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新培育或引进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的制度。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登记:品种保护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核后,将新品种登记在国家保护品种名录中。
2. 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的植物品种可延长。
3. 优先权:在一定时间内,品种创造者可以享有对同一品种在其他国家的优先权,即在其他国家中申请保护该品种时,可参照国内申请的日期。
4. 使用和授权:在保护期内,品种创造者可以自由使用保护的品种,并可以将品种授权给他人使用。
5. 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保护的品种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有助于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发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动力,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同时,
通过保护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是两种不同的植物权益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的独占权,它赋予育种
者对其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在商业上的独家权利,包括繁殖、出售和
其他相关的利用。
在许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通常由专门的权
益保护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授予,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以
证明其对该品种的育种工作。
而品种登记则是指将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官方的植物品
种登记册上,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品种登记通常要求提交该植物品
种的描述、命名、来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登记。
品
种登记并不赋予育种者对该品种的独占权利,而仅仅是对该品种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育
种者对新品种的独占权利,而后者仅仅是对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登记备案,不涉及权利的授予。
这两种制度在保护植物品种的
权益和促进育种工作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了促进植物遗
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杂交⽔稻的出现解决了中国⼈吃饭的问题,对我国粮⾷安全的保障作⽤是⾮常⼤的。
杂交⽔稻是属于植物新品种,是经过⼈⼯培育后其特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品种权所有⼈许可,不得为商业⽬的⽣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于⽣产另⼀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申请⼈应当⾃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起3个⽉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以下简称保藏中⼼);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保护 培训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植物新品种就像植物界的超级明星,每一个都有着独特的魅力。
你看那新品种的玫瑰,花瓣层层叠叠,颜色娇艳欲滴,仿佛是植物王国里穿着华丽舞裙的公主。
可要是这些新品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就像是公主没有了城堡的庇护,随时可能被“黑暗势力”侵害。
咱们说这个知识产权保护啊,就像是给植物新品种穿上的一层魔法铠甲。
这铠甲可不是一般的结实,它能抵御那些想要不劳而获的“小怪兽”。
比如说有些不良商家,看到别人培育出的新品种大受欢迎,就想偷偷地复制粘贴,这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就该闪亮登场了。
培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一场秘密的武林大会。
各个种植高手、科研大侠都齐聚一堂。
培训老师就是那武林盟主,手持知识的宝剑,一招一式地传授着保护的秘诀。
想象一下,植物新品种是一个个珍贵的宝藏。
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那绘制详细的藏宝图,上面标记着各种保护的方法和规则,告诉人们这个宝藏只能被合法的主人挖掘和利用。
如果没有这藏宝图,那宝藏就会被乱挖一通,最后变得乱七八糟,失去了它原本的价值。
在这个培训里,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可不是枯燥的咒语。
它们更像是精确的魔法指令,每一条都有着神奇的力量。
一旦你掌握了这些指令,就能在植物新品种的世界里施展保护的魔法。
我们可以把植物新品种比作是一群可爱的小动物,它们在大自然的森林里快乐地生活着。
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那保护森林的护林员,防止那些偷猎者(侵权者)把小动物们抓走。
如果没有护林员,那这片森林就会变得混乱不堪,小动物们也会流离失所。
而且呀,参加这个培训就像走进了一个装满惊喜的魔法盒子。
你以为你只是来了解一些枯燥的知识,结果却发现里面全是有趣的案例、实用的技巧,就像魔法盒子里不断蹦出的小精灵,让你惊喜连连。
这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培训也像是一场烹饪课程。
我们把植物新品种当成是美味的食材,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那独特的烹饪秘方。
只有按照秘方来操作,才能做出一道既美味又合法的大餐,要是乱搞一通,那这道菜可就毁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区别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培育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查的两个不同的程序。
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但两者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新培育、不同于已有品种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特点的优秀农作物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鼓励和保护农业创新,激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培育新品种,促进农作物育种业的发展。
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培育者可以享有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包括独占品种的生产、销售和繁殖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培育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农艺性状、抗性、形态特征、纯度和稳定性等相关材料;其次,经过初审和实质审查,判断该品种是否达到保护的条件,包括新颖性、与现有品种的显著区别、可区分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然后,培育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其他必要的程序,如在植物品种权局公告期内对外界提出异议,等待最终的审定结果;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后,培育者将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权利,并可享有相关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品种审定是指通过对新培育品种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和评估,确定其作为农作物品种的适宜性和品质优势的程序。
品种审定的目标是确保作物种植的品种具有较高的产量、抗病性、逆境适应性等优点,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
品种审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对新培育的品种进行全面的田间试验和实验室测试,包括观察产量、抗病性、适应性、逆境适应性等指标;其次,对各项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该品种的品质和性能,确定是否适宜作为新农作物品种推广;然后,对通过评估的品种进行品种审定和命名,然后向公众宣传推广和推出种子;最后,推广种植该品种,并实时监测其种植和应用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反馈信息,不断优化和改进。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程序,但它们在促进农业创新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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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 销售案件的处罚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轻微 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 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者,处以六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 前款所称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 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小的。情节一般者 是指:数次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情节 较重者是指:影响范围很大,后果较重的。
案例
“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 案”
• 美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科院与 石家庄绿缘达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 品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命名 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 新品种保护,定名“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 绿缘达公司成为美人榆共同品种权人,品种 保护期限为20年。
植物新品种查询
• • • • 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 网站地址:/ 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库 记录数: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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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案件的处罚措施
• • • •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 (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 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 书或者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者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 (四)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 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五)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 (六)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 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 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 金额五至七倍罚款;涉案人数次假冒、假冒数量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处以 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涉案人假冒数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广大或者为逃避处 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青竹柳、金叶榆
案件详情
• 2011年9月,河北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以吉林省九台 市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未经授权而大量种植美人榆 为由,将九台市园林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此案随 后一波三折,耗时四年半,历经长春市中院一审驳回、吉林 省高院二审发还、长春市中院重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 维持四次庭审后,2013年初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1 月,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 • 山东省高院则再审认为,九台市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 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 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同时,园林处在管理的街道绿化 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 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 业目的。据此,山东省高院认定,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 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九台市园林处支付品种权人使用 费20万元。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性
一.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新颖性。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特异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一致性。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稳定性。
一、新颖性
•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 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 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 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4年。
繁殖材料
•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 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 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 胞)。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单位
•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 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 新品种权。 •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 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 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 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 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 具体工作。
植物新品种权归属
•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 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 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 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 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 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特异性
•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 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 品种。
三、一致性
•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 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 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四、稳定性
•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 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犯和假冒案件时, 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 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查处侵犯和假冒案件有权采取的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二)对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 者检验; •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 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植物品种繁 殖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等; • (五)查封违法从事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所。 • 查封或者扣押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 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假冒授权品种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 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 权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权主体
立案时间和执法人员
•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
案件取证
• 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者 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 息,及时取证并鉴定。 • 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 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 者转移证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
赤峰市林业种苗站
植物新品种定义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 植物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
• 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 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 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 他植物为15年。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分类
•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 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 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的。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 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 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 执法管理工作。
立案条件
• • • •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三)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 (四)除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 称的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 • (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 (六)案件请求人的纸质或者法定电子文件的 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植物新品种权 证书复印件)。
处罚公告时间与结案时间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十五 日以内予以公告。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 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三个月 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侵权损害赔偿调解
侵权植物品种鉴定
• 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 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 鉴定。
侵权案件的处罚措施
• • •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并且 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 (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 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三)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 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 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 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 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较 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侵权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 权、数次侵权或者侵权数量较大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 侵权人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巨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 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