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合集下载

13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

13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

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无因管理是自然人之间产生债的原因之一,也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因此正确掌握无因管理尤其重要。

接下来通过对该内容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主要从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无因管理后的法律后果来学习。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需要掌握的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因为无因管理是产生债的原因,所以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那在概念中我们也可清楚的知道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三大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该构成要素是要求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存在着自愿去做好事。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个要件是无因管理的主观目的,要件中“避免他人利益”的表述,除了直观上认为仅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以外,该损失还可以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即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而去实施管理的行为。

3.管理他人事务所谓的管理他人事务,就是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果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即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而遭受的的损失。

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哪些权利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事业单位也常通过案例考察问权利人拥有的权利。

怎样的管理才是有效的?接受“一切团队问题都源于自己的管理无能,无关下属的能力”这个观点对你有百利而无一害。

若能克服这些客观制约,你就可以将工作完成得更好,避免了那些“怨妇式”的抱怨。

若最终无法突破客观环境的制约,你也能得到更多的管理锻炼,选人、人员搭配、团队管理、培养下属的水平会得到更大的提升。

论述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论述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规定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点: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对于被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

2.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善良意愿: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时,应当出于善良意愿,旨在维护他人利益。

3.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管理行为具有合理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适度,不造成他人不必要的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合法管理权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享有对被管理事务的合法管理权。

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占有权:管理人有权占有被管理的事务,以实现管理目的。

(2)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使用权:管理人有权使用被管理的事务,但应当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收益权:管理人有权取得被管理事务的收益,但应当将收益用于维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2. 被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债权无因管理发生后,被管理人享有对管理人的债权。

这种债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管理人遭受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赔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3)支付管理人应得的报酬: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应得的报酬。

3. 管理人向被管理人请求费用、损失赔偿和报酬的权利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向被管理人请求费用、损失赔偿和报酬。

具体包括:(1)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样文内容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目录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参考文献浅析无因管理制度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浅析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浅析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 ,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如果是客 观的管理他 人事务,只要管理人没有利 己动机而将他人事务 作为 自己事 务进行管理, 就可 以认定是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管理他 人事 务的意思 ,并不要求纯为本人的利益进行管 理, 同时为管理人 自己的利 益, 也成立无 因管理。但误以为是 自己的事务而对 事实上属于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 ,不构成无 因管理, 因为管理人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 3 . 2 . 2明确管理人在管理过程 中的义务 无因管理 中的管理人在管理之前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然而管理人 一旦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就有一定的义务 。借 鉴发达国家 法律 的相关规定,管理人 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注意 义 务和 通 知义 务 两 个 方 面 。 3 . 2 . 3细化明确管理人 的权利 管理人在尽到适当管理义 务后 ,可 以就因管理事务支出 的必要 费用 、 所 负担的必要债 务请求本人偿还, 并就因管理行 为所 发 生 的损 害 请 求 本人 赔偿 。 ( 1 )支 出必 要 费用 偿 还 请 求 权 。管 理人 从 事 管理 事 务而 支 出 的合 理 必要 费用 , 在 无 因 管理 结 束 时 , 可 以有权 请 求 受益 人或本人偿付, 并可以要 求其偿付 自费用支 出之 日起的利息 。 对于要求偿还的范围,本人认为管理人的支 出必要费用偿还 请 求 权 不 限 于 本 人所 受利 益 范 围 。 ( 2 ) 必 要 债 务清 偿 请 求 权 。 管 理 人从 事 管理 本 人事 务 的过 程 中, 以 自己 的名 义 为 管 理事 务 负 担 必要 债 务时 , 在管 理 事务 结束后 , 本人应当承担相应清偿义务 。 但本人承担清偿义务范 围应仅 限于事务管理所必要者的支 出。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 不必要债务 , 本人不应 当承担 , 而应该由管理人 自己负责清偿 。 ( 3 )损害赔偿请 求权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 损害 ( 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 且该损害结果与无因管理 行为之 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管理人应当有权请求本人或受益 人赔偿 。同样,请求损害赔偿 的范围也不 以本人所受利益为 限, 但管理人有过失的 , 应减轻本人的的赔偿责任。 无 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有着 重要 的制度意义。该制度鼓励人们 即使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应 互相扶持, 互助互爱, 共 同维 护 社 会 的和 平 和 稳 定 。当 下我 国 正在提倡构建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 , 我们更应该丰富我国民法 中关于无因管理 的内容, 完善无因管理法律体系 , 赋予无 因管 理这个古老 的法律制度 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第一,《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像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的三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都是在保护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无因管理的基本定义做解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显得太过简单,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总的来说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结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弘扬社会上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行为起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洁,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起到很好地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所规定,但规定十分简洁,并且漏洞百出,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因此难以形成一套完备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

如: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会产生很多赔偿问题,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要求本人进行赔偿,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侵害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人应当进行赔偿等等很多问题,那么如何赔偿,怎样赔偿?现阶段无因管理制度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十分不清晰。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的诸多制度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产生的基础并非法律行为,而是管理人的道德义务和善良风俗。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行为,即管理人实施的对他人事务的干预。

这种干预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代为处理、代为保管、代为偿还债务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阻止他人事务的损害、防止他人事务的扩大等。

2.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前提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等;约定的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3. 管理人具有管理目的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

这里的他人利益包括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4. 管理行为不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思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尊重被管理人的意思,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愿。

如果被管理人明确表示反对,管理人不得实施管理行为。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3.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损失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无因管理_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区别于有因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义务、抚养义务等;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2. 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包括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管理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且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3. 管理行为使受益人受益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因此管理行为应当使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可以是管理人的本人、管理人指定的他人或者不特定的他人。

4.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管理意图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具有管理意图,即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意图是认定无因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直接用于管理事务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因管理事务而发生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加班费等。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这些必要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实际损失、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等因素确定。

3.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首 先 ,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包 括 管 理 人 与 无 本 人 , 何 自然 人 、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都 可成 任 法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民 事 主 体 , 只要 具 有 民 事 即 权 利 能 力 的 主 体 均 可 成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 意 此 处 的 无 因 管 理 主 体 要 与 一 般 的 注 民事 主 体 相 比 , 般 的 民 事 主 体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无 因管 理 的 主 体 而 则 无 此 限 制 , 要 能 从 事 一 定 的 事 实 行 为 只 即 可 。 以 说 , 因 管理 的主 体 比一 般 的 民 所 无 事 主 体 范 围更 广 。 其 次 , 理 人 没 有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管 务 。 无 因 管 理 中 , 理 人 对 本 人 没 有 法 定 在 管 义务 , 没 有提前的 约定 。 有法定 义务 , 更 若 则 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可 能 是 近 亲 属 关 系或 继 养 关 系 。 有 约 定 义 务 , 构 成 代 理 行 若 则 为 。 以 说 , 法 依 约 都 不 能 构 成 无 因 管 所 依
中 国科 教创新导刊
C i d c t n I o a in H r l hn E u a i n v t e ad a o n o
3 无 因 管 理 的 构 成 要件
如 何判 定一个 行为 是不 是无 因管理 , 就 要 依据 一 定 的标 准 , 此 , 们 从 主 客观 在 我 方面来判 定。 主 观 上 : 理 人 有 为 本 人 管 理 事 务 的 管 意 思 。 个 “ ” , 明管 理 人 管 理 他 人事 一 为 字 表 务 的 出 发 点 不 是 自己 的 利 益 , 是 保 护 他 而 人 的 利 益 , 于 一 种 无私 心 自愿 状 态 。 出 客 观 上 : 一 ,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的环 第 有 境 。 有 这 样 的 环 境 氛 围 , 没有 管理 他人 参 考 文 献 没 就 事 务 的机 会 , 因管理 也就 不 会成 立 。 无 第 []王 泽 鉴 【 ] 债 法 原 理 【 . 国 政 法 大 1 著 . M】 中 二 , 理 的 须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 因 的对 象就 管 无 学 出版 社 , 0 , 2 01 7. 是 他人的事 务。 [] 玉 波 [ , 2郑 著] 陈荣 隆[ 订 】民 法 债 编 总 修 .
要 件 的 不 同 , 生 了不 同 的 分 类 , 之 也 产 生 了不 同 的 法 律 效 果 。 产 随 关键 词 : 因管理 法律特征 构成要 件 分类及意 义 无 中图分 类号 : G4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6 -9 9 ( 0 ) 2 a一0 5 0 1 3 7 2 1 o ( ) 1 - 1 7 5 o 3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 ,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为
理 。
再 次 , 理 的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 理 的 对 管 管 象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而 不 是 自 己的 事 务 , 目的 是 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最 后 , 偿 性 。 理 人 对 本 人 的请 求 权 补 管 仅 限 于 必 要 的 管 理 费 用 支 出 的 补 偿 , 没 而 有 报 酬 请 求 权 。 为 是 一 种 自愿 行 为 , 因
科 教 论 坛
n vtnHrd U n a ea ; o: : =l— i o : : :
浅 析 无 因 管 理 的 几 个 问题
柴 玮 钢 ( 齐齐 哈尔市 广播 电视大 学 黑 龙江 齐齐哈 尔 1 00 1 5) 6
摘 要: 无因管理是 指没有 法定或 约定的义务 , 为避 免他人 利益遭 受损失 , 为他人 管理 事务的行 为。无 因管理 法律制度 源于古 罗马法, 近 代各 国 民法建 立 了相 应 的无 因管理 法律 制度 。无 因 管理 法律 制度 在道 德 、经 济 、法律 上都 有 着现 实 的意 义 。因无 因管理 根 据构 成
信 息 高速 传播 的社 会 中 , 际交 流淡 漠 的环 人 境 中 , 需 要这 样 促进 人 们交 流 的方 式 继续 更 发 展 下去 。 因管 理在 道德 、 济 、 律 方面 无 经 法 都 具 有重 要 作 用 , 当今 社 会的 一 大亮 点 。 是 首先 , 道 德方 面 。 定程 度 上 , 因管 在 一 无 理 是 社会 互助 的 表 现 。 国 民法第 9 条规 定 我 3 了 无 因管 理 的相 关 内容 , 关 司法 解 释 也对 相 此进 行 了解释 , 律 对 此的 重视 即在 倡导 和 法 肯 定 社 会 互 助 的道 德 追 求 。 因 管 理 , 有 无 没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义 务 , 没 有 提 前 的 约定 , 也 本 应该 是 干 涉他 人 私 人事 务 , 但是 文 明 社会 在 发展 , 人性 化 社会 在 前进 , 实 生 活 中 , 与 现 人 人之 间是 彼 此 相 依 的 , 要互 相 帮 助 。 此 需 如 而来 , 才能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 其 次 , 经 济 方面 。 因管 理 , 在 无 管理 的 是 他人事务 , 即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了他 人 利 益 受 损 , 被 管 理 者 创 造 了 无 形 中可 能 流 失 为 的 经 济价 值 ; 一 方 面 , 免 了使 社 会 整 体 另 避 利 益 受损 , 当 于为 社会 做 出一 定 贡 献 。 相 虽 然 是 小 小 的 一 款 条 文 , 是 干 本 人 于 国家 但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 其 在 经 济 这 方面 。 尤 再有 , 障管理 人的 权益 。 为有 “ 保 因 干 涉 他 人 之 私 人 事 务 即 为 违法 ” 的说 法 , 现在 用 法 律 来 规 定 无 因管 理 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就 的 阻 却 了违 法 , 除 了管 理 人 行 为 的 侵 权 排 性 , 障 了管 理 人 的 利 益 。 保 无 因管 理 是 新 时 代的 一 大 亮 点 , 信在 相 不久的将来 , 它会 在 人 人 内心 普 及 , 且 这 而 种 新 的观 念 会给 社 会 带来 无 限的 生机 , 被大 多数 人认 可 。 们 不仅 要 熟知 无 因管 理 的相 我 关 内容 , 且要 在 现 实生 活 中 , 当 的学 会 而 适 用 上这 种 为法 律 所 保 护的 行为 。 强人 与人 加 之 间 交 流 沟通 , 进 社 会 文 明 的前 进 。 推

1 无 因 管 理 的 相 关 概 述
无 因 管 理 是 指 没 有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为 管理 他 人 事 务 的 行 为 。 理 他 人 事 务 的 人称 管 理 人 ; 管 受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 , 称受益人 。 又 无 因 管 理 制 度 理 念 源 自于 古 代 罗 马 法 , 遗 失 物 拾 得 这 一 具 体 事 实 的 法 律 规 对 定 。 得 遗 失 物 , 未 找 到 失 主 之 前 , 且 拾 在 暂 将 遗 失 物 放 在 自 己这 里 、 且 保 管 。 那 时 暂 ( 交 通 、 息交 流 不 便 , 有 公 共 的 失 物 招 领 信 没 处, 因为 那 时 人 们 单 纯 善 良 、 有 私 心 , 没 于 是 为 无 因管 理 的 形 成 准 备 了 条 件 。 久 而 久 ) 之 , 围扩 大 , 们 对 他 人 的 物 品 、 产 进 范 人 财 行管理 , 于是 无 因 管理 的说 法 出现 , 关 的 相 法律制度也 建立起来 。 之 所 以 称 之 为 无 因 管 理 , 是 因 为 行 就 为 的 发 生是 在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 没 有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务 。 个 关 键 因 素 必 须 是 没 一 有 法 定 或 约 定 义 务 , 有 , 构 成 代 理 行 若 则 为 , 理行为的直接 受益人是本 人。 代 无 因管 理 已经 发展 为 国际 共 识 , 国对 各 此 问题 都很 重 要 , 国相应 建 立 了 关 于无 因 各 管理 制 度的 法 律 制度 。 法 国 民法 典 》 非 经 《 对 约定 而 发生 的 债 中设 有 两项 规 定 , 为准 契 一 约 , 位 侵 权 行 为 与 准 侵 权 行 为 。 契 约 包 一 准 括 无 因管 理 及 非 债清 偿 两 部 分 。 德 国 民 法 《 典 中也 创 设 了准 无 因管 理 , 括误 信 的 管 包 理 和不 法 的 管 理 。 日本 民 法 典 》 《 中规 定 : 无 义务 , 为他 人管 理 事 务 , 依事 物 的性 质 , 应 以 最适 合于 本 人 利益 的方 法而 管 理 。 理 人知 管 悉 本人 的意 思 , 可 推 知 知 道 的 , 以其 意 或 应 思 管理 。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9 条 规 定 , 有法 我 3 没
表 1
学 者
依据 标 隹
类 型 分 类
具 体 阐 释
郑玉 波( 是否具 备无因管理 的主 客 台 湾学者 ) 观要件
王泽 鉴( 台 根据管理 人没有 法律上 的 湾 学者 ) 辽务. 管理 久 主观上是 为 他 ^或 为 自 己 、
无困管理和不 真正无因管理 Nhomakorabea4 无 因 管 理 的 分 类 及 法 律 意 义
论[ . M】中国 政 法大 学 出 版社 ,0 4 3 20 ,. 【】 学 军 [ ] 无 因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 】 3 洪 著 . Z .
20 3. 0. 0 1
无 因管 理 根 据 不 同的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不 同的 类 型 。 要 有 台 湾 几 位 学 者 的 观 点 , 主 阐 如 所 失进 行 管理 或 者服 务 的 , 权 要 求受 益 人 偿 释 了重 要 的 几 种 分 类 , 表 1 示 。 有 付 由此 而 支 付 的 必要 费用 。 无 因管 理 具 有 重 要 的 法律 意 义 , 当今 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