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
票据法国际商法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付款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等。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01
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一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就应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02
例如,某A假冒 B的签章向 C签发一张汇票由 D付款,C 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E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F 又将其背书转让给 G(假设其中的受让人均无过错并支付了对价),当 G 到 D 处请求付款时,D主张拒付。这时B作为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当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02
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明文禁止伪造票据,伪造者又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真实的名字,因此在票据流通转让以前,伪造的票据是绝对无效的,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前面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依据刑法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对伪造票据者追究诈骗罪或者伪造有价证券罪,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在债务纠结案件中,债务⼈和债权⼈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有⼀项权利可能⼤家不太了解,就是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可以阻⽌债权⼈⾏使票据的权利。
具体怎么解释票据抗辩呢?店铺为你进⾏解读。
⼀、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其义务的⾏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以合法的理由拒绝⽀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的内容有瑶疵⽽进⾏的抗辩。
⽐如,债务⼈认为票据本⾝⽋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额、发票⼈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效或消灭,从⽽拒绝进⾏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缺票据⾏为能⼒;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都有权拒绝⽀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可以对所有债权⼈进⾏抗辩。
⽐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进⾏抗辩。
2.对⼈抗辩所谓对⼈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对特定的债权⼈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之间的特定关系⽽产⽣的,⼀旦持票⼈发⽣变更,就不得再进⾏抗辩,属于对⼈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为⽀付赌债⽽签发的⽀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签发票据但对⽅没有发货;③⽋缺对价,⽐如持票⼈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或拾得⼈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不法⾏为,以保护债务⼈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不得以⾃⼰与出票⼈或者持票⼈的前⼿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第十九章票据法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二)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行 为。 持票人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 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付款 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到期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
第十九章票据法
1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2
第二节汇票
3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学习目标
1.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 2.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 据伪造变造等一般规定。 3.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承兑、保 证、付款、追索等具体规定。
请思考:
您平时接触过哪些票据?您觉得现金和 票据哪个用起来方便?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 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规范票据关系的 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 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 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汇票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本票包括出票、 背书、保证行为;支票只有出票和背书两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更改、涂消、禁止背书、 付款、画线、见票等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票据法自考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3(总分132,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种行为。
SSS_FILL分值: 4答案: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______和______。
SSS_FILL分值: 2答案:原始取得继受取得3.解决票据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各国所采用的立法主义主要有三种:______主义______主义和______主义。
SSS_FILL分值: 4答案:其本国本国法行为地法折衷4.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不能辩别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______签章。
SSS_FILL分值: 3答案:原记载事项变造的记载事项变造前5.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______,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SSS_FILL分值: 1答案:签收6.在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时,须在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栏先填写“______”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并且,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______,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______时,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SSS_FILL分值: 3答案:现金个人单位7.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一律采用______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交付转让。
SSS_FILL分值: 1答案:记名8.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SSS_FILL分值: 2答案:委托收款转让9.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其票据为______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______,持票仍对真实签章人行使______。
SSS_FILL分值: 3答案:实质无效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0.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付款人来说,形式审查是______进行的;实质审查是______进行的,附带审查是法律规定______进行的。
票据追索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票据追索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行为。
为了规范票据追索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票据追索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追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票据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票据追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编、物权编等部分也对票据追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针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票据追索的范围、程序等。
三、票据追索的当事人1.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票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2.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是指票据上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四、票据追索的范围1.到期未获付款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2.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3.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4.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5.其他法定原因除上述情形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其他法定原因也可以成为票据追索的依据。
五、票据追索的程序1.发出追索通知票据权利人向其前手追索时,应当发出追索通知。
追索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被追索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2)票据种类、号码及金额;(3)追索请求的依据;(4)追索金额;(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法)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票据法
第197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 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第198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 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 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 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受给付对价限制的,持票人所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11条第1款
因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
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12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
第199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 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 人请求支付。
第200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 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 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 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 进行。 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 定。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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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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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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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12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票据法
第二讲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 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练习题
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下 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 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 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余票据上确定 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 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 请求付款
行使追索权 追 者在行使权 利前有通知 义务 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付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 事由书面通知前手,由前手再在3日内通知其前手。或者持票 人自己直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也可。未按期通 知者应当造成的扩大损失,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保 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 无保证制度 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 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 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
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 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 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 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 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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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一张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权利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提前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问:甲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如果乙企业将支票背书给丙企业,丙企业支付对价且不知道甲乙企业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甲企业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乙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企业。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四)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便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发,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足额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每日0.7‰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则D企业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请求付款,因此丧失对其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
但可以对A企业和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对持票人D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抗辩权与追索权结合的案例:例如:甲出票人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丁从丙处盗取该票据,并伪造了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戊。
如果持票人戊到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以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甲、乙。
但戊不得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权,因为丙不是真正的签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丁伪造丙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伪造票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戊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那么戊不得以该票据伪造签章为由而拒绝其后手的追索权。
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票据伪造为由抗辩其后手的追索权。
考题通常以追索权和抗辩权为线索,将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票据权利的时效等内容结合出题。
例如:A在2003年6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金额为100万,承兑人为甲银行,乙为保证人。
B在4月15日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
该汇票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在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问E该如何行使追索权?解析:首先,确定票据的种类:见票后定期付款。
然后,寻找关键时间: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其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即在2003年4月10至5月10日之间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即7月15日到7月25日之间提示付款。
从4月15日开始计算到期日,而不能从4月10日起计算到期日。
第三,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收到拒绝证明或拒绝付款之日起3日内(7月20日至7月23日)。
E可以向A、B、C、D、甲、乙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其中的某一个前手行使追索权,如C。
按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上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如果C清偿后向B追索,为再追索。
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清偿日起3个月内。
B清偿后,向A追索,不属于再追索,应该自到期日起2年内行使。
假如C在向D转让时,作了背书人的禁止背书,那么E不得向C追索。
假如C在向D转让时,有伪造、变造的情形,那么E向D 行使追索权时,D不得以该票据伪造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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