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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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证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若对证券交易缺乏严格和必要的监管,证券市场就容易出现风险,投机因素会增强。为确保证券交易的有序进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之证券种类、证券转让、竟价规则、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客户账户保密、非法持券及不正当交易等事项,作出若干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则属于对证券交易相关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含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同时,这些规则是根据我国证券交易实践概括出来的主要强制规则,但绝非证券交易强制规则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这是关于证券合法性的原则规定,也是现行法律关于证券发行条件及程序规定的延伸。

作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标的,证券显然应当具有合法性。合法证券的识别标准有三个,即依法发行、实际交付及合法形式。(1)证券依法发行,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而发行的证券。证券发行人必须依照证券发行条件和程序提出发行申请,凡是违反发行条件及程序规定的证券,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属非法证券,不得作为买卖标的。在此意义上,依法发行只是对证券发行规则的另外描述。(2)证券实际交付。证券交付是证券发行人将拟发行证券以纸面形式交付给投资者,或者将证券权利记载于投资者名下的行为。在我国,证券发行原本就有证券募集与证券交付双重含义。在此意义上,依法发行或已发行证券,当然含有已交付投资者之意,不存在“依法发行”与“证券交付”并列情况。因此,唯有依法发行之证券,才可以进行买卖。(3)证券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4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化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违反上述规定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

二、关于证券转让的期限规定

《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此条款属于对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主要包括: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依照规定,公司发起人至少应持有公司拟发行股本的35%以上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不仅是公司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也是公司经营宗旨的设计者和执行者,还是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分析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要对经营预测不准确承担一定责任。通过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限,可以将发起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结为一体,并督促发起人认真、敬业和勤奋。

2.公司高级管理者股份的转让限制。在公司高级管理者的资格股份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有的国家要求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拥有资格股份,该资格股份既可以是公司以库存股优惠提供给高级管理者,也可以是该等高级管理者自行购买取得的股份。这类立法希望通过建立资格股份制度,将高级管理者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与荣共荣、与损共损”的利益机

制。根据该种立法体系,高级管理者股份转让自然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现行法对资格股份问题未作规定,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以持有股份作为任职资格和条件。虽然许多公司高级管理者均持有本公司股份,但与其任职资格无关。公司高级管理者是公司事务的实际掌管者,是公司重大事务的建议者、决定者和执行者,常会先于普通投资者而了解公司状况。如果任由公司高级管理者在任职期间随意转让股份,就会增大高级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容忍公司高级管理者随意转让股份,还会使其有机会利用公司信息引发内幕交易。因此,对公司高级管理者转让股份加以适当限制,是妥当的。

3.大股东买卖股票的限制。《证券法》第41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该法第42条规定,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上述规定,构成对大股东买卖股票的特殊限制。《证券法》第41条通过重述公司收购规则,确立于:大股东含义,即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结合“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规定,无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均应遵循《证券法》第42条关于股票买卖期限之限制规定。《证券法》第42条系关于大股东义务的特别规定,即大股东在买进股票后 6个月内,不得卖出该股票;同时,大股东卖出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买进该股票。违反此项规定而形成的投资收益属于公司所有,依法理,此为股份公司形成权。

三、关于专业机构及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规则

《证券法》第39条就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股票,作有限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专业机构主要包括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鉴于上述专业机构及人员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了尽力排斥知晓股票信息的机构和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在解释专业机构及其人员范围时,应采扩大解释原则,即凡是参与股票发行及准备活动的专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无论是否具有专业资格,均应受到本条款约束。

《证券法》仅禁止参与股票发行活动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买卖相关股票,而非绝对禁止其买卖参与发行的股票。证券信息具有时效性,当专业机构及人员所掌握信息已丧失时效性时,其买卖证券无害于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规定,专业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禁止义务受两种限制:(1)股票承销期内禁止义务。即在股票承销期内,专业机构及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依照现行法规,股票承销期自股票公开发行之日起算,不得少于10日,不得超过90日。(2)在股票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相关股票。

股份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并挂牌上市后,依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专业服务。专业机构在工作中,还会获得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为了避免专业机构及人员利用相关信息参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也应加以适当限制。《证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我们认为,该条款所称“接受委托”不限于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签署专业服务协议,而是指专业性机构实质性介入股份公司相关事务。

四、关于现货交易的规则

《证券法》第35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根据此条款,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期货及期权等远期信用交易。限制远期信用交易,是与我国起步时期证券法制建设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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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助于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为了充分体现现货交易原则,《证券法》第36条还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此两条款在宗旨上是一致的。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形式的“名为现货交易、实为信用交易”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交易性质判定是否属于现货交易或信用交易。如前所述,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的主要区别,是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隔时间的长短。在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的间隔往往比较短暂。依证券交易所规则,现货交易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5个交易日。根据“T+1”交割规则,当日买进的股票,只能在下个营业日完成股票交割。信用交易意味着,证券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超过现货交易的时间间隔,如超过5个营业日或1个营业日。

五、关于集中竞价的规则

集中竞价系针对场内交易而言,场外交易无须遵守集中竞价规则。证券集中竞价是指若干证券买方和若干证券卖方,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确定规则,确定证券交易价格的方式。按照国内做法,集中竞价主要通过集合竟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完成。(1)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半小时开始,至正式开市前一瞬间,对于每一证券的买卖信息,由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接受委托买卖指令但不成交;电脑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指令撮合而产生一开盘价,继而将能够成交的委托,依照所有买卖指令全部撮合成交的处理过程。因集合竞价的目的在于确定某营业日的开盘价,故不等于集中竞价。(2)在集中竞价后,随即进入连续竟价。即每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处理,能成交者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连续竞价,最能够体现出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原则的价值。在竞价成交原则上,采取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原则。所谓价格优先,是指买进价格较高者,优先于买进价格较低者获得申报,市价买卖申报,优先于限价买卖申报的规则。所谓时间优先,是指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间顺序决定优先次序。在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关于场内交易的规则

《证券法》第33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按照通常解释,此属于场内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强调场内交易,对稳定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增强证券交易安全与快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场内交易规则仅适用于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则应在场外市场或按特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可见,《证券法》并未禁止非上市证券在其他场所进行转让。因此,将《证券法》第33条解释为我国仅确立了证券场内交易规则的观点,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七、禁止非法持券规则

为保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依照上述规定,禁止持券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持券人的范围。根据规定,主要包括:(1)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2)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3)法定禁止持券人员,即依法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禁止持券义务人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真实名义或者化名等方式持有或买卖证券。

2.禁止义务的期限。(1)法定期限。《证券法》第39条分别规定了股票发行专业报告出具人员的禁止持券期限以及为上市公司出具专业报告人员的禁止持券期限,此属法定期限。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持券期间,《证券法》第159条明确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根据该条款字面含义,应属永久性禁止义务,但实践中,不宜作僵化解释。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失去时效性时,似不应禁止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2)任职期间。现行法律对任职期间的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在合理解释的意义上,凡法律未作法定期限规定者,有关工作人员或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均不得持有证券或进行证券买卖。

3.禁止之行为类型。(1)禁止直接持券。禁止义务人不得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和买卖股票。无论禁止义务人购买或收受赠与方式获得证券,还是其他方式获得证券,均属应被禁止之列。(2)禁止间接持券。间接持有和买卖证券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既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以共同财产购买或持有证券,也存在禁止义务人以化名或借用他人名义持有或买卖证券的情况。(3)禁止合理持股状况的非法延续。实践中,禁止义务人所持股票系在任职前依合法方式获得的。《证券法》为妥善处理历史持股状况,仅要求其依法转让原已持有的股票,以避免“合理持股状况”的延续和滥用。

八、关于客户账户保密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账户保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投资者之间,或者具有代理关系,或者具有代保管关系。依此等关系所包含的诚信义务及法定义务内容,与银行向储户承担保密义务相似,此类机构也应承担保密义务。但为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利用证券或资金账户逃避债务,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行事职权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以履行保密义务为借口,推卸依法承担的协助义务。

九、合理收费规则

证券交易收费,是指具有收费权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机构依法制定的收费规则,向证券交易参与者收取费用。依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收费具有以下特点:(1)收费行为发生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此与收取证券发行费用不同。在证券发行中,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因向证券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可依照服务协议和规定收取承销费、审计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2)证券交易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具有收费权的机构收取,而不属于国家税收;(3)证券收费项目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收费权人不得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设收费卵;(4)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合理、公开,且应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5)收费权人收取费用后,必须向缴费人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依照收费权人与缴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收费项目及费率也有不同。目前主要收费项目包括上市费用、会员席位费、证券交易佣金和登记过户费。证券交易过程中还会发生各种成本费用、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

第七节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一、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

(一)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地位

持续信息披露表现在两个层面。在义务层面上,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上市资格可能被撤销。在制度层面上,持续信息披露是以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而展开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制度层面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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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信息披露不仅涉及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概念,也涉及到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早期的证券市场是为了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而创造的资本市场,其市场功能是将更多投资者引人这一市场,以实现企业的筹资目的。公司管理者清醒地注意到,一个具有高度流通性的证券市场将会吸引众多投资者跻身其中,庞大的投资者队伍将为公司提供巨大的资本来源。在这种动力之下,证券交易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在关注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的同时,人们忽视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忽视了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存在基础,忽视了投资者利益与愿望应予尊重的内容。有些公司甚至会以保护公司秘密为借口,保持凌驾于投资者利益之上的特殊地位。美国20世纪初的股灾,昭示着传统观念的彻底破产,它打破了在企业和投资者利益之间寻求传统平衡的观念,提出了现代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新观念。证券市场若要保持其募集资本功能,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安全、快捷和高效的流通机制,这是维护投资者市场地位的基本手段。

现代证券市场必须同时具备价格创造功能。证券价格始终与证券信息密切相连,充分披露证券信息将有助于实现公允的证券价格,并合理调整投资者收益与风险。但是,证券信息究竟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而需保密,还是属于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判断的基础而需要公开?各国证券交易所逐渐和最终地取得共识,即上市公司不是管理者的公司,而是全体股东的公司;上市公司作为股东创设出来的组织体,应最终反映股东利益;市场管理者的基本职责是迫使公司管理者公布与证券及投资价值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如果公司管理者不愿意公开证券信息,其上市资格将被取消;如果公司管理者违反诚信原则,未尽审慎义务,采取虚假、误导等手段欺骗投资者,将面临严重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指控。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公司及管理者应承担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是一次制度变革和质的飞跃,根据各国证券法发展趋势,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呈现以下特点:

1.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究竟是自愿还是被迫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这在学术界曾有多种意见。现代证券法理论普遍认为,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不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及其管理者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2.应披露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初步接受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后,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范围相对较窄。但随着人类的进步和投资者地位的逐渐提高,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管理的科学化,持续信息披露在内容上不断拓宽,深度不断加强,已成为含义丰富、包容性极强的制度体系。

3.持续性信息披露逐渐成为独立的系统性制度。公司、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者、公司控股股东等,都负担着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地披露一切与上市证券有关的信息,有责任抑制和避免一切影响投资者重大利益的欺诈或误导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及其他利益冲突行为。任何违反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将受到严格处罚。

4.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逐渐精细化。证券法推崇公开、公正、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精细化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目的在于实现证券法宗旨。各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范围、类型、方式、格式、时机、程度乃至用语的规范性,都作出要求。这对于展现证券法原则的完整内涵,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三)对我国现行法的基本评价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在证券市场开放之初,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就高度重视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地位。《股票条例》作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期的重要行政法规,专章以11个条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规定。中国证监会随即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对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此后的两年间,证监会又发布了《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及指导意见虽有缺点和不足,全文共31条的《实施细则》并非立法巨著,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也不是尽善尽美,但对我国证券市场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奠定了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

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状况来看,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包括:(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即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看作累赘和额外负担,而未将其视为法律义务;(2)信息披露的随意性或不规范性,即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选择上具有较强的随意性;(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和不连续性,仅凭已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尚难对上市公司真实状况形成全面认识;(4)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由于会计制度不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低下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往往导致信息披露的虚假成分。我国现行的个别信息披露规范缺乏科学性和求实性,在吸收国外普遍做法的同时,疏忽了我国企业因传统体制而引发的问题,没有确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重要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部分信息披露规则未得到有效的推行和实施。有学者在总结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现状时指出,若将资本市场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弱式有效市场和无效市场的话,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勉强型弱式有效市场”。更有学者提出这个市场正在经历由“无效市场”向“弱式有效市场”的过渡时期。总的来说,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证券法》作为我国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基本法,仅有214个条文,虽然无法全部囊括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全部内容,但也取得两方面主要成绩。一方面,《证券法》以概括性立法语言,重述了以往法规涉及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它确立了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证券法地位,延续了成功经验,将信息披露方式划分为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告,明确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消除了依赖行政法规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法律障碍。另方面,《证券法》对以往法规也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它将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视为相关联的整体,奠定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基础,消除了从前无法可依的局面,保护了债券投资者利益。它在公司收购制度中规定了上市公司收酶公咨规则,使立法体例上更显合理与科学。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法律实体。

当然,《证券法》绝非尽善尽美。如该法在“持续信息公开”的标题下,规定了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严格地说,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并不限于、甚至不是对上市前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这一责任更偏重于对公司上市后有关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形式

(一)概述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制度,公司上市后,即负有公开、公平、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一切有关公司和所发行证券的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在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问题上,国外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均有严格和明确的要求。多数国家都要求上市公司按期公布定期报告,及时公布临时报告,并根据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指定形式披露其他有关信息。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持续性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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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也日益关心持续性信息披露问题。我们认为,在健全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过程中,要同时注意信息披露文件格式和应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文件格式应尽力简单明了,增强所披露信息的易解性及传播能力,避免投资者掌握上的过度困难。在信息披露的范围上,要尽力容纳各类相关信息的地位,推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尽力避免各种重大遗漏。凡是与上市公司或上市证券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属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所规范的内容。应披露的信息不仅包括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和比例的变化、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变化、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及营业的重大事件、影响上市证券投资价值的事实和信息等,还应包括法律虽未列举其名称或范畴,但足以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及上市证券的其他任何信息。

(二)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的含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公司文件,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定期报告有以下特点:(1)公告定期报告是所有上市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无论上市公司规模和经营状况如何,也无论是股票发行公司或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均应制作和发布定期报告。(2)定期报告标准化信息披露文件。定期报告内容及具体项目分类均应按照标准化格式加以记载,标准化格式中未列明但屑应公告者,也应在定期报告中作出记载和披露。(3)定期报告的制作和披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未经监管机构特别批准,不得延期完成或公布定期报告,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于无故迟延公告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谴责。(4)编制、制作和公告定期报告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定期报告的性质及重要程度,有的定期报告仅需履行公司批准程序,有的则需附加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

编制和公告定期报告应具连续性。即前次定期报告应与本次定期报告之间存在合理连接,具有可比性。如上一年度报告的期末数应与本次年度报告的期初数一致,并应就当年年初数与年末数间的差异作出全面解释和说明。

2.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是持续性信息披露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揭示了上市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营业与财务状况,并向投资者提供预测该营业年度业绩及状况的中期资料,以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新性。

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中期报告应记载事项包括:(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计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监会曾于1994年发布《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对中期报告应记载事项、格式及公告规则作出具体要求。

公告中期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则:(1)上市公司及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应同时进行公告;(2)上市公司应分别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各报送10份中期报告进行备案;(3)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4)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

3.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公司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是最重要的定期报告,是股东与经营者交流的最有效工具。与中期报告相比,其内容、格式和披露规则更为严格、细致。

根据《证券法》第6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量;(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监会1994年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披露,除应符合前述中期报告的有关规则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则:(1)期限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制作完成的年度报告。如果确实无法在该期限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当在报送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并报证监会备案。(2)审计规则。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必须附有适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视为未编制完成。

(三)临时报告

1.临时报告的含义

临时报告也称“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就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为说明事件实质而出具的临时性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62条规定,临时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编制和公布临时报告的义务人,唯有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只需公告定期报告,无须公布临时报告。(2)编制和公布临时报告须依事件之重大程度而定。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件,要综合考虑三个因素:第一,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某种影响;第二,投资者是否已知晓;第三,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较大影响。(3)临时报告以说明事件实质为核心。上市公司应关心所发行股票的市场价格变化以及与此有关的各方面因素,以确保及时说明事件实质。如果上市公司无法知晓导致股票价格剧烈或不正常波动的具体原因,上市公司则负有提示性义务,但提示性义务不属于临时报告。

2.重大事件的基本类型

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弹性。为便于确定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将重大事件的常见形态列举如下:(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效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列举者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视为重大事件。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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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应当以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平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与公司营业、财务及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平等地享受该等信息利益。在此意义上,公平和便利构成了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基础。所谓公平,是指任何与公司营业、财务及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应将投资者作为整体作出披露,不得将相关信息仅披露给部分投资者。所谓便利,即要采取投资者惯常接受的信息披露方式,在确保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依照现行法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

1.报刊登载。报刊登载是目前使用最普遍投资者最容易接受的信息披露方式。《证券法》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据此,上市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应披露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刊登在规定的报刊或公报上。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协议中,一般都包含选定或指定刊载报刊的规定,若无特殊理由,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凡发行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应同时对境内外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文件译成外文的,应将其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外文刊物上。

2.备置文件。备置文件系将制作完成并进行报刊登载的披露文件,存放于公司所在地和证券交易所,以备公众查阅的信息披露方式。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不能只采取备置文件方式进行披露,所有备置文件必须同时以报刊登载方式进行披露。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居住分散,无法前往公司住所地和证券交易所查阅所披露的文件。现行法律对股东及社会公众是否有权复制备置文件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3.文件备案。根据以往信息披露规则,对报刊登载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将披露文件或其副本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严格地说,由于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备案文件不易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查阅,也不应认定其为信息披露方式,尤其不应将此等公开信息方式作为独立采用的信息披露方式。随着证监会投资者服务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启用,不排除备案文件作为附属性信息披露方式。

4.答复询问。依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公司、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但站在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答复询问的内容不宜超过报刊登载的信息范围。

(二)信息披露的规则

1.公告前保密义务。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2.接受证监会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告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3.民事责任规则。发行人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课后测验100分)

1 . 根据《证券法》,下列有关公开发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2 . 在我国境内,以下( )适用《证券法》。 1 .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A.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计算特定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需穿透计算 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D.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我的答案: B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A.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B.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C.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 D.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100分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A.上市公司 ? B.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 C.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 D.股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的公司 我的答案: D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选项中,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手段的有()。 ? A.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B.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C.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D.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交易第7章练习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A.10% B.15% C.20% D.25% 2.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 A.2 B.3 C.5 D.10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1,5 B.3,15 C.2,30 D.6,60 4.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 A.5% B.10% C.15% D.20% 5.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托管机构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 A.1% B.2% C.3% D.5% 6.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A.3 B.5 C.10 D.15

7.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A.5 B.10 C.15 D.30 8.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各方托管机构名称 B.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D.各方托管机构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 9.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5 B.10 C.15 D.20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 )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A.托管银行 B.证券公司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1.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托管机构 B.证券公司自己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2.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A.1 B.2 C.6 D.12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 A.上月资产市值 B.上月资产净值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 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 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 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 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证券法调整) 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9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或建设自己,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10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1公司证券: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 12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13非上市证券:也成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14股票: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15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16投资基金凭证:指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17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证券法 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选题 1、两年前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净资产现已增加到3亿元,欲申请再发行8000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8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种类是? A.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 C.政府债券 D.认股权证 3、下列证券中,投资风险最小的是? A.基金 B.股票 C.公司债券 D.政府债券 4、关于证券市场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A.甲证券公司承销乙公司股票,二者处于证券发行市场 B.甲公司为新股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其处于证券交易市场 C.甲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处于证券流通市场 D.场外交易活动与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活动都属于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的活动 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私自将公司募集的股款进入股市炒股,亏损大半。公司为了让投资者继续购买其股票,便在公开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此事项。对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国家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准备成立一证券公司,四个公司各投资5000万元;甲公司去年因偷税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并通报;乙公司派出其总经理A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A曾经在另一上市公司任职,但2年前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该证券公司准备开设的业务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甲公司不符合该条件B.A可以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 C.A由于违法违纪被解职尚未超过5年时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

证券法-4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 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 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上5姬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是( )。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5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1 0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某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的数额最多是( )万元。 A.2 000 B. 1 600 C.1000 D.500 3.中国证监会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 )。 A.3个工作日内 B. 5个工作日内 C.7个工作日内 D. 10个工作日内 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日期是( )。 A.30 B.60 C. 90 D.120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 )。 A.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6个月 6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今后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不被受理的期限是( )。 A 6个月内 B.12个月内 C.24个月内 D.36个月内 7.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低是( )。 A.平均6% B.平均10% C.平均15% D.平均20%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限制转让的期限是( )。 A.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B.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D.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 9.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时的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该决议的是( )。 A. 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I-2上通过 10.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I 213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8 000万元,计划于2007年6月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 200 B. 2 000 C. 1 200 D.1 000 11.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期限最长是( )。 A.2年 B.3年 C. 5年 D.6年 1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1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济法第四章答案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市场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该题针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B.C.D中,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因此本题只能选择A。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根据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证券发行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该题针对“股票的发行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4财务管理第四章单元测试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优化资本结构和偿还到期债务而产生的筹资动机是()。 A.创立性筹资动机 B.支付性筹资动机 C.扩张性筹资动机 D.调整性筹资动机 2.下列各项属于资金使用费用的是()。 A.证券印刷费 B.公证费 C.律师费 D.利息支出 3.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的筹资方式是()。 A.吸收直接投资 B.发行债券 C.发行股票 D.融资租赁 4.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类型是按照()。 A.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不同 B.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同 C.是否借助于金融机构为媒介来获取社会资金 D.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同 5. 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所涉及的筹资管理原则是()。 A.筹措合法 B.规模适当 C.取得及时 D.来源经济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权筹资的是()。 A.留存收益 B.认股权证 C.发行股票 D.引入战略投资者 7.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长期银行借款筹资的缺点是()。 A.财务风险大? B.筹资速度快 C.稳定公司的控制权? D.资本成本低 8.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是()。 A.不可转换债券 B.可转换债券

C.担保债券 D.信用债券 9.有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是承租方售给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则这种融资租赁形式属于()。 A.直接租赁 B.售后回租 C.杠杆租赁 D.贷款租赁 10.企业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价值15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残值15万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期从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租费率为12%,若采用先付租金的方式,则平均每年支付的租金为()万元。[(P/F,12%,5)=,(P/A,12%,4)=,(P/A,12%,5)=] ? ? 下列各项属于融资租赁特点的是()。 A.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B.租期较短 C.维修与保养全部由出租人负责 D.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1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必须是法人? B.合作企业是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 C.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合同来约定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而合作企业则是根据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D.合资企业通过签定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作企业以投资比例来确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 1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并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是()。 A.合资经营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独资企业 14.下列关于发行普通股筹资的特点中,不正确的是()。 A.两权结合,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 B.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相对吸收直接投资资本成本较低 C.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利于市场确认公司的价值 D.相对吸收直接投资方式来说,不易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 1.企业筹资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的维持和发展,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证,但每次的筹资行为,往往受特定动机的驱动。企业的筹资原因包括()。 A.创立性筹资动机

证券法习题及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叶林主编:《公司法与证券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一、名词解释 1 有价证券(考研) 2 股票和债券(考研) 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考研) 4 证券公开发行(考研) 5 证券承销(考研) 6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考研) 7 证券交易(考研) 8 短线交易(考研) 9 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 10 信息披露(考研) 11 虚假陈述(考研) 12 内幕交易(考研)与短线交易 13 操纵市场(考研) 14 欺诈客户(考研)与民事欺诈 15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 16 证券公司(考研) 17 证券服务机构 18 证券市场监管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证券券面是否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有价证券可以分为()。 A 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B 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C 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D 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2我国股票中的B股股票,是指()。 A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以外币形式记载股票面值,由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交易 C 人民币特别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D 人民币特别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额,由境内投资者以外币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股票公开发行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最大的区别在于()。 A 是否需要保荐制度 B 是否需要承销制度 C 发行人不同 D 所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 4下列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是()。 A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 已多次发行公司债券 C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D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在某一证券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这种交易方式是()。 A 期货交易 B 现货交易 C 信用交易 D 期权交易 6以下属于暂停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共同原因的有()。 A 公司最近连续3年连续亏损 B 公司最近连续2年连续亏损 C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D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7对于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A 不必在境内披露 B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不披露 C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D 不能在境内市场披露 8证券服务机构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A 无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9某证券公司从事的下列行为中,不为证券法所禁止的是()。 A 王某委托该证券公司在11月28日买进某上市公司股票1 000股,该证券公司看到该股票涨情较好,为了让王某赚更多的钱,为王某买进2 000股 B 向自己的客户推荐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使客户下定决心买进该公司股票 C 因某股票市场行情非常好,为了让客户多赚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买进大量股票,结果使客户赚取了巨额利润 D 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 【导语】 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的始终, 是揭示证券品质和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 基础。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证券法》、 《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 准确并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本章阐述了信息披 露制度的概念、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示了信息披露的意义 和必要性。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初 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发行(4)

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4) 第六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概述 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证券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其发行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通过转引其他法律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条件是法定条件。证券种类不同,其发行条件也有差别。对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作有严格规定,证券发行人不得发行低于法定条件的证券。证券发行条件法定化,可以尽力排斥劣质证券进入公开市场的机会,它也同时奠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权的基础,并使投资者在素质相对较好、公开程度相对较高的证券中作出投资选择。 2.发行条件是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性条件及财务性条件等,形式条件则主要指是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侧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即使发行申请人完全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其实际状况低于法定实质条件,也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条件偏重于财务条件。《公司法》扼要地列举了证券发行基本条件,但根据目前采取的发行审核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实质内容包含大量财务指标。根据现行法律,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文件及审计文件,盈利预测也主要是以大量财务数据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法律事项,尚未作为明确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定。 4.发行条件侧重于公开发行条件。按照发行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标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应地,证券发行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和非公开发行条件。我国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专门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及其股票发行条件,《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定向募集公司。因此,股票主要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也主要是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则可以分别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但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债券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无重大区别。 5.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一致性。多数国家由于允许证券的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是非上市证券,证券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此类制度,证券发行条件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中,上市条件主要由证券交易场所自律机构制定。在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中,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规则进行独立审查。因此,即使公开发行的证券,也未必符合上市条件。在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是同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中,实际上已同时完成了上市资格审查,从而消弱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的独立性。 二、新设发行条件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地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地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地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地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地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地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地,证券市场地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地行为.我所要讨论地是证券法上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地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地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地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地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地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⑥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操纵市场行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地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地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地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地企业买卖上市交易地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地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地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地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地,关于防患于未然地法条其实并不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当然根据现有地特殊地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产地保护又是最不利地,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

基础第七章整理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 定义: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划分和称呼:美国:投资银行;英国:商人银行;日本和我国:证券公司; 作用: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了解) 1.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我国第一家)于1987年成立; 2.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沪、深交易所营业; 3.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4.1998年底,《证券法》出台,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 5.2004年1月,《国九条》发布; 6.2005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 7.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设立的7个条件(掌握)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信誉好,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人民币2亿; 3.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掌握) 1.经营经纪、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中一项和数项,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2.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任何一项业务,≥人民币1亿元; 3.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人民币5亿元; 4.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熟悉)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1.行政审批程序:6个月内、15日内;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掌握)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1)设立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2.设立子公司的4个条件(1年净资本≥12亿): 3.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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