动物饮食管理时,应根据动物的不同需求,科学搭配饲料,定时定量喂养,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加强动物疾病防控时,应根据动物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和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疫病。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1. 整体管理1.1 生猪养殖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安全、环保生产。

1.2 养殖场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人员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2. 动物管理2.1 猪只进场前需进行健康检疫,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等途径进场。

2.2 猪只进场后需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疾病传播。

2.3 定期对猪只进行体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如隔离、治疗、报告等。

2.4 合理管理猪群大小,保持合适的密度,防止疾病传播和争斗现象发生。

2.5 饮水设施和饲料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洗和消毒。

3. 饲养管理3.1 给予猪只合理的饲料,确保营养均衡且安全,根据猪只的生长阶段进行饲养管理。

3.2 确保饲料质量,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污染的饲料。

3.3 定期测定饲料的营养成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4 确保猪只的饮水和饲料供应充足,定期清洗和消毒饮水设施。

4. 疫病防控4.1 定期对猪只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猪只免疫力。

4.2 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疫情隐患。

4.3 防止野生动物和有害昆虫进入养殖场,以防止疫病的传播。

4.4 在发生疫情时,应立即隔离病猪,进行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 环境管理5.1 养殖场应建立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保持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5.2 定期清理猪舍内的粪便,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臭气和病原菌。

5.3 养殖场应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和兽医病废处理合规,并做好相应记录。

以上是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的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和补充。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二)猪是我国重要的畜产品之一,猪肉的需求量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态势。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养猪业的发展十分迅猛。

然而,养猪业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疫病的传播、环境污染、管理不善等。

为了保障养猪场的正常运营与猪的健康成长,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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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管理规定范文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第八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手续提供方便。

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犬只来源证明;(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犬只来源证明;(二)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三)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二)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养犬人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和号牌。

对健康的犬只,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登记、免疫。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档案,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可以查阅。

第十七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重点管理区的,原养犬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重点管理区内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补办。

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畜牧兽医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

第十八条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

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养犬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能在其登记的地点范围内饲养。

(二)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四)携犬出户期间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五)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九)携犬出户期间,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和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暂扣)的犬只。

对健康的无主犬,公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第二十三条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并每年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

第二十四条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

畜牧兽医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时,有权暂扣和检疫;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时,应当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应当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在重点管理区内的举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

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疫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或者违反第九条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的,按每只犬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并暂扣犬只,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按每只犬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在登记的地点范围内养犬,违反第(二)项规定对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圈养、拴养和非因工作需要离开饲养地点,违反第(三)项规定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反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未给犬只系挂号牌、未用束犬链(绳)牵领,违反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时间等要求携犬乘坐电梯,违反第(七)项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入内的场所,违反第(八)项规定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和其他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暂扣犬只,处以五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免疫,逾期不免疫的,没收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暂扣犬只,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免疫,逾期不免疫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畜牧兽医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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