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成因及法律对策(全文)

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成因及法律对策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就业机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用工权力的下放,而相应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给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我国虽然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依旧层出不穷。
妇女就业难目前已成为一个很严峻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
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卑视问题。
据20XX年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
“性别卑视”成为女大学生求职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0XX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XX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卑视“比较严峻”的占52.8%,认为“不太严峻”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情愿雇佣妇女,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
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
在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
而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5%。
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妇女。
232。
总之,目前我国妇女谋求职业时受卑视的现象相当突出。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摘要】当前我国女职工在就业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同时性别歧视也普遍存在。
本文围绕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展开讨论。
首先分析了当前女职工就业的现状,然后指出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劳动合同保障和推动性别平等的建议。
最后得出结论,呼吁加强法律保护、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女性就业。
加强法律保护,让女职工在就业中享有更多权利和保障是当务之急,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就业环境,使女性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只有这样,女性在职场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和自主。
【关键词】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完善建议、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劳动合同保障、推动性别平等、加强法律保护、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女性就业1. 引言1.1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在现代社会,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而法律保护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完善女职工就业的法律保护体系,助力女性融入职场,实现性别平等,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女性在职场中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现象。
法律保护体系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女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有必要针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所在,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加强劳动合同保障、推动性别平等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全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女性就业,可以为女职工创造更为宽松和公平的工作环境,激发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女性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权益,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人生价值。
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此进行深入探讨和努力。
2. 正文2.1 现状分析女性在就业市场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已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虽然女性劳动参与率逐渐提高,但在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方面仍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
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女性更容易受到性别歧视和职场霸凌的影响,导致她们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与平等发展研究

女性就业权益保障与平等发展研究引言近年来,女性就业权益保障与平等发展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传统观念下,女性在职场中常常受到各种限制与歧视,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性别差距持续存在。
本文将以女性就业权益保障与平等发展为主题,探究当前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办法。
第一章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现状在各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现状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女性在学历与技能培训方面仍然面临较大差距。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较少,技能培训也相对缺乏,直接影响了她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
其次,女性在薪酬方面普遍存在着性别差距。
无论是同样的职位还是同等的工作量,女性往往领取的薪酬都较低;而在晋升与提升方面,女性更是面临着不公平待遇。
再次,女性在职业发展和家庭责任之间常常需要取舍。
婚育对于女性的职业生涯有着重要影响,过多的家庭责任会削弱女性在职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影响她们的就业权益。
第二章女性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分析女性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文化观念、性别歧视、职场文化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所导致。
其一,传统文化观念中的性别角色分工限制了女性的就业权益。
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使得女性更多被视为家庭的“负责人”,而削弱了她们在职场上的地位。
其二,性别歧视在职场中依然存在。
职场歧视女性的现象多种多样,比如在招聘中存在的性别偏见、对女性产假的不合理安排等。
其三,职场文化对女性的要求较高,助长了“玻璃天花板”现象。
对女性的职业要求较高,晋升的机会有限,导致她们的职业发展受阻。
其四,现有的法律制度与制度执行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全面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
第三章解决女性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为了有效解决女性就业权益保障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教育与技能培训。
应当鼓励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增强职业竞争力。
同时,各级政府应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帮助女性提升就业能力。
女职工平等就业权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11工友2019年第3期女职工平等就业权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文_张冬梅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是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具体是指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和劳动待遇。
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部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相应保护。
在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方面:一是女职工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 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一是女性的职业禁忌,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女性生育期的职业保障,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是月经期、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四期”)中的劳动禁忌。
具体内容主要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全面二孩” 政策下女职工平等就业权面临的挑战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在当今社会,就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实现自我价值、获取经济收入和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然而,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待遇和限制。
幸运的是,我国的民法典为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保护妇女就业权利的基石。
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分性别、种族、宗教等。
在就业领域,这一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而对妇女进行歧视。
无论是招聘、晋升还是薪酬待遇等方面,都应当给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限定只招男性,或者对女性设置高于男性的招聘条件,这显然是违反平等原则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这种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是不合法的,妇女有权对此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就业过程中,妇女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
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对女性求职者进行带有侮辱性、贬低性的评价,不得泄露女性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妇女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再者,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也是保护妇女就业权利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妇女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协商权。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如限制妇女的生育权利、不合理的加班要求等。
这些条款如果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妇女有权拒绝签订这样的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法、公平的合同条款。
此外,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为妇女在就业中受到的侵害提供了救济途径。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性别歧视等原因,对妇女的就业权利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用人单位因为妇女怀孕而将其辞退,这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构成了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侵权。
谈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

谈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女职工的就业法律保护是保障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确保女性在工作场所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现实中,女职工仍面临着种种不公平待遇和歧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强调了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禁止性别歧视,并规定了女职工享受妇女权益的具体条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女职工在职场中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表现为薪酬差距、晋升机会少等方面。
这是因为某些用人单位仍存在传统思维,认为女性不适合从事某些岗位或担任高级职位。
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监管,引导他们实施平等就业,并提供同等的薪酬和晋升机会。
女职工面临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更高。
在一些特殊行业,女职工可能受到性骚扰、侵犯隐私等问题的困扰。
应该加强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健全的投诉机制,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面临着更加艰难的处境。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歧视或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应该建立健全的产假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休假时间和相应的福利保障,以便她们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
私人企业和家庭作为女性就业的重要领域,也需要加强相关法律保护。
在私人企业中,应该引导企业主意识到女性员工的重要性,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在家庭方面,应该制定相关法律,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加大力度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虽然中国已经有了一些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但仍然需要加强和完善。
应该加大对性别歧视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以提高女职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要建立健全的投诉机制,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应该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家庭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为女职工提供一个公平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们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提高。
对于女性在就业方面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必要对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建设。
一、现状分析1.女职工面临的问题目前,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要提及的是性别歧视问题。
在某些企业或行业中,依然存在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现象,表现在工资待遇不公平、职业晋升难度大、工作环境不健康等方面。
其次是职业保障问题。
在职场中,女性往往面临更大的职业安全挑战,包括怀孕、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及职业再就业问题。
再者是工作与家庭平衡难题。
女性在事业和家庭之间需要找到平衡,但由于社会对女性的期望和要求,她们常常面临事业和家庭的两难选择。
2.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女职工就业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保护女职工就业权益方面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保障措施,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实施不严格。
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由于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导致女职工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是法律保护的内容有限。
现行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内容相对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性在职场中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1.加强对性别歧视的禁止应加强对性别歧视的法律禁止和处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
加强对性别歧视的监督检查,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在法律中规定对于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2.完善职业保护机制针对女职工在职业发展中的特殊情况,应加强对职场性别平等的保护。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保障机制,包括怀孕期间的权益保障、产假期间的薪酬保障、职业再就业的协助等。
建立健全女性职工的职业安全体系,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3.推动工作与家庭平衡在法律中加强对工作与家庭平衡的保护。
妇女在法律领域的权益保护问题
妇女在法律领域的权益保护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法律领域中,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妇女在法律领域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性别歧视与平等权益妇女在法律领域中首要面临的问题是性别歧视。
虽然现代社会普遍倡导男女平等,但在法律层面,妇女仍然面对种种不公平待遇。
例如,在就业方面,一些职位对女性存在性别歧视,限制了其职业发展的空间。
此外,在家庭财产和财富分配方面,妇女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界应加强对性别歧视的打击力度。
立法机构应颁布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就业、教育、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性别歧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打破陈旧的性别刻板印象。
二、家庭暴力与法律保护另一个妇女在法律领域中面临的问题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还侵犯了她们的人权和自由。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意识普及,很多妇女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法律界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保护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
此外,也需要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关注度,通过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并且鼓励目击者和受害者积极报案。
三、妇女权益保护与社会参与妇女在法律领域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涉及到妇女在社会中的有效参与。
在一些传统观念和制度的影响下,女性在决策和管理层面的参与度较低。
这导致妇女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声的机会。
为了加强妇女的社会参与,法律界应积极推动性别平等在各个领域的实施。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鼓励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多的机会给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
此外,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激发妇女的自信和积极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结论在法律领域中,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挑战。
平等就业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平等就业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平等就业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平等就业是指在就业机会、员工待遇、晋升机会、职业发展等方面,所有人都能够拥有公平的机会,不受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性取向、身体条件、社会地位等因素的歧视和限制。
然而,现实中,平等就业的问题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平等就业问题的现状1.女性就业问题。
尽管女性在许多行业和领域的就业机会有所增加,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女性仍然面临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例如,女性往往在同样的工作中拿到比男性更少的薪水,以及很难获得晋升的机会。
2.种族、宗教问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少数族裔、宗教信仰不同的人,由于其身份被视为非主流,往往难以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机会均等的表现。
3.年龄问题。
在很多行业中,年龄成为了就业的门槛。
过多的年龄可能会给雇主造成健康方面的忧虑,从而限制了老年人的就业机会。
4.性取向。
许多企业和组织存在着针对LGBT+群体的歧视,虽然大多数人不会公开表达这些想法,但是这些想法可能会导致他们不愿意雇用同性恋者或者其他LGBT+群体的人。
二、解决方案1.立法保障。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障,严罚任何性别、种族、年龄等歧视行为。
政府和雇主都应该通过这些法规,来承认工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他们免受歧视,并促进全面平等的就业机会。
2.推广与教育。
提高大众的意识,在广泛的范围内宣传平等就业,通过一定的教育和培训,帮助更多人了解平等就业和反歧视的观念和理念。
3.互相支持和合作。
企业应该鼓励多样化的工作环境,并建立一个不歧视、平等去处理所有员工的文化。
同时,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合作,能够促进更多可持续和平的就业机会发展。
三、成效与展望人们对平等就业的关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共识。
尽管实现平等就业仍然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但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行动,创造出了许多机会,使受到歧视的群体得到了应有的关注。
女性就业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女性就业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一、女性就业现状分析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投入到职场中来,与男性并肩工作。
尽管女性就业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同与尊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女性就业问题。
本节将针对女性就业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1.女性的就业歧视虽然形式上的就业歧视已经趋于减少,但是女性在就业过程中仍然会遭受到各种程度的就业歧视。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女性的职位、待遇、晋升通道等方面的机会都会受到局限。
2.女性的就业困境女性在就业市场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境。
比如,在就业面试阶段,面试官或者招聘经理可能会询问女性的婚姻或者家庭状况,这种做法是有违就业法律法规的,但是在一些公司仍然存在。
3.女性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在职业中,女性还面临一种问题,即职业性别刻板印象。
女性抱着婆婆妈妈的角色,比起男性更容易受到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的约束。
例如,在一些领域里,比如科研、IT、金融等,人们对女性的能力和实力存在着质疑。
二、女性就业对策研究因此,为了解决女性就业面临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确立对策。
1.建立和完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当前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遏制就业歧视是很有必要的。
构建一个以法律为根本的女性就业保护机制,让女性更好地融入到职场,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2. 加强女性教育力度女性向更高职位发展往往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加强女性的教育力度势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要求女性不仅要接受基础的教育、文化熏陶,还要重视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
3.壮大女性企业家队伍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女性企业家的储备和壮大至关重要,这也是解决女性就业问题的一个方向。
社会各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女性企业家实现创业愿望,和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以扭转当前男性企业家主导的创新和创业格局。
4. 引导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职业性别价值观加强和引导社会舆论,探索多种方式,扭转就业观,树立新的职业性别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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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期(总第113期)达州新论DZXL法治视野下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琚佩【关键词】法治视野;女性平等;权利保护;救济制度【摘要】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女性的一项兼具政治性和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保护好撑起时代“半边天”的平等就业权是题中之义。然而现实中,女性在就业中倾向性歧视依然存在,相关立法也全而散、执行的难度较大,女性在社会竞争中整体劣势依然没有改变,用人单位和女性自身也在现实和传统的双重平衡下不得不作出最有利自身权益的无赖选择。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应大力培养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意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确保现实中能够有效执行,另外还要逐步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权救济的相关配套制度。
保护平等就业权发轫于西方的“人权”理念,其实践路线主要是禁止就业歧视和推行平等就业政策。同时,平等就业权的准确界定不仅是有效保护其本身的法制基础,也是依法禁止就业歧视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平等就业权的界定遭遇了单位制社会和身份制社会的长期困扰,先天性缺乏与我国相适应的文化底蕴。尤其是当前,在就业压力不断加剧和“资本强势”的特殊背景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宣示和界定是改革必然给我们出的一道难题,这不仅是法治的基本任务,更是时代的迫切呼唤。一、对女性就业平等权法治视野的理性审视就业权益是女性权益中重要的一项,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一直主张男女平等的理念,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均有体现。但现实当中对女性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仍有不合理的一面,确实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一)就业平等权的思想源流与内涵界定“平等”作为建构理想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从最早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的正义要求的平等,到古希腊的自然平等、古罗马的法权平等、中世纪在上帝面前的生命平等、文艺复兴时期的人类平等,再到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人人生而平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思想”在西方的发展可以说浓缩了西方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的发展。目前,在学术界,我国对平等权的认识,不仅注重到平等的相对性、平等权和平均主义的区别、平等与合理差别待遇的互补,同时注意到了平等权的消极或限制功能,更将平等权侧重作为对立法权的要求,尤其强调立法权的救济中的司法救济。就业平等权作为一种具体复合型权利,就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报酬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它具体包括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条件平等和就业结果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就是要求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在就业机会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能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健康、身高等差别因素,决定个人就业机会的不同。就业条件平等就是保障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条件获得相同的就业机会。就业结果平等则是要求相同的就业条件基本获得相同的就业结果。就业平等权包含以上三方面的平等,但主要是指就业机会的平等。(二)宪法视野下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平等就业权的一项子权利,是指女性劳动者与男性劳动者同等享有就业的权利,具体包括就业的机会,就业中的待遇,以及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与就业紧密相连的权利。具体涉及以下方面:1.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女性平等就业权在形式上的平等是指以男性在就业中享有的权利作为参照标准,法律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就业地位,给予同等的就业发展机会。形式平等忽略了女性的生理特点,以及忽略了传统文化和思想对女性带来的影响,使女性在与男性的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形式平等在实际上会产生不平等的结果。尽管如此,女性平等就业权存在着形式平等要求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它与国家的消极义务相对应,尊重自由,不约束、限制权利,是平
46SHEHUIJIANSHEDZXL社会建设
等的最直接体现。但是在此基础上,实质平等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更应该被重视。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质平等,如加拿大、印度、孟加拉国等。我国宪法有些条款也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平等权理念,如对老人、未成年人、妇女等采取特别的法律保护。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体现了二者统一的平等权理念。2.禁止在就业当中存在性别歧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是从反面肯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要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就必须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原因,对男女在就业机会或者就业待遇中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性别,是人生下来就被决定的,男女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是生而“不平等”(不相同)。在就业中根据性别的不同而进行差别对待是极大的不公正,可以说是对人这个物种两性分类的不满和仇视,人不应该歧视两性之间的不同(主要是对女性的歧视),而是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两性,尤其是在就业中平等对待。因为就业是生存之根本,就业中的平等对待,能更大程度上体现出对女性存在意义的肯定。3.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属性。就业权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基础和依托,离开了就业领域,这个概念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基于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女性平等就业权在根本上属于就业权范畴。女性平等就业权在本质上追求的是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宪法第33条与第48条对其进行了设定,有着规范意义,所以女性平等就业权在本质上属于平等权的范畴,从而取得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女性平等就业问题进行的具体规定以及建立的相应制度,都是在宪法的平等精神与原则的指导和规范下,来保障此权利的实现的。因此,可以说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平等权的具体化,是宪法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三)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有特殊的意义1.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人权根植于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和基本价值是人权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基石,是人权运动发展的价值归属和动力源泉。一个心理正常的社会人对自尊的需求,能够使人在心理层面上感觉到自己的存在价值。一旦这种需求受到了阻碍,人们就会产生挫败感和无意义感,继而产生不自信和自卑的感觉。因此,人格尊严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理应受到其他个体的尊重,而不能基于性别、年龄、家庭环境、财富等因素遭到不平等的对待。保障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歧视这不仅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也是对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在当今社会没有哪个人会只为了金钱而工作,工作已成为一种体现社会地位、实现人生价值的方式。如果在就业过程屮设置各种各样的门槛,就会让人内心觉得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对女性求职者无疑是一种侮辱和不尊重。作为一个社会人,人们通过就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谋求幸福。但试想两个性别不同的人在小学、中学、大学的求学过程中成绩相与,在进入社会求职过程中仅因为性别问题使得女性求职者错失就业机会,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事情。因此,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对于保护妇女人权具有重要的价值。2.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女性就业平等权进行宪法保护不仅仅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党中央曾经表示,目前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起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那么,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呢?最基本的就是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需要公平正义来维护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能够在政府的保护下获取到合法的权益,获取到自由的生活方式,能够平等存在于这个社会。如果说对于一个思想体系来说,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东西就是真理,那么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实现公平正义。而在公平正义的内容中,平等就业权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部分。我国市场中就业性别歧视使很多优秀的女性被拦在就业、升迁的门槛之外,相当多的人的才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由于歧视而造成的不公平的现实占位,使处于优势的人缺少公平的竞争而不利于其发展。甚至让有优势者长期养尊处优,失去竞争力,自我的发展潜力不能完全发掘。这不但对社会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更是对个人的人生和幸福的致命打击,对人格尊严、人权也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在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中形成公平竞争,使人尽其才,充分地发挥每个人的潜能。3.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立法中可以看出,女性的权利体现在社会中的各个方面,平等就业权是给予女性经济上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还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而前一律平等,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就业权是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人权理念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可见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和体现。把对就业权的平等保护问题上升到宪法层面,是贯彻实施我国宪法的必然要求。在宪法上对女性就业平等权作出规定有利于保障妇女和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
472016年第3期(总第113期)达州新论DZXL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妇女权利。因此,促进就业、保障公民就业尤其是平等就业权利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体现。二、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在我国《宪法》和《就业促进法》的保障下,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理应得以实现,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仍然堪忧,当然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女性在就业中倾向性歧视依然存在根据2014年的统计应届毕业生的人数达到了727万人,而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人数高达749万人左右,净增加22万人。而近期之内就业就业形式仍不乐观。今年各大高校的就业季已经过半,加之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女生就业的形势更是“雪上加霜”。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多所高校发现,女大学生求职时被问“你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几乎成为“必问”环节之一。很多学生发现在简历中注明“已婚已育”的女生就业成功率更高。与此形成呼应的是高校内的“研究生妈妈”越来越多,有的院系就有十几个女生在校期间生子,甚至生子现象向本科生蔓延。用人单位也直言不讳,“从用人成本的角度上讲,我们的确更倾向于男性应聘者。”由此可见,女性在就业中倾向性歧视依然存在,从企业角度看他们也是从维护自身利益作出的理性选择,从众多女生在校完成“已婚已育”,可能既有符合人性的一面,也可能是对现实竞争的一种策略性选择。(二)相关立法全而散、执行的难度较大我国现阶段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当中都有。内容涉及男女地位和权利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竞争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女性特有合法权益等等。可见,我国对女性在就业中的地位还是很重视的,规定相当全面的。虽然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一致认可,但对实践中需要认定的一些重要法律概念并没有明确的予以界定,导致在实践中企业、个人甚至是司法人员对案件是否属于歧视无法认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但此处的“有关部门”到底指向何处?女性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到歧视时,又该向哪个具体部门寻求救助?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造成在女性需要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因为执行难而产生的现实效用。(三)社会竞争中女性整体劣势没有改变从人类文明出现以来,繁衍后代的伟大使命就有女性承担,这项责任也构成了男女两性之间的最大差别。但正是这项艰巨而义伟大使命的承担反而成为女性求职过程中的巨大障碍。虽然与古代相比,现代女性己经开始走向社会、参与工作,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但是繁衍后代对女性来说仍是其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现代都市中的女性一般都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来自于职场,一方面来自于家庭,她们在参加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照顾家庭。不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需要女性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女性相对男性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然而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与求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严重不平衡的状态,每年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人数都会突破去年,再创新高,这些毕业人群远远不断的涌入市场,但市场上却并没有相应的岗位可以提供。正是由于这种现实情况也使得用人单位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处于一种强势地位,他们在选择用工人员时就很容易造成对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的伤害。(四)现实和传统双重平衡下的无赖选择企业的存在当然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承担起一部分社会责任。企业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以用人自主权为由,因为女性的生育产假问题而将其解雇。有一些反对声音认为“企业不是福利院”,这些问题不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但企业并不能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建立在对劳动者人权漠视的基础之上。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在这个过程当中也要求企业能够牺牲一点利益承担起社会责任。只要不是过分的贪婪,我们的单位和企业都应该公平地对待每个人,尊重她们的权利。我国拥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文化,封建文化对人根深蒂固的影响,这一现象不是在短时间内能扭转的。由于长期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即使是在当代,不仅一部分男性认为女性的作用仅限于相夫教子,尚有一部分女性也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在家中做好全职主妇、相夫教子。虽然,现代法律明确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但由于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导致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仍然存在严重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