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和机关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本局机关科室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

查工作。

本局监察室负责对相应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许可办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效能情况。审批时限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工作质量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审批范围是否存在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己取消的许可事项问题;设定条件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或增加审批条件问题。

(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对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项目,是否同步进行网上公开;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办

理事项是否有记录;审批结果是否在适当范围及时进行了公开。

第四条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等。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样检查或者实地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七条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九条撤销行政许可,由承办科室或监察室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局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承办科室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由办公室负责送达;

(二)颁发资质证或者其他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并在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

(三)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通知的,应当在本局网站公布。

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局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追究违反行政许可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上述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对上述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述法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要求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四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的;

(二)伪造、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包庇同案人的;

(四)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干扰、妨碍案件调查的;

(七)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第十七条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十九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指令、干预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

发生的,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过错的,相关科室在当年的考核中不得评优。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过错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岗位;

(六)其他处理形式。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新闻等媒体公开曝光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行政许可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行政许可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发现的;

(七)其他途径。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个人、组织对本局许可事项执行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投诉举报,法制科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材料转由相关业务科室或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法制科负责审查并决定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二)法制科会同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

(三)法制科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对责任难以认定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法制科会同办公室等有关科室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责令改正行政许可行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由监察室负责监督完成;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由法制科和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规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中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国土资源管理许可事项,或者对国家、省、市命令取消的国土资源管理许可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窗口或者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的申请事项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国土资源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办理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至62条相关规定的情节不构成犯罪及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一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一)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许可。 A撤销;B吊销;C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A应当撤销;B可以撤销;C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法自(C)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D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C)日。 A10日;B30日;C45日;D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B)。 A不能改变;B不得擅自改变;C可以随意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A)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B10日;C30日;D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C)。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A)。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1、C; 2、D; 3、A; 4、C; 5、C; 6、B; 7、A; 8、C; 9、A;10、A 1、(C)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A)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

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我办正确行使行政的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办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于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不在此),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站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站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水电办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指导、监督和决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该工作办公室设在

水电开发办公室,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事项。 按照各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水电办机关人员分工文件和相关制度依次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我办利益,保守秘密; (三)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在突发紧急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进行有效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和重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经查实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权限和时限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给国家和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相关责任人不及时答辩、举证和应诉,致使正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 9页)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 9页)

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进一步严肃政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在本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导致影响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秩序,贻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它包括行政许可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过错责任。 第四条对行政许可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许可人员的过错责任,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坚持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法规监督科、综合科、特种 —1—

(十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下一许可环节没有对上一许可环节尽到把关职责的。 (十四)未按行政许可规定项目、程序等规定进行解答,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行政许可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十六)被当事人举报,反映不当行政许可经调查属实的。 (十七)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十八)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承办人员。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各县(区)局长或副局长和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3—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它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一般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及答案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 1、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4、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5、《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6、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7、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9、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即本案的调查人员。(×)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各项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按情节、性质的不同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为落实本制度,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人数不低于2 人( n + 1 )的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

负责调查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和投诉; 负责追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 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 对人公告联系电话,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举报和控告。 第三章审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等内容在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每年度应当审查本年度内各 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岗前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并予以记录和归档。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不得作为执法文书中检查人、调查人、合议参加、处罚执行、听证人员加以记录,但可以作为书记员。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具备合法资质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按以下内容予以公示:(一)照片; (二)姓名、性别和职务职位;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 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 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 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我国境内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资金条件,都可以进入电影制作行业。不过,需要先成立一个“影视文化公司”,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进行一次性的电影拍摄,在拍摄并公映了两部以上影片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3、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审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我国现行政策还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我国过去电影放映单位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全国各地的电影院,一律由国家出资,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向电影院供片。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环节。2002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电影院线,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鼓励性政策:(1)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包括外资)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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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第 2 页共 15 页

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第 3 页共 15 页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预防违反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本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方式。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根据检查目的和检查标准,事先拟订计划,科学安排。局有关业务科室的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须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致严重妨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安排技术检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检查人员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六条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发给其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科室处理。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进行复检。 对特殊的监督检查,不受前款限制。对信誉差、存在问题较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当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于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文本报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

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中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方案正式稿

中共文安县纪委 文安县监察局 关于对行政服务中心入驻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实施方案 (2010年11月1日) 为深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综合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杜绝“明进暗不进”,严惩“两头受理”情况,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我县2010年度县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作风转变、优化发展环境为主线,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巩固和借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效能监督检查成果,围绕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的效率、行为规范及公开等关键环节,强化综合监督,坚持统筹推进,督促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为保持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文安提供保障。 二、监督检查范围 县直具有行政许可职能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所有单位。 三、工作安排

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一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看是否取消。二查改变管理层级的事项,看是否已真正履行管理职责。 2、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效能情况。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四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设定或增加审批已取消的许可事项问题。五查审批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或增加审批条件问题。 3、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一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公开情况。对已实现网上审批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同步进行网上公开;未实现网上运行、公开的项目,权力运行每个环节的办理情况是否有记录,是否以适当形式及时公开。二查重要行政许可、审批、处罚等决策过程实行“局务会议纪要”情况。三查重点领域的动态公开情况,尤其是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实施的重点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动态公开情况。四查社会广泛关注、涉及民生的焦点、热点问题的动态公开情况。五查公开载体建设情况,重点是网站等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公开载体的更新、利用情况。 (二)重点抽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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