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宽严相济论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论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作不起诉力度在加大,但作不起诉的人数比率还很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不起诉和谐社会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首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中国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对于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犯罪人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尽可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一
、
宽 严相 济形 势政策 提 出的 历史背 景
三、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 的适用
宽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的适用 根据 我 国司法 机 关的 分工 不 同也
宽严相 济刑事政 策 , 我 国从 中国社会主 义初级 阶段 的基本 是
在 在 国情 出发 , 总结 “ 打” “ 严 、 惩办与 宽大 相 结合” 等政 策 的经 验和 教 相 应地分 为在 侦 查工作 中 的适用 , 审查 起诉 工作 中 的适用 , 训 , 对现 阶段犯 罪 的具体 情况 而提 出 的刑 事 司法基 本准 则 。 针
现 在对于 应该认 定为 犯罪 的就一定 要按照 犯罪来 处理 , 该受 到 大 的刑事案件 , 应 则必须本 着“ 重从快” 从 的原则 予 以处理 。 刑 罚处 罚的就 一定要 受刑 罚处罚 , 应该处 以较重 刑罚 的就一 定要 在审 判工作 中落 实宽严相 济刑事 政策 , 要求人 民法 院在坚 持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y
2 1 0 0年 1月 ( ) 中
{占 l 轧金 } I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 内涵及适用
侯鹏宇
摘 要
付
成
宽严 相 济形 势政 策 , 党和 国 家总 结 ‘ 打” ‘ 与宽 大相 结合一 是 ‘ 严 ,‘ 惩办 等政 策 的经验 和教训 , 对现 时期犯 罪的特点 针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在我们定义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指出其意义。
在我们详细讨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对犯罪预防的作用以及对罪犯改造的意义。
在我们强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社会治安和罪犯改造方面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适用范围、司法实践、犯罪预防、罪犯改造、重要性、现实意义。
1. 引言1.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既要着重体现宽大仁慈的一面,给予罪犯必要的宽恕和救赎机会,也要保持对罪行严肃态度,实行严格惩罚和法律制裁。
它旨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能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又能兼顾人权尊重和个体尊严,实现刑罚的最大效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宽容仁慈,注重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和教育矫正,为他们开展改造工作提供机会;二是严格惩罚,坚决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法治和公共安全。
这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宽容性,体现法治的体制优势和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合理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平衡法律的威严和人道的关怀,旨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双重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减少对犯罪分子的过度惩罚,避免造成社会封闭和复仇情绪的扩大。
通过给予罪犯改造的机会,有助于减少再犯率,提升社会的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能够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程度,强调对犯罪者的人权和尊严的尊重,避免过度的刑罚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它也有助于引导罪犯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法律教育和社会帮助,最终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浅谈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浅谈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摘要:本文介绍了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分析了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及其制约瓶颈,并提出了在行政执法中以“结合说理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总结办案经验,汇编典型案例”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最后还就“把握三个环节”、“注重三个方面”来强调在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尺度把握。
关键词:行政执法宽严相济瓶颈尺度把握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ppt

罪刑法定原则
总结词
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详细描述
犯罪行为的界定、具体量刑情节、刑种和刑度等都需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 事后法与类推解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结词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详细描述
刑罚需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程度相当,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刑法公正与效率理论
0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01
促进司法公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同时注重对被告人
和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02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分类处理和监管,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03
推动刑事法律制度发展
“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
自2008年开始,中国开始全面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各级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对被告 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注重预防犯罪。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理论
总结词
是指刑法应谦和、抑制,在其它社会控制手段无效时,才能 动用刑法手段。
详细描述
刑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应尽量用 其它手段解决社会矛盾。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依法而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依法进行,在法律框架 内实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
中国刑事政策的转变,从“严打”到“宽严相济”,体现了对犯罪态度的转变,从单一的 严厉打击到更加注重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思想的提出
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实现刑事政策的科学 化、人性化、理性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缓刑和假释都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三是非司法化。
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
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
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
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
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例如,十个人犯罪,每个人都受到刑罚处理,只要每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就足以维持刑罚的威慑力。
但如果只有五个人受到刑罚处罚,另五个人逍遥法外,那么为维持同等水平的刑罚威慑力,对五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每人就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换言之,逍遥法外的五个犯罪人的刑罚转嫁到了受到刑罚处罚的五个犯罪人身上。
这就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的原理。
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
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我认为,宽严审势要做到以下三点:(1)因时而宜。
中国古人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经验之谈,刑罚之轻重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
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该严时一定要严。
当然,何时该宽何时该严,我们一定要作出科学判断,否则将宽严皆误。
(2)因地而宜。
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的区域,其影响也往往以犯罪地为中心呈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刑罚的轻重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犯罪率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体犯罪态势相结合,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考虑的因素。
(3)因罪而宜。
对于重罪,一般而言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轻罪,一般而言应当从轻处罚。
当然,重中有轻,轻中有重,惟此才能用刑得当。
此外,对于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
对于偶犯、初犯,应当从轻发落。
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
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以上是我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蕴含的解读,我认为还应当强调以下三个观点: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
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当然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
这里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关系。
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
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不仅对轻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对重罪也同样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
宽严相济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具体化,在刑事立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据。
当然,宽严相济不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应当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认为刑法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机关只要依法办案,不需要另行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这里存在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当然,宽严相济的严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绝不能对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严为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对刑法规定处罚较轻的行为以严为名判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较重之刑。
简言之,不能法外施威。
那么,能不能法外施恩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同刑法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
我个人倾向于赞同法外施恩,关键是如何界定法内与法外。
第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
刑事策略是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而提出来的,更强调刑罚的有效性。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的两种手段,正确运用就能够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
但我认为,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学思想,它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表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
事实已经证明,刑罚不是越重越好,轻重适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
并且,在如今法治社会,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得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也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为何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都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
当前,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认为,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而法律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
刑法,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
因此,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我认为,我国当前之所以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认识:一是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
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
犯罪与社会结构形态是紧密相联的,且一定的犯罪态势恰恰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
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是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激化的产物。
在社会关系明晰化、社会结构合理性、社会规范严密化、社会心理顺畅化之前,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没有得到解决,犯罪的高发态势就不可能消失。
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已经不同于几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各种社会因素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