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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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问题研究及思考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问题研究及思考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问题研究及思考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正式将社区矫正了明确入刑,从03年试点工作至今,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开展逾十年,但实践中仍暴露出立法、社会观念滞后等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探析,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理念转变制度构建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来源于十九世纪末西方行刑社会化思想,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长期以来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回答,形成行刑方式说、刑种说、处遇说等主要学说,目前,以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为基础的行刑方式说为通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方式,是刑罚的执行方法或者说是刑罚的执行措施。

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现状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蕴涵着刑罚的预防教育性和惩罚性的双重价值。

但其理念上的先进性以及制度构建上的迅速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执行必然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相关立法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我国本土移植化毋庸置疑是个漫长的过程。

它实行的障碍首先出现在立法层面上。

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社区矫正规定只是零碎的存在于《刑法》、《刑诉》和《监狱法》相关法律中,对于社区矫正关键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模糊化,不能能适应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需要。

尽管两院两部印发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政策性规定对社区矫正制度有较明细的规定,但也只解决当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暂时性措施,存在着诸多空白和漏洞。

同时这两部文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过低,在某些规定上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发生冲突,尚不够为一项新制度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在这一工作中也遇到过一些困惑和挑战,这促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和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暂时出狱或缓刑期间的监管和辅导工作。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社区矫正的困难和挑战1.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社区矫正中心的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

这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和挑战。

2.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敬业且富有责任感的人员。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的抵触情绪: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可能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和干预。

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矫正工作的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方向1.加大资源投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员配备、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犯罪分子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监管和制度安排,更是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机会。

通过有效的矫正工作,可以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关于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队伍数量不足、工作能力不足、工作经验不足等方面。

因此,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

据统计,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系统共有近两万名工作人员,而这个数字与我国的人口和矫正对象数量相比是非常少的。

这也导致了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非常疲惫,工作压力非常大,无法保证工作质量。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者的素质、知识技能、道德品质等方面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技能、法律意识、心理素质等都存在欠缺,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缺乏经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处于刑罚执行完毕后需要进行特殊辅导的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以便更好的辅导这些对象恢复正常生活。

但是,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经验积累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判断一些特定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非常明显,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人员调配,优化工作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和评估制度。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与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创造利于矫治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某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队伍不足,每天需要工作16小时以上,导致出现了工作疲劳和工作效率下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后来,经过该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成功地解决了人员紧缺问题,改善了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

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

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

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

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社区矫正是一项很重要的社会工作,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软矫、铁矫、技术矫治和心理矫治等等。

作为我国公安机关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管理和监督罪犯,更是帮助和引导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也需要正视它的不足之处,如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来解决。

首先,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在编制、职称晋升、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但现在社区矫正队伍的数量和结构并不够完善。

在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较少,从而导致工作负担较大,缺乏专门的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

而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技能,并需要持续不断的培训和提高,但目前社区矫正队伍的职称晋升及人员配置比较简单,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其次,社区矫正队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队伍素质的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切实了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适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

但是,由于社区矫正队伍的素质不高,导致在实施矫正措施时难以有效实施,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不够健全、落地不够到位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由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健全,有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够健全,甚至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这对社区矫正的持续、有序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要考虑实际情况,配合相应的工作执行。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案例一:某省工作组对当地县社区矫正队伍进行了一次基础知识测试,结果发现社区矫正队员普遍存在知识的薄弱和不足。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因小摩托车驾驶出行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后来发现该小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人履职不力,没能把矫正工作做到位。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矫正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社区矫正作为惩罚与安抚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然而,在当前的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结构不合理是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一个主要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大部分人员是公安干警,而缺乏专职人员或者辅助人员,特别是在心理咨询、社工专业等方面的人员非常匮乏。

这导致了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无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减低了矫正效果。

其次,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基层社区矫正队伍中,由于缺乏培训和学习机会,人员的专业素养得不到提高。

同时,没有完善的晋升和激励机制,这也导致人员对于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不够高。

此外,社区矫正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大部分是以外勤为主,工作强度较大,而待遇却相对较低。

这给队伍建设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许多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才不愿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导致队伍水平无法提高。

为了解决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以下几点建议可能有助于改善队伍建设状况。

首先,加强人员结构的合理调整。

应该增加心理咨询、社工专业等相关人员的配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性。

通过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其次,加大培训和学习机会的投入。

应该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完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素养。

此外,还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晋升和奖励,激发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

此外,应该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和待遇。

可以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提高工作满意度,促进团队建设的稳定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工作环境的改善,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治安维护和罪犯改造的工作中。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得到重视和解决。

下面本文将列举三个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一些应对措施。

问题一:社区矫正队伍不足和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人才,很难从业务角度进行全面的矫正工作。

同时,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对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不熟悉,导致工作质量低下,甚至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加强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

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业务能力不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

案例一:山东省某市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因不熟悉相关政策,错误地将服刑人员释放,致使社会安全形势严重恶化。

问题二:社区矫正设施不足和不规范。

一些社区矫正机构设施简陋,建设不规范,导致对服刑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不足,在实践中存在较大风险。

应对措施: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设施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适用性,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二:浙江省某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简陋,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致使服刑人员在监狱中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问题三:社区矫正队伍监管和管理不严。

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不规范,监管和纪律执行不到位,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和规范意识不强,无法有效防范服刑人员的潜在风险,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监管和制度约束,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案例三:广西一社区矫正机构因管理不严,存在重大漏洞,致使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逃脱,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加强问题解决和管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优化社区矫正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地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社会矫正安全教育课心得

社会矫正安全教育课心得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我有幸参加了此次社区矫正安全教育课。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也有了更明确的方向。

以下是我对此次安全教育课的心得体会。

一、深刻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参加此次安全教育课,使我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通过教育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罪犯在服刑期间,往往与家人、朋友关系紧张,甚至产生隔阂。

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帮助罪犯修复社会关系,重新获得家人、朋友的关爱,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与传统的监狱服刑相比,社区矫正工作更加注重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安全意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

此次安全教育课,让我对社区矫正工作安全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安全问题的认识。

安全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生命线,只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其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公安、司法、民政等。

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

再次,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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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思考一、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

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公室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

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

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

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

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矫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

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

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

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

(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

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

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

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二、现状(基本情况)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克服了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方面建立了既有共性又各具特色的制度模式。

(一)北京模式:北京建立了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工作模式。

“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称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专业专职力量。

在319个司法所明确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一批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每所至少一名;招聘802名社工,每所平均两至三名。

“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

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干警到试点区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市矫正帮教办的力量,从监狱劳教两局先后抽调一名副局级领导和一名正处职领导担任市矫正办常务副主任。

为了加强矫正干警的管理,在全市18个区县均设领队一名,同时兼任干警党支部书记。

2003年以来,通过对矫正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为做细做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为确保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队伍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北京市司法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兑取建设:(1)健全规章制度。

北京市司法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考核办法》和《关于建立监狱劳教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对司法助理员和协管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岗位目标责任,量化了工作标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奖励机制。

同时,建立了轮岗交流机制,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进行轮岗交流。

建立社工(协管员)动态管理机制。

协管员的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聘用期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出现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凡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2)强化教育培训。

加强对三支队伍的培训力度,通过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技能;与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合作开展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专业理论知识;与首都经济日报社合作举办心理咨询培训班,培养心理咨询师骨干队伍。

在此基础上,市、区县紧密联系队伍实际,通过请专家讲座、组织座谈、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加强专业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强组织管理。

一是对在编的司法助理员严格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二是对社工(协管员)依据有关政策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加强考核,落实相关制度;三是市矫正帮教办负责矫正干警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司法局矫正帮教处与监狱、劳教两局政工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每六个月通报矫正干警工作和学习情况。

市矫正帮教办设专人具体负责干警队伍的培训、组织管理、考核、轮岗交流等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听取基层意见,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本地区矫正干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区县都建立了干警月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思想,通报工作情况。

(4)严明工作纪律。

市矫正帮教办对矫正干警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如规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或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按规定着装,其余工作场合可着便装。

同时,下发了《社区矫正抽调干警考勤工作规定》、《社区矫正干警行为准则》,明确了“十严禁”的工作纪律。

对于工作不到位、自由散漫或不服从分配的干警由司法所谈话教育;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做好保障工作。

为了切实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经市司法局与监狱劳教两局协商决定,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原级别、职务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和福利不变,对分配到远郊区县工作的干警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工作中,按参加社区矫正干警实有人数划拨优秀、嘉奖和立功人员比例。

区县司法局还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解决交通工具和住宿等实际问题。

(二)天津模式:根据天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可以将在工作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另一类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专职人员组成。

这类人员担负具体的刑罚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

具体而言,其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能是:(1)管理职能。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包括接受、评估、考核、审批、有关活动的安排等。

(2)惩罚职能。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以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惩罚。

(3)改造职能。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多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变化,使其改恶从善,不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4)帮助职能。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多种资源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5)保护职能。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通过管理和监控社区服刑人员而保护社会。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便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安全。

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是指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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