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2)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2)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2)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与答案(2015年12月修订)

第十五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三十七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3.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

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

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从2009年12月 26日起施行。(错)

2.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对)

3.侵权行为与合同都是债的发生依据。(对)

4.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错)

5.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错)

6.有过错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一定不会承担责任。(错)

7.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对)

8.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人身权。

(错)

9.李某家苹果树枝伸至田家,大风吹落苹果至田家院中,田子食之,构成不当得利。

(错)

10.侵权行为既可能是违反法定义务也可能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错)

三、简述题

1. 简述侵权责任法律特征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它是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承责方式多样性。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损害人身权的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责任,还包括非财产的责任。

(三)责任实施的强制性。侵权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的主体的广泛性

2. 简述精神损害的概念和发生情况

(1)精神损害的概念;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

(2)精神损害的发生情况:包括,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在身体伤害的诉讼中以及非法拘禁、医疗事故等;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或者接受质量。

第十六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三十八章)

一、判断题:

1.侵权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对)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错)

3.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对)

4.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主张权利方要求对方须有证据”(错)

5.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

6.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适用于公平原则。(错)(过错推定原则)

7.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适用范围不同,在归责的依据上两者无任何区别。

(错)

8.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错)

9.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一样,都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并都要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错)

10.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样,加害人都必须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对)

二、论述题

试论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前作业中涉及本题,但答案不够全面和正确)。

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主要表现在: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

权为支配权,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社会上的一切人。

4.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引起。

5.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6.在权利的客体上,债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7.债权与物权在效力上有所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

具有不相同性质的数个物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先后或者同时成立数个平等的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可能实现。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不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而

债权不具有此种效力。债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系合法还是非法,债权人对该第三人均无依其债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8.债权具有时效性,而物权没有。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而物权的性质

为支配权,只要标的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有标的物的灭失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9.保障方式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

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题

一天下午,某电机厂工人赵某和钱某受本厂指派,到某制氧厂提取10瓶氧气,等到电机厂派车来接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由于一车一次只能运9瓶,于是赵、钱二人将剩余的一瓶悄悄藏匿在孙某的木船上,打算明日来运走。半夜2时许,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又到船上来查看,未见异常便离去。走时,钱某未将随手丢在船上的烟头熄灭,恰逢船上的氧气瓶漏气,遇火点燃,木船炸毁。船主孙某闻声赶到现场,发现与自己多次发生争吵的李某正站在30米外的自家船上向这里观看。孙某当即断定是李某炸船,于是将李的船只扣下,并向派出所报案。

问:(1)李某的船被扣,造成营运损失5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2)孙某木船被炸损失50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案:

(1)李某的船只被扣,造成的营运损失500元应由孙某承担,因为孙某扣船的自力救济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孙与李彼此相识,即使船毁真是李某行为造成,孙也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的情形),实质上应构成侵权(若成立自助行为则不担责)。

(2)孙某木船被炸损失5000元,应由某电机厂承担,因为某电机厂工人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电机厂承担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钱某追偿。

第十七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九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是(B)

A.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刊登公民的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照像馆橱窗陈列本人照片

C.在寻找失踪人的照片

D.因司法需要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2.下列有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A.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各主体的人格权是相同的;身份权基于主体具

有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各主体的身份权往往不同

B.人格权是支配权,而身份权具有支配权、请求权等多种成分

C.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有些身份权则主要为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

D.人格权是无期限的,甚至可以延伸到权利人死后,身份权则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

存续前提

3.广东东莞市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池塘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

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BCD )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池塘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4.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A)

5.林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从某化妆品公司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出现大面积红肿,就医花费15000元。2013年5月,林某某多次交涉无果将某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林某某可以要求某化妆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林某某可以要求某化妆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 林某某可以要求某化妆品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林某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6.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11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

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

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

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属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是(D)

A.不可抗力

B.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C.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D.第三人的过错

8.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位清偿

二、简述题

1.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从主体方面看,加害行为的实施者是公民和法人及其它组织;

(2)从行为的对象来看,它所指向的或发生作用的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3)从行为的性质来看,它具有违法性;

(4)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有三个:

(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

(2)在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侵权行为由侵害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构成。

3.简述债权让与及其构成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

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须有协议。

(2)须有有效的债权的存在,债权人的债的具有合法性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质,与一定人身性质有关的债不能转让。

(4)须通知当事人。债权让与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但应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

三、论述题

论公平责任特征和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1)公平责任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平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公平责任是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第四,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案件。

(2)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法律规定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第三,紧急避险人应承担的适当责任。

四、案例分析

1.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

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问:

(1)本案造成丁死亡的原因是哪些,他们之间产生什么关系?

(2)造成丁死亡的行为中哪些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为什么?

答:

(1)本案造成丁死亡的原因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

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也包括不作为形式。

(2)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我国民法学界讨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

系也主要是讨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原因和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的客观性。

2.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问: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案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第四十章)

一、判断题

1.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侵害财产行为作出:侵害国有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

的分类。(对)

2.侵害财产的形式包括:行为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错)

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错)

4.甲父对甲(8岁)的行为应承担监护责任,该监护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错)

5.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错)。

6. 侵占财产,是行为人通过一定手段占有他人的财产,并使所有人和占有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错)

7.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

8.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对)

二、单项选择题

1.王某对李某说:如果你在今年考上北京大学,我愿将自己苹果手机或者索尼相机

相赠。李某同意。李某当年考取北京大学。关于王某和李某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B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2.陈某对张某享有1万元债权,张某对林某享有2万元债权。陈某将其债权转让给

洪某并通知了张某,林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丁某。如洪某对丁某提起代位

权诉讼,丁某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B)

A.陈某转让债权未获张某同意

B.林某转移债务未经张某同意

C.张某已经要求丁某偿还债务

D.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

3.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

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4.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

哪一情形消灭?(D)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5.李某将仅有一张10年前的父母照片(父母已经于六年前死亡)照拿到照相馆去翻拍。因雇员丙不慎失火烧毁,导致灭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B)

A.甲可对乙提出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出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出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入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C)

A.甲是造成乙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由甲赔偿

B.施工单位未设立警示标志具有过错,应当由其赔偿

C.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甲和施工单位承担,但应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D.为共同侵权行为,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第二天上午,小亮的母亲伍某来到学校,质问赵某为何体罚其孩子,经赵某耐心解释,伍某仍不肯罢休。

随后,伍某在赵某的办公室大吵大闹,当着其他教师的面指责赵某贪污学生的学费、经常殴打学生。当天下午3点多,赵某正给学生上课,伍某突然闯进教室,辱骂赵某是“贪污犯”、“疯婆”。而后,伍某还给市工委、市教委写信要求处理赵某。赵某精神遭受打击,请假在家休息一周。2012年11月,赵某将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如果认为其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在其所主张的事实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即在公开场合向公众宣扬,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问:

1.伍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伍某有些做法不正确。如伍某认为教师赵某体罚其孩子,这一问题本可以通过向有关

部门反映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然而伍某为发泄心中不满而选择诋毁赵某的名誉,其侵权的故意是明显的。伍某在教室、办公室等公开场合用侮辱性的言语辱骂赵某,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当众指责赵某是贪污犯,其行为的性质是恶劣的。伍某的侮辱、诽谤行为在公开场合进行,已为教师和学生所知悉,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对赵某的公正评价,败坏了其名誉。伍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赵某名誉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伍某写信向市教委、市工委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赵某,应属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赵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赵某这样做不是体罚学生。赵某作为教师,良好的名誉、学生的信任和爱戴是其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伍某的行为使其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致其精神陷于痛苦,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为。

第十九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电视交予乙进行质押借款,但在归还借款后,乙拒绝归还电视(A)

A、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

B、甲就无权要求乙返还

C、甲就有权要求善意第三人丙返还

D、电视机已坏甲就无权要求乙赔偿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属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是(D)

A.不可抗力 B.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C.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D.第三人的过错

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B )。

A.履行职务致人损害 B.故意伤害致人损害

C..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D.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B)。

A.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B.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C.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D.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

5.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B)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A、影响

B、不影响

C、不需要

D、依据行政法或者刑法规定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A)

A、人身权与知识产权

B、合同违约

C、缔约过失

D、毁坏财物

二、多项选择题

1.童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童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西南地区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童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洪某替代跟团旅游。在旅游途中,甲公司不顾洪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矿物馆,该矿物馆所属观光汽车司机操作失误致汽车失灵,洪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 )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童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洪某

B.洪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洪某有权请求某矿物馆承担赔偿责任

D.洪某有权请求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陈某于2012年3月1日从某商场食品,陈某食用后身体不适,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12年4月,陈某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陈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 陈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 陈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陈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BCD )

A.宾馆

B.商场、银行

C.娱乐场所

D.车站

三、判断题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

2.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错)

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监护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错)

4. 《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场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公共场所,实际上只是营

业性的服务场所。( 对)

5.高空抛物的规范规定的作用是为了更好的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对)

6.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错)

四、简述题

1.简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的主要种类

(1)全部赔偿原则;(2)限定赔偿原则;(3)惩罚性赔偿原则;(4)统一赔偿原则。

2. 简述间接损失的特征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

(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

五、案例分析

某工厂女工甲因为工作熟练,工资很快涨为同车间最高。对此,其同事乙心怀嫉妒,总想找机会贬低她。后来乙偷看甲的私人信件,得知甲曾经得过性病,遂大肆传播,给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问:

1.该案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案件?

2.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处理本案?

答:

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 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 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婚姻法律关系 C 经济管理关系 D 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 独立性 B 无形性 C 专有性 D 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 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 医疗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C) A 一赔偿金原则 B 同命不同价原则 C 同命同价原则 D 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4 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 年底。乙于2003 年5 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 年7 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 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 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 生命权 B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潘玥影 2015052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通过,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并没有把《侵权责任法》当成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这样的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来对待,反而是像通过《担保法》一样仅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这样做实在是有失偏颇。在2015年的民事案件统计中,侵权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已经达到23.24%,仅次于合同类案件排名第二,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实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此先援引王竹先生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一文中所写的民法典大致结构; 第一编总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章、第7章) 第二编人格权法(2002年第一审) 第三编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婚姻法》) 第四编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收养法》) 第五编继承法(1985年《继承法》) 第六编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 第七编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1995年《担保法》第2章“保证”)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 本人对于该结构大致认同,特别是其将《侵权责任法》独立于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作为单独一章,可以说是对《侵权责任法》较为恰当安排,为什么要将侵权责任法单列一章并且排在后方?有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融合了物权与债权的方式。德国民法典中侵权是债法的一部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仅有损害赔偿一种,因为德国制定侵权条款主要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对应的责任只需要用财产赔偿即可。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回财产、(六)赔偿损失……,前两种明显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最后一种却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再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可知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稳定,学习德国法仅仅将其归为债法的一部分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单独成编。 其次,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不要式合同、无合同违“约”的不足。在许多合同违约案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某个情况既可以起诉违约又可以起诉侵权,而合同往往因为约定了双方义务与违约后果而成为利益受损一方的当事人起诉时最有利的证据,因此2015年违约案例在民事案例中占了58.66%的比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做什么都会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如同买卖小宗商品、熟人间赠与、保管、委托等等,我们会为了方便而简化手续,一旦出现问题,我们无法拿出书面合同这样有力的证据,于是,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我们只需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收到了损害,并且加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我们的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甚至不需要加害方有过错,这对于被侵权方是极大的利好,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很好地保障了不要式合同与无合同行为受害者的权益,具有存在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5 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 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位于二楼距消防通道三四米的12号包间,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由于包间内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沈旭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事发的通道是封闭的并且有楼梯,虽然通道的门没有完全锁死,但门不能直接推开,推开门后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我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北京市京浙宾馆则辩称:自己作为浙江大厦的产权人,对大厦的建设、管理不存在瑕疵,事发的楼道已经不作为人员通道,不存在交付问题。沈旭华开门与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旭华女士推开门后有多种可能,沈旭华女士选择了一种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京浙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 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 北京市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张生记餐 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根据网络上的有关报道整理成本案例。 【评析】 由于本案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报道。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法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为生命丧失的事实;二为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为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用来源丧失的事实;四为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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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湖南师范大学侵权责任法作业题

侵权责任法作业题第一章 名词解释题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2. 简述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3. 简述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 4. 简述作为的侵权责任与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区别 5. 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第二章 名词解释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归责思考题 1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系特点。 2 简述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 3 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抗辩事由。 4.简述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特点。 第三章 名词解释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复习思考题 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哪些? 2 简述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的区别。 3 必然因果关系有什么缺陷? 4. 简述损害事实的特点。 第四章 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自助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自助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简述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关系。 3、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4. 简述第三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 名词解释损害赔偿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点。 2、简述损害赔偿的原则。 3、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点 第六章 名词解释: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2 试述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3 简述补充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4 简述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5 简述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七章 名词解释 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身份权亲权亲属权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2 简述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标准。 3 简述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4 简述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5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第八章 名词解释:安全保障义务先前行为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个人劳务补充责任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 简述不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 3 简述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4 简述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处理。 5 简述校园伤亡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第九章 名词解释产品产品责任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 简述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3 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法律上的区别 4 简述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 第十章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doc(2)..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与答案(2015年12月修订) 第十五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三十七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3.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 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 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从2009年12月 26日起施行。(错) 2.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对) 3.侵权行为与合同都是债的发生依据。(对) 4.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错) 5.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错) 6.有过错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一定不会承担责任。(错)

7.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对) 8.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人身权。 (错) 9.李某家苹果树枝伸至田家,大风吹落苹果至田家院中,田子食之,构成不当得利。 (错) 10.侵权行为既可能是违反法定义务也可能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错) 三、简述题 1. 简述侵权责任法律特征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它是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承责方式多样性。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损害人身权的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责任,还包括非财产的责任。 (三)责任实施的强制性。侵权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的主体的广泛性 2. 简述精神损害的概念和发生情况 (1)精神损害的概念;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 (2)精神损害的发生情况:包括,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在身体伤害的诉讼中以及非法拘禁、医疗事故等;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或者接受质量。 第十六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三十八章) 一、判断题: 1.侵权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对)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错) 3.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对) 4.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主张权利方要求对方须有证据”(错)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侵权责任法练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2、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6、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7、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8、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身后,花狗咬伤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 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法律基础测试题库三《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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