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保障各类物权 第1课时 教案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二框“保障各类物权”教案教学内容:人民教育出版社《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教学内容分析本课内容为新编高中思想政治教材选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第二课第一框。
财产权是贯穿于人一生的权利之一,第二课围绕财产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而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本框主要便围绕物权这一基本概念展开,主要讲述了所有权的含义、分类、取得方式以及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法律依据等。
本课法律术语较多,描述较为抽象,对于学生而言,理解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二、教学目标政治认同:通过对《民法典物权编》相关内容解读,认识到国家对合法财产的保护,激发人们创造财产热情,进而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中。
科学精神: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和研究,认识到如何合法保护自身财产,明晰物权的取得方式,增强科学精神。
法治意识:通过各种案例分析和学生自主探究,明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依法行使,而当自身权利受到损伤时,要能够合法维权。
公共参与:国家对合法财产进行保护,因而要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实现自我价值。
三、教学策略选择与设计议题式教学法:围绕如何维护各项物权这一核心议题展开,开展议题式教学,让学生在议中感受法律的尊严和地位,同时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合作探究法:针对所给材料,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探究,让学生自主参与,以自身为主体,从而提高自身的探究能力。
四、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分类教学难点:区分各项财产权,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方式五、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展示《商君书》——家兔野兔说,家兔和野兔之所以出现百人逐之和盗不敢取的现象,就在于一个名分已定一个名分未定,根据这则材料,思考:当今社会如何避免出现财物追逐乱象,实现社会稳定?[设计意图]通过中国古代对财产的规范,引出现代社会对财产权的界定,激发学生兴趣,从而自然得出本课总议题“如何依法保护各项物权”议题一:定分止争——初识财产权[过渡]:要想避免出现财物追逐乱象,就要实现财物的名分已定,也就是要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建立起财产制度。
经济法教案及教学进度表

二○一四—二○一五学年第一学期课程教学进度表考查、考试安排在周次授课老师肖永梅教研室负责人许青松系主任李啼克填写日期:合肥科技职业学院经管系(2014 /2015 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课程教案任课教师编写时间:20 14 年 9 月至20 15 年 1 月教务处制前言经济法是针对法学、经济学、贸易经济、会计学、统计学、财务管理、财政学、金融学、工商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广告等经济学、管理学及其相关学科专业的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置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熟悉我国现行基本的经济、商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内外经济法、商事法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培养现代法治理念以及法律思维方法;学会分析和解决经济、商事纠纷和案件的技巧;具备解决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学习本课程的要求是:学习者应认真做好课前理论知识的预习,并密切注意当前经济时事新闻,关注国家宏观、微观调控政策。
关注国家颁布的相关经济法律条例和新实施的经济政策,经济在变化,国家相应的经济政策也会适时调整。
经济法是和经济动态、国家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的法律,学习者应理论联系实际,学会分析和解决经济、商事纠纷和案件的技巧。
课堂上应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经济案例分析。
课后应复习所学知识,并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
先修课程要求:大学生法律思想基础、税法、基础会计。
本课程计划:72学时,选用教材:经济法学(理论教学),王金祥、徐忠主编辅助教材: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实训部分)教学手段:板书为主,多媒体为辅。
考核方法:考试占70%,平时作业和考勤占30%。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1周)一、教学目的经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财产所有权制度和法人制度。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法学概论电子教案》课件

《法学概论电子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法学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1.2 法律与道德、纪律的区别与联系1.3 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1.4 法的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二章:法律关系2.1 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2.2 法律关系的种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2.3 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4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第三章: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3.1 法律行为的定义与分类: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3.2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客体、法律后果3.3 法律事实的定义与分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3.4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作用第四章: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4.1 法律规范的制定: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法律文本4.2 法律规范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4.3 法律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4.4 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术解释第五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5.1 法律责任的定义与特征5.2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5.3 法律制裁的定义与特征5.4 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第六章:民商法律制度6.1 民法概述: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6.2 民法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6.3 物权法:物权的概念、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6.4 债权法:债权的概念、种类、债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七章:行政法律制度7.1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7.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种类、效力、程序7.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概念、范围、程序;行政诉讼的概念、范围、程序7.4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条件、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第八章:刑事法律制度8.1 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刑法的基本原则8.2 犯罪: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论体系8.3 刑罚:刑罚的概念、种类、刑罚的适用8.4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第九章:经济法律制度9.1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9.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法律制度9.3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9.4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的定义、分类、管理与监督第十章:国际法律制度10.1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国际法的主体1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10.3 国际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10.4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重点解析第一章:法学基本概念重点: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效力。
物权法教案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分为五个局部:第一局部是总那么,包 括一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第二 局部是所有权,在这个局部中,第五章、第 六章、第七章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 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存了按 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第三局部叫做用益 物权。第四局部是担保物权。第五局部是占 有。
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 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 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局部全国 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年10月 22日,表达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 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第五次审议,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 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 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在法律上的表达。
1、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 客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 能够加以实现。
2、所谓“支配〞,是指依据物权人的意思对 物进行管领处理。
第二次审议,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工作,吸收了 常委委员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一 个物权法的二次审议稿,这个稿子提交到 2004年10月份十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上, 这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 就是对民法草案里面的物权法这一编给予很 大的充实,很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这 次我们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这局部,这局部内容曾经在第二次审议稿的 时候就做了大大丰富。
第四节 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物权法定原那么
〔一〕概念:
1、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 规定。〞
三下数渗透法制教育教案

三下数渗透法制教育教案第一章:数与生活1.1 认识数字与法制学习数字的基本概念和运用了解数字在法制中的应用,如法律条文中的编号等。
1.2 数字与财产权学习数字在财产权中的应用,如金额的计算、财产登记等。
理解数字准确性对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章:几何与空间2.1 几何与法律学习几何图形的定义和性质了解几何图形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如土地测绘、建筑设计等。
2.2 空间感知与法制培养学生的空间感知能力学习空间概念在法制中的应用,如物权法中的空间划分等。
第三章:统计与概率3.1 统计与数据法治学习统计方法的基本概念和运用了解统计数据在法治决策中的作用,如犯罪率统计、人口普查等。
3.2 概率与法律公正学习概率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理解概率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如证据的可信度评估等。
第四章:算法与逻辑4.1 算法与法律程序学习算法的基本概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了解算法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如案件审理的步骤等。
4.2 逻辑与法律论证学习逻辑推理的基本方法和规则掌握逻辑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如辨析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等。
第五章:数学思维与法制观念5.1 数学思维与法律分析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学习数学思维在法律分析中的应用,如合同条款的解读等。
5.2 法制观念与数学素养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和法治观念理解法制观念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六章:数学问题解决与法律案例分析6.1 数学建模与法律问题学习如何运用数学建模解决实际问题探讨数学建模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如经济纠纷的计算分析。
6.2 案例研究:数学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分析具体法律案例,如财产分割、赔偿计算等引导学生运用数学方法分析案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数学交流与法律文书写作7.1 数学语言与法律术语学习数学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了解法律文书中数学语言的使用,如合同中的数字表述。
7.2 法律文书写作的数学辅助学习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和写作要求掌握数学工具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作用,如计算表格、图表制作等。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21保障各类物权第1课时教案(1)

2、买了二手房还未过户,原房主就成了“老赖”,房屋被查封,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能要回房子吗?
3、结合课本知识回答,小汪家享有的财产权有哪些?他是否有权提出相应的赔偿?为什么?
教学过程
探究2:买了二手房还未过户,原房主就成了“老赖”,房屋被查封,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能要回房子吗?
探究成果:
二、所有权
1、含义和类型
2、物权保护平等原则
3、取得方式
4、共有财产
通过案例分析,增强法治思维,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财产权,激发经济活力。
进一步通过思考题,巩固知识,扫除盲点。
结合思考探究,分析探讨不同财产权的分类。结合法律条文,理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异同。
探究3:结合课本知识回答,小汪家享有的财产权有哪些?他是否有权提出相应的赔偿?为什么?
探究成果:
三、他物权
1、他物权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3、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尊重他物权,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提高利用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能力,创造社会财富。
课堂小结
本课以“财产权”为中心展开分析。通过教学,掌握法律规定保护财产权的原因、物权含义及其构成、物权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明确所有权归属关系,并且利用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板书
2.1 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
课题
保障各类物权
单元
第一单元
学科
政治
年级
高二
课标要求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学习
目标
必备知识:法律规定保护财产权的原因、物权含义及其构成、物权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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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2)完全性和归一性。
(3)恒久性。
(4)弹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可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类型(一)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上述三项权利的集合,且三项权利有机地结合,权利人不能保留其中一项权利而转让或者抛弃其他权利。
此种特性被称为不可分割性或流转上的一体性。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三)业主的管理权四、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2.通行相邻关系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五、共有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在产生原因、具体内容、分割的限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3.共有份额的转让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理论上,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先占等。
我国《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两种方式。
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3.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特定性4.价值权性(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合同的无效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4.第三人提供担保5.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6.担保物权的消灭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享有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抵押权,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1.抵押权的标的2.抵押合同的内容3.抵押权的登记(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及于抵押物的全部,具体包括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2.抵押权的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此外,抵押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其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
(2)设定用益物权和租赁权。
(3)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
4.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财产的确定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3.扣押后孳息的收取4.抵押权实现的后果(五)抵押权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止其效力。
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失4.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六)最高额抵押权1.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
2.担保债权范围及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抵押权从属性的突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质权(一)质权概述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成立要件不同。
(2)担保标的不同。
(3)担保的机能不同。
(4)实现方式不同。
(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2.动产质权的效力3.动产质权的实现(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四、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与动产之间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的约定(三)留置权的效力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节占有一、占有的概念和分类一、占有的概念与分类(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所具有的实际控制权,即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二)占有的分类(1)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2)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3)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5)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6)以占有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7)以占有手段为标准,可以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8)以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为标准,可以分为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
(9)以占有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
二、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状态推定2.占有的权利推定(二)占有人与权利人的关系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占有的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