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内在显著性VS驰名商标之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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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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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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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一般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之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是申请成为驰名商标的话,则法律对其的保护是更多的。

那么你知道驰名商标到底是什么意思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驰名商标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解释名词

驰名商标解释名词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商品或服务领域内,由于其在市场上的持续使用和良好的声誉而被公众广泛认可的商标。

它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地位,享有更高的法律保护和权益。

举个例子,可口可乐是一个驰名商标。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广为人知,并且与饮料相关联。

由于长期以来的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可口可乐在公众心目中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驰名商标的权利比普通商标更加强大。

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以防止混淆消费者。

此外,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还可以申请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以涵盖更广泛的商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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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1.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有何特点?答: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1)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驰名商标不管注册与否,其使用一般都有较长的历史。

(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驰名商标的商品一般是质量稳定和可靠的、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的商品。

商品的质量高,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自然为人们所称颂。

(3)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由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信誉卓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信赖。

人们会逐渐了解、熟知该商品的商标,这就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

(4)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设计一般比较突出、醒目,消费者易认易记,有很强的识别性。

(5)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各国立法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不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2.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巴黎公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20 第二十章 驰名商标


4 5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 包括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 销售区域、利税等 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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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享有的市场声誉
其他
认定程序
• 认定机构 (1)商标局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法院 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
• 认定方式
(1)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局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4条1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 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章 驰名商标
一、概念 二、立法进程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Well-known Trade Mark)
•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 声誉的商标
• 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商标被公众知晓程 度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立法进程
• 适用《巴黎公约》阶段 1925,将驰名商标纳入公约 • 适用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阶段 (1)199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 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2)2001,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3)2001,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 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4条2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 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 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 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发生商标侵权,向工商局投诉的同时, 请求商标局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一、驰名商标是指什么?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需要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

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1、认定主体的限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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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内在显著性VS驰名商标之特殊保护
在大众心目中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拥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驰名
商标始终基于“商标”这一基根而存在,始终依赖于商标之根本——显著性而发展。因
此,本文在此就商标内在显著性与驰名商标之特殊保护间的关系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

2009年1月13日,异议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海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在第3类产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371742号“铍宝PEOPLE”提出异议,其理由称:被
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在第九类“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PEOPLE+图形”
之权利,应不予被核准注册。在答辩期内,答辩人对其进行了答辩,称:“PEOPLE”一
词为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弱,且两者商品不足以导致混淆误认。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
标所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所处行业特征区
分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相似案例:2005年12月31
日,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就被争议人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钥匙、金
属锁(非电)、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85580号“长城+GREATWALL+图形”
商标提出争议,理由为:被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在第九类“钢卷尺”商品上的驰名商
标“长城+GREATWALL+图形”。答辩人称:争议商标为自身所独创商标,该商标与引证
商标图形设计不一致,且两者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也完全不同,两商标的共同使用不会
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评委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反案例:原告伊士曼柯
达公司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称,被告在“自动扶梯”上使用的“KODAK”的商标
已侵犯其在先在“照相机”商品上已驰名的“KODAK”商标。判决结果:被告科达电梯
公司复制、摹仿使用“KODAK”驰名商标,侵犯原告伊士曼公司所有的“KODAK”商标专
用权……。同样是驰名商标,同样是不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何有着相反的结
果,其重要原因仍在于商标自身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内在显著性,显然,驰名商标
的特殊保护并非任意的扩大保护,其亦始终基于商标内在显著性的强弱,而视具体情
况,给予法律范围内的保护。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
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显著性分为两种:内在显著性与获得
显著性(通过实际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如驰名商标“people”、“长城”)。商标的内
在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所具有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是使商标自身
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自身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
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自身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
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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