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
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什么条款-

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什么条款?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不上网保函、上网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信用证之外,贸易双方还经常用到银行保函。
买方可以凭借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保函,银行受理后向卖方提供一份保函。
这样,卖方就不必担心货款收不回的问题。
银行保函有很多种,但是基本条款都差不多。
那么,银行保函是什么条款?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银行保函是什么条款?1、基本栏目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2、责任条款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
3、保证金额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
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4、有效期即最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
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二、操作银行保函要注意哪些问题?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
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如何玩转工程保函规避风险

如何玩转工程保函规避风险保函作为有效保证收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各国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
然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业主利用保函条款滥用索兑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这次通过实际案例对大家提供有效规避保函风险的具体对策。
一、案情简介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
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
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
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
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
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
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
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滯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
另外,乙公司对甲公司的280万美元认可产值,也只是实际完成项目中的一部分,甲公司已完成却未得到认可的还有约210万美元产值。
基于以上情况,甲公司提出延期预付款保函,甲乙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来解决合同索赔的争议。
然而,乙公司并不接受甲公司的提议,且明确表示,假如甲公司坚持要求额外产值索赔,那么甲公司在退回多余的预付款后,双方可按照签订的合同各自进行索赔。
同时,如果甲公司规定在三天的谈判期限内没有将剩余440万美元的预付款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向银行提出保函索兑。
由于乙公司同时持有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且只给出三天谈判时间,并且甲公司考虑到,可能对于本公司的金融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最终,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现行退还剩余预付款,然后双方再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国际经济贸易中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分析

国际经济贸易中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企业的发展都已经走向国际化,在国际化经济发展中,需要一些担保形式作为合作发展的保证。
在众多的经济保证中,银行的保函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但是银行保函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其运行和发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本文主要对银行保函的应用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银行保函风险防范由于银行保函的形式具有信用度好、收费比较合理、使用比较方便的特点,所以,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它是被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法。
但是,也是由于银行保函要经过的受益人和承包商是在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域,所以,保函的实效比较长、它的种类也比较多、交易金额十分大。
这些因素导致银行保函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
作为国际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应该不对这种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应该掌握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银行保函发展中的风险及其诱因(一)国际市场秩序尚不完善银行保函的发展和运行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都不稳定,国际环境还处于一个比较混换的状态下。
尤其是亚非拉等地,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所以,市场环境也相对不稳定,给银行保函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国际市场欠缺完善的信用制度银行保函的应用和发展需要有一定的信用机制作为保障,但是国际上还没有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建立,对于银行保函的发展还没有良好的保障。
新版本urdg758号虽于2009年7月1日正式运用,但是还有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尚待解决。
(三)招标文件制约银行保函的发展由于招标文件经常出具很多对银行保函的要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比如,受益人向银行所要赔偿的时候,银行可以不寻求承包商的意见,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丧失了自己的应有的申辩的权利。
如果受益人并没有很好信誉保证,随意要求银行进行赔偿办理,那么,对于承包商来说,就存在严重的无理赔偿的风险。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458 1992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编号458 1992INTRODUCTION引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是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和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联合工作组以及为最后定稿而设立的起草小组的工作成果。
本规则旨在于全球范围内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也就是保函、保证或者其他付款承诺,在该承诺项下,当提交书面的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单据后担保人或者出具人即有义务进行付款,而不以基础交易中被担保人是否实际违约为转移。
见索即付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是,只有当被担保人违约时,支用见索即付保函才是适当的。
但是,如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一样,担保人仅仅处理单据,而不考察事实上是否发生了违约。
备用信用证业已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1983年版,第400号出版物)来调整。
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能的金融支持工具,较见索即付保函更为广泛地应用于金融和商业活动中,并且经常涉及到见索即付保函很少遇到的做法和程序(例如,保兑、为银行自身开立、向开立人以外的一方提交单据),从而使得备用信用证更类似于跟单信用证。
因此,虽然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属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范围,可以预见的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将继续使用UCP,因为就备用信用证的特别需求而言,UCP更为详细和适合。
本规则不适用于有条件的保证或者其他从属性的承诺,在该承诺项下担保人仅在被担保人实际违约时才承担付款义务。
上述担保工具被广泛地使用,但是在性质上与见索即付保函不同,不属于本规则调整的范围和目的。
之所以制定本套新规则,是由于1978年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未获得普遍接受。
这一新规则更准确地反映了见索即付保函交易所涉各方的不同利益。
但是,由于第325号出版物继续在某些范围内适用,因此,该出版物在现时仍然有效,以便能够适用于那些更愿意使用该规则的当事人。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 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见索即付保函 (Demand Guarantee)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
URDG758适用于任何在文本中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也可以作为贸易惯例加以应用。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URDG758也适用于保函和反担保函相关方之间持续的交易过程。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包括35个条款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标准模板。
URDG758与URDG458旧规则相比,在保函性质、非单据条件的处理、保函的修改、有关交单方面的规定、单据的审核、不可抗力6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
与URDG458相比,URDG758的主要变化有:1 剔除了“合理时间”和“合理审慎”的条款,以树立见索即付保函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担保人在拒绝不相符索赔时,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并列出所有不符点,否则担保人将丧失声明索赔不相符的权利。
3 保函自开立到失效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出现时,申请人有被告知的权利。
4 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在未明确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情况下的保函失效机制,旨在降低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敞口保函的数量。
5 提供了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标准模板。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在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见索即付一定数额存款必须支付给保函受益者,以保证支付给保函受益者的特定款项或履行义务的单一结算解决方案。
见索即付保函为一种独特的保函,是保函开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是一种有限的财务凭证,可以被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结算解决方案,旨在满足各方的需要。
见索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实际上就是在现行的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客户开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要求、限制和各自的义务。
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见索即付保函涉及金融交易和投资、税务、信用风险控制、客户服务、法律事务以及内部审查等多个层面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以及每一笔保函的保函条款由双方的协议决定,见索即付保函也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而变更,但是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基本规定可以得出,即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规则。
首先,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受益人和开证人。
受益人可以是收保函款项的客户本人、客户的受托方、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
开证人则是向保函受益人发出见索即付保函的客户本人或受他授权的任何人。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必须在开证人的印章日期之后,有效期限的终止日必须在受益人见索之日或受益人指定的任何日期之前。
此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的义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
开证人必须保证保函的应付款项及其它款项在有效期限内及时付款,并按受益人的要求将保函及其相关凭证提交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代表。
受益人必须确认收到保函及其它凭证,以确保保函有效,并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保函要求提出索赔。
在此基础上,双方需要就见索即付保函的具体要求进行更细致的确定,比如在经济上对收款方造成影响的利息及处罚措施,受益人的义务,以及保函内容的规定等。
另外,见索即付保函的双方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有关技术实施方面的规范。
总而言之,见索即付保函是现行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特殊保函。
统一规则就是要求双方就具体要求、责任范围、有效期限、如何提出索赔,以及技术实施等方面订立协议,保障双方的利益。
见索即付保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见 索 即 付 保 函属 于保 函 的 一 种 , 性 质 上 来 看 , 索 即 付 保 从 见
函 属 于 独立 性 保 函 。 谓 独 立 性 保 函是 指 作 为 一 项 自足性 契 约 而 所 独 立 于基 础 合 约 的 、 函 开立 人 承 担 第 一性 支 付 或 赔 偿 责 任 的 保 保
见索即付保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口 魏 敏
保 证 申请 人 按 照 合 同条 款 履 行 各 项合 同义 务 , 则 即 由保 函 开立 否
人 向受 益人 承 担 赔付 责 任 的 书 面 保证 文 件 。②
( ) 付款保函。 三 预
预 付 款 保 函 是 指 保 函开 立 人 应 申请 人 的 要 求 向 受 益 人 开 出 的 , 证 在 申请 人 不按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未 将 受 益 人 预付 给 保 也 申请 人 的任 何 金 额 以其 他 方 式 偿 还 时 , 由保 函 开 立人 向受 益人 赔 付 一定 款项 的书 面保 证 文 件 。@
二 、 索 即付保 函 的分类 见
依 照不 同标 准 , 索 即付 保 函可 以 做 多 种分 类 。按 其 在 实 践 见 中 的不 同用 途 , 我们 将见 索 即付 保 函做 如 下划 分 :
保 函对 受 益 人 应 提 交 的 索 赔 证 明 文件 只具 有 书 面形 式 的要 求 。 只 要 受 益 人 提 交 的索 赔 文 件 表 面 上 符合 保 函 的要 求 , 函开 立 人 就 保 应 承 担 绝 对 的付 款 责 任 ; 三 , 函 开立 人 承 担第 一 性 的 担 保 责 第 保 任 , 非 从 属 性 担 保 保证 人 承 担 的补 充 责 任 。 而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融资人和投资人在融资交易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为双方融资提供了更安全的保护,也使得融资双方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服务,由央行发布,致力于实现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金融产品,它可以被定义为“由融资人委托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义务在融资人违反其承诺时及时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的保函”。
当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的条款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时,保函保证人有义务按照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支付应付款项,从而使投资人能够及时获得融资本息。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目的1、促进金融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旨在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的金融环境,使双方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
2、维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也可以让融资人更好地把握融资机会,更加放心地进行融资活动。
3、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
见索即付保函有助于实现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使投资者有更好的投资保障,从而避免受到融资人违约行为的影响。
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包括:(1)保证人的资格要求;(2)保函内容的规范;(3)见索即付保函的办理流程;(4)见索即付保函的违约责任;(5)等。
根据上述条款,融资双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融资合同的约定,以更好地维护彼此的权益。
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意义1、促进融资安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使得融资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且有强大的约束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的融资安全。
2、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
见索即付保函的出现,使得融资双方可以更加相信彼此,从而有效地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使融资活动更加顺畅。
3、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见索即付保函名词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名词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工具。
该保函是在买卖双方达成合同后,买方委托银行向卖方出具的一份保证书,以确保在交货之前,买方能够按时支付货款。
在见索即付保函中,买方的银行(即开证行)承诺在收到卖方的符合条件的索赔要求之后,即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意味着卖方无需等待买方收货或履行其他条件,便可通过向银行出具符合要求的文件来获得付款。
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主要好处是保证了卖方在交货前能够及时获得货款,减少了交易风险。
对于买方来说,这也是一种向卖方展示诚意和支付能力的方式,有利于建立信任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信任度不高,或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
2. 买方需要获得特定货物的所有权,以便在遇到质量或其他问题时能够有效索赔。
3. 卖方要求买方在交货之前支付货款,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见索即付保函只是一种支付保证工具,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数量或其他事项的担保。
因此,在开立保函之前,买卖双方
需要明确约定保函的条件和要求,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符合要求,以免发生争议。
同时,买方在银行承诺支付款项之前,也应对卖方提供的文件进行仔细审查,以保证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之,见索即付保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支付保证方式。
它能够有效减少交易风险,建立信任关系,并为双方提供一种安全、便捷的贸易交易方式。
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与信用证的异同
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与信用证的异同模板一:说明文风格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与信用证的异同进行详细说明。
二、见索即付保函1. 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开立,保证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2. 适用范围: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大额贸易、对卖方信用较为不确定的情况。
3. 工作原理:a. 申请开立:卖方向保险公司或银行提出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b. 开立保函:保险公司或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时发布见索即付保函。
c. 履约要求:受益人在符合保函约定的条件后,向保险公司或银行提出索赔要求。
d. 支付赔偿:保险公司或银行在受到索赔要求后,根据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额。
三、信用证1. 定义:信用证是一种购销双方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方式,由买方在开证银行开立,保证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
2. 适用范围: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对买方信用较为不确定的情况,或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风险的交易。
3. 工作原理:a. 买方开证:买方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向卖方传达相关信息。
b. 卖方装运:卖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下进行货物装运,并提供相关单据给开证银行。
c. 付款要求:卖方将相关单据交给开证银行,并要求付款。
d. 支付货款:开证银行在收到相关单据后,符合信用证条件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四、异同点比较1. 支付条件:见索即付保函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额,而信用证则是在符合条件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2. 申请方不同:见索即付保函由卖方申请开立,而信用证则由买方委托开证银行开立。
3. 使用范围不同: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对卖方信用较为不确定的情况,而信用证适用于对买方信用较为不确定或交易风险较高的情况。
附件:1. 见索即付保函示例2. 信用证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见索即付保函:Standby Letter of Credit(SBLC),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保证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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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 言:本文主要根据国际部近两年多来审阅的中行、建行、渣打银行等多个银行的格式,分析过各格式的异同后,在深刻学习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格式(“URDG 458”)》基础上,就见索即付保函格式中的主要风险点根据URDG 458作一释析,以期在实务中进行防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也请大家一起研究见索即付保函中的种种风险,有好的体会大家一起分享。
一、见索即付保函基本常识介绍:
1、保函的目的和手段: 目的:违约发生时的补偿工具和惩罚手段。 手段或方式:银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进行保函项下的付款。 2、保函的调整对象: 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银行”)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 3、保函的分类: 3.1 保函从目的来分,主要分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种。 从主流来讲,这种划分方式是根据包含的不同目的而产生的;不过,银行和国际结算界部分专家认为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外管局为了管理上的需要,我们姑且不论为什么这么划分,这不是我们的重点。 融资性保函: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保函作为为了融资、拆借而开具的保函,和我们的实务没什么联系,略过不提,单表非融资性保函。 非融资性保函:在国际上最常见的领域不外乎三种:1是涉外国际工程服务;2是国际贸易;3是船舶建造工程。保函的格式千百种,国际工程服务主要采用以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格式为蓝本的格式;而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保函格式主要以为ICC发布的保函格式为基础;船舶建造保函种类繁多,集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独立保函与随船舶建造进度和质量而行的包括质量保函、履约保函的从属性保函之大成。
3.2 从保函和基础合同的关系来分,又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 独立性保函:基于基础商业合约,但自身效力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申请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抗辩,反对银行付款。银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提交了表面与保函条款一致的书面索偿要求或保函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银行处理的是书面文件,对基础合同本身的执行情况、是否实际违约概不负责。银行只关心索偿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应该卷入索偿是否合理的纠纷中去。 从属性保函:通常在申请人提出支持不付款的抗辩证据和理由时,银行即可以不付款,直待争议解决或诉讼结束。目前使用的不多,造船类保函、质量保函是一种。 我们最常见的保函即是国际工程服务类的保函,多属独立性保函。需要说的是,尽管各个银行都有不同的保函格式,但是,只要抓住保函格式中的几个主要风险点,采用哪个银行的格式都无所谓,在我们接触最多的渣打、中行、建行,这几个银行中,我认为建行的格式是最值得使用和研究的,主要是因为建行的格式从保函要件包括使用法律、管辖权等写的比较详尽,尤其是对受益人索偿要件要求比较高,建设银行还有特色的“鉴定条款”,防止受益人诈骗,这是开征银行对申请人(客户)的负责任态度的体现;而在银行实务中,由于银行把自己利益放在第一位、希望将风险降至最低的原因,银行更愿意索偿要件越简单、越和基础合同没有关系越好,因为如果索偿条件写得太细,银行势必会卷进受益人和申请人时间关于合同或履约的执行情况的纠纷之中,这也是为什么有的银行甚至会开出“不必任何书面索偿文档/信函”的保函。 4、调整保函关系的国内法律或国际通行的保函商事惯例: 由于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对此进行判定。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作“ICC”)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简称URDG 458,有时候也称ICC 458。 URDG 458不仅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国际借贷、项目融资、工程承包、招投标、租赁、劳务输出及技术合作的企业提供了从事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统一规则,而且为律师、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了解决相关争议的理论依据。 5、为什么叫“见索即付保函”? 由于国际工程服务不能像国际贸易提交装运单据、提单等双方一致认可的证明义务完成的书面单据,也无法找出能客观合理地反映出履约真相之索赔文件,更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可为业主和承包方所共同接受的、能充分体现出某种行为的发生与不发生,某种事实的成立与不成立、某种义务的完成与未完成这么一种单据来作为保函项下提出索赔的依凭文件;而且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也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因为如果一旦和基础合同扯上关系,银行就势必须要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由于上述原因,为了便于操作,通用做法是只要受益人索偿,提交书面声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后,银行不必征询申请人或采取其他验证/考证措施,即会付款。这也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实务渊源。
我们接触到的国际工程服务下的保函绝大多数属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保函,索赔条件一般只有书面陈述(对申请人违约的陈述),一旦受益人索偿,申请人不能采取任何抗辩措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银行付款给受益人,最后根据受益人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采取诉讼等法律补救手段,因对申请人风险过大,所以,很多专家都把这类保函戏称为 “自杀性保函”,当然,是从申请人角度出发的。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1、保函的独立性: 理论依据:URDG458第2条 (b) Guarantees by their nature are separate transactions from the contract(s) or tender conditions on which they may be based, and Guarantors are in no way concerned with or bound by such contract(s), or tender conditions, despite the inclusion of a reference to them in the Guarantee. The duty of a Guarantor under a Guarantee is to pay the sum or sums therein stated on the presentation of a written demand for payment and other documents specified in the Guarantee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Guarantee. 大意: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或投标条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条件的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条件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 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基础合同之影响或制约。 须知:保函调整的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和申请人无关。保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基础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见索即付,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2、保函的无条件性: 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 3、保函的不可转让性: 理论依据:URDG 458 Article 4 The Beneficiary's right to make a demand under a Guarantee is not assignable unless expressly stated in the Guarantee or in an amendment thereto. 即除非在保函或其修改书中另有明确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偿的权力不可转让。 所以,一般情况下,保函是不可转让的。 4、保函的不可撤销性: 理论依据:URDG 458 Article 5 All Guarantees and Counter-Guarantees are irrevocable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大意:除非另有指示,所有保函和反担保均不可撤消。 所以,一般情况下,保函是不可撤销的。
三、保函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1、保函的生效时间: 理论依据:URDG 458 Article 6 A Guarantee enters into effect as from the date of its issue unless its terms expressly provide that such entry into effect is to be at a later date or is to be subject to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Guarantee and determinable by the Guarantor on the basis of any documents therein specified. 大意: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除非其条款中明确规定其后某一日期生效,或其生效应依据保函中规定的条件,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
据此,一般来说,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但是,保函生效可以在未来的某个确认的日期,也可依附合同生效之类的事实要件而生效。 我们建议订入如下条款: This guarantee shall come into effect on ___(某具体日期) or the signature date of the proposed contract (tender no._____), whichever is later. 2、保函索偿要件: 理论依据:URDG 458 URDG 458第二十条 关于保函沉没要件: A.保函项下的任何沉没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在保函可能规定的其他单据之外)附一书面声明(不论含在索赔书中或含在随付索赔书的一份或数份在索赔书中提及的独立单据中),说明: i.委托人在相关合同项下不履行其责任,或,如为投标保函,违反投标条件;及 ii.委托人有何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