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一)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引言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相互交流、合作、参与共同决策的一种方式。
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环境治理的必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也得到了更加重视。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 公众权益优先:公众参与应当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2. 透明度:公众应当获得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环境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等。
3. 及早参与:公众参与应当从环境决策的早期阶段开始,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4. 协商和合作:政府和公众应当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寻求共识,实现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包括:公示和公告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当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开。
相关信息可以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参与。
公众听证会在某些重大环保决策中,可以组织公众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学者就环保决策进行意见交流和讨论。
公众听证会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使公众能够更好地表达意见和建议。
公众投诉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向有关环保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和机制,及时处理并回应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参与评估和审核环境评估和审核是环境决策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公众有权参与环境评估和审核的过程。
公众可以提供环境数据、参与环境调查,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和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公众参与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挑战,包括:1. 信息不对称:有些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相关信息不充分或者不公开,导致公众无法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摘要]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学者们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这影响到了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参与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造成人们对公众参与原则认识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该原则理论基础的研究明显阙如。
文章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作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理论基础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称谓目前尚不统一,有学者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有学者谓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或“环境民主原则”。
尽管如此,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全过程的积极参加。
而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原则是否应该列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厉行环境保护虽已逾几十载、环境却仍呈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今天,对此进行追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是目前环境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分歧甚大。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究竟何在?笔者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希冀能抛砖引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社会学理论基础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构建的“社会转型”理论,对社会学的发展无疑贡献殊大。
在社会学中,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或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
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促成的。
而所谓转型时期,就是指传统的被打破,而新的没有确立这一时期,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意味的是传统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等出现裂痕、瓦解、重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的社会变迁时期。
一言以蔽之,社会转型是社会中的旧因素与新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摘要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公众对有关问题还缺乏比较深入的了解,为了加强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增强危机感,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风气,公众参与原则应运而生。
然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并没有最初想的那般如意。
政府该如何主导,公众该如何参与,将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关键字环保法原则政府主导公民参与不足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述1.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出现的背景现代的公众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当做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要素来看待。
出于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需求,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近乎掠夺,从而是环境质量恶化。
尤其是在新中国发展的初期,经济虽然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恶化,更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开始了反思。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所以,环境危机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公众的合作。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指导。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
2.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3.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有三个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
其中公共信托理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
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
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
浅谈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1)

浅谈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黄莉敏(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摘 要 环境规划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环境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论述环境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环境规划 公众参与 措施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064(2005)03-0064-03 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一定时期内环境资源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跨世纪宏伟目标的确立及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我国的环境规划面临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划理论,丰富环境规划内容,采取新的方法和手段,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有效地管理资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跨世纪的宏伟蓝图。
由于环境规划涉及面较广,本文就选择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众参与,进行讨论。
1 公众参与的概念所谓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参与指关心或参加某种过程或活动。
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当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众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权。
我们提倡公众参与,是因为中国发展观与执政观的不断进步,是因为中国民主法制与政治文明的逐步成熟。
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规划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该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国情、职能及工作需要的不同,因而他们与公众的交流方式也不同。
但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应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相互借鉴,只有这样,才能将环境规划制定的更完善。
2 公众参与环境规划的作用(1)公众参与环境规划能增加公众对环境规划的了解。
如果把环境规划视为一项“产品”,那么公众就是该项“产品”的最终“用户”。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p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自我调控的、对发展后果负责的发展,它要求赋予法律主体以多种权利、自由及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实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价值观与要求的体现。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方向,它包含了人与环境的和谐、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和谐。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各异,有些地区只有长期居住才会掌握真实情况。
因此,信息成本相当高昂,如果决策错误影响面又非常之深广,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
1.2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是对国家环境管理活动实现监督的有效途径。
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多元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任何国家都还没有可以将环境资源管理的所有方面囊括至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的作法。
在公共权力设置过程中,如将同一类权力分散于多个公共权力机构时,极易造成机构之间的竞争,其负面效应是各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去追求短期效益,无法实现其权力的真正目的,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
正因如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为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制约机制尤为重要。
通过公众参与建立起来的公众监督机制,是防止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防止因行政主体权力竞争而导致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悲剧的良好方式。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2.1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公众参与的范围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
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机关,只要它的行为属于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为,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其中去,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
法国的《环境法典》也规定,国家、地区、省、市镇、公有机构、合资企业在从事涉及全国利益的大型公共治理项目时,在该项目的制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的公众审议,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影响,并参与到其决策中去。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摘要: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事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环境问题得以改善和解决的有效途径,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机制。
Abstract:关键词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key words目录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 (1)二、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1)(一)、环境公众财产理论 (2)(二)、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 (2)(三)、公民环境权 (2)三、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 (3)四、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 (4)五、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机制 (5)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过程中,积极鼓励、支持和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参与来保障环境权益和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平等、有效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参与决策和监督评估,具体形式可以是公众听证会、公众座谈会、社区意见征集、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制定,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划、环境监管和环境治理等。
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众具有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环境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建议,降低决策的盲目性和错误性。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决策对公众具有直接的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提供合法性的保障,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正当期望。
公众参与还可以促进决策的可持续性,使其能够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防护的有效性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可以监督环境决策的实施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促使环境防护的落实和改进。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责任感,通过参与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政府在环境决策中拥有重要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环境决策的影响。
其次是公众参与能力和意愿的不足。
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专业能力和参与意愿存在差异,很多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和兴趣,容易被利益集团左右。
再次是参与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公众参与过程被操控、决策结果被预设的情况,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理论基础初探(一)
摘要]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学者们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这影响到了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参与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造成人们对公众参与原则认识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该原则理论基础的研究明显阙如。
文章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作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理论基础
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称谓目前尚不统一,有学者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有学者谓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或“环境民主原则”。
尽管如此,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全过程的积极参加。
而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原则是否应该列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厉行环境保护虽已逾几十载、环境却仍呈进一步恶化趋势的今天,对此进行追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是目前环境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分歧甚大。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究竟何在?笔者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希冀能抛砖引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社会学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构建的“社会转型”理论,对社会学的发展无疑贡献殊大。
在社会学中,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或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
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促成的。
而所谓转型时期,就是指传统的被打破,而新的没有确立这一时期,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意味的是传统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等出现裂痕、瓦解、重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或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的社会变迁时期。
一言以蔽之,社会转型是社会中的旧因素与新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
按照社会转型理论,社会结构的转型势必会引起社会分化和人们行为的无序。
消解这些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因应各阶层日益增强的政治参与愿望,拓宽参与的渠道,改变转型时期“民主不足”的状态。
现在,我们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影响广泛而意义深远的社会变迁。
只要翻阅近几十年来的文献资料,我们就不难发现“社会转型”这一概念被频繁地加以使用,这表明我国的确正处于一种不同寻常的变化之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朝纵深方向发展。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实现关乎全局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转变,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之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展开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也持续地进行着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意图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受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合力作用的引发和推动,“中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
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
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实现现代化的因素并非与自身文化传统的完全决裂,而是社会结构的转型”。
我国社会经历过三次社会转型,目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世纪前就已开始的社会变迁的迁延与拓展。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社会变化是如此的巨大和激烈,以致影响到了被裹挟于这股激流中的每一个普通大众,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表现为: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化;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等等。
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不可逆转地加速分化,包括阶层分化、利益分化、组织分化、区域分化和观念分化等。
首先,经济市场化导致了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
一方面,经济市
场化不仅促成了原有阶层的内部分化,如农民分化为农村农业劳动者、农村基层管理者、农村集体企业劳动者、农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农村雇佣工人、农村私营企业主、农村个体劳动者、城镇农民工等8个阶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力量又催生、衍化出了许多新兴的社会阶层,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企业经营者等,从而使传统的简单社会构成发生了变化,打破了传统阶级划分和身份确认的格局。
这种内外的双重分化,使我国的社会阶层呈现出多元性。
其次,经济上,社会双轨现象的存在,使我国的不同地区间、阶层间、阶层与个体问出现了利益分化。
最后,社会的重大分化解组,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
在我国,一些传统固有的主流价值观念,如“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义利观等,受到巨大的冲击而分崩离析,体现利益诉求、个性自由、平等开放、自主自律、竞争参与等内容的新型价值观念逐渐得以树立。
较之传统社会,转型时期所凸显出的一系列变化,使人生发沧海桑田之感。
转型时期的变化是如此的巨大,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环境保护领域也自概莫能外。
其实,环境保护史就是一部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历史,是一部衡平各方利益的历史。
环境保护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是否妥善地实现了这两组关系之间的和谐。
而在如何看待环境与发展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利益的不一致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分化的客观存在,这种分歧表现得犹如天堑般难以逾越。
一方面,受国家发展政策的影响,产生了区域分化,而各区域的利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东部经济高速发展是建立在牺牲中西部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是对中西部资源的一种掠夺。
时下为各界广为称道的南水北调工程,也势必会对南方的生态造成较大的破坏。
那么这些区域是否应为生态破坏而支付相应的生态补偿费呢?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在现实中,饱受生态破坏之苦的区域主张生态补偿的呼声甚高,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却未能为其提供主张环境权益的渠道和途径。
另一方面,由于阶层、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分化,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显得更为纷纭复杂。
追求经济利益者不惜牺牲环境以换取经济增长,环保论者则坚持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而主张遏制经济发展。
这些争论却未能在体制内展开,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日趋尖锐。
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2001年就超过了40万件。
大量的环境纠纷长期都得不到合理妥善的解决,群众被迫采取自力救济的途径参与环境保护,导致抗争走向街头,这不仅造成了受害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而且也危及到一些地方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维持。
如何消解以上的分歧与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这确实是需要我们审慎对待的问题。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笔者认为,面对这些纷争的理性做法应该是对其加以疏导,而其前提是应该让人们都能够参与到环保中来。
环境法应该为人们提供一个自由主张环境权益的平台,为各方提供沟通和协商的机会,使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协调。
让公众能够参与环境法的制定、环保决策、环境纠纷的解决等环保全过程,从而将体制外的冲突纳入体制内予以消解。
这也就是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价值之一。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民主是政治学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的Demos和Kratia,意指“人民的统治”。
在当代,民主的概念已经遭到滥用,该术语已经丢失了它原本具有的明确含义,即民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方法,使人们得以用一种和平的方式调整政府以符合多数之意志。
从严格意义上说,“民主所指涉的乃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
要让政府决策不至于偏离多数人的意志,民主是不可或缺的。
而参与是民主的核心概念,强调公民的参与应该是民主的应有之义。
参与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
参与的质量和程度是评价政治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