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分析

江宁区司法局苏克刚江宁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3年底开展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果。
笔者结合区情实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就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粗略谈一点看法,以期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分析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包括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
试点中,我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公、检、法、司、劳动、民政、财政等16个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试点街道比照区级模式成立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两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矫正办负责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主要是领导小组矫正单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街道矫正办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是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实施对矫正对象奖惩,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并开展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技能教育,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在基层村(居)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主要是依托社区力量,协助完成对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帮助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我们组建了三支队伍:一支是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为主体的执法队伍;一支是面向社会招聘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一支是社会志愿者队伍,主要由社区干部、高校师资力量和“三老人员”组成。
试点以来,我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和思路,创新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和教育改造方面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如成立社区矫正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建立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基地等,全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为维护社区安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工作者在社区管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队伍结构单一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单一,大部分是退休干部、下岗职工和部分大学生。
这种结构单一会导致社区工作在业务领域上存在缺失。
对策:招募多元化人才应当扩大招募范围,向不同专业领域、各年龄段招募社区工作者。
运用新技术,开展线上招募宣传,举办一些社区活动如“社区招聘日”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行列。
问题二:培训与提高缺乏社区工作者队伍大部分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和提高,导致社区工作效果不佳。
对策:优化培训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技能培训机制,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多种培训途径或方式,如组织培训班、学习课程和技能培训等,帮助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素质,拓宽知识面。
问题三:薪资待遇不够社区工作者作为公共服务人员,他们的薪资待遇较低,导致一些高素质人才不愿意从事社区工作。
对策:提高薪资福利待遇应当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薪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补贴、年终奖金和保险等福利给予,以此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问题四:制度建设不完善目前,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中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很多制度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优化和落实。
对策:加强制度建设应当建立完整的队伍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结论:随着社会发展和变化,社区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任务。
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促进社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不断优化渠道、提升专业素质和薪酬优化等方式,才能引入更多专业化人才,使社区工作更加科学化、现代化和信息化。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问题与对策-社会工作论文-社会学论文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问题与对策-社会工作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前言社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城市基层自治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任,社区发展与城市发展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城市的外部风貌、内在品味等。
社区建设的重担由社区工作者担负,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影响着社区工作水平的质量,因此,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扎实、热心为民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区工作者内涵解析社区工作者是在我国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实际工作中的社区工作者指哪些人员并不确定,有的称社会工作者,有的称社区工作者、社区专职人员等等。
有学者认为: 社区工作者是以社区及居民群体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或以社区工作为主要方法的社会工作人员[1]。
国际社会工作界普遍认为,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受雇于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中运用社区工作方法,组织社区居民,动员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进步和发展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具有社会工作执业执照; 二是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背景; 三是受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约束;四是应为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成员,五是以社会工作为一种职业生涯[2]。
本文中社区工作者指狭义的社区工作者,包含两部分人: 一是在社区中从事特定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性公共服务机构( 如社区服务中心等) 的专职工作人员,二是由一些非营利组织派出到社区开展社会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3]。
二、社区工作者队伍现状分析在社区建设起始阶段,社区工作者是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为主,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
随着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的进步及人们参与意识的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
目前,除包括社区居委会和党组织成员在内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外,越来越多的社区从业人员、社区志愿者、社区民间组织及来自科研单位、高校的社区理论工作者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扩充了社区工作者队伍。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5篇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5篇第一篇: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试点单位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根据对几家试点单位的走访,通过与部分司法所所长的交流,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求共磋。
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
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通知》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⒉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⒊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⒋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
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
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公安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群人,他们负责管理和指导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一套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进行设置,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犯罪人员的数量和矫正计划来确定。
2.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监督和协助犯罪人员参与社会化活动。
二、招聘和选拔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招聘应该公开、透明、公正,采取面试和资格审查等方式。
2. 招聘要求应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等。
三、培训和提升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操作规范。
2. 年度培训计划应当制定,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四、工作考核和奖惩1. 设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2.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工作不力或失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权益保障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享受与相应工作岗位的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等。
2.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教育和培训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以上是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和规定,旨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被矫正人员的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社区矫正是一项很重要的社会工作,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软矫、铁矫、技术矫治和心理矫治等等。
作为我国公安机关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管理和监督罪犯,更是帮助和引导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也需要正视它的不足之处,如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来解决。
首先,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在编制、职称晋升、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但现在社区矫正队伍的数量和结构并不够完善。
在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较少,从而导致工作负担较大,缺乏专门的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
而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技能,并需要持续不断的培训和提高,但目前社区矫正队伍的职称晋升及人员配置比较简单,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其次,社区矫正队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队伍素质的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切实了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适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
但是,由于社区矫正队伍的素质不高,导致在实施矫正措施时难以有效实施,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不够健全、落地不够到位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由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健全,有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够健全,甚至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这对社区矫正的持续、有序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要考虑实际情况,配合相应的工作执行。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案例一:某省工作组对当地县社区矫正队伍进行了一次基础知识测试,结果发现社区矫正队员普遍存在知识的薄弱和不足。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因小摩托车驾驶出行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后来发现该小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人履职不力,没能把矫正工作做到位。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大全)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大全)第一篇: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大全)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全*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按照**记和**厅长对司法行政工作做出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司法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理清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科学和预见性,组织指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市、旗县市区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组建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执法措施,切实履行和承担起非监禁刑罚执行主体职责。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1、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
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方案》,以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招募比例应当达到1:15,招募高校毕业生,吸纳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各类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全员培训,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二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治、社区服务、帮困解难、就业培训、信息系统服务等非执法类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
三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方式,建立社区矫正专职或兼职社工队伍。
逐步建立一支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专职或兼职社工队伍、社会志愿者“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队伍。
2、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机制。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是为了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处理各种社区事务的专业人员。
然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普遍缺乏专业化。
他们的工作领域巨大,但其职能却较为单一,专业水平较为分散,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
这导致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工作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对策:首先,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为社区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
其次,在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建立相应的专业化分类,针对不同的工作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和培训。
最后,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聘任制度,通过选出合适的人才,对社区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评,提高其专业水平,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二、缺少团队合作精神由于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社区工作者队伍普遍存在着个人主义倾向,相互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不畅。
这可能会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及时有效的完成,给社区建设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对策:首先,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团队建设,通过开展各种团队活动,提高社区工作者之间的团队协作意识、沟通技巧和合作能力。
其次,建立完整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让社区工作者之间互相协助,工作效率更高。
在工作中,多采取集体决策和共同努力的方式,充分发挥团队的协作和创造力。
三、待遇水平不高现行的社区工作者薪资待遇结构不协调,这既影响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也不能留住人才。
对策:加强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建立起相应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制。
社区工作者具备很强的社区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因此,加大对社区工作者业绩和成果的绩效评价,建立与绩效相关的激励机制,并适时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薪资升级等奖励。
这样,不仅能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还可以留住优秀的人才。
总之,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保障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团队建设,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等,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实现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以下简称社工)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本文试对社工力量不足、素质令人堪忧、职责界定不清及待遇难以保障等问题做出调查分析,并探索“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队伍 建设 从社区矫正先行试点的实践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工力量明显不足。社工数量相对偏少,且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配置和使用,没有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存在差异性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简单地为每个乡镇(街道)各配备1名社工人员。这种不合理性的分配方式,必将导致不同地方社工担负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几个人、10多人,社工吃不饱,整日无所事事,或被挪作他用;有的乡镇(街道),特别是少数城关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常年保有量均在200人左右,社工吃不了,无法按规定逐一落实教育矫正措施, 成天忙于应付统计报表和台账,做一些表面文章。长期下去,其结果必然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直接导致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下降。
2、社工素质令人堪忧。从先行试点的情况看,现有社工结构,除了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往届大中专生外,大部分是从当地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据调查,这些社工上岗前有的“临阵磨枪”,仅仅参加1-3天的“速成班”、“扫盲班”学习;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只是“师傅传授,跟班作业”,故难以胜任社工这一角色,难以从事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工年龄偏高,部分人员不懂电脑,且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缺乏互动的手段。女性社工偏多,部分县(市、区)男女社工比例倒挂,个别的竟然达到2:8之多,使得社工队伍管控高危人群的能力缺失或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压不住阵脚的局面。
3、社工职责界定不清。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不明,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无执法权,矫正实务中缺少合法性和强制力,造成工作被动。与此同时,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及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司法所人员和社工、志愿者是一家人,谁做,谁不做;谁多干,谁少干,没什么关系”。熟不知,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就无法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去提高工作效率和矫正效果。 4、社工待遇难以保障。有的县(市、区)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纳入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及时足额发放。即使江苏省财政2008年起全国率先建立起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保障体制,但时至今日,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配套经费远未到位。有的地方对社工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社工月工资标准仅为800元。这种低待遇使得社工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开始活动跳槽,造成社工队伍不稳定和人才流失。此外,各地社工大多没有制式工作服或统一标识,开展教育矫正和集中活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长吴爱英特别要求,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1]。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稳定性强的社工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领导体系,着力构建社工人才队伍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是中央政法委批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需要,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健全领导机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设置职能处室。上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同一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尽快拿出指令性意见,供各地统一执行。笔者建议,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单设社区矫正局,省辖市和各县(市、区)可单设社区矫正处(科),并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专人专职抓。各县(市、区)司法局矫正科直接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联系,指导业务工作开展,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3、创新管理模式。社工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的矫正办工作,矫正办设置在司法所内,受县(市、区)司法局统一领导。社工接受司法所的工作指导,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
4、成立协管组织。社工队伍组建后,为了有效管理,市一级可成立社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政法系统退居二线的老同志组成,帮助协调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及其他部门、单位、团体之间的关系,部分承担对社工的选聘、培训、帮助指导、教育监督、考核表彰、依法维权等职责。
5、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月”、“社区矫正大家谈”、“社区矫正研讨会”及开办社区矫正信息网、宣传专栏等形式,切实提高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努力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选培力度,着力提高社工人才素质 探索建立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考核的新机制、新方法,严把“三关”,着力提高社工队伍素质。
1、严把选人用人关。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把好社工“进口”关,决不搞照顾性安置。在招聘社工的程序上,可由司法局政工、社区矫正职能处室等具体实施,请求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按事先规定的录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优化”。即:一是优化 知识层面。社工应当按照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提供素质支撑。二是优化年龄结构。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工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优化性别比例。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乡镇(街道)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基层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男女社工的比例还是掌控在7:3以内为好。此外,参加应聘的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并可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2、严把教育培训关。实施“树人计划”,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场次、多途径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加强对社工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都要将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使教育培训制度化、长期化,不断提高社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清正廉洁的工作效能和执法水平。一抓岗前培训。社工必须经过1-3个月的岗前培训,配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证书才能上岗。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强、可借鉴经验少的实际,各地必须安排岗前培训,为新任社工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矫正心理、矫正实务知识,在服刑人员接收、日常管理、心理矫正、规范建档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使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