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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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一生三变的启示

梁启超一生三变的启示

梁启超联合十三人 ,写 了长达千言的 “ 上南海先生 书 ” 略谓 : 国事 败坏至 此 , , “ 非庶 政公开 , 改造共 和
政体, 不能挽救危局 。 今上贤明, 国共悉 , 举 将来革命 成功之 日, 民心爱戴 , 倘 亦可举为总统 。吾师春 秋 已 高, 大可息影林泉 , 自娱晚景 , 启超等 自当继往 开来, 以报师恩 。”( 自由: 康 门十 三太保与革命党 ” 冯 “ , 第 2 页 ) 促老师康有为退出政坛 , 9 不要再干 预晚辈
集, 2 第 9页 ) 梁启超在 日本与孙 中 山往还密 切,渐有赞成 革
命之意,认为到 “ 思想不 自由,民智更无进步之望 矣 ”(《 致康有 为书》10 9 2年 5月 ) ,并计 划放弃保
皇路线 , 撮合孙 、 康两党合作 。这 自然 引起 以保皇维 新为 己任 的康有 为及 其党人 之不屑 。因为康 党主 张 自上而下 的渐进 式改 良,与孙 中 山推翻满 清彻底共
过 是平庸 之辈。同时, 他认为中美国情有异 , 各方面
差 异太大 ;中国的家族 主义劣根性太重 ,且 自私少 知, 这样 的国民不够 资格实行 充分民主 , 对他们只 能 是 强有力 的集权统治与压制式管理 。 故而, 他提 出中 国人应该 忘掉卢梭与华盛顿 ,应 该牢记古老而严厉 的法家传 统。他甚至警 告:毁掉 中国将不是蒙昧主 义 ,而是进步主义 ,如果 以不 受限制 的代价购买 自 由, 也许 7 0年之后还享受不到 自由的幸福 。其依据 是俄 国在专制统 治下 同样完成近代社 会改革 ,并显 示 出相 当效率 。而且 , 从社会思潮上 , 当时流行的社 会达尔文主义也是支持 国家集权 的。西方知识界看 到法 国为 1 8  ̄19 79 7 3年的大革命付 出严重 代价 , 八 十年后才得些许 回报 , 因此对 民主怀有莫名恐慌 。 这

法律讲堂文史版家教(2篇)

法律讲堂文史版家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法者,治之端也”的说法。

为了传承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精神,我们特开设这期法律讲堂文史版家教,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治素养。

二、古代法律思想1.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社会动荡。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法家代表人物如韩非、商鞅等,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他们认为,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 秦汉时期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推行法治,实行法家思想。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法治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儒法合流”的思想。

汉代学者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天意即法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我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巅峰之作,其立法宗旨、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唐律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古代法律制度1.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法律,以巩固政权。

如齐国的《管子·法法》篇,鲁国的《左传》等。

这些法律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

2. 秦汉时期秦朝推行法治,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货币,推行户籍制度,加强中央集权。

汉代继承秦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律令”、“令”、“科”、“比”等法律形式。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我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唐律分为《唐律疏议》、《唐六典》、《唐律集解》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

唐律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近现代法律思想1.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我国法律思想逐渐走向现代化。

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主张“法治”、“民主”、“民生”。

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刑法》等。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摘要:本文主要探究法家商鞅、韩非两位代表人物的政治思想,就体现其主要观点态度的代表《商君书》及《韩非子》等进行了着重分析,并对其理论价值,历史地位等问题进行进步的探讨。

文章主要运用定性研究的方式结合历史文献进行探究。

关键字:法家政治思想商鞅、韩非子法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其它古代文成果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同时,法家法律思想作为在我古代历史上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影响的思想文化成果, 具有一定理论系统思想,又有其特殊的价值。

法家的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鸣中所创造的辉煌成果的一部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重视。

梁启超、胡适、章太炎等先生都对法家思想,包括法家的法律思想投入了研究的心力,他们在研究作为百家之一的法家及其思想理论时,都程度不同地论及法家的思想理论。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产生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大变革时期。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

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普遍使用铁工具。

《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銚,女工必须有会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具有斤、锯、锥、凿。

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

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

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

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卖买,井田制渐趋瓦解。

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 “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

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刺绣、制陶等。

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

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 ;西方的皮革、文旄等。

第二章-梁启超

第二章-梁启超

梁启超 经历 简述
•两三岁,母亲教识字。 •四五岁,祖父教《四子书》、《诗经》。 •六岁,和父亲学习中略史和《五经》。 •九岁,为人千言。 •十二岁,秀才。 •1887年,在广州学海堂学习。 •1889,十七岁中举人。 •1890年,在上海接触西学,秋季拜师康有为 (长兴学舍-万木草堂)。 •1895年5月参加公车上书,步入政坛。 •1895到1898发起并领导维新运动,主要以办报为 变法维新运动手段。
(五)五四运动时期
1916年在北京创办《晨报》。
1922年梁启超告别报坛。
时务文体是论述时务的文体,是中国资产阶 级维新变法运动的产物。
梁启超 创办《时务报》 背景
时代背景 家庭环境影响
个人政治追求
创办《时务报》时代背景
甲午战败(1894),宣告洋务运动破产,国人救亡 图存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 变法维新思想在中上层官吏和众多士大夫中得到了 广泛传播。 资产阶级政治上的代表——维新派,在领导维新运 动中重视报刊宣传工作。 中国由第一批创办近代报刊的文人办报很快蜕变为 政治家办报,并且成为近代中国报纸发展的主流。
一、 二
梁启超新会茶坑故居
梁启超的一生
一、戊戌政变前的国内生活时期 二、日本流亡时期
三、民国时期
梁启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 字卓如,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 哀时客、中国之新民、自由斋主人等。汉族, 广东新会人熊子乡茶坑村。
梁启超对戊戌变法的反思
•1898年戊戌政变,逃亡日本,继续办报。 •1912年回国,后组织进步党,对抗国民党。 •1915年撰文反对复辟帝制。 •1917年结束政治生涯。 •1918年游历欧洲,。 •1920年回国任教。 •1929年病逝。

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饶鑫贤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等。
2 法家 “ 法治 ” 理论 的基本 内容
2 1 明法 论 .
早 在 春秋 战 国时期 , 家就 继 承 了春秋 后 期 公 布 的成 文 法 的 主要 思 想 , 在此 基 础 上 , 有度》“ 南面” 中说 : 人主使人 臣, 篇 “ 虽有智能 , 不得背法而专制 ; 虽有贤 行, 不得输而先劳 ; 虽有忠信 , 不得释法而不禁。次之谓明法。 所谓“ ” 明法” 就是把法律变成判断人们言
的研究 , 法家理论也受到重视。梁启超 、 胡适 、 章太炎等对法家理论 的研究都投人 了大量心力。这些研 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 因为 , 是他们最早按照近代科学的分类指 出了法家思想的法学价值 , 并把法家理 论 同法学联系了起来 。比如 , 胡适就按照严格的法学标准对法家的法律思想做 出评价 , 讨论 了具有 “ 法 理学说” 意义的法家思想 I 。梁启超是较早系统研究法家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 , 】 鸵 在他 的《 中国法理学 发达史论》 法家 的法律思想是论述 的中心。他 的研究成果是对法家思想所做 的最早 的具有法学意 中,
作者简 介 : 侯铭峰 , , 男 山西 大同人 , 山西 大同大学政法学 院讲 师 , 研究 方向 : 法律 史。
① 战国时期没有法家之称 , 也没形成具有严 密组 织的学术 团体 或具有共 同利益 的学术营 垒。秦代 开始用 “ 来 表 家” 达不 同的学术 派别 。如李斯议焚书 的奏章有 “ 天下敢有 藏《 、 书》 百 家语者 , 诣守 、 诗》 《 、 悉 尉杂烧 之” 汉 代继续 使用 家 。
所 以速 其 亡也 。今 当圣 道 大 明之 日, 说 之 谬 , 人 而知 之 , 不 待 于禁 绝 。若 非 之 辞辨 锋 锐 , 翻 不 其 夫 固 澜 穷 , 以其 故尤 爱 之 。 ( 群 书拾 补》) 人 ”《 近代 以来 , 些受 西方 文化 影 响 的知识 分 子开 始对 古 代 思想 家 的 著 述按 照 学 科 归属 进 行 分 门别 类 一

梁启超1902年于《新民之议》体会

梁启超1902年于《新民之议》体会

梁启超1902年于《新民之议》体会
摘要:
一、梁启超简介
二、《新民之议》的背景与意义
三、梁启超的主要观点
1.提倡国家主义
2.主张变法维新
3.强调教育改革
4.倡导国民道德建设
四、梁启超的思想影响
正文:
梁启超,我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他在1902 年发表了《新民之议》,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民之议》是在梁启超流亡日本期间发表的,此时的中国正面临着列强的压迫和民族的危机,梁启超深感国家民族的危亡,因此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他的国家主义观念,主张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提倡爱国精神,以此来振兴民族。

梁启超在文章中明确提出了变法维新的主张,他认为只有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

他主张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建立民主政治,实现宪政。

同时,他也看到了教育改革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新民,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新民之议》中,梁启超还强调了国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他主张以道德教化来引导国民,培养国民的道德素质,以此来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他的这些观点,对于后来的国民道德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梁启超的《新民之议》是他的国家主义思想的代表作,他的这些主张和观点,对于后来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文素材————梁启超

作文素材————梁启超

“梁启超”:求新+救国+教育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哀时客、中国之新民、自由斋主人。

清朝光绪年间举人,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戊戌变法(百日维新)领袖之一、中国近代维新派、新法家代表人物。

幼年时从师学习,八岁学为文,九岁能缀千言,17岁中举。

后从师于康有为,成为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宣传家。

维新变法前,与康有为一起联合各省举人发动“公车上书”运动,此后先后领导北京和上海的强学会,又与黄遵宪一起办《时务报》,任长沙时务学堂的主讲,并著《变法通议》为变法做宣传。

光绪二十一年(1895)春,梁启超和康有为入京参加会试,正值清廷与日本侵略者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消息传出,群情愤慨。

梁启超受康有为之命“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

四月初八日,康有为、梁启超发动了著名的公车上书,邀集1000余名举人联名上书清廷,要求拒和、迁都、实行变法,从而揭开了维新运动的序幕。

梁启超擅长用浅显流畅的文字来阐述重大的时事问题和深刻的道理,文章常带感情,有很强的鼓动性。

他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大胆抨击和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大力宣扬,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中间具有很大的感染力。

连严复这样著名的学者也评价“任公文笔,原自畅遂。

其自甲午以后,于报章文字,成绩为多,一纸风行海内,观听为之一耸”、由于粱启超的参加,时务报》的影响迅速扩大,几个月间销量即达一万余份,“为中国有报以来所未有”。

粱启超的名声也随之日重。

梁启超作品赏鉴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

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潜龙腾渊,鳞爪飞扬。

乳虎啸谷,百兽震惶。

鹰隼试翼,风尘翕张(又作风尘吸张[1])。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流派之一,其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试图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

法家的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传统的礼治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各诸侯国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纷纷寻求新的治国方略。

法家顺应时代的需求,提出了一套以法治为核心的治国理念。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人们总是追求个人的利益,而这种自利的本性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法家看来,法律是一种客观的、普遍适用的准则,不因人而异,不偏袒权贵,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容许任何人违反。

即使是君主,也必须遵守法律。

商鞅变法时,就曾通过“南门立木”的方式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让百姓相信法律的不可违抗。

法家认为,只有确立了法律的绝对权威,才能使人们敬畏法律,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法家主张严刑峻法。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严厉的刑罚,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韩非子说:“重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

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动荡、犯罪猖獗的现实,希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法家注重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法律应当清晰明了,让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同时,法律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法律条文,并且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为秦国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实行法家的治国方略,迅速崛起,最终统一了六国。

然而,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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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一、法家对“法”的理解及学说构成
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崛起很晚,而且在学理上兼收儒、道、墨三家学说:“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

盖自慎到、尹文子、韩非以后。

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

”从法理学角度上看,先秦诸家的“法”纯属“自然法则”意义上的法,法的本源在“天之道与民之故”。

“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行为之模范也。

”所以法家所讲的“法”也以此为根本观念。

管子说:“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

谓之则;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君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

也有从法的观念中进行分类的论述,如尹文子说“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上述都是法家对法的理解,梁启超断言,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尹文子所说的第一、二、四种为“体”,而以第三种为“用”,这是狭义的法。

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些论述表明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出来并以国家制裁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形式。

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未流嬗变汇合而成”,这是梁启超对法家学派思想源流的认识。

首先,法家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

儒家讲正名定分,名份的具体化,势必用礼数来加以区分,荀子所讲的“礼、法之大分也”,“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都是这个意思。

荀子的学说与法家言论最为接近,韩非子就是作为荀子的弟子而成为“法家大师”的,这就是法家与儒家的渊源关系。

其次,法家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

道家言“我无为而民自正”,那么“民”怎么才能“正”呢?道家认为自有“自然法”才能使之“正”,自然法不可见,于是进一步要求用“人为法”来体现。

道家后学用法治来证“无为”大义,就是这一观念的自然发展。

在梁启超看来,墨家以“尚同”为教义,务使达到“壹同天下之义”,其最终目的是要把人类同铸一型,就是要把“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变为“一义”。

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讲得都是这个意思,尚同论的结果必然导致“归本于任法”。

把法家作为一个学派进行概念和源流的探讨,梁启超具有开创性,自他把管子列为法家先驱,管仲成为法家名单上必不可少的人物,把吴起列为法家,后世对此遂成定论。

而且梁启超所主张的法家是融汇了儒、道、墨诸家学说而形成的这一观点对后来学者也很有启发。

显然法家作为一个学派与儒家有很大区别,有学者认为在战国人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儒者”、“墨者”、“辩者”这种可以适用于学者群体的称谓,但却找不到“法者”或“道者”的用语。

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李悝、商鞅、韩非等不能组成法家学派,老子、庄子等不能组成道家学派,而是因为儒者和墨者形成了群体,并有共同的师承关系。

因此,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很有自己的特点:其一,不以师承关系为联结纽带;其二,不是职业称号;其三,不是正在作什么的群体,而是以往持什么主张的群体。

有的学者认为,划分法家学派有四个基本标准,就是以法家的治术类别相区分,凡是主张“法治”的就是法家,从法律思想史层面讲,法家思想包括:第一,法治思想;第二,与论述法治有关的或服务于法治的关于法律的认识;第三,与法治有关并用来说明法治合理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第四,与上述思想的产生发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思想观念,如规范观念、守信观念等。

二、主张“法治”是法家学派的本质
强调法家主张的法治主义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有根本区别,这是梁启超所反复强调的。

他一反传统普遍认为法、术、势三位一体,是法家学说本质的观点,认为“法”与“术”在当时就是相反的名词,因为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子、尹文子都认为“法”与“术”具有本质上的不同:韩非子说“术也者,主之所以执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尹文子说“法不足以治则用术”,并且对“术”定义为“术
者,人君之所以密用,群下不可妄窥”。

所以术治主义的作用在于神秘主义,与“编著诸图籍布之于百姓”公开而划一的“法”,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所以申不害主张的所谓“治术”,并为战国时纵横家所乐道的“阴谋”,与法家所强调的“法”根本不同。

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主张的核心内容即是“奉公法,废私术”、“任法而不任智”、“由是观之,术盖为法家所最恶,而法家所倡道者实于好作聪明之君主最不便,此所以商鞅吴起,虽能致国于盛强而身终为谬也。


术治主义是人治主义的一种类型,势治主义在反对人治主义这点上与法治派相同,当时主张势治主义的慎子认为,象尧那样贤明的君主,他若作为一个普通人,连三个人也管理不了;象桀那样的人成为天子,就能乱天下,所以人所处的地位和权势最为重要,决定一切,而贤智没有权势作后盾什么作用也起不到,不足以令人羡慕。

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则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权势具有中性地位,看什么人用它。

贤良之人用权势可以使天下大治,不肖之徒用权势就会使天下大乱。

然而世上的人贤良者少而不肖者众,如果单单听命于“势治”,那么就会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因为“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

对此,梁启超认为韩非子对“法”与“势”的区别讲得最为透彻,即“势治者正专制行为,而法治则专制之反面也。

势治者自然的惰性之产物,法治则人为的努力所创造,故彼非人所得设,而此则人所得设也,是法与势之异也”。

法家不仅反对暴君用术恃势,而且连明主的勤民任智也反对,所以法家在根本态度上就不主张人治主义。

在这里,梁启超与某些学者所强调的法家主干涉,凭借政府权威,把“势”与“治”混为一谈的观点完全不同。

梁启超觉得尹文子对“人治观念”与“法治观念”根本不同之处论述得最为透彻,尹文子说:“田子(田骈)读书,曰:尧时太平。

宋子(宋骈)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而答曰:圣法之治以致此,非圣人之治也。

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以矣。

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

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

“人治”是独治,法治是众治。

梁启超通过列举大量法家的言论认为,法家对“人治”的攻击最为猛烈,概括出主要观点即是,人治是最不可靠的,所以不一定能把国家治理好,尽管政权无论何时总要有人把持。

人治必须靠贤人政治,但往往难遇贤人治国,于是政权就会落入不肖之徒手中,导致天下大乱,国家危亡。

那么唯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依靠法治,中等人才就可以治理国家,就可以使“顽嚚聋瞽与察慧聪智者同其治”。

“人治”必须以得明主为前提,否则难以治天下,既使得明主也难以成立,因为“圣主当阳”全属天幸,偶然的事实不能作为学理的标准,学理的标准必须以具有必然性的事物为基础。

由此可知法家与儒家在立脚点上根本不同,“儒家尊人的标准,故以圣人喻规矩;法家尊物的标准,故以法喻规矩。

其意谓非无贤人之为患,即有贤人,亦不足贵也。

”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不仅反对“人治”,还反对“尚贤”。

法家认为以“尚贤”为治,就会奖励人的“饰伪”心理,因为在人治背景下,君主皇帝金口玉牙,一言定乾坤,一语祸天下,臣子为获功名利禄就不得不投机钻营,揣摩君主的心思,以君主的是非为是非,以君主的好恶为好恶,从而将丧失一切客观公正的标准,于是将会出现“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的结果。

总之,将一切主观的标准舍弃,专凭客观的标准的“一人心”,即“以物为法”是法家所主张的关节点,所以梁启超总结道:“彼宗以为欲使道家无私无欲之理论现于实际,舍任法未由。

故法家实际以道家之人生观为其人生观,太史公以老庄申韩合传,殆有见乎此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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