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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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称为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又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和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政。

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

⑴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首先可以将行政违法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⑵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行政违法又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⑶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具体表现为:①行为主体不合法;②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③意思表示不真实;④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

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具体表现为:①行为的作出和实施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②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形式。

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惩罚性行政责任,而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补救性行为责任。实质性行政违法往往被撤销,从其发生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性行政违法一般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亦可被撤销。

(4)根据行政的范围,行政违法可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2)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

(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依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侵害,以迫使其放弃侵害行为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人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法律保护的其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2)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未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皆由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则不能成立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2)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者的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的选择都应体现此原则。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认定行政责任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的免除,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并且在事实上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但是,因该行为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排除其违法性,免除对行政责任的追究。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厉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行政处分:是公务员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事务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上损害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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