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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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篇 政策法规篇
一、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一、方案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二、审查部门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2)看周边: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及规划地形地物、历 保建筑、地铁线路
(3)看线条:征地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 室范围线、围墙线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4)看指标:规划控制指标、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
套公建、车位配置、户型比例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要点3、日照分析成果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链接二: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一、日照审批标准 二、日照分析报告 三、模拟日照分析 四、日照不足的救济
一、住宅日照审批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杭州市居住建 筑日照标准为“底层窗台面划局与市建委共同申请
五城区内非省属,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 (西湖风景名胜区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程序
(1)市建委发起方案联审,各部门提出意见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警、消防、环保、卫生、
绿化、城管等)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3)市建委拟定批复发文稿 (4)我局会签(按告知单提供材料) (5)两部门联合方案批复 (6)方案总图报两部门确认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12.28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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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源至小小吐血整理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1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7-25【生效日期】1992-07-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第三条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0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精编0精选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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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2.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 3.单元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 4.街区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 5.地块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 6.规划成果要求 ...................................................... 7.附则 .............................................................. 附录A主要名词解释 ................................................... 附录B ................................................................ 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录C成果统一要求与格式 ............................................. 附录D本规定用词说明 .................................................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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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首先,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

杭州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

对于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应当明确规划它们的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以确保城市的有机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市中心和交通便利区域要适当控制高层建筑的密集程度,以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城市的舒适度。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建筑设计的质量。

建筑物是城市的标志和景观,它们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因此,规定应当明确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鼓励创新和环保设计,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促进建筑节能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规定还应当规范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建筑物的建设质量,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交通运输的管理。

杭州市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繁忙交通的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规定应当明确交通组织和发布的标准和方法,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和交通设施,促进交通流畅和减少城市运输成本。

此外,规定还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

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规定应当鼓励城市绿化和植物的种植,促进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和降低排放物的含量。

同时,规定还应当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环境和市民的健康。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能够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优化交通运输管理,保护环境和绿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这些规定得到科学有效的执行,使城市规划和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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