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江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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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省第44次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项目名单

南昌市7个:南昌滨江国际温泉城项目,江西赣瑞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县)年配送500万吨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南昌小蓝开发区汽车城路网工程,南昌高新区基础产业开发区航空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二期工程,南昌国家医药国际创新园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南昌高新区环瑶湖道路工程(顺外路至昌万公路),南昌高新区乐温高速公路瑶北互通立交工程项目;

九江市16个:九江市庐山区赛阳镇旅游设施建设项目,武宁县绿色照明产业化项目,永武高速巾口互通至316国道瑞昌南义连接线工程,武宁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湖口县九江金旺国际物流园项目,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彭泽县定山至龙宫洞风景区旅游公路项目,江西省鄱阳湖棉花交易市场(彭泽)升级改造项目,江西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泽)年产151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星子县神灵湖东货运码头项目,瑞昌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九江市码头工业公用港口一期码头(瑞昌)工程,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年产52万套(件)红木家具建设项目,江西天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修水)重机械制造项目,共青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相关配套产业设施项目,都昌县都中线二级公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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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3个:乐平市星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乐平)年产1.86万吨机械零部件及日用陶瓷机械设备项目,江西省泊菲尔有限公司(乐平市)年产2.22万吨天然香料(精油)项目,赣东北综合物流园(景德镇)(一期);

萍乡市4个: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道路(中环路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建设项目,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湘国际物流港(安源区)建设项目,江西省强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上栗)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上栗县LED绿色照明及汽车配件产业化项目;

新余市4个:新余信嘉投资有限公司废旧橡胶、塑料及废钢回收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新余瑞珍工贸公司废钢及废旧橡胶、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新余瑞晟实业公司废钢及氧化铁屑综合利用项目,新余市再生资源公司废钢及有色金属建设项目;

鹰潭市2个: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贵溪)年产8.8万吨含氟新材料建设项目,鹰潭市职业技术学院迁建工程项目;

赣州市9个:赣州海盛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高性能钨硬质合金刀具项目,赣州市虔达电机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高效节能永磁电机项目,323国道于都天河山至油槽下绕城公路改建工程,于都县老年养老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龙南九连山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赣州三南大道(S327寻茅线定南东山至全南天龙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南康市力邦沙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真皮沙发项目,南康市灯饰市场项目,赣州职教园区(南— 2 —

康)项目;

宜春市16个:万载县喜泰来灯饰有限公司年产350万套商业照明灯具建设项目,万载县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套灯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宜丰)年产2277万平方米新型轻质节能低碳板材(陶瓷薄板)生产线项目,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丰城)报废汽车与废钢铁综合利用项目,江西丰龙煤矿铁路专用线(丰城)建设项目,江西洪州职业学院(丰城)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靖安县轮胎防滑器产业化项目,江西盛心电子有限公司(靖安)年产30亿只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宜春至慈化二级公路项目,奉新县特种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袁州区)年产4万吨乙撑胺项目,江西省伟成机器制造公司(袁州区)年产各式铝挤压设备整机92套生产线项目,高安可追溯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江西绿源堂药业有限公司(樟树)年产2万吨中药饮品项目,江西江鼎新能源高科有限公司(樟树)年产2万吨钦合金材料项目,江西海西宇顺物流有限公司(樟树)综合物流园区项目;

上饶市13个:沪昆高速上饶经开区互通及连接线项目,江西科翔公司废铜回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上饶县灵山产业经济服务中心项目,玉山县琴山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弋阳)胃肠道药物产业化产能扩展项目,横峰县中旺铜业有限公司扩建年产10万吨再生电解铜项目,江西百川电导体有限公司(横峰)扩建铜包钢项目,余干县县城外环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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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省道S201大贩至二渡关(广丰县至上饶火车站段)改线工程,广丰县大石至湖里旅游公路项目,上饶沙溪综合物流园,上饶万年青商贸城(一期)(信州区)项目,江西赣东北汽车园;

吉安市16个:吉水县林化香料产业基地项目,江西吉水高氏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吉水)年产10万吨水性环保乳液、10万吨聚酯多元与PU树脂类粘合剂项目,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井开区)年处理50万吨稻谷和年产10万吨淀粉糖项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盛车载电子(一期)建设项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昌营造先进装备制造项目,吉安市朱北线一级路改建工程,吉安华因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井开区)年产500台基因测序仪设备及750套基因生化试剂产品项目,新干县盐化工业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吉安小商品批发市场(吉州区)建设项目,吉安市宏瑞兴科技有限公司(吉州区)年产2160万张环氧树脂、无卤素玻璃纤维和铝基覆铜板生产项目,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安福)年产安福火腿9000吨及肉制品加工27500吨项目,永新县中学迁建工程,永新县环城公路改造项目,奥飞动漫(吉安)有限公司动漫产业基地(吉安县)建设项目,遂桂线横店至高坪段公路(遂川)改建工程项目,泰和县灯具产业基地项目;

抚州市6个:乐安县流坑古村旅游开发项目,资溪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东乡县汽车配件产业化项目,江西省百神昌诺药业有限公司(南城)年产活血止痛胶囊5亿粒和蛇胆陈皮— 4 —

口服液2亿瓶建设项目,广昌物流仓储商贸中心建设项目,南丰农产品批发市场;

省直2个:江西省劳教局省女劳教所(省女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工程项目,省盐业集团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江西省岩盐综合利用100万吨/纯碱项目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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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2年月日印发— 6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作者:. 法规来源:. 点击数: 1339 更新时间:2007-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修订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 发改收费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总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服务设施,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采取以下价格管理形式。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为规范定价行为,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精神,以下情形应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3.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4.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总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服务设施,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采取以下价格管理形式。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为规范定价行为,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精神,以下情形应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3.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殡仪馆等配建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日期:2007年10月18日来源:江西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作者:本站编辑:袁凡访问:862 次 [字体:大中小] 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省级或跨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全省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分散建设广域物理网络。 第六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各部门、各市县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提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后),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国家已统一立项的全国性电子政务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后)或建设方案,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九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和主要设备、软件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609号) 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城市经济、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梯使用数量迅猛增加,因此,电梯检验的单位成本相应降低,为切实保护电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对我省电梯检验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验 1、住宅电梯:按电梯层站计算,12层(含12层)以下,825元/台;13层至24层,1025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225元/台。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00元/台。 3、简易升降机:400元/台。 4、各类电梯年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5、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 1、各类新增电梯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电梯总造价的2%计算。 2、电梯改造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上述定期检验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维修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的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电梯检验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6]62号)中有关电梯、自动扶梯的年度检验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赣司鉴字[2006]9号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已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核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该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报:司法部、省人大内司委、省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发: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装备处 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二○○六年二月十日印发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印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鉴字[2005]46)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印发的《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试行一年来,社会各方普遍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授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正文江西发改委

附件: 全省第44次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项目名单 南昌市7个:南昌滨江国际温泉城项目,江西赣瑞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县)年配送500万吨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南昌小蓝开发区汽车城路网工程,南昌高新区基础产业开发区航空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二期工程,南昌国家医药国际创新园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南昌高新区环瑶湖道路工程(顺外路至昌万公路),南昌高新区乐温高速公路瑶北互通立交工程项目; 九江市16个:九江市庐山区赛阳镇旅游设施建设项目,武宁县绿色照明产业化项目,永武高速巾口互通至316国道瑞昌南义连接线工程,武宁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湖口县九江金旺国际物流园项目,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彭泽县定山至龙宫洞风景区旅游公路项目,江西省鄱阳湖棉花交易市场(彭泽)升级改造项目,江西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泽)年产151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星子县神灵湖东货运码头项目,瑞昌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九江市码头工业公用港口一期码头(瑞昌)工程,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年产52万套(件)红木家具建设项目,江西天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修水)重机械制造项目,共青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相关配套产业设施项目,都昌县都中线二级公路改造项目; — 1 —

景德镇市3个:乐平市星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乐平)年产1.86万吨机械零部件及日用陶瓷机械设备项目,江西省泊菲尔有限公司(乐平市)年产2.22万吨天然香料(精油)项目,赣东北综合物流园(景德镇)(一期); 萍乡市4个: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道路(中环路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建设项目,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湘国际物流港(安源区)建设项目,江西省强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上栗)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上栗县LED绿色照明及汽车配件产业化项目; 新余市4个:新余信嘉投资有限公司废旧橡胶、塑料及废钢回收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新余瑞珍工贸公司废钢及废旧橡胶、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新余瑞晟实业公司废钢及氧化铁屑综合利用项目,新余市再生资源公司废钢及有色金属建设项目; 鹰潭市2个: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贵溪)年产8.8万吨含氟新材料建设项目,鹰潭市职业技术学院迁建工程项目; 赣州市9个:赣州海盛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高性能钨硬质合金刀具项目,赣州市虔达电机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高效节能永磁电机项目,323国道于都天河山至油槽下绕城公路改建工程,于都县老年养老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龙南九连山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赣州三南大道(S327寻茅线定南东山至全南天龙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南康市力邦沙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真皮沙发项目,南康市灯饰市场项目,赣州职教园区(南— 2 —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4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 册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对医疗

服务成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全面归并、理顺和调整,编制了《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购。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后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保质价相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医疗收费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等。如有违反《价格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对具体收费水平实行分等级定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指导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各级非营利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公示的同时报本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分等级计价的具体规定为:(一)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三级指导价格;

江西省发改委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市容局、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四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75号)之《江西省城市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知如下,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关于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方案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是已建成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城市,应立即开征垃圾处理费;正在兴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提前预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 二、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三、积极探索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各地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方式,以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 四、认真实施收费减免政策,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和低保待遇的家庭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五、规范收费行为,强化资金监管。收取垃圾处理费后,应及时取消与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垃圾处理费收入应实行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挤占、截留和挪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1万吨再生铅及配套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1万吨再生铅及配套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报来《关于呈报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1万吨再生铅及配套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字〔2019〕32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 三、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约为21469.06/29016.85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废电池-再生铅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约为102.35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5323-2010)中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不大于120千克标准煤/吨的标准。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破碎机、富氧熔炼侧吹炉、精炼锅和蓄热式熔铅锅等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产后,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设立节能岗位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0年3月3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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