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侯-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征侯-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征侯-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 aircraf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air transportation serious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air transport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或《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 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2.9

人员轻伤 injury

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发[19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注:本标准所指人员轻伤不适用于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等情况。

2.10

跑道侵入 runway incursion

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

——A类:间隔减小以至于双方必需采取极度措施,勉强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B类:间隔缩小至存在显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关键时刻采取纠正或避让措施才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C类:有充足的时间和(或)距离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D类:符合跑道侵入的定义但不会立即产生安全后果的跑道侵入;

——E类:信息不足无法做出结论,或证据矛盾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 DOC9870 AN/463 防止跑道侵入手册]

2.11

飞行时间 flight tim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依靠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2.12

飞行中 in flight

自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止的过程。

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3.1 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发生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大于90(含)的飞行冲突,详见附录A。

3.2 几近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

3.3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中断起飞(不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

3.4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飞(不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

3.5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着陆或尝试着陆(不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

3.6 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

3.7 航空器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

3.8 飞行机组成员需要紧急使用氧气的情况。

3.9 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损坏或发动机解体,包括非包容性涡轮发动机失效。

3.10 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3.11 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丧失工作能力。

3.12 因燃油量不足,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

3.13 A类跑道侵入。

3.14 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冲出、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3.15 系统故障、天气现象或在批准的包线外飞行等足以导致航空器操纵困难的情况。

3.16 飞行中,必需的飞行引导与导航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3.17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典型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参见附录B。

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4.1 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发生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介于75(含)至89(含)之间,详见附录A。

4.2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航空器进入非侵入区(NTZ),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4.3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机组没有正确执行离场或者复飞程序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者管制员错误的离场或复飞指令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4.4 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

4.5 未取下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而起飞。

4.6 航空器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 m以下。

4.7 起落架机轮(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除外)。

4.8 航空器在着陆时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G 值),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

4.9 B类跑道侵入。

4.10 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4.11 飞行中,任意一台发动机停车。

4.12 仪表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 m以下复飞。

4.13 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10 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3 min(含)以上。

4.14 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4.15 迷航。

4.16 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

4.17 航空器部件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4.18 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4.19 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或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4.20 飞行中遭雷击、电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导致航空器受损。

4.21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或其他物体刮碰,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或人员轻伤。

4.22 由于货舱的货物、邮件、行李、集装器等的装载与固定等原因,导致航空器重心改变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或航空器受损。

4.23 货物、邮件、行李重量计算或输入与实际不符,影响正常飞行操纵。

4.24 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但未达到3.2的情况。

4.25 危险品破损、溢出、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整等情况,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4.26 飞行时间内,餐车、储物柜等客舱内设备、行李或其他物品滑出或跌落,造成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4.27 飞行中,遇有颠簸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轻伤。

4.28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5.1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起飞或着陆。

5.2 冲出、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3 落错机场、跑道。

5.4 未放起落架着陆。

5.5 迫降。

5.6 迷航。

5.7 飞行中挂碰障碍物,造成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8 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丧失工作能力。

5.9 飞行中遇颠簸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10 飞行时间内,航空器起火,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11 飞行中未经批准进入(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5.12 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外部舱门或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严重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5.13 飞行中遭雷击、电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导致航空器受损。

5.14 飞行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

5.15 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状态(特定训练科目除外)。

5.16 飞行中发动机停车。

5.17 飞行中失去全部电源。

5.18 因天气现象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5.19 未取下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而起飞。

5.20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进入仪表气象条件。

5.21 同场训练飞行中,在指挥员无指令的情况下后机超越前机。

5.22 训练飞行中,两机垂直间隔小于50 m,水平间隔小于200 m的危险接近。

5.23 带外载荷飞行操纵不当,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24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5.25 直升机在高度300 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5.26 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大于30 min,并造成其他航空器调整、避让(特殊要求除外)。

5.27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6.1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刮碰造成航空器受损。

6.2 航空器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造成自身或其他航空器受损。

6.3 外来物造成航空器受损(轮胎扎伤除外)。

6.4 加油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5 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或因航油溢出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6 车辆、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7 载运的物品起火、爆炸、外泄造成航空器受损。

6.8 工作人员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6.9 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6.10 类似上述条款的导致航空器受损的其他事件。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当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小于其规定间隔,构成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

发生小于规定间隔事件时,危险指数累加计算,即危险指数应为表A.1中垂直间隔(A)、水平间隔(B)、接近率(C)、航迹夹角(D)与人员状态(E)的危险指数之和。危险指数大于等于90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危险指数75(含)~89(含)为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见表A.1。

雷达管制区以雷达记录数据为准,非雷达管制区采用QAR等数据计算。

表A.1

小于雷达间隔

1、垂直间隔(A)m

飞行高度大于12 500 m 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8 400 m至12 500 m(含) 危险指数 0<A≤100 35 0<A≤50 35

100<A≤200 27 50<A≤100 27

200<A≤300 22 100<A≤150 22

300<A≤400 18 150<A≤200 18

400<A≤540 15 200<A≤240 15

飞行高度6 000 m至8 400 m(含)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低于6 000 m(含) 危险指数 0<A≤50 30 0<A≤50 28

50<A≤100 20 50<A≤100 18

100<A≤150 15 100<A≤150 13

150<A≤200 12 150<A≤200 10

200<A≤240 10 200<A≤240 8

2、水平间隔(B)km

飞行高度大于6 000 m 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低于6 000 m(含) 危险指数 B<1 35 B<1 35

1≤B<2 30 1≤B<2 30

2≤B<3 26 2≤B<3 26

3≤B<4 23 3≤B<4 23

4≤B<5 21 4≤B<5 21

5≤B<6 20 5≤B<6 20

表A.1(续)

2、水平间隔(B)km

飞行高度大于6 000 m 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低于6 000 m(含) 危险指数 6≤B<7 19

7≤B<8 18

8≤B<9 17

9≤B<10 16

3、接近率(C) km/h 危险指数

4、航迹夹角(D) 危险指数

C>1 300 15 飞行航迹相对(D≥135°) 15 560≤C≤1 300 10 飞行航迹交叉(45°≤D<135°) 12

190≤C<560 6 飞行航迹顺向(D<45°) 5 C<190 4 分散飞行(无交叉) 0

5、人员状态(E) 危险指数

失控 15

小于规定间隔后采取纠正措施 10

小于规定间隔前采取纠正措施 5

发生小于规定尾流间隔事件时,危险指数大于等于90属于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危险指数75(含)~ 89(含)为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见表A.2。

表A.2

小于尾流间隔 (F) km

违反6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违反12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F<3 90 F<6 90 3≤F≤4.5 75 6≤F≤9 75

4.5<F<6 35 9<F<12 35

违反8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违反13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F<4 90 F<6.5 90

4≤F≤6 75 6.5≤F≤9.75 75

6<F<8 35 9.75<F<13 35 违反10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违反15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F<5 90 F<7.5 90 5≤F≤7.5 75 7.5≤F≤11.25 75

7.5<F<10 35 11.25<F<15 3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以下为典型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示例1:飞行中挂碰障碍物。

示例2:低于安全高度,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开地形或障碍物。

示例3:落错机场、跑道。

示例4:航空器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37 km/h至初始爬升过程中发动机停车。

示例5:飞行中,三发(含)以上航空器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示例6:驾驶舱、客舱、货舱、起落架舱、电子舱起火冒烟(因刹车引起的轮毂冒烟除外)。

示例7:发动机、APU起火。

示例8:在6 000 m(含)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

示例9: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在飞行中两套液压系统失效;具有两套(含)以下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统飞行。

示例10:航空器迫降。

示例11:起落架机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示例12:飞行中发生航空器失速或飘摆。

示例13:飞行中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及发生非指令性安定面配平。

示例14: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示例15:飞行中进入积雨云、浓积云,遇颠簸、严重风切变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16:飞行中发动机脱落或反推打开(正常使用除外)。

示例17:在不满足条件的跑道上起飞、中断起飞或着陆。

示例18:航空器未按规定进行除、防冰等除、防污染作业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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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4_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_V5R10【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1 1机务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1.1厦航飞机维修工程部和各飞机维修单位培训部门必须建立维修系统的各类人员技术档案。 1.2机务培训部门负责飞机维修工程部各部门的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1.3各飞机维修单位/航线委托维修单位的培训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1.4技术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人员技术档案的类别,主动收集归档材料,及时充实和修改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档案材料,职工本人有义务提供技术档案所涉及的归档材料。 2机务人员技术档案的建立 2.1人员技术档案是维修系统各类人员技术状态的客观记录。个人技术档案应包括: a)人员基本情况(含现任职务或工作范围); b)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c)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d)参加过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记录(如有); e)工作奖惩记录。 2.2技术档案可采用文档或电子两种方式,其内容等效;文档版规格和电子版页面设置均为A4。 3机务人员技术档案的更新 3.1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将收集的材料,按档案类别进行管理,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涉及人员变动时,机务培训部门应及时对技术档案进行更新。 3.2维修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及时将培训单位所发培训证书(或其它证明)交培训部门登记归档。 3.3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部门应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及时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件。 4机务人员技术档案的保管 4.1人员技术档案(文档)应存放在通风、清洁、适宜温/湿度、防火、防盗、防虫蛀的储存场所。 4.2人员技术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个人技术档案电子版应固定计算机存储,并定期备份。 4.3在厦航维修系统内部人员调动,因工作需要,须按程序进行个人技术档案的移交。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运输航空器的分类

运输航空器的分类 运输航空器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别。 一.根据运输航空器的进近类型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航空器进近分类的规定,即按该型航空器在着陆形态下以最大允许着陆重量进近着陆时失速速度的1.3倍,通常称着陆入口速度(Vat)的不同将航空器分成A、B、C、D、E五类: A类:Vat<91海里/小时(169公里/小时) B类:91海里/小时≤Vat<121海里/小时(224公里/小时) C类:121海里/小时≤Vat<141海里/小时(261公里/小时) D类:141海里/小时≤Vat<166海里/小时(307公里/小时) E类:166海里/小时≤Vat<211海里/小时(391公里/小时) 根据上述国际统一标准,将我国现有运输航空器和部分外国航空公司民用运输航空器分类如下,作为制定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依据,各类航空器在进近着陆中执行相应类别的着陆最低标准。此分类与我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分配巡航高度层和进出走廊口高度的航空器分类不同。 A类:海岛人(Islander),双水獭(Twin Otter),TB20,运5,运12. B类:安24,安26,安30,BAE146-100,冲8(Dash8),空中国王(King Air),麻雀23(Metro-23),萨伯340B(Saab340B),肖特360(Shorts360),夏延ⅢA(CHEYENNAⅢA),运7,雅克42(YAK-42). C类:空中客车(Airbus)A300-600,A310-200,A310-300,安12,波音(Boeing)707-320,B737-200,B737-300,B737-400,B737-500,B747SP,B757-200,B767-200, C-130,DC9,福克100(Fokker100),奖状Ⅵ(CitationⅥ),L-100,里尔喷气55(Learjet55),MD82,伊尔76,运8。 D类:B737-200,B747-400,B767-300,DC10,L-1011,MD11,图154M(TY154M),伊尔62,伊尔86、B777、挑战者(CRJ)、A321。 二.根据使用升限分类 根据使用升限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将飞机分为A、B、C、D、E五类。

飞机维修记录填写规定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规定了各类飞机维修记录(飞机飞行记录本、例行工卡、非例行工卡和工程指令等)的填写要求。 1.2本程序适用于各类飞机维修记录的填写。 2依据文件 2.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飞行记录本”。 2.2《维修管理手册》“维修记录与报告”。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0.7-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3术语和定义 3.1维修记录:对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等不同形式的维修工作的记录。 3.2飞机飞行记录本系统:包括飞行记录本、航线维修记录本和客舱维修记录本。 3.2.1飞行记录本:记录飞机使用时间、燃油/滑油/液压油的补充或添加记录、飞机适航性放行记录等。 3.2.2航线维修记录本(LMR):其记录内容包括机组报告故障、地面维修发现和地面执行的工作项目的描述、处理措施和完成情况说明,它包括维修技术文件清单、推迟维修工作项目单、航线维修报告单和损伤标识图。 3.2.3客舱维修记录本(CMR):其记录内容包括客舱乘务员报告的客舱内服务设施的故障情况、地面发现维修发现和地面执行的工作项目的描述、处理措施和完成情况说明,它由推迟维修工作项目单和客舱维修报告单组成。 4维修记录填写一般要求 4.1维修记录应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力度适中,确保副联清晰显示。 4.2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4.3测试数据应填写实测值,不应使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合格”等字样代替。 4.4无需填写或不适用的记录栏目应用斜杠划掉,或写明“不适用”或“N/A”。 4.5维修记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和授权的人员填写,签名应用全称,并应前后一致,不能代签。 4.6维修记录填写后不应涂改。如需更改应经本人或具有相同资格的授权人用单横线将其划掉后,在附近填写正确内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必检项目还需由授权检验员签署(盖检验章),不能代签。 4.7维修记录中不应填写与实际维护、维修工作无关的内容。 4.8在填写维修记录时要正确、详细填写纠正措施或处理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针对故障所做的隔离、测试等步骤都应体现在维修记录中。 4.9在维修工作中,如果附件测试有明确故障代码信息的,应在维修记录上记录。 4.10维修更换部件时应写明更换原因。 维修标准作业手册 1

事故征候

(一)事故(Accident)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事故的含义包括: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4.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此次作业中所讨论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队事故的各种分类 机场:突发事件——航空器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公司: 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航事故调查主要针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 飞行事故分为: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2012年04月20日巴基斯坦客机航班号为B4-213失事127人全部遇难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马航370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示例: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214号班机发生重大事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论-第二章 第1节 民用航空器的分类和应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分类和应用 (一)课前复习 1.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民用航空可以分为? 2.民航系统由哪三部分构成? (二)新课教学 一、航空器的分类 1.大气层的结构 (1)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①非动力驱动:气球 ②动力驱动:飞艇 (2)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①非动力驱动:风筝、滑翔机 ②动力驱动:飞机、旋翼航空器、扑翼机 <莱特兄弟制作的“飞行者1号”1903年首飞: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驱动)>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按用途可分为航线飞机和通用飞机。 1.航线飞机 航线又称运输机,可分为运输旅客的客机、运送货物的货机和客货兼载的客货两用机。(1)客机: ①按航程可以分为: A.远程客机:航程>8000km B.中程客机:航程:3000~8000km C.短程客机:航程<3000km ②按航发动机类型可以分为:活塞式和喷气式。 ③按航飞行速度可以分为:亚音速飞机和超音速飞机。 ④按机身直径可分为: A.宽体客机:机身直径>3.75m B.窄体客机:机身直径<3.75m (2)货机(了解) (3)客货两用机(了解) 2.通用航空飞机 通用飞机根据不同,可分为公务机、农业机、教练机和多用途轻型机四大类。

三、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概况和要求 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要求是安全、快速、舒适、经济和符合环保要求。 1.安全性 安全是对航空运输的首要要求,保障安全是整个民航系统的首要任务。 2.快速性 自从民航进入喷气式时代以来,干线飞机的速度稳定在800~1000千米/小时的范围内,是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 3.舒适性 如:客舱宽敞、餐饮、娱乐设备 4.经济性 现代飞机采用耗油低、推力大的发动机。大量使用强度大、重量轻的复合材料,改善飞机气动外形。 5.环保要求 飞机的污染主要体现在:噪声污染和排气污染上。

民用航空法模拟试卷

民用航空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_________:( ) A.公司标志 B.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适航标志 2.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3.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_______按照_______对_______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A.承租人、出租人、供货方 B.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 C.承租人、供货方、出租人 D.出租人、供货方、承租人 4.以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中属于出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航空器 B.支付租金 C.通知有关事项 D.返还航空器 5. 以下各组中只有两个不属于航空器的有:( ) A.气球、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 B.飞艇、气垫车、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

C.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 D.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6.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_______并投入营运后,为保持基本安全标准所进行的管理:( ) A.生产许可证 B.适航证 C.型号合格证 D.经营许可证 7.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 ) A.公平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过错责任 8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9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10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2012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 术语和定义 (1)航空器运行阶段 aircraf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serious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5)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6)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三章事故调查员 第四章通知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ICS03.220.50 A 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1—2011 代替 MH/T 2001-2008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2) 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3) 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4)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8)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1章范围中修改了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人员轻伤”和“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将“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修改为“航空器起火冒烟”;删除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进近,并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的示例,将相应内容转至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增加了“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m以下复飞”的内容;修订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修订了“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的内容;修订了“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的内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尔学、熊杰、乔以滨、毛延峰、王浩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 2001—2004、MH/T 2001—2008。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 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1- 2.8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机场的定义及分类(资源借鉴)

机场的定义及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将机场(航空港)定义为: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地面活动而划定的一块地域或水域,包括域内的各种建筑物和设备装置。机场可分为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民用机场主要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此外,还有供飞行培训、飞机研制试飞、航空俱乐部等使用的机场。运输机场的规模较大,功能较全,使用较频繁,知名度也较大。通用机场主要供专业飞行之用,使用场地较小,因此,一般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对场地的要求不高,设备也相对简陋。 机场还可分为: 国际机场:为国际航班出入境而指定的机场,它须有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健康、动植物检疫和类似程序手续的机构。 门户机场:国际航班第一个抵达和最后一个始发地的国际机场。 国内机场:供国内航班使用的机场。 地区机场:经营短程航线的中小城市机场。 轴心机场:有众多进出港航班和高额比例衔接业务量的机场。 备降(用)机场:由于技术等原因预定降落变的不可能或不可取的情况下,飞机可以前往的另一机场。 民用航空的定义、分类和组成 民用航空的定义: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 这个定义明确了民用航空是航空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器界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性质”表明了它和军事航空的不同。 民用航空的分类: 分为两部分。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 商业航空 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它的经营性表明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用系统。尽管航空运输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是较少的,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通用航空 航空运输作为民用航空的一个部分划分出去之后,民用航空的其余部分统称为通用航空,因而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大致分为下列几类: (l)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像出现这样一个行业。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章 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 3、适航性责任; 4、适航管理的宗旨; 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章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第四章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 第五章 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 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 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 第六章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 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 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 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A卷) 姓名: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 1.民用航空器试飞目的: A.为了满足适航和某些特殊要求,针对特定研究。安装组件测试,及航空器性能研究。 B.为了满足适航要求,维护公众利用,而定。 C.为了满足任何排故后的检查、测试、校验要求。 D.为满足排故彻底,可要求的验证飞行。 2.经停站含义: A.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为的国内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B.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C.执管航空器不分维修基地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D.以上都对。 3.下列不属于严重维修差错的是 A.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 B.机动车辆挂碰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损伤。 C.航空器使用失效的三证。 D.在滑跑中,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及其部件受损。 4.航空器上使用失效或复印件“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属于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5.空器完成维修工作,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6.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责任,导致地面试车时航空器发生移动,但未造成 其他后果 A.维修事故症候 B.重大维修事故 C.维修严重差错 D.一般维修事故 7.编制工卡的依据包括。 A.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商提供的各类维修技术文件 B.适航指令 C.运营人自行确定的维修项目 D.以上都要 8.下列哪项不是维修工作单必须内容 A.航空器类型 B.依据文件 C.工作者、批准者 D.航班号、 9.人员技术档案保管。 A.人员技术档案由专人员直保管或带管,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B.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半年。 C.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1年。 D.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个月。 10.维修记录。 A.记载航空器及部件维修有关使用情况和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所需工具设备所做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2008-12-30发布2009-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本标准与MH200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拓展了事故征候标准的涵盖范围,合并了同类条款,即将原标准中的三类合计123条条款划分为运输航空严重 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四类共计40条条款; -----将原标准中的训练(包括运输航空公司训练)飞行事故征候条款,归入通用航空事故征候条款,并不再对通用 航空事故征候划分严重/一般事故征候; -----针对机场活动区非运行阶段发生的航空器受损等不安全事件,增加了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 -----删除了原标准中属违规违章且没有后果的事件; -----本标准中,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条款与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种的15类样例完全一样,并结合我国民航特点, 增加了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 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照明、李继承、乔以滨、徐祥松、 王浩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H 2001-1996; -----MH 2001-2004。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

理论试题(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 1、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3、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4、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5、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6、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7、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单位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信息。 8、局方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工作),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9、民航局支持相关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 10、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除事故信息外,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中有关当事人的(识别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1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13、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

事故症候及差错标准

21.4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MH/T 2001-2008) 21.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1.4.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航空器运行阶段 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2.4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2.5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2.6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2.7航空器损坏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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