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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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这两年什么险种最火?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定榜上有名,很多保险公司想拓展这个新兴市场,但又不敢贸然进军。毕竟对于未来经济形势预判和项目本身风险的评估都是难题。于是渐渐开始搞了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先摸摸情况吗。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全国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展的情况如何呢?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从每个地区的操作模式讲起,结合各地案例深入阐述该险种目前在国内开展的情况。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

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该险种保险公司操作模式小结

1、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模式(宁波模式)

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保险设置30%的免赔额部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偿客户贷款额未追回部分的70%,剩余损失部分由银行来承担。

2、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借款人四方模式(上海模式)

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分别按照各自25%、45%和30%的风险分摊比例承担借款人贷款风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的70%,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损失的30%。

3、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人四方模式(重庆模式)

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偿还风险进行担保,并要求借款人购买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保险。出险后,担保人一次性偿还银行放贷额105%的本息和,并开始向借款人和保险公司追偿,经保险公司界定为保险责任后偿付全部损失金额给担保公司。

三、该险种全国范围内实施案例(举例说明)

1、合作模式

1)海盐:采取银保合作模式,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联社、中信银行。县人保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2)嘉兴: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解决小额贷款人抵押担保不足的创新融资模式。

3)上海:市科委与中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并引入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部分贷款风险保障。

4)温州:银行(或小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5)重庆:工商银行綦江支行和人保财险綦江支公司。

2、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风险比例

1)海盐: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2)宁波: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上海:政府承担25%、保险公司承担45%、银行承担30%。

4)温州: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3、保险启动时间

1)海盐:一旦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

2)宁波: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3)温州:当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贷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贷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贷公司)赔偿。

4、贷款额度

1)海盐: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农户单户限额3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限额20万元。

2)嘉兴: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宁波: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上海:贷款额度一般为50万元―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温州: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6)重庆:小型企业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城乡创业者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不超过50万元

5、利息和费率

1)海盐:试点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

2)宁波: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

3)上海: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保险费为贷款本息合计的2%

4)温州: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

5)重庆: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保险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

6、财政补贴

1)海盐:地方财政还按贷款金额给予保险公司年化比率为0.5%的保费补贴

2)上海: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

3)温州:一年内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累计发放贷款超过5000万,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

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don't know that

I love you.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can't see my love

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

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

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

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

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

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 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 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因投保人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履约保证保险单模板

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服务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公司地址: 核保:自动核保制单:经办: 签发日2015年*月*日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在投保人按约定缴付保险费后,依照本保险条款、附加条款、批单及特别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 2、性别:男 3、身份证号码: 4、电话: 5、家庭地址: 6、被保险人:详见投资人清单 7、贷款合同编号: 8、贷款金额: 9、保险金额: 10、费率: 11、免赔率 12、保险费: 13、贷款期间: 14、保险期间: 15、争议处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16、特别约定:

17、保险条款: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人签章: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 同的投保人: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所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通过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与投保人建立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其他资金出借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且 已连续逾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数,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对 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负责赔偿。 第六条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 乱;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丨负责人: 乙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保险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与陈述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 构;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 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发放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约定,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贷 款利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 1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141201609061125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 (二)履约保证 (三)支付保证 第六条投标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 (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 (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 (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 (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支付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

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

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doc

附件2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 一、基准费率 保险类型调整系数 投标保证 3.0‰ 履约保证 1.0% 支付保证 1.2% 二、保险期限系数 保险年限1年 1.5年2年 2.5年3年 3.5年4年 4.5年5年 保险年限系数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注:保险期限超过上述各档保险年限,超出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收,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例如,若保险期限为3年零两个月,则按3.5年计收。 三、风险调整系数 (一)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施工资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分类 调整系数0.5-1.0 1.0 1.0-1.1 1.0-1.2 1.2-4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公共建设项目[0.5,1.0] 非公共建设项目[1.0,2.5] (三)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建筑、市政、公路、装修、机电、古建筑、 [0.8,1.0] 园林绿化 [0.9,1.0]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水利、港口与航道、 电力、矿山、石化、通信 钢结构、幕墙、电梯、空调[1.0,1.2] BT、BOT、PPP项目[1.2,1.5]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意为建设-经营-转让的项目。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在我国施工行业PPP模式中,资金来源由项目子公司通过融资落实,在PPP模式中,实质的融资行为更多时候由社会主体完成。 (四)免赔调整系数 免赔比例调整系数 [0,20%] [0.9,1.0] (20%,40%] [0.8,0.9) (40%,60%] [0.7,0.8) 60%以上 [0.5,0.7) (五)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调整系数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0%(含)[0.8,0.9] 50%-70%(含)(0.9,1.0] 70%-90%(含)(1.0,1.5]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作者 姬晓红 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现针对银行的业务需要,仅针对履约保证保险及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略加以论述。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

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并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名称: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招标文件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合同金额: 计划工程期限:月,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 实际保险期间为: 1、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2、履约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被保险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提前接收的,保险责任于接收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3、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提前竣工结算的,保险责任于竣工结算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特别约定: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因建设工程提前接收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形式代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偿还义务后,保险人拥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投保人应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向保险人偿还保险金。投保人进一步同意以未向保险人偿还的保险金之金额为基准金额,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为基准日期,以每一日万分之五为利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至投保人偿还保险金之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按日计算追偿期间)的孳息以及保险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各项追偿费用。计算公式为:投保人偿还给保险人的金额=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1+按日计算的追偿期间×0.05%)+追偿费用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争议处理诉讼 1 /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3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4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05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

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 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5.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通过任何媒介(包括但不仅限于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 6.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7.展业岗以外业务人员不得从事新客户拓展工作。 8.不得隐瞒或伪造重要投保人信息,协助投保人获取贷款。 9.禁止进行不正当行为,制造新闻事件。

借款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借出人(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协议(以下称“《借款协议》”)而负有相应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借入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在18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 周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固定住所,能正常工作并有稳定收入; (二)借入人为法人的,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 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凡以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入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协议》。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保险人自投保人逾期还款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载明的还款等待期结束时发生如下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对于设定抵押、质押的借款,被保险人无法就已设定抵押、质押的资产足额受偿; (二)对于设定第三方担保的借款,被保险人无法获得担保人的足额代偿; (三)对于信用借款,被保险人经催收仍未足额受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协议》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协议》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协议》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借款协议》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总结

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原理: 保证是或有债务关系,保险是风险损失的赔付关系; 保险的基本原理在于,潜在的风险发生后,基于对风险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风险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关键,因此,保险合同中往往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的约束,专业术语叫豁免或免责条款。比如寿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免责,车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免责。因此,保险权利人的产品使用体验就取决于条款的设置和理赔的难度。 1、对权利人的便利性 保证担保给权利人更多的便利和豁免,比如保证合同中一般都叫做“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权利人无需采取任何权利维护措施(包括催收,提示付款,起诉,优先执行抵押、质押、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措施等行为),就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责任,承担偿付义务; 履约保证保险给权利人更多的要求和约束。因为保险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是理赔,而理赔往往伴随严格的条件和繁琐程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触发条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先行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比如必要的催收,控制风险措施、处置抵押物等),而且需要流程正规,留痕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甚至比业务落地时更为复杂。

2、违约事件预防能力。 保证担保一般保证人与借款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为母子公司关系,这种关系下,保证人对借款人足够了解也有足够的控制力。保证人一般会在借款人预计要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就采取资金腾挪措施避免违约发生,毕竟一旦违约,对自身信用影响很大。而借款人处于整体考虑和股东压力,往往也会注意有保证担保借款的按时偿还。 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般与借款人缺乏密切联系,更加没有控制力。(毕竟保险是基于精算和大数法则下的风险产品,往往在产品设计上并没有对主体经营和信用风险的把控能力),因此,违约事件的发生缺乏有效控制,而借款人也会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而形成道德风险,对该类借款疏于管理。 3、违约发生后的处理难度。 保证担保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保证人如不履行,才会通过复杂的诉讼等方式维护权利。 履约保证保险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从一开始就要按照理赔的相关要求,完成系列条件,再提出理赔申请,经过保险公司核实考证后,才给予理赔。相当于主张权利的过程就是诉讼的过程,而诉讼的结果取决于你对相关理赔材料的提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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