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方案从哪些角度来写好呢?为了更快的完成工作任务。
我们要为此安排好一份独特的方案。
我们现在推荐你阅读一下社区矫正矫正方案,敬请浏览本文内容!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强化矫正措施,以实现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认真总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经验,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为我县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要:一、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进一步认识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一支热衷于社区矫正工作、数量充足、作用发挥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加强能力建设,着重提高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矫正教育能力考核成绩和组织协调能力。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组织学习党中央及各部委下发文件,进一步夯实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
推动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发展。
抓好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吸收热心社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年终对志愿者进行奖惩考核,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1、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积极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网络管理和考核制度,探索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和跟踪教育管理。
加大对社区矫正的社会宣传。
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积极的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为社区矫正立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着力增强管控能力,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不定期对我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排查走访。
制定重点对象,防止托管、漏管,做到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
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外出,其他需要外出矫正对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公安、司法部门批准后,方可外出。
对准假外出人员通过信息化系统确定定位跟踪范围和跟踪密度,确保重点对象不脱离“视线”。
对未经批假外出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
关于建立和完善深圳市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的建议

责 、密 切配 合 ,共 同做 好社 区 矫正 试 点 工作 。但 在 实施 过程 中 ,由于 涉及 部 门较 多 ,权 利 义 务不 明确 ,各部 门 对社 区 矫正 工 作 主动 性 不够 ,使 工 作 复杂 化 ,时常造 成 社 区矫 正 工作被 动 。 针对社 区矫正 存在 的上述 问题 ,建议 : 设 立有 编 制 的 “ 区矫 正管 理 办公 室” :作 为 社 司法 行政 部 门 内设 机构 ,定 为 司法 干 警编 制 ,依 照公 务 员 管理 ,理 顺 工作 主 体 ,推 动社 区矫 正 工作 长效 开展 。 同 时 ,按照 国家 司法 部和 广 东 省有 关 文件 要 求 ,以专业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部 《 关于 扩 大社 区矫 正试点 工 作的通 知 》和广 东省 高级 人 民法院 、广东 省人 民 检 察院 、广 东省公 安厅 、广东省 司法 厅 《 关于 在我省 实施 社 区矫正试 点 工作 的通 知 》精 神 ,及深 圳市 社 区矫正 工作领 导小 组 《 关于 在全市 扩 大社 区矫 正工 作试 点范 围的 通知 》要求 ,深 圳部 分社 区于 20年 开 06 始 了试 点 工作 , 成 立 了临时机 构 。20 年根 据广东 省 、深圳 市人 民 并 07 政 府的 部署 ,在 深圳 市全 面铺开 了社 区矫 正工 作 , 目前 已接 收安置部 分 社 区服刑 人员和 帮教 对 象 ,取 得初 步成 就。但 按 有关规 定应 接收和 管理对象比实际能够接收的多得多。大部分帮教对象基层司法行政机 关不 能顺 利接 收和 管理 。主要 原 因有 : 管 理 体 制 不 顺 :一 是 矫 正 机构 设 置 不 完 善 。上 述 两 部 两 高 的 《 关于 开展社 区矫 正试 点工 作的 通知 》,虽然 明确 了公 、检 、法 、司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队伍数量不足、工作能力不足、工作经验不足等方面。
因此,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
据统计,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系统共有近两万名工作人员,而这个数字与我国的人口和矫正对象数量相比是非常少的。
这也导致了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非常疲惫,工作压力非常大,无法保证工作质量。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者的素质、知识技能、道德品质等方面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技能、法律意识、心理素质等都存在欠缺,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缺乏经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处于刑罚执行完毕后需要进行特殊辅导的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以便更好的辅导这些对象恢复正常生活。
但是,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经验积累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判断一些特定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非常明显,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人员调配,优化工作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和评估制度。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与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创造利于矫治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某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队伍不足,每天需要工作16小时以上,导致出现了工作疲劳和工作效率下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后来,经过该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成功地解决了人员紧缺问题,改善了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的;(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工作者的情形。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1600字8篇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1600字8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社区矫正工作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矫正”的原则,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报告旨在全面总结本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果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工作内容1. 人员接收与安置本年度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XX名,全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收与建档工作。
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监督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定期考核、定期走访等制度。
通过GPS定位、电子手环等手段,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实时掌握和监控。
全年未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事件。
3. 教育矫正以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
通过组织学习、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矫正对象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4. 社会帮扶积极协调社会各界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组织志愿者、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三、工作成效1. 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明显降低通过全面的矫正工作,本年度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较往年有明显降低,社会效果良好。
2. 矫正手段不断创新在坚持传统矫正手段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矫正手段,如采用GPS定位、电子手环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社会参与度显著提高通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了社会参与度,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问题与挑战1. 矫正对象心理矫治难度大部分矫正对象存在较严重的心理问题,需要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和矫治。
2. 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量不断增加,现有工作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3. 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虽然社会参与度有所提高,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暂予监外减刑人员等进行社区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并有效预防再次犯罪。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以及社区的安全稳定,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目标和原则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社区安全,促进矫正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个体化原则:因人施教,根据矫正对象的特点、犯罪情况和个人需求,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2. 社区参与原则:发挥社区在矫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参与,共同努力为矫正人员创造一个支持和鼓励的环境。
3.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通过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等手段,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管理制度建设1. 矫正计划制定:针对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矫正措施和时间节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有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3. 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通过风险评估工具,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高风险人员进行密切监管,低风险人员加强社区资源整合与引导。
4. 日常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签到制度、居住管理、行为规范等,并通过巡回检查、电子监控等手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
5. 社会支持与帮助: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机制,提供就业、教育、康复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三、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但目前资源还不足以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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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今年起已在全国试行。
但从我们基层的实践看,基层司法行政的队伍力量与之对应,有着明显的差距。
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势在必行的。
事实上,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中,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话题,在网上,搜索一下,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组建成社区矫正“正规军”的呼声铺天盖地。
但是,许多想法虽然是积极的探索,但以笔者的观察研究,与社区矫正的性质、及从现行的人事政策法律规定看,显然难以突破,不现实,难实现。
当前,各地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基本是明确一致的。
即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虽然说,“司法社工”本身不可能是执法人员,但从长远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
按照“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录用的“司法社工”,作为基层司法所内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性人员,是可以授予委托执法者资格的。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司法社工)的性质和待遇,我们泰州地区的做法,总体上是务实和理性的。
以姜堰市司法局为例:姜堰市招聘的司法社工人员性质及待遇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合同二年一签,续用续签。
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当前应当关切的是如何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工资福利待遇;二是职业风险防范。
由于地方上社区矫正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资金并不能真正的用到基层,而是处于司法局统酬管理的状态,社工的待遇远低于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专职社工名为专业,仍然只是处于一种临时工状态,只是作为过渡性的工作。
长期下去,肯定不能留住人才。
另外,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还包括如何支持和保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依法履行职务,避免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问题以及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如何给予奖励的问题,目前来看,各地都没有配套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来支撑。
笔者认为,关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建设,我们的重点和基础在于加强“司法社工”的规范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对此,我个人作如下的理解和解读:一是应当细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衔接接收、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平台的录入、档案管理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司法所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配合参与完成司法行政其他业务工作。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各项工作制度。
目前,没有统一、规范、明确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考核办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合法的方式确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学习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奖励淘汰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
等等。
三是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待遇。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待遇确定在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标准,明显偏低,只有提高社工待遇,才能改变我们的就业观点,调动工作积极性,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我们的社工队伍;只有让他们体会到社区矫正岗位稳,待遇优,我们才有可能严格进行考核;只有严考核才能出好成绩。
笔者建议,“司法社工”可以由用人单位的司法部门委托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选择录用,待遇原则上以不低于农村“大学生村官”的待遇为宜。
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我们司法社工队伍后有归属感,就业感。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们也可以把社区矫正队伍(“司法社工”)的建设做以下四个方面的归纳。
一、属什么解决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性问题,是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社工属于社区矫正辅助性工作人员的性质,只是对司法所工作力量充实的定位,这个定性基本是明确的。
从现行的人事政策上看,社工难以与机关事业人员、行政人员等同,但是,他们与公安机关的辅警,从事机关后勤工作的人员性质也不相同,最相类似并可比的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的合同制书记员。
把“司法社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单独序列的管理,进行针对性的人才选入和技能培训,是解决矫正社工高起点的最好切入点。
把“司法社工”作为司法所的工作助手,并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专业性较强的独立职业,从制度上保证队伍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社工才会安心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并不断创新,使司法社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才会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做什么司法社工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按照这一工作任务的设置,我们的司法社工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社工矫正工作并富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态和沟通能力,掌握一些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的技术知识,并善于运用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同时能熟练掌握应用现代化的办公技术,也已成为始码的必备的工作基础能力。
笔者在基层工作中,总结社区矫正实践中的业务,我们的“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有以下几项的任务:1、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的录入、矫正活动记载、统计报表填报等等。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和解矫宣告、矫正对象的季度和期满鉴定,月度、季度考核记分,请假或迁居、行政及司法奖惩的报批等日常管理工作;3、协助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制定各类教育计划,开展集中、分类、个别多方式结合的教育学习活动,分析检验教育效果。
4、对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进行日常管理、跟踪记载和考核确认;5、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组织或者协调就业技能培训;6、为社区服刑人员与有关部门具体协调、联系帮困救助;7、对工作信息、典型个案等进行收集上报;8、司法所和司法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并接受各类工作检查。
三、权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司法社工”在工作中有职无权,有责无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在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被称为“缓刑观护官”。
都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
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只能在口头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说服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而言缺乏一定的制约效果;虽然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行为作出行政或司法方面的奖惩的规定,但规定流于形式,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部门是公安机关,但现在工作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以,万一对犯人监管不力,应当由谁来承担风险?同样,万一发生矫正对象对包括“司法社工”在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暴力抗法的情形,这个风险和后果又由谁来承担?还有,“司法社工”在行使工作职责时,他们有权要求矫正对象做什么?被拒绝了有什么样的后果?有什么可以适用的强制保障?对人身安全发生意外如何处理?等等。
这就是我前文所说的需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来规范司法社工的工作权力和工作责任,并保障司法社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一个《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考核办法》,以明确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
所以,笔者设想仍然只能通过立法的方法,赋予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在工作中应当赋予以下权利和义务。
以解决司法社工在实际工作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能与责任不协调的尴尬境地。
个人认为,重点在于赋予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者的执法身份,授予司法社工委托执法的资格。
这是司法社工工作职权的立足点,也是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基础。
四、谁给钱我们姜堰市司法局今年招聘了十多名司法社工,这批青年人阳光帅气,才华横溢,知识全面,素质一流,成了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他们在工作中,讲的是奉献精神,比的是工作成绩。
是一批难得的好苗子呀。
但实话实说,我们姜堰的司法社工待遇是明显偏低的。
现在,他们每月的工资扣除个人应交纳的保险费用,每月只有750元。
与一个简单劳动的超市营业员差不多,而且,在外乡镇工作还存在一个生活费用及车旅费等开支,维持个人的生活都是勉为其难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他们安心工作?如何让他们底气十足的开展工作?如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我们在思考,这批年轻人是我们司法社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来;我们在思考,我们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的同时,我们更要用“待遇留人”。
只有通过提高司法社工的工作待遇,才能提升我们“司法社工”的整体素质。
按照《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支付统一招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是在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中补助到县(市、区)司法局的,全部补助资金的30%中列支。
事实上,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以及地方党委与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重视层度不同,配套的资金实际上未必能全部到位,必然不同层度的制约了司法社工的工资待遇的落实。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整体筹化,规范操作,统一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把社区矫正的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总结上述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初步发现的社区矫区工作者的成功经验,“司法社工”作为一个新颖的工作岗位,作为司法所的得力工作助手,不仅已经成功的进入了矫正工作的得心应手的角色,而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做出了有口皆碑的业绩。
我们的司法社工,以极大的热忱,无私的奉献精神,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忘我的工作,并且已经创新了一些与现代化发展趋势同步的工作新思维,新路子。
作为“司法社工”的直接管理部门,我们用兵要爱兵,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惑和生活上的困难,留住人才要留住心,把我们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社工)的队伍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康庄大道。
行文述评,笔者的内心充满了工作的激情和神圣的使命感,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有诗一样的美好的愿景,构思了一幅理想的美丽的图画。
概括如下:一、建议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考核奖励办法;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委托执法者的工作地位,授予他们与工作职责相应的工作职权;三、参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合同制书记员的模式,对司法社工进行单独序列管理,享受、享有同等待遇;四、建立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协会,维护、保护他们工作上、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五、对基层司法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并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