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中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两人相互打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打架斗殴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双方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对打架斗殴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人相互打架的法律规定及处理。
二、两人相互打架的法律定义1. 打架:指两个或多个人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使用拳头、脚踢、棍棒等工具,或者以拳打、脚踢、摔打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
2. 打架斗殴:指两个或多个人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两人相互打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两人相互打架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致人重伤、死亡,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人相互打架斗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两人相互打架的处理程序1. 行政处罚程序(1)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对打架斗殴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2)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3)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打架斗殴案件,应当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3. 民事诉讼程序(1)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014年最新版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在东、中、西部地区指定了12家中、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指定了120家法院进行试点;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试行,总体效果良好。
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五是“附则”,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主体范围

一
两 分钟 ,而 此时 首要 分子 多半也 是在 跟对 方其 他人 员斗 殴当
中, 那 么此 时是否可 以评价 为“ 斗殴 过程中 , 明矢 u 本 方人员 的行为
仍持 默认 、 不加 制止等 放任 态度” 。 体 行为 而致他 人重伤 、 死 亡 的定故 意伤 害 ( 致 人重 伤) 罪、 故意 杀 有可 能致 人重 伤或者 死亡 , 聚众 斗殴罪 中首要 分子 的犯 罪转化 人 罪是没有什 么 疑问 的, 但 是其他 聚众斗 殴成员 是否也 涉及犯罪
责任” 。这里值得疑问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把握此处的 盗窃 , 但 是在 盗窃行 为过 程 中一人 突然转 化 为抢劫 , 对于该 人 的
“ 并 对斗殴 过程 中可 能致人 重伤 或者死 亡有概 括性 故意, 或 者在 转化行 为我们很 容 易可 以将其 定义 为实行 过限 , 因为盗窃 与抢劫
罪、 故 意杀 人罪 。理 由如下 : 有 者认 为聚众 斗殴行 为过 程 当中一般仅 存在 斗殴 的故意 , 一般 不 伤) 存 在重伤 、 杀人 的故意 , 对 于其 中某人 实施 了重伤害 、 杀人 的行 为 对 于这 部 分的突 破行 为其 他聚 众斗 殴 的人 员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转化 则从 该条款 无 从得 知 。认为 无需转 化 的观 点认为 依据 罪
笔者 认为在聚 众斗 殴过程 当中发生致 人重伤 、 死亡 的后果除
致 人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之 外对 责 自负原 理认为 只有亲 自实施故 意伤害 致人重 伤 、 故意 杀人行 为 了对 于 直接 实施 者 定故意伤 害( 的人才 能够定 故意 伤害 ( 致人 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 , 该观 点 的持 于聚 众 斗殴 的首 要分子 一般情 况下 也应分 别定 故意伤 害( 致 人重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打架斗殴法律怎么规定

打架⽃殴法律怎么规定对于打架⽃殴法律怎么规定,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打架⽃殴法律怎么规定⼀、如果是轻微伤,你不会⾯临刑事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你有可能⾯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按照下⾯的条款判处。
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个问题:1、⾏为⼈有⾮法故意损害他⼈⾝体健康的⾏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为的⾮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如果伤害⾏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的⾝体健康。
⾃伤⾏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伤⾝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般的殴打⾏为,不能构成本罪。
⾄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体轻伤鉴定标准(试⾏)》的规定为。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致⼈重伤或者伤害致⼈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结伙斗殴刑事立案标准
结伙⽃殴刑事⽴案标准在⽣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结伙⽃殴的事件,在法律上要构成刑事案件就要满⾜相应的⽴案标准,结伙⽃殴⾏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寻衅滋事的⾏为即符合⽴案标准。
那么对于结伙⽃殴刑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伙⽃殴刑事⽴案标准1、结伙⽃殴⾏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寻衅滋事的⾏为即符合⽴案标准。
2、法律规定: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案追诉:(⼀)随意殴打他⼈造成他⼈⾝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严重影响他⼈正常⼯作、⽣产、⽣活,或者造成他⼈精神失常、⾃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殴罪与结伙⽃殴的区别是什么1、聚众⽃殴罪:《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殴的;(⼆)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结伙⽃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的;(⼆)追逐、拦截他⼈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为。
斗殴处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斗殴,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在我国,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斗殴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斗殴的法律定义、斗殴行为的法律责任、斗殴案件的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斗殴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斗殴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斗殴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 普通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攻击对方身体,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聚众斗殴:指三人以上结伙斗殴的行为。
3. 暴力性斗殴:指使用凶器或采取其他暴力手段进行斗殴的行为。
4. 重大斗殴:指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斗殴行为的法律责任1. 普通斗殴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普通斗殴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聚众斗殴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3. 暴力性斗殴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斗殴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重大斗殴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重大斗殴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斗殴案件的处理程序1. 报案当事人发现斗殴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斗殴行为,保护现场,调查取证。
结伙斗殴认定标准
结伙斗殴认定标准
结伙斗殴认定标准是指用于识别和认定具有结伙斗殴性质的行为或犯罪案件的一套准则。
一、两次以上相继结伙斗殴者,一次以上结伙斗殴,合并一次以上结伙斗殴行为,被定罪或被判处重刑的,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二、通过使用武器、胁迫他人等方法,存在包括多次以上结伙斗殴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三、以结伙斗殴方式实施抢劫、抢夺、勒索等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四、两次以上在结伙斗殴中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一次以上威胁、胁迫他人,或一次以上被控制他人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五、结伙斗殴不得侵犯他人财产,否则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六、以上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抢夺、勒索财物,拘禁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结伙斗殴行为,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七、结伙斗殴过程中,民警执行任务遭受非法抗拒,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八、结伙斗殴行为致使他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九、未遂结伙斗殴,具备结伙斗殴犯罪构成要件,且构成情节较重者,均应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十、准备结伙斗殴,携带明显意图的兵器,且存在组织、策划或参与过程的,应当认定为结伙斗殴犯罪。
互殴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出于故意,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互殴行为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互殴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互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出于故意,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故意:互殴行为是出于双方或多方的主观故意,即双方或多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对方造成伤害,但仍故意为之。
(2)相互性:互殴行为具有相互性,即双方或多方在互殴过程中,都存在攻击对方的行为。
(3)攻击性:互殴行为表现为攻击对方身体,造成对方受伤。
2. 特征(1)主体:互殴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时间:互殴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如夜间、节假日等。
(3)地点:互殴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私人场所等。
(4)方式:互殴行为可以通过拳打脚踢、使用武器等手段进行。
三、互殴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 刀 , 人 拖 开 。颜 某 打 了 彭 某 一 个 耳 光 。彭 某 和 周 被
同犯 罪 毫无 疑 义 。
f 被 告 人 谭 某 的 行 为 系超 出共 同 犯 意 的 实行 过 限 三)
伤 结果 负 责 。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 ,一 审认 定 被 告人 谭 某 实 行过 限
构 成故 意杀 人 罪 ,其 他 被 告人 只构 成故 意伤 害 罪却 又 要 对谭 某 过 限行 为 的结 果 ( 死亡 结 果) 责不 当。 案 即 负 全 应 定 聚众 斗 殴 罪 ,被 告 人 谭某 作 为 聚 众 斗殴 犯 罪 中 直 接 致死 者 , 化为 故 意杀 人 罪 。 转
上 既有 共 同 故 意 , 有 共 同行 为 。本 案 中 , 告人 一 伙 又 被 虽 未 明确 商 议 是去 伤 害 对 方 ,但 他们 实 际上 就 故 意伤
审 宣判 后 , 五被 告人 均提 出上诉 。
二 、 歧 意 见 分
第 一种 意 见 认 为 , 审定 性 准 确 。 告 人 谭 某 的行 一 被
犯 罪 故 意 内容 的 过 限 行 为 ,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告 人 华 构 被 某 、 某 、 某 、 某 的行 为均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死 ) 。 王 谢 颜 致 罪
一
我国《 法》 2 刑 第 5条 第 1款 规 定 : 共 同犯 罪 是 指 “ 二 人 以上 共 同故 意 犯 罪 。 ” 此 , 同犯 罪 要 求二 人 以 据 共
不 宜定 聚 众 斗殴 罪 。 f 五被 告 人 在故 意 伤 害的 范围 内构 成共 同犯 罪 二)
某被 捅 剌后 均流 血 倒地 。 某在 送 医院抢救 途 中死 亡 , 彭
周 桌 经鉴 定损 伤 程 度 为重 伤 , 级 伤 残 。 八
一
审判 决认 为被 告人 谭 某的 行 为属 于超 出 同案人
争 执 。 某 遂打 电话 给 被 告人 谢 某 称被 人 找麻 烦 , 某 华 谢 随 即转 告 被 告 人 谭 某 、 某 、 某 、 某 某 、 某 , 王 颜 谢 封 并要 王 某 、 某 、 某 某三 人 先 过 去 , 某 和谢 某 某便 各 拿 颜 谢 王
一
把 “ 林 之 王 ” 刀 . 颜 某 先 行 赶 到 现 场 。 因 彭 某 森 砍 与 后
聚众斗殴中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文 刘 ◎
基本 案 情
敏 陈
药
一
、
问纠 纷 引发 ,被 告 方 是 在华 某 被 打 的情 况 下 才 殴 打对 方 , 象直 指 动手 打人 的 彭某 以及 上 前 阻拦 的周某 , 对 而 不 是 泛泛 的对方 一 伙 人 , 具 备 流 氓 动机 。 不 因而不 能 认 定 聚 众斗 殴 。 实 , 其 聚众 斗 殴罪 与 故意 伤 害罪 的最 大 区
“ 殴 ” 不 是 “ 打 ” 是 对 本 方 构 成 聚众 斗 殴 罪 在 主 斗 而 殴 。 观 认识 方 面 的特 殊 要 求 。在 客 观 上要 求 存 在 聚集 三 人 以上 与对 方互 相 对 打 的行 为 。 案 当 中 , 本 只有 被告 方 殴 打 对 方 的行 为 . 没 有对 方 殴 打 被 告 方 的 行 为f 害 人 而 被 彭某 之 前 打 耳光 的行 为 较轻 微 ,不宜 认 定 为 殴打 被 告 人1不 符 合 聚众 斗 殴罪 斗 殴 的对 向性 特 征 。因而 , 案 。 本
打 了华 某一 个耳 光 , 致使 双 方 争吵 升级 。 某被 打后 要 华 王 某打 电话 叫谢 某 、 某 、 某也 过 来 。 随后 . 某 、 谭 封 谭 封
某各 带 刀 由谢 某 驾驶 摩托 车 一 同赶 到 。 到场 后 他 们 问 华 某是 谁 打 的他 , 某指认 了彭某 。 某 、 某 、 某 等 华 谭 王 封
别是“ 殴打 的 对 向性 ” 。这是 理 论 界 和 实践 中的 主 流观 点 , 被 一 些 地 方 司 法 机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确 认 …。 所 谓 且
被 告人 华 某 因琐事 与被 害人 周 某发 生 纠纷 , 晚 周 3 - "
父 与 周 某 及 周 某 的 丈 夫 被 害人 彭 某 找 到 华 某 . 方 发 生 双
为 属于 超 出 同案 人 犯 罪故 意 内容 的过 限行 为 ,构成 故
意 杀人 罪 , 其他 被 告 人 构 成故 意 伤 害 罪 , 对 死 亡及 重 并
害 他 人在 主 观 意志 上 已经 达成 合 意 ,几乎 所 有人 都 动 手 了. 没有 动 手 的人 也 在 一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协 助作 用 , 即使 是华 某 , 虽有 制 止 同伙 持 凶 器 砍 人 的行 为 , 其 对 但 动 手 也是 不 排斥 的 。 被 告人 有 伤 害他 人 的共 同故意 , 五 也 共 同 实施 了伤害 他 人 的行 为 。因此 , 论 五被 告 人最 无 终 的 罪名 如 何认 定 ,他 们 在故 意 伤 害 的范 围 内构 成共
三、 评析 意 见
实行 过 限 . 又称 共 同 犯 罪 中 的过 剩行 为 , 共 同犯 指
“ 打 的对 象 性 ” 指 , 殴 是 主观 上 双 方 应 具 有 互 相 施 加 伤
害 于 对方 的 故 意 。 当然 . 这里 要 求 双方 都需 要 有 斗殴 故 意 , 不 是 说一 方 的故 意要 以对 方故 意 的存 在 为前 提 , 并 而 是 说在 本 方具 有 殴 打 对方 故 意 的情 况下 ,认识 到对 方 也 有殴 打 的故 意 和行 为起 到 证 明 本方 故 意 的性 质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