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
二战后加拿大土著民族政策的演变

二战后加拿大土著民族政策的演变作者:丁见民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0年第02期[摘要]二战后,加拿大政府适时调整土著民族政策,逐渐改变此前长期推行的同化政策。
它首先于1951年修改了印第安人法,取消了明显歧视土著民族的规定,制订了一些有利于土著民族的条款。
然后,联邦政府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连续出台土著土地赔偿政策,推动土著土地赔偿在80年代以后蓬勃发展起来。
与此同时,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出台,促进了土著民族自治运动迅速兴起,成为加拿大土著民族政策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土著民族政策,土著土地赔偿,土著民族自治[中图分类号]K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4—0044—07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大约有140多个民族,其中土著民族包括印第安人、梅蒂人和因纽特人。
长期以来,加拿大政府推行同化与镇压相结合的民族政策,企图将他们融入主流社会。
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加拿大政府力图避免使用暴力,但是暴力仍然频频发生。
这就造成土著民族地位长期得不到承认,权利不断地被剥夺,成为加拿大历史上一个“正在消失的民族”。
二战后,加拿大政府逐步改变了长期以来的土著民族同化政策,最初只是形式上的改变,后来逐渐地发生重大变化,最终在原则上确立了较为平等的土著民族政策。
本文尝试分三个阶段来阐述战后加拿大政府的土著政策。
一、形异实同的同化政策(二战后—70年代初)二战后,加拿大人开始关注土著民族事务,其原因如下:社会科学家逐渐抛弃了臭名昭著的伪科学种族理论,不再以这种理论为基础考察土著民族,多数人开始改变土著民族是劣等群体的观念;通过新闻、广播及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现的电视,加拿大人了解到,北方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卫生状况不良、生活水平十分低下,而水陆交通特别是空中交通的改进,使得极地边远地区进入南部加拿大人的视野;土著民族在政治上日益复兴,其要求也普遍为人们了解。
在这种形势下,加拿大政府开始考虑改变土著政策,这肇始于1951年印第安人法的制定。
加拿大民族政策之借鉴

加拿大民族政策之借鉴[摘要]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加拿大政府重视民族事务,尤为注重少数民族公共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在捍卫民族平等、提高民族素质、保护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发展等方面的务实做法和成功经验已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加拿大;民族政策;借鉴根据中加政策选择项目实施计划,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的《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发展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应加拿大政策研究院的邀请,于2007年11月赴加访问,对加拿大少数民族事务及政策进行了考察。
加拿大在少数民族政策制定与实施上有诸多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参考和借鉴。
一、加拿大的民族多元性加拿大是一个拥有3200多万人口、200多个民族的国家。
在整个加拿大人口中,不到5%的人口是原住民,他们很早就生息在加拿大这片土地上,95%以上的人口是移民的后裔和新移民,他们来自其他不同国家或地区。
其中,原住民由印第安人、梅蒂人(欧印混血人)和因纽特人构成,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1%,包括60万印第安人,30万梅蒂人,4—5万的因纽特人,属少数民族。
移民主要由早年的两大殖民群体法兰西人和不列颠人构成,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60%左右,此外,还有其他移民,包括日耳曼人、意大利人、乌克兰人、波兰人、华人、荷兰人、犹太人、印度次大陆人、黑人和葡萄牙人等,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0%多,也属少数。
近100多年来,加拿大民族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
建国初期,全国人口中,不列颠人占60%,法兰西人占30%,新移民和原住民族占10%。
由于出生率的下降和非欧洲移民的增加,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不列颠人和法兰西人分別下降到总人口的40%和27%,本世纪初,不列颠人、法兰西人约占30%和20%,原住民族和明显少数民族人口有较大增长。
但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民族人口超过总人口的半数。
从民族人口分布来看,安大略省是加拿大最大的少数民族集聚区,目前约有400万少数民族人口,其次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阿尔伯达省,各有150多万少数民族,魁北克省约有100万,萨斯喀温、马尼托巴两省各有大约50万少数民族人口,大西洋沿海4省的少数民族较少。
加拿大INUIT原住民族的自治政府

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 第十期2011年12月 第1~36頁Inuit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摘 要加拿大的Inuit一向過著遊牧的生活,靠獵捕鯨魚、麋鹿、以及海豹維生;在1930-40年代,由於皮貨價格陡落,族人的經濟陷入困境;在二次大戰期間,美國軍醫揭露當地Inuit的慘狀,加拿大政府被迫「發現」自己的同胞,不得不從1950年代初期開始中止「良性忽視」(benign neglect)的作法,嘗試著以醫療、教育、以及住宅為手段,進行所謂的「實驗性遷村」,希望他們能「自動」集中定居下來。
加拿大政府在1950年代開放北疆的資源開發,到了1960年代中期,白人由全國各地大量湧進西北領地,在這塊邊地尋找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礦產;幾年後,具有政治意識的Inuit精英開始出現。
他們除了精通白人的語言,也學到如何應付官僚體系;他們在冬天唸書,在夏天則回到家裡,因此得以接受傳統的教育、保有使用母語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們培養出強烈的集體認同,拒絕在自己的土地繼續當二等公民,特別是厭惡政府以同化為出發點的『印地安政策白皮書』(White Paper on Indian Policy, 1969),在那抗議運動風起雲湧的時代,毅然組成第一個全國性的政治組織Inuit Tapirisat of Canada(ITC)。
關鍵字:Inuit、良性忽視、實驗性遷村、皇家宣言、密其湖協定*本文發表於台灣加拿大研究學會主辦、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會協辦「加拿大原住民族自治協定學術研討會」,台北,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會議廳,2011年10月21日。
2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壹、前言根據『1982年憲政法』(Constitution Act, 1982)(第35條、第2款),加拿大的原住民族(aboriginal peoples of Canada)包含Indian、Inuit1、以及Métis等三大民族(peoples)。
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及存在问题_丁见民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 NAL OF S HANDONG NORM AL UNIVER SITY (Hu mani t ies and Soci al Sciences) 2007年第52卷第6期(总第215期)2007 Vol.52 No.6(General No.215)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及存在问题*丁见民(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天津,300071)摘要: 二战后,加拿大国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土著民族的重大变化。
土著自治政策作为土著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取得了很大进步,土著自治权利逐渐得到加拿大政府的承认,并在实践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
但无可否认的是,土著自治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矛盾与问题,制约着土著自治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土著自治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努纳武特;城市印第安人中图分类号: K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7)06-0117-06*收稿日期:2007-08-15作者简介:丁见民(1976) ),男,河南平顶山人,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讲师,博士。
加拿大土著民族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重大变化,经历了从否定土著民族权利到逐步承认并保护土著权利,从同化土著民族入主流社会到承认土著民族自治、恢复土著土地及保护土著民族文化的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土著民族自治是土著政策的核心与主要内容。
土著民族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努力,最终促成联邦政府制订并开始执行土著自治政策。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加拿大土著民族政策的研究还很薄弱,对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研究仅有阮西湖先生的/加拿大印第安人自治问题初探0(阮西湖与王丽芝主编:5加拿大与加拿大人6,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和傅俊的/宽宥、包容、妥协与多元文化政策)))加拿大努纳武特地区诞生的启示0(5镇江高专学报62001年3月,第14卷,第一期)。
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及存在问题

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及存在问题
丁见民
【期刊名称】《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52)006
【摘要】二战后,加拿大国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土著民族的重大变化.土著自治政策作为土著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取得了很大进步,土著自治权利逐渐得到加拿大政府的承认,并在实践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无可否认的是,土著自治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矛盾与问题,制约着土著自治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土著自治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总页数】6页(P117-122)
【作者】丁见民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711
【相关文献】
1.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及存在问题 [J], 丁见民;
2.加拿大政府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述评 [J], 郭跃
3.二战后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演变 [J], 高艳萍;丁见民
4.“二战”后土著民族在加拿大环境政策中的作用 [J], 张献华
5.加拿大土著民族走向自治——加拿大民族政策的第二个转折点 [J], 阮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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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联邦制度与民族多元共存

加拿大的联邦制度与民族多元共存加拿大是一个以联邦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拥有广泛而多样化的人口和文化群体。
联邦制度为加拿大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政治体系,使不同的地区和民族能够共存并互相尊重。
本文将探讨加拿大的联邦制度以及该国如何实现民族多元共存。
一、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加拿大的联邦制度是指中央政府与各个省份之间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
根据加拿大宪法,中央政府与各省份对国家事务具有分权和共同权力。
这种分权的体系使得不同地区的特殊需求和文化差异能够得到尊重和照顾。
在加拿大,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货币发行等国家层面的政府职能,而各省份则拥有独立的司法、教育、卫生和资源管理等权力。
同时,加拿大的三个地方自治区(北部地区)也享有类似于省份的自治权。
这种分权和自治的结构,使得加拿大各个地区能够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保留更多的自主权,适应不同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差异。
二、民族多元共存的实践1. 多元文化政策加拿大致力于建立一个积极的多元文化政策,鼓励各民族和文化群体之间的交流和交融。
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核心是“多元文化主义”,即承认和尊重各种文化的平等地位,并鼓励新移民和少数族裔保留自身的文化传统。
多元文化政策不仅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也促进了加拿大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2. 宪法保障加拿大宪法对民族多元共存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保障了宗教、言论、组织和文化传统的自由。
该国的宪法法院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进行了积极的审查,确保各个民族和文化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 区域政治的参与加拿大的联邦制度也为不同的地区提供了直接参与决策的机会,进一步促进了民族多元共存。
省级政府代表各地区的利益,能够对中央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和反馈。
这种区域政治的参与机制,使得各地区能够就政策和事务进行公正和平等的讨论,并找到适合全国各地的解决方案。
4. 教育和文化交流教育和文化交流也是加拿大实现民族多元共存的关键。
该国鼓励各地区和学校开展跨文化的教育活动,增加不同背景的学生之间的交流和了解。
加拿大土著权益问题

加拿大土著权益问题马超,蔡蛟,骆红玉,徐晓婷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着土著居民和主流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的关系。
提到土著人,我们往往会把类似于“原始”,“落后”等词汇与之相联,这也就是说,如果土著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将会有更多的土著群体在地球上被边缘化,乃至无声地消亡。
而毫无疑问的说,加拿大在保护土著人权益问题方面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由统治同化到多元文化的并存共荣,变革的缘由应当是错综复杂,莫衷一是的。
鉴于这些种种的变化,本文拟探讨以下问题:加拿大土著政策是如何变化的,主流社会对土著的观念是怎样发生变化的,土著的权益究竟得到了那些方面的改善,加拿大的这一系列土著政策对我们有何启示?一.土著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加拿大土著人主要是指欧洲殖民者征服北美大陆前生活在北美大陆上的人。
包括印第安人、因纽特人和梅蒂人。
他们在加拿大这片土地上已经生存了近万年。
早在哥伦布到达北美之前,土著人就已经创造了灿烂的文明。
虽然加拿大土著居民创造的悠久历史文化对以后加拿大的历史发展有深远的影响,但是他们的权益却是在不断的变化着。
加拿大政府的土著政策也经历了从强制通话导游田间的民族自治,由统治同化到多元文化的并存并荣等几个阶段。
第一,19世纪20年代以前的相容政策与伙伴关系。
其中1763年的《皇家宣言》是其重要的里程碑。
它为双方建立互不侵扰的政治关系奠定了基础。
早期殖民者在踏入加拿大以后出于适应新环境和展开皮毛贸易的需要,他们把印第安人视作开拓北美经济的合作伙伴和助手。
因此,两者之间便形成了军事同盟和保护者关系。
但这段时期英法殖民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开始了他们对土著居民的侵犯与同化。
第二,联邦建立之初土著政策转变为以“消灭印第安人始于儿童”的强制性同化和多重统治政策。
“消灭印第安人始于儿童”就是加拿大建国期间,基督教会与联邦政府合作创建印第安保留地学校。
在那里,他们通过教育同化土著居民,这种策略被视作文化种族灭绝的典型范例。
此外,这段期间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1876年的《印第安人法》。
关于加拿大土著人民的政治和法律议题

(前半部分)关于加拿大土著人民的政治和法律议题概要在加拿大,土著人民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是并列的基本权利问题跟并与加拿大,英国官方和土著人民的政府谈判解决有关。
本篇论文包括了对印度现状、印度条约问题、国土权利要求及怎样建立本土人民权利和资源开发之间联系的概述。
介绍在加拿大,土著人民的政治法律情况跟基本权利及欧洲和土著人民的商议跳跃问题有关。
在十六,十七世纪欧洲学者主张承认土著土地和土著人的基本主权(阿希,2000:158)。
西班牙神学家和法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概述了土著人民的权利的基本概念(戴维斯,1985:16-47)。
然而,其他人跟着无主地原则,在该土地被认为是从索赔免费为土著人认为是只流浪的野人部落,没有声称持有的土地或潜在的主权(阿希,2000:158)。
西班牙人和法国人都没有应付印度人民的意图,而是在美国声称在探索土地学说主义。
法国同时走上了接受基督教之后,婚姻由土著人同化吸收的道路。
*韦斯希伯是教授,里贾纳大学和加拿大第一民族大学名誉教授。
另一方面,英国从土地中,在通过该条约的过程中,印第安人割让在某些保障他们的权利归还给英国王室的土地上的土著人驱逐的路径。
这些条约首次承认在1763年宣布为皇家国家之间的协议,而且是对某些权利和加拿大第一民族人民的特权的基础。
政治/法律身份为了了解在加拿大土著人的政治和法律状况,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实体的定义和分类土著人。
在加拿大有1172790(加拿大政府,2008)。
在第1982年的加拿大法令第35,加拿大的土著人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因纽特人,印度和梅蒂斯人民。
然而,给土著加拿大人下定义不是直线前进和那么简单的。
这些跟类包括:--状态印第安人或注册印第安人:所有列出的原住民在印度注册并受到印度法令或1876年规定的人。
大约有564870加拿大状态查询中的印第安人,占了加拿大的3.3%的人口总数(加拿大政府,2008)。
--非印第安人的地位:为不登记在印度上市的印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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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因纽特人自治的努纳武特地区的建立的启示一、努纳武特地区概述(一)努纳武特地区简介努纳武特(Nunavut),在当地原住民因纽特语中意指“我们的土地”,是加拿大13个一级行政区中三个地区中的一个,也是加拿大所有的一级行政区之中最晚成立的一个、面积最大的特别行政区,是在1999年时由原本西北地区的东部分割而出(如图一)。
1999年4月1日,加拿大东部北极地带的努纳武特行政区正式宣告成立。
努纳武特面积约为避免200万平方公里,包括有陆地,河流和冰川。
人口稀少,只有27000人左右,分布于是26个小社区,这里85%的居民是因纽特人。
生活在努纳武特地区的因纽特人在经过30多年的努力后,终于在这一天实现了自己的和平梦想,因此是个在原住民权利争取运动中产生的行政区。
图一:努纳武特地区图(二)努纳武特地区因纽特人加拿大原有10个省、2个地区。
20世纪末,西北地区被一分为二,努纳武特(Nunavut)是其中的一个地区。
这个地区的面积相当于两个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面积,但人口只有26665人,其中土著民族22720人,包括印第安人95人、梅蒂斯人55人、因纽特人22560人①。
也就是说,有一半因纽特人居住在这里,成为努纳武特地区人口最多的民族。
因纽特人(意为“真正的人”),旧时称他们为爱斯基摩人(意为“吃生肉的人”)。
20①2001 Census Aboriginal Population Profile,载http://www.12.statcan.ca.世纪80年代,加拿大政府尊重其意愿,正式改称为因纽特人。
全世界有十几万因纽特人,加拿大就有45000多人。
除加拿大外,俄罗斯、丹麦和美国的阿拉斯加也分布有因纽特人。
在过去,狩猎是因纽特人最主要的生活方式。
他们的社会是以狩猎为基础的,没有大的政治单位,只有由几个家庭组成的小型狩猎组织。
因纽特人既没有氏族,也没有部落,所以是世界上少有的没有经过氏族部落发展阶段的民族。
对于因纽特人究竟何时出现在加拿大有不同的观点:一说是15000年前;另一说是5000 年前。
但对于因纽特人来源的观点却是一致的,即因纽特人与印第安人通过西伯利亚的白令海峡进入现今的加拿大。
因纽特人在加拿大分布很广,从西部的真空地区到东部的纽芬兰省。
由于这些地区都在北极圈附近,所以各地因纽特人的风俗习惯和物质文化很相近。
居住在加拿大的因纽特人虽然讲不同的方言,但他们彼此能沟通。
不仅如此,全世界的因纽特人都能相互对话,而且还召开了“因纽特人环北极大会”。
至于因纽特人语言的系属问题,则存在不同观点。
因纽特人有两种文字:一种是以罗马字母为基础的文字;另一种是音节文字。
加拿大设有因纽特语的广播机构,因纽特文的报纸、杂志和学术机构,还有因纽特文化学院、因纽特语言委员会、因纽特人文化学会等。
(三)努纳武特地区因纽特人的自治当17世纪法国和英国先后在加拿大建立殖民地时,因纽特人已经在这个地区生活了几千年。
加拿大的北极圈地区原属于哈得逊湾公司(Hudson's Bay Company)。
1870年,公司把该地区出让给加拿大政府,成为加拿大西北特区(The North-West Territories)的一部分,因纽特人正式成为加拿大的少数民族之一。
在因纽特人成为加拿大公民之初,加拿大政府曾经承诺给予因纽特人更好的社会和经济福利,但随后实行的民族政策中并没有贯彻这一点,从而导致了当地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分化,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
1966年,加拿大政府委员会提出把努纳武特地区建成因纽特人的自治区,这一想法在1976年得到因纽特人政治团体的赞成。
在1976年,加拿大因纽特团结组织(Inuit Tapiriit Kanatami)开始与联邦政府争取,并且在1982年时透过公投获得支持,1993年时国会签署《努纳武特法案》(Nunavut Act)与《努纳武特领土声明协议法案》(Nunavut Land Claims Agreement Act)确立行政区的建立,并且在1999年时正式成立具有原住民自治性质的独立行政区划。
1999年4月1日,努纳武特地区正式成立,这是自1949年纽芬兰加入加拿大以来的50年中加拿大最大的一次政区调整,也是因纽特人长期寻求民族区域自治的成果。
2001年,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协会与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就拉布拉多因纽特人诉求的解决达成了原则性协议,即《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土地所有权协定》(Labrador Iniut Land Claims Agreement)。
该协定确认因纽特人有组建自治政府和起草自治政府宪法的权力,并要求《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宪法》(Labrador Iniut Constitution)必须获得2/3以上人口的通过,且在《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土地专有权协定》签署生效后才能生效。
2002年1月,《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宪法》获得努纳武特地区公民的公决。
2003年,因纽特人与政府达成了最终的《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土地专有权协定》,并于2005年1月22日正式签署生效,与此同时生效的还有《拉布拉多因纽特人宪法》。
二、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演进(一)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背景在欧洲“发现”新大陆之前,北美土著民族有自己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和初始状态的自治政府。
欧洲人来到新大陆后,土著自治权利日益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涉而被逐渐侵蚀。
加拿大土著民族与其他地区土著民族一样,由于受到外来殖民势力的侵扰,其正常的社会秩序被打乱。
特别是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后,联邦政府继承了英王对“印第安人及保留给印第安人的土地”的权力,长期推行同化与镇压相结合的民族政策,极力压制和否认印第安人的自治权利,使土著民族的自治力量逐渐削弱。
70年代以后,加拿大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法裔人口占多数的魁北克省在政治经济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即所谓的“平静革命”。
1968年,针对各族裔的多元主义要求,联邦参议院设立“皇家双语与二元文化委员会”,调查各族裔的状况。
在这种形势下,加拿大总理皮埃尔·特鲁多于1971年宣布,联邦政府接受皇家双语与二元文化委员会的建议,将“双语结构内的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国策。
这是加拿大建国一百多年来第一项成文的综合性民族政策。
1982年,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被写进宪法。
1988年7月,《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法》生效。
该法明确阐述了联邦政府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于是,随着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确立和实施,加拿大政府开始调整土著民族政策,着手解决土著自治问题。
(二)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制定为了重新掌握自治的权利,土著民族进行了长期斗争。
二战后他们要求自治的呼声更是日益高涨。
各省与各地区土著组织展开了积极的活动,纷纷提出本部族自治计划,其中最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因纽特人建立努纳武特行政区的长期斗争。
1973年,加拿大因纽特人兄弟会代表整个西北地区所有因纽特人提出建立独立的努纳武特行政区,后由于各个部族之间的分歧而撤回。
1977年12月,该土著联盟代表东部和中部极地土著民族再次提出建立努纳武特的建议。
他们要求该行政区具有准省地位,对司法、教育、住房、土地开发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有管理权。
正值土著民族自治浪潮汹涌彭湃之时,加拿大宪法归国。
1982年,《人民权利与自由宪章》获得通过。
这个加拿大政治方面的历史性进展标志着土著民族政策重大转折的开始,有力地推动了土著自治政策的制订与实施。
首先,加拿大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各土著民族的“已有权利”和“条约权利”,为他们日后争取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土著自治权利的斗争提供了宪法保证。
从此以后,土著民族开始走上通过宪法谈判争取自治权利的新的斗争道路。
此外,宪法确认梅蒂人和因纽特人为土著民族,改变了他们的权利长期遭到忽视和压制的局面,梅蒂人和因纽特人从此可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为土著民族自治运动注入了新的活力②。
80年代以来,加拿大土著民族争取权利的斗争日益集中于土著自治。
土著权利与土著民族的自治被认为是同义语。
”这样,随着土著组织的宣传和游说,土著自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终于促使加拿大联邦及各省政府于90年代改变了态度。
在1990——1992年的夏洛特城宪法会议上,加拿大政府正式承认了土著自治权利,使加拿大土著政策有了一个新起点。
这次会议于1992年达成夏洛特城协议。
协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第35条第一款,增加了土著民族拥有在加拿大内部实行自治的“固有权利”的内容,并指出土著民族的固有权利应与承认土著政府作为加拿大三级政府之一的规定相一致。
另外,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固有权利”的范围,还对土著民族合理组成之立法机构的权利范围作了界定,其范围包括:(1)保护和发展土著民族语言、文化、经济、土著地位、机构及传统;(2)维持、巩固和加强他们与土地、河流及环境的关系,以便根据本民族的价值观和优先考虑决定和控制社会发展并确保社会团结一致③。
总之,夏洛特城协议包括了加拿大历史上关于土著问题的最为全面的一系列改革建议。
②Dave De Brou,ed.Documenting Canada:A History of Modem Canada Documents[M].Saskatoon:Fifth House Publishers,1992.③Thomas Isaac.”The Concept of the Crown and Aboriginal Self—Government[J].”Canadian Journal of Native Studies,1986.固有的自治权利得以确认,土著政府被描绘为加拿大三级政府中的一级,土著民族的“语言、文化、经济、土著地位、土著机构及传统”要得到保存。
这样,经过土著民族近20年的努力,土著民族自治由1980年代初期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变成90年代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加拿大政策。
可以说,1992年夏洛特城协议为土著民族自治运动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从而大大加速了土著民族自治的进程。
(三)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实施加拿大土著自治政策的制订进程缓慢,其实施更是举步维艰。
因为这涉及到加拿大社会方方面面的各种关系,诸如联邦与土著民族、省政府与土著民族、省政府与联邦政府及土著民族各部族之间等。
这种关系涉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令人难以想象。
不过,土著民族并没有因此却步,加拿大政府也作出了各种努力,终于使土著自治一步一步地取得了进展。
土著自治运动在经历了早期的尝试和种种努力之后,在90年代蓬勃发展起来。
仅1993年一年,加拿大政府就与土著民族签订了四个终结性自治协议:(1)Teslin Tlingit议事会自治协议;(2)Champagne与Aishihik第一民族自治协议;(3)Nacho Nyak Dun第一民族自治协议;(4)Vuntut Gwitchin第一民族自治协议(上述协议都于1995年生效)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