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银行保险发展的困境与建议

银行保险发展的困境与建议1微观经营的短视第一,合作方式单一。
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主要是“多对一”或“对”一对多“的销售模式,即一家银行多家公司的产品,单一的合作模式,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产品缺乏创新。
目前,银行柜面上销售的多为投资分红类产品,各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不是立足于市场导向和客户需求,而是把目光盯在了同业公司的产品上,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稍作修改,重新包装,即推出新款,导致产品设计、保险责任、投保方式等方面趋同,种类单一,缺乏特色,难以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
第三,营销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银保市场刚刚起步,有待于在发展中不断成熟和完善,在银保渠道的开辟上,应该从基础工作入手,着眼于提升银行保险队伍素质、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对已有的渠道和网点重点搞好维护,防止流失。
而现在多数保险公司只注重短期行为,对银行各层次均采取公关的方式,靠走关系、付回扣、请吃送等办法,与银行开展沟通、交流,市场占有得快,流失得快,致使业务大起大落,忽高忽低,缺乏发展后劲。
第四,同业竞争无序。
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资源优势以及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多数公司在竞争压力面前,只看重短期利益,不惜牺牲利润,增加成本,依靠盲目提高基本保险金额、抬高手续费等方式,与同业展开无序竞争。
有的公司甚至在产品和服务上,在同业公司之间歪曲事实,互相诋毁,不择手段。
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让银行轻易地赚取了中间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益,加大了投资回报压力,给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第一,创新经营模式,强化合作意识。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允许银行和保险资本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基本上属于销售联盟的形式,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只能停留在操作层面,无法进入资本层面,相信随着法律环境的逐渐宽松,随着金融体化的加强和宏观环境的改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银行保险的经营方式将不断创新,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通过其在香港的保险子公司迂回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这两年什么险种最火?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定榜上有名,很多保险公司想拓展这个新兴市场,但又不敢贸然进军。毕竟对于未来经济形势预判和项目本身风险的评估都是难题。于是渐渐开始搞了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先摸摸情况吗。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全国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展的情况如何呢?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从每个地区的操作模式讲起,结合各地案例深入阐述该险种目前在国内开展的情况。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 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该险种保险公司操作模式小结 1、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模式(宁波模式) 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保险设置30%的免赔额部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偿客户贷款额未追回部分的70%,剩余损失部分由银行来承担。
2、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借款人四方模式(上海模式) 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分别按照各自25%、45%和30%的风险分摊比例承担借款人贷款风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的70%,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损失的30%。
3、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人四方模式(重庆模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偿还风险进行担保,并要求借款人购买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保险。出险后,担保人一次性偿还银行放贷额105%的本息和,并开始向借款人和保险公司追偿,经保险公司界定为保险责任后偿付全部损失金额给担保公司。
【推荐下载】关于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关于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
然而,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
如何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 1.促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进口商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一般都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一些出口商为了赢得进口商的订单,也将同意赊账作为竞争条件,因此国际市场赊销日益盛行。
同时,由于近年全球经济衰退,国际上企业信用降低,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变数与日俱增。
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因担心进口商会出现信用风险或支付风险,不敢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白白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
有资料显示,欧美各国的企业平均80% 90%采用赊销贸易,而我国的企业目前平均赊销率只有不到20% 。
这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
出口企业急需规避各种贸易风险,保证安全收汇,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为出口企业分忧解难的一把利器。
2.刺激国内消费需求的需要 一般说来,经济大国发展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使我国居民消费率从目前的47%左右提高到50%左右。
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迅速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使居民消费模式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转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即进入消费信用时代。
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度较低,银行普遍不敢全面推开个人消费信贷,使我国消费信贷的现实规模与发展要求相距甚远。
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则是提高个人信用,帮助银行防范和控制个人信用风险,从而提高消费信贷规模的有效工具。
中国保证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保证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一、保证保险定义及分类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
保证保险分为诚实保证与确实保证两类。
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如盗窃、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确实保证是保险人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拒保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种保险由被保证人投保。
二、保证保险行业发展现状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3016亿元,其中:保证保险保费收入844亿元,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 6.48%,位于第二,仅次于第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收入;2020年1-10月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1506亿元,其中:保证保险保费收入611亿元,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5.31%。
保证保险是一种在我国发展较晚的新型险种,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在商业信用地位逐步提高、道德风险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应市场和消费需求产生。
《2021-2027年中国保证保险行业市场经营管理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4-2019年中国保证保险保费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在2014-2016年下降,2017-2019年呈上升趋势。
保证保险与保证虽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即相同之处是次要的,非本质的;而不同之处才是主要的,本质的。
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务创新出来的一个新品种,不同于单纯的保证合同,其本质上是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保证担保之外的另一种市场保障方式,具有本身的独立性、科学性,不能将其简单归入旧的保证担保体系。
2014-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款及给付逐年增长,特别是近两年增势惊人,2018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款及给付234.57亿元,比上年增加156.77亿元,增长率高达201.50%;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款及给付376.71亿元,比上年增加142.14亿元,增长率达到60.60%。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
我 国银行保险业所处发展层次分析
三、产险银行保险发展不足原因分析
归纳起 来 ,制约产 险银保 业务 发展 的因素 主要有 以下几点 : 1 .合 作程 度较浅 ,方 式单一
银行保 险是 由银 行 、邮政 、基金 组织 以及 其他 金融机 构 与保险 公司 合作 ,通过 共 同的销 售渠道 向客 户提 供产 品和服 务 ;银行保 险 是不 同金 融产 品、服 务 的相 互整 合 , 为补 充 。 同发展 ;银 行保 险 互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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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发 展 中存 在 酌 问 题 及 原 固 分 析
一罗 冲 西南财经大学 保 险学院
【 要j 国的银 行保 险业务 自19年 ,国 内银行 与保 险公 司合作 ,为共 同g- 摘 我 95 P提供 银行保 险业 务 开始 ,银 行保 险业务逐 渐在 我 国兴起 。但 与国外发 达 国 家的银行 保 险 已经进入 第 三 、第四 阶段相 比,我 国还 处 于 “ 分销 协议 ” 的初级 阶段 。在 发展 中仍 然面 对许 多问题 ,本 文 着重分析现 阶段 ,我 国银行 保险 业面 临的 问题 ,及 产 生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
二、我 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1 银行 和保 险公 司之 间的合作 松散
目前 我国 的银行 保险 主要 以银行 兼 业代理 经 营保险模 式 为主 ,
是浅 层次 的合作 。实 质性 的 “ 战略联 盟 ”不 多。这 种银 保之 间的合
作比较 松散 ,缺 乏长 期利益 纽 带 ,使 合 作过于 短期 化 ,随意 性强 。
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问题和对策

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问题和对策作者:莫书敏覃海峰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第04期摘要: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则能够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对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费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认真分析了当前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6)04014702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
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4年5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
因此,小微企业如能更快更好的发展,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推动力。
而据广发银行2015年1月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白皮书》中的数据推算,我国小微企业仍有22万亿的资金缺口未能通过有效融资渠道解决,整体市场融资需求空间非常巨大。
“融资难”是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和行业竞争激烈等问题,存在着财务数据不健全、信用缺失、融资规模小、缺少抵押担保的情况,这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顺利的通过银行贷款途径进行融资。
而目前蓬勃发展的各类网贷平台,行业自身存在着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网络平台良莠不齐等问题。
据网贷之家2015年网贷行业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发生问题的网贷平台多达1269家。
因此网贷平台也无法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融资渠道。
在此情况下,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可以为小微企业提高信用水平,是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
担保机构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担保机构发展的问题及建议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国家对担保行业特别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和规范性调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
1.担保规模偏低,担保供应面窄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成的贷款额偏低,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提供担保业务的企业数量虽然呈上升趋势,但与中国庞大的中小企业数量相比所占比例太少。
也就是说,只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担保业务。
特别是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又相当困难的微型企业,因资产规模小,缺乏合格抵押品,所以要想获得信用担保更加困难。
2.担保机构面临“制度”与“市场”两难境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方主要是政府,服务方主要是中小微企业。
这就要求,一方面担保机构应站在政府的角度,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追求高利润;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就必然面临着市场的高风险。
担保机构在政府制度的要求下,承担着市场的风险,若坚持制度的低利润、高社会效益的要求,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肯定面临很大的亏损风险;若坚持规避风险,就会造成“好大偏小”、“嫌贫爱富”的状态,不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违背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初衷。
3.担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发展环境有待改善就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而言,目前只有《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更加明细的法律法规,针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和健全。
就担保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而言,管理主体不明确,业务监管不到位,操作规程不严格,这些都会导致担保业务操作不规范,担保风险增大,担保成本提高等问题的发生。
4.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不合理风险承担比例,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对于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和担保企业之间的合作,一般采取风险按照2∶8比例承担,担保费率按规定可以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5%。
中国目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与担保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担保费率等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缺少相关制度,而且担保机构和银行尚未达成一定共识。
推进融资担保业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进融资担保业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第一篇:推进融资担保业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推进融资担保业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传统的“一对一”三方融资担保业务金额偏小,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担保资金来源,盈利能力较差;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风险承担不对称;融资担保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完善,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融资担保本身就是一项创新业务,唯有通过持续创新,做强特色、打响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一)创新合作方式,深度整合各类资源。
一是积极扩大与政府合作面。
在继续加强与市文创办合作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扩大范围,推进与省市政府、其他城区和五县市政府的合作,努力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同样,其他担保机构也可学习借鉴,进一步推广“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这一融资服务新产品。
条件成熟时各担保机构还要努力走出去,将“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等创新产品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增强金融服务能级和辐射力。
二是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
担保机构的创新离不开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应继续完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充分利用同行丰富的金融资源,借鉴其金融创新经验,以开发出更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比如加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开展共同评审、共同运作,共同为企业担保,从而简化评审流程和时间;推进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为小额贷款客户提供相应担保服务等等。
三是深化与企业的纵向合作。
除尽可能满足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外,还要学会利用所掌握资源,积极引荐风险投资和上下游相关企业对担保对象进行战略性投资,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
还可推动企业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如提供企业债担保、帮助直接上市融资等。
(二)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一是继续完善“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债权基金的成功运作,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市各担保机构可在总结吸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融资担保审批程序、降低机构间沟通协调成本、节约企业等待时间等,并积极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努力在发展集合式债权基金上打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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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
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
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
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①原文载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
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
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
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
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的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是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
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
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
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
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
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
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
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从既有的文献看,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
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
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无抵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
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
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
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
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
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
“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试点的前三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
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再将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
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赔补偿。
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
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
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
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
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
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虽然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
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而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
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
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较低。
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