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日期:2007年10月18日来源:江西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作者:本站编辑:袁凡访问:8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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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省级或跨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全省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分散建设广域物理网络。

第六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各部门、各市县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提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后),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国家已统一立项的全国性电子政务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后)或建设方案,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九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和主要设备、软件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

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费用须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监理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超过百分之十的,应报发改委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发改委备案,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面向全省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或应用系统,由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

编制要求

(带*号的内容建议书不作要求)

第一章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编制单位

4、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经济与社会效益*

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信息量等分析与预测*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本期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项目招标方案表*

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5.项目资金来源表

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

附件:1.编制依据

2.资金落实证明

3.其它有关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9 【实施日期】200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2005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主要是指市场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发生商品争购、抢购,社会出现流言传播等有可能造成价格波动的市场异常情况。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突发事件下,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波动超过5%幅度,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视为异常波动。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监测点,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业和经销单位为临时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定新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 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峰谷)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为完善我省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5号)精神,根据江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我们对2002年下发的《关于修订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861号)及《关于疏导江西电网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551号)中规定的季节性电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05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 一、峰谷分时电价 (一)适用范围 在江西电网供电范围内,除以下用电类别暂不执行峰谷电价外,其他各类用电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2、农业排灌用电; 3、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城市公共照明、公共交通电车用电; 4、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用电; 5、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用电; 6、商业用电[不含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酒店)、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娱乐场所]。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7: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 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标准 1、直供用户电量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3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70%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2、县级趸售电量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1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90%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二、季节性电价 江西电网供电范围内,在7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行季节性电价。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试行) 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阅读227次 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

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评估师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

电价批复格式_行政公文

电价批复格式 电价批复该怎么写呢?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电价的批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价批复格式一水利部: 报来的《关于核批万家寨水利枢纽上网电价的函》(水财〔1998〕3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办函〔1992〕21号文件确定的发电与供水的投资分摊比例,暂定万家寨水利枢纽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3元(含税)。上网电价与售电地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同时执行。在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以前,按我委计价格〔1998〕20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万家寨水利枢纽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171元(含税),在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电网供电成本发生变化时可相应进行调整。 电价批复格式二赣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石城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请示》(赣市价价[20xx]93号)收悉。 石城县小水电资源丰富,并对县电网具有调峰能力,为充分利用水电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xx]972号)精神及该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经研究,同意该县电网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1 / 3

特此批复 电价批复格式三济南市、济宁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27号)、《关于申请山东理工昊名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50号)、《关于申请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邹城20MW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52号)、《关于申请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xx〕156号) 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59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光伏发电发展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xx〕127号)规定,核定力诺科技园10MWp 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山东理工职业学院2.5MWp光电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项目、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增资建设邹城20MW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生态园发电工程项目电价为1.4元/千瓦时。按照鲁政办发〔20xx〕39号文件规定的电价分级负担原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18元/千瓦时,其余部分电价具体结算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电价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2 / 3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作者:. 法规来源:. 点击数: 1339 更新时间:2007-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总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服务设施,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采取以下价格管理形式。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为规范定价行为,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精神,以下情形应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3.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殡仪馆等配建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609号) 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城市经济、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梯使用数量迅猛增加,因此,电梯检验的单位成本相应降低,为切实保护电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对我省电梯检验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验 1、住宅电梯:按电梯层站计算,12层(含12层)以下,825元/台;13层至24层,1025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225元/台。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00元/台。 3、简易升降机:400元/台。 4、各类电梯年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5、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 1、各类新增电梯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电梯总造价的2%计算。 2、电梯改造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上述定期检验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维修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的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电梯检验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6]62号)中有关电梯、自动扶梯的年度检验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赣司鉴字[2006]9号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已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核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该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报:司法部、省人大内司委、省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发: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装备处 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二○○六年二月十日印发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印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鉴字[2005]46)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印发的《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试行一年来,社会各方普遍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授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 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 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 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 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南昌市房地产业相关税费一览表

南昌市房地产开发相关税费 行政性收费 菜地开发基金 收费标准:30000元/亩 收费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 防洪保安基金(占用耕地)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城镇规划区内1000元/亩南昌市 城镇规划区外500元/亩 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由省计委确认)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收费依据:赣府发[1995]63号 耕地开垦费 收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20元/㎡(25元/㎡) 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15元/㎡ 3、城市规划区外13元/㎡ 4、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10元/㎡ 5、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20元/㎡ 7、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10元/㎡ 6、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建住房按以上标准减半计征,建造其他房屋的 按以上标准计征。 收费依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赣价经字[1997]39号、赣财综字[1997]135号 划拨土地收益金 收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地上有房屋的按房屋租金的15%缴纳,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缴纳 收费依据:省人大[95]9号公告;省物价局赣价经字[97]8号;《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晒图费

收费标准:75元/张 收费依据: 土地出让项目收费 收费标准: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价款标准全额收取出让金。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评估价减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 后的余额的50%收取。 收费依据:《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洪府发[1997]48号、58号文)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量 收费项目 一般收费额外加收 面积S (㎡) 收费标准 (元/宗) 超出面积 (㎡) 加收费用 (元) 最高限额 (元)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 面积 S≤2000 200 每超过500 25 700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S≤1000 100 每超过500 40 40000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土地使用面积 S≤5000 300 每超过500 25 10000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S≤100 13 每超过50 5 30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S≤200 5 S>200 10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 土地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个人(普通)5元/每证; 单位(普通)10元/每证; 国家特制证书20元/每证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标准: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64元/平方米 南昌市湾里区48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财建[2007]861号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各地于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试行) 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壹、收费范围。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于90㎡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90㎡至120㎡(包括120㎡)的住

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50㎡之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划分为俩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壹类南昌市:壹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和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05元。 二类其他10个设区市:壹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9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00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和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8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90元。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 (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 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超过l 瓦,收费标准提高l%。 高可靠性、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242号执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凡利用临时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费用。 五、各设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洪价商价字[2014]38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 (洪价商价字〔2014〕38号) 新建县发改委: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核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发改文[2014]212号)收悉。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规定,以及你县政府意见,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上报的《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二、本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4年9月16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颁布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B36/J001-2011/T)规定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附件:《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南昌市物价局 2014年9月16日附件: 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一、收费范围 新建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收费方式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是指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容量 按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规定,每户建设

《电价分类说明》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全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江西省发改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江西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江西省物价局、原江西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

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 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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