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滑翔机、热气球、飞艇和道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定义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s

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2.2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起动动力装置直至到达停机地点关停动力装置的过程。

3飞行事故征候条款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本章所列任何一条,即为飞行事故征候。

3.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3.2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3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数量,航空器起飞。

3.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至航空器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3.5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飞行中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3.6航空器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陆;

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重量。

3.7航空器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陆。

3.8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CDL)规定的标准起飞。

3.9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飞行。

3.10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机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人员扳螺旋桨。

3.11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3.12航空器起动、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

3.13航空器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而受损。

3.14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打坏发动机、螺旋桨或堵塞发动机进气道。

3.15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3.16飞机未松开舵面锁、刹车,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起飞。

3.17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航空器起飞。

3.18航空器的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3.19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中断起飞、小于离地速度离地或在高度50m以下(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在临时机场降落时,高度在10m以下)复飞。

3.20航空器起降过程中偏出路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路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3.21航空器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橇)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撬)触地除外。

3.22

3.23

3.24

3.25航空器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损。

起降过程中轮胎爆破,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

飞机飞行高度在1m~100m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飞行实施过程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失火。

3.26飞行实施过程中机轮脱落。

3.27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起落架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3.28飞行中,维护、检查用的盖板等飞掉并击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

3.29航空器在起飞滑跑开始至着陆滑跑中止期间发动机停车。

3.30具有一套或两套电源、液压、冷气系统(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的航空器,空中一套失效;具有三套(含)以上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套失效。

3.31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紧急下降。

3.32飞机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抖杆状态或速度超过机型结构限制的最大速度。

3.33空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完全失效;但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襟翼失效除外。

3.34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高度。

3.35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积雨云、浓积云,导致操纵困难或航空器机体,设备受损。

3.36航空器飞行中遇颠簸,导致人员受伤或航空器机体、设备受损。

3.37

3.38

3.39

3.40航空器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等,导致航空器机体、设备或发动机损坏,需修复。

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火山灰飘浮区。

航空器在低空进入中度(含)以上风切变,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航空器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3.41航空器飞行中进入禁区、危险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3.42飞行员飞错、管制员给错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间纵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

3.43航空器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航线

3.44给错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资料有误,导致航空器飞错航线。

3.45低于规定的目视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3.46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

3.47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50km以外或偏出规定的空中走廊。

3.48飞行中,航空器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0min以上(通用航空作业飞行除外)。

3.49飞行中发生迷航。

3.50仪表飞行调错导航台(NDB)、仪表着陆系统(ILS)、无线电全向信标台(VOR)的频率或听错导航台的呼号进近。

3.51仪表进近,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400Pa(含)以上或零点高度±30m(含)以上。

3.52仪表飞行违反进离场程序。

3.53仪表进近,未看到跑道(跑道标志)或进近灯光,航空器下降到决断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以下。

3.54飞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m以下。

3.55把公路、河流等认作跑道,飞机起落架放下并且襟翼放到着陆襟翼位置。

3.56落错机场、跑道(包括着陆方向)。

3.57夜航飞行时,由于跑道灯光失效,导致飞机在高度50m以下复飞或着陆。

3.58 II类仪表进近,由于失去引导信号导致飞机在高度50m以下复飞。

3.59低于机场(起降场)、机长或机型的天气标准起飞、着陆。

3.60机长无夜航标准或机场无夜航灯光保障,在日出前或日落后起飞、着陆、通用航空的作业飞行,早于日出前30min(山区日出前20min)或晚于日落时间(山区日落前15min)起飞、着陆。

3.61航空器发生重着陆,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

3.62飞机场外迫降。

3.63飞行中飞行人员擅离岗位让不称职人员进行操纵。

3.64飞行中飞行人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65未按规定视察作业区,进行超低空作业飞行。

3.66低于规定的天气条件进行专业作业飞行。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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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超低空飞行撞障碍物。

超低空飞行,航空器从电线下方穿过。

超低空飞行,航空器机轮或任何部位擦地。

因飞错作业区或空域,造成两架航空器同时在一个作业区或作业空域飞行。

直升机飞行中,旋翼转速低于或高于该机型的旋翼转速限制。

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操纵系统固定插销起飞。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直升机在高度300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3.71直升机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旋翼、尾桨打地或打障碍物。

3.76直升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5m以下。

3.77直机夜间执行海上任务,在着陆平台(甲板)降落过程中,消速后段的飞行高度低于着陆平台(甲板)的高度。

3.78直升机执行海上任务,低于规定的高度从着陆平台(甲板)上空复飞。

3.79直升机执行海上紧急任务,回到海岸时少于15min的剩余燃油量。

3.80直升机在紧急脱钩设备故障时,进行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3.81直升机吊挂飞行,吊索不在正常位置实施起吊作业。

3.82直升机吊挂飞行进入云中。

3.83直升机吊挂飞行,因吊挂物严重旋转、摆动而被迫投掉吊挂物。

3.84直升机吊挂飞行,空中吊挂物撞障碍物。

3.85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3.86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安全事件。

飞行间隔规定(旧,2002年8月1日施行版本)

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则 (2)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图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

民航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一、标题 运营商:大西洋东南公司 航空器型号:EMB-120双螺旋桨引擎客机 国籍:美国 注册号:N256AS 事故等级:重大飞行事故 二、概述: 事故通知:坠机点附近的居民 事故调查组织: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 运营商:大西洋东南公司 航空器的制造厂商、型号及注册号:巴西航空工业公司生产的EMB-120双螺旋桨引擎客机,登记号码为N256AS。 国籍:美国 失事时间:1995年8月21日12时50分左右(报告采用UTC时间,即世界标准时,换算为北京时间的方法为+8个小时,即20时50分左右) 失事地点:卡洛尔县乔治亚乡村 航班类型:国际公共乘客运输、ASA529航班 运载人数飞行员2人、乘务员1人、乘客26人 事故概述1995年8月21日,美国大西洋东南航529航班从亚特兰大起飞后不久高度一万八千英尺,突然左发动机的螺旋桨断裂,飞

机以每分钟两千英尺的下降率急速下坠,机组立即宣告紧急情况并寻找迫降场地,12分种后,飞机以20度下倾角带30度左坡的姿态猛烈接地,滑行360英尺后燃起大火。迫降当时无一人死亡,但不幸的是接后而来的大火造成机上29人中的9人烧伤。 事故后果: 事故等级:重大飞行事故 三、正文 (一)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1)飞行经过:529号航班于12点10分离开亚特兰大机场的空桥区,并于12点23分起飞。原定从亚特兰大哈兹菲尔德-杰克逊国际机场飞到位于密西西比州格尔夫波特的格尔夫波特-拜洛希国际机场。在12点43分25秒位于18,100尺的高空时,左侧引擎的螺旋桨其中一部份叶片失去作用,令整个装置都变形了,也使得引擎舱与机翼侧面扭曲。机长和副机长试图回到亚特兰大机场紧急降落,但下降过于快速使得他们只能降落在西乔治亚机场。不幸地,最后飞机无法继续在空中飞行,所以机组员开始寻找可以紧急迫降的地方。最后在12点52分45秒飞机在卡洛尔县附近坠毁。

目视飞行规则航图符号

8 VFR AERONAUTICAL CHART SYMBOLS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AIRPOR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RADIO AIDS TO NAVIG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AIRSPAC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NAVIGATIONAL AND PROCEDURAL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16 CHART LIMI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TOPOGRAPHIC INFORMATION CULTURE RAILROAD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ROAD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POPULATED PLACES OUTLINE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BOUNDARI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MISCELLANEOUS CULTURAL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HYDROGRAPHY SHORELIN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LAK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RESERVOIR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STREAM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MISCELLANEOUS HYDROGRAPHIC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23 RELIEF CONTOUR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ELEVATION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UNRELIABLE RELIE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SHADED RELIE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AREA RELIEF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MISCELLANEOUS RELIEF FEATUR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民航法飞行规则基本规则直升机飞行专业飞行

(一)民航法部分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 A乘务员; B机长; C旅客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 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5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 )的职责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 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 )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B军航和民航的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C军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A可以自由飞行; B可以按VFR自由飞行; C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 A得到机长的允许; B取得机组的一致同意; C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1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央军委;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 A绝对不得飞入; B符合目视气象条件方可飞入; C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 1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 A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 B能见地标的目视飞行时; C夜间飞行时 14飞行中的航空器能否投掷物品 A不行; B可以,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 C可以,在山区上空时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 A飞行情报服务; B机场保障服务; C导航服务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 A在航图上标明;

5.目视和仪表飞行规则

目视和仪表飞行规则 目视飞行规则 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 实施目视飞行(按目视飞行下最低安全间隔和高度规定)的条件 昼间,飞行高度6000m以下;巡航表速在250km/h以下;云下飞行,低云量不超过3/8; 符合规定的VMC。 目视飞行适用的范围 1.起落航线飞行(不限速) 2.昼间,飞行高度6000m以下 3.巡航表速不大于250km/h 4.通用航空在作业区的飞行 5.执行通用航空任务调机到临时机场的飞行 6.特定目视航线上的飞行(不限速) 目视气象条件VMC 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m,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 高度3000m(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km;3000m以上不得小于5km。 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机场区域内 巡航表速250km/h(含)以下,不得小于100m。 其余按照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航线 巡航表速250km/h(含)以下,通常按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距航线两侧5km地带内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m,山区不得低于300m。其余按照区域内仪表飞行相关规定执行。 目视飞行安全间隔 同航线同高度 250km/h(不含)以下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 250km/h(含)以上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0m。 超越前面的航空器时,应从右侧,保持500m以上侧向间隔超越。 不同高度 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 目视飞行避让规则 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保持500m以上间隔;同高度超越,从右侧,间隔500m。驾驶员从左侧看到应下降,右侧上升。 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xx-02-13 实施日期:20xx-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xx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飞行棋规则

飞行棋规则 由于飞行棋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则,为了统一一下比赛规则,本次比赛将采用以下的规则。 基本规则 每台比赛有四位选手参加,分甲乙两方。甲方为:红和蓝。乙方为:黄和绿。比赛开始,由红方先掷骰子,按逆时针顺序。 起飞 只有在掷得5点或6点后,方可将一枚棋子由“基地”起飞至起飞点。 连投 在比赛中,掷得6点的选手可以连续投掷骰子,直至显示点数不是6点或自己(不包括队友)的飞机已全部到达终点。 迭子 己方(包括自己和队友)的棋子走至同一格内,可迭在一起,这类情况称为“迭子”。 撞子 棋子在行进过程中走至一格时,若已有敌方棋子停留,可将敌方的棋子逐回基地。跳子 棋子在地图行走时,如果停留在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格子,可以向前一个相同颜色格子作跳跃。 飞棋 棋子若行进到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可照虚线箭 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再跳至下一个与棋子颜色相同的格内;若棋子是由上一个颜色相同的格子跳至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内,则棋子照虚线箭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

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棋子就不再移动。 终点 “终点”就是游戏棋子的目的地。当玩家有棋子到达本格时候,表示到达终点,不能再控制该棋子。只有比赛选手掷得的骰子点数等于到终点的格数,才可以直接胜利返回。如果大于,则弹回余下格数。 胜负判定 当甲乙两方有一方的飞机(共八架)全部到达终点后, 比赛结束。该方为胜方,另一方为负方。 新增规则 为了增加比赛的趣味性和竞技性,本次比赛新增了以下一些规则: 掷到6点 当比赛中有选手掷到6点时,该选手可以连投一次或者将连投的机会让给队友,掷骰子的顺序仍为原来的顺序。但是当自己的飞机全部到达终点时,不得将机会让给队友。 迭子 当比赛中有迭子情况出现时,比赛选手在后面的走棋过程中,可以选择走动迭子中的任意几架飞机(但必须包括自己的飞机),但不得将队友的飞机走入自己的安全区。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单架飞机的规则相同。 例如,走棋的选手为红方,迭子中既有红色飞机也有蓝色飞机,则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红方走动单架飞机时相同。 当敌方的棋子正好停留在“迭子”上方时,分两种情况:(1)当敌方棋子少于己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方迭子棋子时,该格上的棋子全部同时返回停机坪。(2)当敌方棋子多于或者等于己方迭子棋子时,己方棋子将全部被逐回停机坪。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 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 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

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 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 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 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人员重伤是指: (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 (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 (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 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 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 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 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 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 5.采取的措施; 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 第九条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

机场和航空公司安全的重要性

机场和航空公司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是民用航空永恒的主题,保障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生存和发展 的基础,也是民航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民用航空是一个庞大 的系统,从航空器的生产制造、运行使用到各类保障,每一个系统 和环节,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作为一种交通工具,飞机已被越来 越多的人接纳和选择,选择的理由是快捷方便和优质的服务。飞机 的特性和优势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因而也就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我们发展航空事业的同时,永远要关注并且永远被置于最基 本最重要的位置的就是安全。下面我简单论述一下航空公司和机场 安全管理问题。 一、关于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问题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泛,有指挥控制安全管理、飞行技术 安全管理、航空器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客舱安全管理、地面运行保 障安全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航空安全管理理论方面,存在着一个多米诺骨牌连锁理论,就是说航空安全管理各环节均为多米诺骨牌的一环,抽掉其中任何 一环,都将造成其他环节的崩溃。

众所周知,品牌是现代企业的灵魂,是优秀企业存在和延续的价值 支柱。卓越的品牌在为航空公司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也为航 空公司带来实际的利益。事实上,航空公司在自身品牌文化建设中,一个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必须高度重视航空安全管理。 世界一些着名航空公司,在品牌文化建设上不遗余力地下工夫,在建设品牌要素过程中,则以安全管理为切入点,把安全管理的特色、特点作为竞争要素之一,融入品牌建设中,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对航空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的航空公司因一次空难或重大事故,品牌形象受到毁损,甚至走 向倒闭和破产的边缘;有的则依靠过硬的安全管理赢得旅客广泛赞誉。如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自1920年成立以来已连续安全飞行90多年,仅靠安全这张竞争牌,该航空公司就拥有了一大批忠实的旅客。相反,美国瓦卢航空公司因1996年发生了一起空难,不得不在 重组中更名。欧盟2008年11月14日发布了一起公告,全球有194 家航空公司因安全问题被列入“黑名单”,禁止飞入欧洲空域,可 见航空安全是航空企业进入市场的最基本的通行证。 航空服务业的产品从本质上讲区别不大,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围 而出,则取决于不同航空公司在旅客心目中建立的品牌形象及声誉,而在这其中,安全则常常扮演了“一票否决权”的重要角色。所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术语 2.1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

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2.7 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3、事故等级划分 3.1 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3.1.1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3.1.2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内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3.1.3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3.2 飞行事故等级分类 飞行事故分为: a.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 重大飞行事故;

事故征候

(一)事故(Accident)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事故的含义包括: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4.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此次作业中所讨论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队事故的各种分类 机场:突发事件——航空器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公司: 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航事故调查主要针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 飞行事故分为: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2012年04月20日巴基斯坦客机航班号为B4-213失事127人全部遇难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马航370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示例: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214号班机发生重大事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 适用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国境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 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围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

民航常识

民航常识 一、飞机在空中飞行为什么会发生颠簸呢? 飞机一般都是在万米以下的对流层中飞行,由于空气对流原因,飞机就会出现颠簸现象。一般来说主要是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1)受地形的影响:在山区,高原,沙漠地区飞行,地形使空气受到阻力,造成空气直运动。(2)受季节的影响:由于夏天雷雨较多,秋天的风较大、这两个季节颠簸会多些。 二、如何理解飞机正点? 飞机与火车不同,一个机场的跑道,一条航线,有多架次飞机列队起落,这要由航管部门安排起落顺序,一是安排地面跑道起飞顺序;二是安排空中同航线飞机安全间隔时间及高度,如同地面车辆要保持一定车距一样,根据上述两点原因,按照国际民航的有关规定及惯例,飞机关舱门后允许有正负15分钟的时间差。 三、为什么在客舱内不能吸烟? 飞机在飞行中,常会受到气流的影响,产生轻重不同的颠簸,吸烟时稍有不慎,很容易失火;另外,客舱容积小,旅客密度大,吸烟也会污染舱内空气影响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所以在客舱内禁止吸烟。 四、乘坐飞机为什么必须系好安全带? 因为飞机一般在飞行过程中,时速都在500公里以上,波音飞机可达900公里,即使在起飞或着陆时,时速也在200多公里,这时要遇紧急情况就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如果旅客系好安全带,与飞机同步运动,可以避免惯性力对旅客的危害,各位旅客,为了确保您的旅途安全,当您乘坐飞机时,请您不要忘了系好安全带。 五、万里无云的碧空天气为什么也会有颠簸呢? 这是因为太阳光的照射,使地面的空气受膨胀上升,冷空气下降补充,形成空气对流而引起的颠簸,中午飞行尤为明显。当飞机颠簸时,请您在座位上座好、系好安全带。 六、飞机为什么能起飞? 简单的说,飞机起飞主要是靠发动机的巨大拉力和推力,使飞机滑跑时产生很大的前进速度,然后使机翼产生足够的升力。飞机才能起飞。 七、飞行中乘客发生急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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