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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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实质关系⽽⾔,它是⼀种形式关系。

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产⽣,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的票据⾏为⽽发⽣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票据⾏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在票据当事⼈之间产⽣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的当事⼈
票据关系的当事⼈,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和享有票据权利的⼈,包括出票⼈、收款⼈、持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及其代理付款⼈等。

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也可以是法⼈,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当事⼈可分为基本当事⼈和⾮基本当事⼈。

基本当事⼈是随发票⾏为⽽出现的当事⼈。

如汇票与⽀票的基本当事⼈有出票⼈、付款⼈与收款⼈,本票基本当事⼈有出票⼈与收款⼈。

基本当事⼈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票据也就⽆效。

⾮基本当事⼈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为⽽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

如承兑⼈、保证⼈、背书⼈等。

商法课件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商法课件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如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则变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依 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
(2)对其他签章人:
在票据变造前签章之人,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之 人,应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签章是在变造之前 还是变造之后的人的效力,应推定其签章系在变造之前所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3、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包括: (1)票据原因关系 :买卖、赠与、借贷等。 (2)票据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 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 律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 行为。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凭票据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 金钱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其中,付款
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2)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 (3)票据权利具有短期时效性。
第五节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 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予以对抗,并以此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种类
1பைடு நூலகம்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A、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B、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 C、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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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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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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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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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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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三)汇票的转让
交付 背书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票据转
让的方法是背书。
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三)汇票的保证
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 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 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 为。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预约
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 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
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票据种类和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 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
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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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原因的种类很多,契约关系与非契约关系、有偿给付关系与 无偿给付关系都可以。
2.3 票据关系
2.3.1 票据的基础关系
(2)对价关系。票据在流通过程中,背书人之所以将票据转让给后 手,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对价关系,也就是在转让票据时受让人 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比如抵消债务、提供一定的货物与劳务等。但转 让票据也不一定需要等价有偿,即受让人付出的对价并不一定是十足 的,对价不足并不影响受让人的票据权利,除非对价不足放映出缺少 善意。 (3)资金关系。这是指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或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 的基本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是出票人在受票人处有 现存资金或补偿资金。现存资金包括出票人在受票人处的存款或出票 人对受票人的债权两种。补偿资金是指出票人约定在受票人付款以后 给予补偿的资金。但仅有资金(现存或补偿)存在还不够,出票人与 受票人之间还必须存在由受票人承担支付票据款项责任的合同。该合 同既可以针对个别票据,也可以针对出票人所签发的所有票据。
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
2.3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分类标准:信用基础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银行,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
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 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 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清朝:
现代票据的前 期状态
清末:
开始使用西 方票据
3.2 世界两大票据体系
票据分类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 对票据要件的要求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英国支票法
本票与汇票视为一类

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课件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
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
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书面 记载 事项 签章


票据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视为 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见票即付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A (付款银行) X(代理付款银行)
F(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 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除此以外汇票当事人还 包括保证人等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即当事人 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原因关系:有对价和无对价
票据资金关系即存在于汇票 和支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基础关系。
1、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委付票据
自付票据

票 据 概 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A
B
C
(三)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 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四)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国际结算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 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 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 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命 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 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 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 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区别两种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1.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是独立于基础关系的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一)流通性 (二)无因性 (三)要式性 (四)提示性 (五)返还性 (六)可追索性
(一)流通性(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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