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第三者”也称为小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定义,但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
因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或同居,第三者一般不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
如果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由受害人起诉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摘要]目前,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家庭数量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到底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以探讨。
笔者在此将对“第三者”的界定和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理论基础作以阐述,提出将“第三者”加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主体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是通俗的民间用语,并非准确的书面用语,它并没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
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此作出准确的界定。
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概念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通奸说”、“关系暧昧说”、“破裂说”、“目的说”四大类。
“暧昧说”认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的人,都是“第三者”。
显然这种观点所涉范围太过广泛,不适宜采取;“通奸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这种观点缺少结果要素,不够准确;“破裂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其婚姻关系,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对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这一观点强调了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使“第三者”的侵入有了完整的构成要件,较为合理,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入“第三者”的时间性,即第三人须与有配偶的当事人保持一定时间的交往,将其与淫嫖娼、一夜情区别开来。
综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观方面。
介入婚姻关系的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如果不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在对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的情况下,作为第三者,知情后主动退出的,不应以“第三者”论。
第二,客观方面。
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另一方享有的专一的性生活的权利,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结果要件。
妨害了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破裂或濒临破裂。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论“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证据问题

国婚 姻 法 中没有 “ 三者” 第 的说 法 ,第三 者” 老 百姓 对侵 入他人 婚姻 关系另一 方 的 习称 , “ 是 其在婚 姻 法上应 该是指 所有 进入 他 人较 为封 闭 的 夫妻生活 的人 , 一般是 在 “ 同居” 或者 “ , 为 中存 在 。本文 拟对 “ 重婚l ' 行 第三者” 的证据 问题 进行 一定 的理论 分析和 探 究。 关键 词 婚 姻 法 证 据
民事证 据 的收集 主体 主要 是 当事人 及其 诉讼代 理人 其 中
是 指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 而与 其发 生不 正当 的男 女性关 系 , 从而 故 多数举证 责任归 于原告 , 在法律 有特 别规定 的情况下 才实行举 证 意 导致他 人 夫妻 感情 破裂 , 希望 与之 成为合 法 配偶 的行为 。 这表 责任 倒 置, 由被 告负 责举证 。 除当事 人外 , 民法 院也是 民事 证 人 明, 第三 者介 入婚 姻家 庭” “ 是一种 具有 特定 主体 、 定主 观故 意 据 收集主 体, 民事诉讼 法》 6 第 规定 : 民法 院有权 向有关 单 特 《 第 5 人 和特 定 客观 后果 的侵 权行 为 。但我 国现行 婚姻 法 中的 “ 第三者 ” 位 和个人 调 查取证 , 有关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拒绝 。 当事人 举证 不 与
第三 , 第三 者” 客观一 般存 在重 婚或 同居 的行 为, “ 在 并实施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某系张某某的同事。
近年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关系暧昧,并有婚外情的迹象。
李某某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外情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则可以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则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2. 李某某因张某某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 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纠纷,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定了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兼议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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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我 国 “ 三 者 ” 足 婚 姻 关 系 的 现 象 层 在 第 插
出 不 穷 , 有 甚 者 公 然 破 坏 他 人 婚 姻 家 庭 , 而 正 面 更 从
婚 姻 关 系 中 财 产 权 的 绝 对 体 现 , 婚 姻 关 系 并 不 局 但 限在 财产 契约 上 。婚 姻关 系 , 现 在 结 婚 男女 双 方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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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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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fKu mi gUn v riy o r a n n ie st o
【 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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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行为”的侵权性质及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
论“第三者行为”的侵权性质及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作者:陈欧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第三者”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夫妻中过错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第三者”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家庭安宁权。
除利用传统道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两项权利,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权利救济。
关键词第三者侵权配偶权婚姻家庭安宁权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66-02正如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评价的,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在市场经济逐渐取代旧有命令经济的过程中,原有统一价值观在瓦解,新的价值观却尚未有效确立,随之而来的是伦理观念的大裂变,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
在这一过程中,性观念、婚姻观念也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迁。
在近年来不断上升的离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就占70%。
2007年民间焦点“张美然殷琪事件(史上最牛的小三,又称3377门)”、2008年初的“胡紫薇张斌事件”、姜岩自杀事件等更是将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严重后果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能否由法律来惩罚“第三者”和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2009年“两会”上周红玲提交的议案,再次把这个问题提到公众的面前。
有人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介入则难免侵犯了公民私生活的自由。
也正是基于该种想法,传统上人们对这种行为也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等道德手段进行约束。
而事实上单纯的道德手段已不足以调整愈演愈烈的“第三者”现象,必须在道德基础之上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
一、夫妻中过错方和“第三者”负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一)“第三者行为”的侵权性质“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按照我国理论界通说,即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第三者介入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三者介入婚姻不仅给原婚姻家庭带来痛苦,还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性质1.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道德伦理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婚姻忠诚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婚姻家庭带来了痛苦。
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是不道德的行为。
2.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
3.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合法权益。
例如,第三者可能通过隐瞒婚史、欺骗手段等手段骗取原配偶的财产。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原配偶的过错程度,酌情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3.子女抚养权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三版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小三现象屡见不鲜。
许多人在婚姻中遭遇第三者的困扰,对于小三的法律问题感到困惑。
本文将围绕小三与婚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小三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小三的定义小三,是指介入他人婚姻关系,与已婚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在我国法律中,小三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2. 小三的法律地位小三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小三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处于一种非法地位。
三、小三与婚姻中的法律问题1. 小三与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无效。
因此,如果小三与已婚者发生同居行为,该婚姻将视为无效。
2. 小三与离婚在婚姻关系中,如果配偶一方与小三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小三与婚姻中的不正当性关系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小三与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是指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小三与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
小三与子女抚养权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子女出生在小三与已婚者的不正当性关系期间,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子女的利益。
四、如何应对小三问题1. 增强婚姻家庭观念婚姻是建立在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感情,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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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提纲)
1 引言
2 “第三者”出现的原因
2.1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
2.2工作压力过大,导致人们追求刺激
2.3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心理对金钱的需求过大
3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3.1“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认定
3.2“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破裂
3.3“第三者”的介入给无辜的孩子们造成了心里上的阴影
4 “第三者”导致婚姻走向灭亡,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4.1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中无过错方所能提供的救济及不足
4.2妇女委员会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4.3社会对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5 “第三者”造成的后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1“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家庭安宁”
5.2第三者侵害了配偶身份利益的法律责任
5.3“第三者”造成了配偶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6 我们要抵制“第三者”,努力构建和谐家庭
09法律
吕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