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 aircraf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 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2.9

人员轻伤injury

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注:

2.10

runway incursion

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

——A类:间隔减小以至于双方必需采取极度措施,勉强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B类:间隔缩小至存在显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关键时刻采取纠正或避让措施才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C类:有充足的时间和(或)距离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D类:符合跑道侵入的定义但不会立即产生安全后果的跑道侵入;

——E类:信息不足无法做出结论,或证据矛盾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 DOC9870 AN/463 (防止跑道侵入手册)]

3

3.1 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发生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大于90(含)的飞行冲突,详见附录A。

3.2 几近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

3.3

3.4

3.5 (不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

3.6

3.7 航空器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

3.8 需要飞行机组人员紧急使用氧气的情况。

3.9

3.10 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3.11 空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丧失工作能力。

3.12 因燃油量不足,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

3.13 A类跑道侵入。

3.14 起飞或着陆事故征候,如冲、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3.15 系统故障、天气现象、在飞行包线外飞行或其他情况可能导致的航空器操纵困难。

3.16 空中必需的飞行引导与导航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3.17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典型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参见附录B。

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4.1

指数介于75(含)至89(含)之间,详见附录A。

4.2 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

4.3 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4.4 航空器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 m以下。

4.5 起落架机轮(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除外)。

4.6 航空器在着陆时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G 值),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

4.7 B类跑道侵入。

4.8 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4.9 任意一台发动机空中停车。

(高)以下复飞;

4.12 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4.13 迷航。

4.14 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

4.15 航空器部件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4.16 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4.17

4.18

4.19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或其他物体刮碰,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或人员轻伤。

4.20 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装载、固定,导致航空器重心改变,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或航空器受损。

4.21 货物、邮件、行李重量计算与实际不符,影响正常飞行操纵。

4.22 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但未达到3.2的情况。

4.23

4.24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5.1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起飞或着陆。

5.2 冲、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3 落错机场、跑道。

5.4 未放起落架着陆。

5.5 迫降。

5.6 迷航。

5.7 空中挂碰障碍物,造成航空器受损。

5.8 空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丧失工作能力。

5.9 空中遇颠簸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10

5.11 空中未经批准进入(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5.12 空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外部舱门、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严重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5.13 空中遭雷击、电击、冰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导致航空器受损,严重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5.14 空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

5.15 空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警告状态(特定训练科目除外)。

5.16 任意一台发动机空中停车。

5.17 空中失去全部电源。

5.18 因天气现象或系统故障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5.19

5.20

5.21

5.22 训练飞行中,垂直间隔小于50 m,两机水平间隔小于200 m的危险接近。

5.23 带外载荷飞行操纵不当,导致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5.24 直升机空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5.25 直升机在高度300 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5.26 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大于

5.27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6.1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刮碰造成航空器受损。

6.2 航空器依靠非自身动力移动,造成航空器受损。

6.3 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6.4 外来物造成航空器受损(轮胎扎伤除外)。

6.5 加油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6 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或因航油溢出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7 车辆、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6.8 载运的物品起火、爆炸、外泄造成航空器受损。

6.9 工作人员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6.10 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6.11 类似上述条款的导致航空器受损的其他事件。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当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小于其规定间隔,构成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

发生小于规定雷达间隔事件时,危险指数累加计算,即危险指数应为表A.1中垂直间隔(A)、水平间隔(B)、接近率(C)、飞行航迹(D)与管制员状态(E)的危险指数之和。危险指数大于等于90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危险指数75(含)~89(含)为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见表A.1。

雷达管制区以雷达记录数据为准,非雷达管制区采用QAR等数据计算。

表A.1

小于雷达间隔

1、垂直间隔(A)m

飞行高度大于12 500 m 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8 400 m至12 500 m(含) 危险指数 0< A ≤100 35 0< A ≤50 35

100< A ≤200 27 50< A ≤100 27

200< A ≤300 22 101< A ≤150 22

300< A ≤400 18 151< A ≤200 18

400< A ≤540 15 201< A ≤240 15

飞行高度6 000 m至8 400 m(含)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低于6 000 m(含) 危险指数 0< A ≤50 30 0< A ≤50 28

50< A ≤100 20 50< A ≤100 18

101< A ≤150 15 101< A ≤150 13

151< A ≤200 12 151< A ≤200 10

201< A ≤240 10 201< A ≤240 8

2、水平间隔(B)km

飞行高度大于6 000 m 危险指数 飞行高度低于6 000 m(含) 危险指数

B <1 35 B <1 35

1≤ B <2 30 1≤ B <2 30

2≤ B <3 26 2≤ B <3 26

3≤ B <4 23 3≤ B <4 23

4≤ B <5 21 4≤ B <5 21

5≤ B <6 20 5≤ B <6 20

6≤ B <7 19

表A.1(续)

7≤ B <8 18

8≤ B <9 17

9≤ B <10 16

3、接近率(C) km/h 危险指数

4、飞行航迹(D) 危险指数

C >1 300 15 相对(航迹夹角大于135o) 15

560≤ C ≤1 300 10 交叉(航迹夹角小于135o大于45o) 12

顺向(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小于

5 190≤ C < 560 6

45o)

C < 190 4 分散飞行(无交叉) 0

5、管制员状态(E) 危险指数

失控 15

小于规定间隔后采取纠正措施 10

小于规定间隔前采取纠正措施 5

发生小于规定尾流间隔事件时,危险指数大于等于90属于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危险指数75(含)~ 89(含)为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见表A.2。

表A.2

小于尾流间隔 (F) km

违反6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违反12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F <3 90 F <6 90

3≤ F ≤4.5 70 6≤ F ≤9 70

4.5< F <6 35 9< F <12 35

违反8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违反13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F <4 90 F <6.5 90

4≤ F ≤6 70 6.5≤ F ≤9.75 70

6< F <8 35 9.75< F <13 35 违反10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违反15 km尾流间隔 危险指数

F <5 90 F <7.5 90

5≤ F ≤7.5 70 7.5≤ F ≤11.25 70

7.5< F <10 35 11.25< F <15 3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以下为典型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示例1:空中挂碰障碍物。

示例2:低于安全高度,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开地形或障碍物。

示例3:落错机场、跑道。

示例4:航空器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37 km/h至初始爬升过程中发动机停车。

示例5:三发(含)以上航空器空中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示例6:驾驶舱、客舱、货舱、起落架舱、电子舱起火、冒烟(刹车时轮毂冒烟除外)。

示例7:发动机、APU起火。

示例8:在6 000 m(含)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

示例9: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套液压系统失效;具有两套(含)以下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统飞行。

示例10:航空器迫降。

示例11:起落架机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示例12:空中发生航空器失速、飘摆。

示例13:空中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及发生非指令性安定面配平。

示例14: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示例15:空中进入积雨云、浓积云,遇颠簸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轻伤或航空器受损。

示例16:空中发动机脱落或反推打开。

示例17:航空器遭遇严重风切变,造成航空器受损、人员轻伤。

示例18:在不满足条件的跑道上起飞、中断起飞或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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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厦航行业标准部分模拟试卷(一)答案【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厦航行业标准部分模拟试卷(一) 1、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事故 B、维修事故征候 C、严重维修差错 D、一般维修差错 2、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未按规定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夹板、销子、尾撑等,航空器起飞,属于:( B ) A、一般维修事故 B、维修事故征候 C、严重维修差错 D、一般维修差错 3、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4、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型缺损清单》标准的情况下放行并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5、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属于:( B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6、根据行业标准MH/T3010.7,飞机飞行记录本系统包括( D ) A、飞行记录本 B、航线维修记录本 C、客舱维修记录本 D、以上都是 7、按照MF/3010.7《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中对维修记录的填写要求正确的是: (B ) A、维修记录应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B、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C、测试数据可以不填写实测值,但必须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 合格”等字样代替; D、工作单卡应由工作者的签署,需检验的项目检验员也签署,在应急情况下可代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2.8 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事故征候

(一)事故(Accident)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事故的含义包括: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4.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此次作业中所讨论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队事故的各种分类 机场:突发事件——航空器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公司: 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民航事故调查主要针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 飞行事故分为: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2012年04月20日巴基斯坦客机航班号为B4-213失事127人全部遇难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示例:马航370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示例: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214号班机发生重大事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条执照的保存

2012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等特定事由所征用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 术语和定义 (1)航空器运行阶段 aircraf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serious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5)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air transport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6)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ICS03.220.50 A 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1—2011 代替 MH/T 2001-2008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2) 4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3) 5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4)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示例 (8)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 2001—2008《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1章范围中修改了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人员轻伤”和“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将“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修改为“航空器起火冒烟”;删除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进近,并在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复飞”的示例,将相应内容转至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增加了对于小于规定间隔事件的危险指数界定标准;增加了“目视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且在机场标高60m以下复飞”的内容;修订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修订了“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的内容;修订了“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的内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的内容;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将原标准的“示例”转变为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尔学、熊杰、乔以滨、毛延峰、王浩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 2001—2004、MH/T 2001—2008。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 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2.4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2.5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6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2.7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1- 2.8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 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A卷) 姓名: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 1.民用航空器试飞目的: A.为了满足适航和某些特殊要求,针对特定研究。安装组件测试,及航空器性能研究。 B.为了满足适航要求,维护公众利用,而定。 C.为了满足任何排故后的检查、测试、校验要求。 D.为满足排故彻底,可要求的验证飞行。 2.经停站含义: A.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为的国内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B.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C.执管航空器不分维修基地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D.以上都对。 3.下列不属于严重维修差错的是 A.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 B.机动车辆挂碰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损伤。 C.航空器使用失效的三证。 D.在滑跑中,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及其部件受损。 4.航空器上使用失效或复印件“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属于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5.空器完成维修工作,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6.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责任,导致地面试车时航空器发生移动,但未造成 其他后果 A.维修事故症候 B.重大维修事故 C.维修严重差错 D.一般维修事故 7.编制工卡的依据包括。 A.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商提供的各类维修技术文件 B.适航指令 C.运营人自行确定的维修项目 D.以上都要 8.下列哪项不是维修工作单必须内容 A.航空器类型 B.依据文件 C.工作者、批准者 D.航班号、 9.人员技术档案保管。 A.人员技术档案由专人员直保管或带管,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B.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半年。 C.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1年。 D.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个月。 10.维修记录。 A.记载航空器及部件维修有关使用情况和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所需工具设备所做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2008-12-30发布2009-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本标准与MH200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拓展了事故征候标准的涵盖范围,合并了同类条款,即将原标准中的三类合计123条条款划分为运输航空严重 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四类共计40条条款; -----将原标准中的训练(包括运输航空公司训练)飞行事故征候条款,归入通用航空事故征候条款,并不再对通用 航空事故征候划分严重/一般事故征候; -----针对机场活动区非运行阶段发生的航空器受损等不安全事件,增加了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 -----删除了原标准中属违规违章且没有后果的事件; -----本标准中,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条款与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种的15类样例完全一样,并结合我国民航特点, 增加了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 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照明、李继承、乔以滨、徐祥松、 王浩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H 2001-1996; -----MH 2001-2004。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机场活动区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

理论试题(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 1、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3、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4、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5、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6、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7、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单位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信息。 8、局方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工作),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9、民航局支持相关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 10、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除事故信息外,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中有关当事人的(识别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1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13、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 21.6.1.1 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航班取消、返航、 加降、备降。 21.6.1.2 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含)至10万元。 21.6.1.3 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21.6.1.4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 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21.6.1.5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6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 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7 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21.6.1.8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21.6.1.9 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 21.6.1.10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21.6.1.11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 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21.6.1.1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除计划内)。 21.6.1.13 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14 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21.6.1.15 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 21.6.1.16 航空器上人员行李、邮件、货物等的重量、装载位置与舱单或平 衡图不符(超过最后一分钟修正限值),航空器起飞。 21.6.1.17 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航空器起飞(错乘除外)。 21.6.1.18 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21.6.1.19 车辆、设备停靠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轮挡(脚撑),造成后果。 21.6.1.20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技术状况、安全性能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车 辆,造成后果。 21.6.1.21 驾车未按规定停靠航空器或从其翼下穿过,造成后果。 21.6.1.22 驾车未主动避让航空器或与其争道抢行,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21.6.1.23 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机 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或者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 21.6.1.24 擅自驾车进入滑行道、联络道、跑道。 21.6.1.25 驾驶车辆与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以及护卫

事故症候及差错标准

21.4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MH/T 2001-2008) 21.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21.4.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航空器运行阶段 flight operation 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机场活动区 airpor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serious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几乎导致事故的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事故征候 commerci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 general aviation incident 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 、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1) 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或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或《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规定运行的航空器在用于教学训练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aircraft ground 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事故征候。 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2.4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2.5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2.6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2.7航空器损坏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失效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12.2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

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滑翔机、热气球、飞艇和道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定义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s 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2.2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起动动力装置直至到达停机地点关停动力装置的过程。 3飞行事故征候条款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本章所列任何一条,即为飞行事故征候。 3.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3.2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3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数量,航空器起飞。 3.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至航空器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3.5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飞行中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3.6航空器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陆; 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重量。 3.7航空器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陆。 3.8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CDL)规定的标准起飞。 3.9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飞行。 3.10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机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人员扳螺旋桨。 3.11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3.12航空器起动、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 3.13航空器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而受损。 3.14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打坏发动机、螺旋桨或堵塞发动机进气道。 3.15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3.16飞机未松开舵面锁、刹车,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起飞。

MS01.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2适用范围 2.1岗位适用性 本规范适用于如下岗位人员: 1)飞机维修 2)飞机整机放行 3)飞机部件修理 2.2条款适用性 通篇适用。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0.8-201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4术语 4.1航空器维修人员:从事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和管理的所有人员。 4.2工作现场:从事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的地点或场所。 4.3航空器维修区:供航空器维修用的全部场地和设施,包括机坪、机库、车间、航材库、危险品库、 办公楼、停车场以及有关的道路。 5规定 5.1维修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 5.1.1维修人员应佩带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由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的与工作或通行场地(区域)相符的 有效证件。 5.1.2有效证件一律佩带在胸前或公司指定位置。 维修规范第1 / 4页

5.1.3个人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 5.1.4证件持有者不应涂改证件,应妥善保存,辨认不清时应及时提出更换。 5.1.5应配合有关人员进行证件检查。发现丢失时,应及时报告。 5.2维修人员在工作现场从事维修工作时,应穿着本公司根据不同工种需要而提供的工作服、工作鞋、 工作帽以及反光背心。工作服应穿戴整齐、干净,女工的发辫不应露出工作帽外。 5.3上班时间内不应受毒品、酒精或药物等神经性刺激因素的干扰。 5.4维修工作现场不许吸烟。在指定吸烟区吸烟,烟蒂应放入烟灰缸或适当的防火容器内熄灭。 5.5在停机坪,车辆和行人应按规定路线通行。 5.6严禁员工捎买带,严禁帮助他人包括机组捎买带。专职司机或兼职司机不允许接送捎买带人员。 5.7维修人员在从事第三方航空公司航空器维修作业时,应熟悉,遵守第三方航空公司的相关维修规 定。在外国航空公司飞机上从事维修作业时,应尊重当地的民族习俗,文明作业。 5.8维修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文明作业。 5.8.1维修人员在从事维修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5.8.2在机坪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排故、清洗、添加润滑油等辅助油料及其他勤务工作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保持机坪地面清洁,必要时应使用化学溶剂擦洗,以清除地面滑油、油脂和其他污垢。5.8.3应使用合适的维修工作梯和工作台接近航空器设备。不应站在发动机附件上和明文规定航空器禁 止踩踏的部位进行工作。 5.8.4在座舱内从事维修工作时,应文明作业,爱护客舱设备并保持客舱卫生,不应穿鞋踩踏座椅、禁 止踩踏扶手。 5.8.5维修人员不应在停机坪上躺卧、嬉闹。 5.8.6在机组开始做飞机起飞前准备工作时,维修人员应离开客舱休息区域,在机外待命。 5.8.7在工作现场不应乱扔废弃物。 维修规范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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