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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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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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
问题七:制种企业销售种子符合 什么条件免征增值税?
答:一是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 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 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是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 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 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上述两种防范属 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 规定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农业 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 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具体都指哪些业务?
答: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 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 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 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 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 产的农业产品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 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 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 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 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 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 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 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血脉,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我国不断推出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回应农业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税负逐渐增加,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政府出台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三、政策内容1.农业生产税减免政府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减免。

这一政策可以降低农民购买农资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农业收入税减免农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相对较低,但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政府还对农民所得减免一定的税款。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3.农业土地税减免政府对农业土地的征收和使用等方面的税收也予以减免。

这一政策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4.其他税收减免政府还对农村稳定发展所需的基础建设、耕地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税收予以减免。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四、实施效果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农资和耕种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其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强了农村经济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培训等方面,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促进了农产品的良性循环。

农民的税负减轻后,他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提升。

五、存在的问题尽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农产品加工流通一、货物与劳务税(一)自产农产品。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农业税收减免

农业税收减免

农业税收减免农业税收减免是指国家针对农业经营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缴纳的税收进行减免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背景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农民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周期性和风险性,农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较重,给农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政策内容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下列方面:1. 农业用地税收减免国家对农业用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免,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鼓励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

减免的具体幅度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和农业生产情况等因素确定。

2. 农产品销售税收减免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国家对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减免。

这一政策措施可以降低农产品的销售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3. 农资购置税收减免国家对农民购置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这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

减免的幅度根据农业生产的规模和种类等因素确定。

4. 农业科技研发税收减免为了鼓励农业科技研发,国家对从事农业科技研发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这可以激励农业科技研发人员的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5. 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国家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这可以减轻农民的风险负担,提高农民的保险参与率,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政策影响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农业经营者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

其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可以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

再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可以促进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


其他优惠政策
01
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
农业生产用地成本。
0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活动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03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对企业从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
06
CATALOGUE
完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媒体,广泛宣传农业税收优惠政 策,提高农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和 认知度。
加强政策培训
组织税务人员、农业部门工作人 员和农民代表进行政策培训,确 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内容和执行标准。
目前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不 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民受益程度有限
受益范围有限
目前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部分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节,受 益范围相对有限。
受益程度不高
由于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农民 实际受益程度不高。
受益方式单一
目前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税、免税等方式为主,缺乏其他 形式的政策支持,如贷款优惠、技术支持等。
指国家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 收入而制定的一系列减免税负的政策 措施。
背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保 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农民负 担,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政策目标
01
02
03
促进农业生产
通过减免税负,降低农业 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文章来源:中国涉税鉴证网“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只有遵从相关的税收制度,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详细的解释。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l.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7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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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投创涉农产业享受轻徭薄赋—解读国家涉农税收政策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

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

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

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功倍。

简析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在废止农业税前,根据1993年税制改革规定,我国共开征了24个税种。

但是,如果严格按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那么直接针对第一产业、农业征收的税种应该说不多。

由于国家税收及其税种的设置上并非是以产业的划分为线条或界线的。

因此,分析涉农税收这个问题就不能单单局限于上述四税种。

因为除了这个四税种外的诸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明显针对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设计,但涉及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以及为农业生产供给产前、中和产后劳务和作为经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收益等领域必然要受到国家其他税收政策参与分配和调节。

从这个角度讲,就应该采取打破产业界限的分析方法,而应该把凡是国家开征的所有的只要设计“三农”的税种统统予以归纳分析。

因此可以说,除了已经停征的两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一个很少地方开征的税种(筵席税)、两个涉外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以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4个基本不牵扯到农、林、牧、渔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几乎均触及或延伸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以及为农业产前、中和产后提供商品、服务等诸方面、领域。

它们分别是:在收益环节征收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税;属于对资源性质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特定目的性质的城市维护建设、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属于对财产和行为征税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

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即意味着连同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并废止。

与此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至此,我国对农业或涉农行业、产业征收的税收仍然有十余个。

废止农业税所废止了主要内容建国以来我国对农牧业生产直接征收的税为“三税”和“两附加”。

其征税基本规定如下。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税对象有五类。

分别是:(1)粮食作物收入。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粟谷、豆类及各种杂粮;(2)薯类作物收入。

主要包括红薯和马铃薯;(3)经济作物收入。

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除了粮食和薯类作物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4)园艺作物收入。

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类、苗木、花卉等;(5)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

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胶、生漆、核桃等)和水产收入(水生养殖、谈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农业特产税,其规范的称呼应该叫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

所谓的农业特产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农业税征收品目的习惯叫法,不是一般的特产品收入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中,除了粮、棉、油、麻、糖以外的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为农业特产收入。

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具体包括以下7类收入:(1)烟叶收入。

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收入(烟叶收购单位将收购的烟叶进行复烤取得的收入,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之列);(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畜牧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另规定,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时征收其附加。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全国征收过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业较多的地区。

其他地区不征收牧业税。

牧业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畜牧。

现行涉农税收简介一、烟叶税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温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开征烟叶税。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种植生产烟叶的烟农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只有收购烟叶的单位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从其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个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从具体的规定上看,增值税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涉农经营征收税收。

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而对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农业产品深加工后出售、或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

其中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低税率;对涉农工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

这些工业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

三、营业税营业税,虽然在征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针对第三产业,看似好像与农业无关。

其实对种植业、养殖业等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科技服务等不仅属于第三年业划分的范畴,而且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生产经营利益的一个惠民产业。

因此,国家在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中,就当然、必然的考虑了这些。

只不过采取了例举式的方法予以减免征收营业税。

另外规定,只要缴纳了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一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税自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

其中将农业产品归纳在第一、二类。

列举了对活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征收关税。

五、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暂不涉及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税种主要是针对税法所列举的一切有经营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计的对两个不同经济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实行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起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县以上种子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它于19 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

所谓的城镇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使用税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

其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原则上,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其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

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性质的税收。

其具体的纳税人可分成五种。

即,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我国的印花税共设置了十三个具体征税的细目。

包括;(一)购销合同;(二)加工承揽合同;(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六)货物运输合同;(七)仓储保管合同;(八)借款合同;(九)财产保险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产权转移合同;(十二)营业账簿;(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九、契税契税在我国可谓是一个税种上“老古董”。

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虽然它晚于对农业征税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

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转土地使用权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虽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对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

轻徭薄赋体现在那些涉农税收政策上轻徭薄赋作为一种治税思想不仅在我国古来有之、源源流长,而且也为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

实施上,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设置单独的税种征税的做法在当今世界之林,并不多见。

这也正是我国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因素之一的。

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废止农业税前,总体上说,我国对涉农产业、行业以及领域征收的税负是比较轻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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