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2014-03-17 點擊右側關注天同诉讼圈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地实施,其中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充分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让消费更有尊严”的呼声。

昨日,最高法院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摘编如下,看真实情景下消费者如何拿起武器维护权益。

图: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

案例1: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2012年7月,孟健购得7盒“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计1736元。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监制商、生产商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法院认定,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案例由天同诉讼圈缩编,如需阅读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案例2: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2010年10月,赵晓红在泛美家具公司购买了23960元家具,送货单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后被发现其材质为板木结合。赵晓红起诉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法院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3: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2011年10月,王卫文在孙云才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1180元的诺基亚手机,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的购货单据上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起诉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法院认为,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假一赔十”的合同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孙云才应依约履行,故判决支持王卫文的诉讼请求。

案例4: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2009年3至8月间,吴海林在朱网奇经营的药房购买了3080元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该产品由广恩堂委托贵州苗仁堂公司生产。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鉴此,吴海林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法院认为,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销

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海林6160元。

案例5: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汪毓兰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买五赠一”的西麦麦。因4袋麦片没有粘贴赠品标签,保安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放入《每日抓窃记录》,并在其有眼疾的情况下让汪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表格上签名。汪毓兰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道歉并公布道歉函,以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支持了原告诉求。

案例6 :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2006年10月,糖尿病患者毕永振于看到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宣传页后,在专卖店经营者侯广周处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随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次年三月毕永

振感到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后个人支付医药费2919.24元。毕永振遂起诉要求侯广周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一赔一”,并支持了原告诉求。

案例7: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月,刘中云用建行银联卡到中行衡阳分行ATM机取款,而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中云的银行卡信息。次日,刘中云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41372元。法院认为,中行衡阳分行将存款支付给刘中云,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履行代为支付存款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应承担刘中云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向刘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

案例8: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2010年7月,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声明孙宝静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一定得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孙宝静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万元并接受了相应的瘦身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对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一定得公司返还9万元。法院认为,该服务协议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定得公司返还孙宝静48200元,驳回孙宝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9: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2012年12月,陈曦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21瓶蜂蜜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中无一级品等级,陈曦遂起诉,请求退货、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法院认为,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中无一级品等级,诉争商品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远东百货公司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陈曦要求退货及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退货赔偿费用共计1746.6元。

案例10: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2009年7月,滕爽与南京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其中约定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滕爽支付了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爽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法院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爽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提供在指定报名点的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对滕爽的诉求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16日,天同诉讼圈改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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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他们只是担心你吃亏。)

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啊!(人老了都会念旧……)

当你还在襁褓时,她便天天抱着你,哄你入睡;当你到少年时代,她便天天念叨着你,夜夜帮你捻着棉被;当你终于离开家,远行他方,她便天天牵挂着你。

有时候,我们总是在抱怨母亲的唠叨、念叨,总是在心烦她那些说了无数遍的关心话语。都说儿女是父母前辈子欠下的债,这句话不假。让我们感恩于心,让我们感恩父母那些点滴的关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电器;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

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也许是因为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发展 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接收到大量的信息,动动手指便有商品送上家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有赖于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各大网络平台为运营商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随之受益,例如消费者的消费空间不断扩大,消费时间却越来越短,采买效率显著提升。消费者的网购点击频率越高,意味着运营商接收的单子也越多,与此同时各大网络平台也收获了高额的交易费。但网购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由于网上消费市场中的主体无法直接接触彼此,只能通过网络沟通,加上商品鱼目混杂,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的描述和买家的评价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买到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远程网购"的非现场型使买方和卖方之间隔着一层勘不破的纱,正是这层纱使得消费者相比较于卖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网购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

定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外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支付运费即可。法条的规定无疑给了消费者最有效的定心丸。法条亦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条款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了消费者因找不到卖方而无法维权的情形发生。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上使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据可查,减少了消费者因为不了解维权途径而放弃维权的情形发生。安全保障权利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合格,否则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购物离不开提供平台的网站服务者,消费者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能够直接与销售者和服务者进行联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向经营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服务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第二款中规定了若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

[生活]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经典

[生活]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经典 案例一知情权:某大一新生李某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贶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帯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夗尋型丏卖庖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产品,加上尋庖很尌有开収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二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釒别真伪。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丼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夗的采用双斱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庖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贶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尌自己的消贶损失,但是劣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消费自由权: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 ———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的高某3次欲进入敤煌公司开办 “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庖中生意”为由挡的“TheDen”酒吧消贶,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 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贶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幵公开赔礼道歉。事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敤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叐到侵害;但是

敤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幵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贶。 分析:消贶者享有消贶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収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贶者消贶,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亊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案例三公平交易权: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贶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庖胜利路分庖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贶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贶与免贶的餐具,收叏了消贶者餐具贶12元。冯某将此亊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庖胜利路分庖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亊后,立即到消贶 者协会向消贶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夗收的12元餐具贶,幵丐补偿了由此而产生 的其他的合理贶用。 分析:消贶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贶者接叐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贶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贶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贶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贶服务,实质是发相降低与消贶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夗消贶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収生冲突而被迫接叐额外收贶,消贶者的公平交易权叐到了侵害。消贶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贶,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贶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案例四安保义务:储户银行内取钱被抢银行应承担责任

青少年维权岗申报材料新

2015年度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推荐表

渭南初级中学“青少年维权岗”推荐材料 渭南初级中学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理念,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和具体指导下,站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政治高度,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创建和谐社会、平安校园、健康促进学校,积极投入到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的系列活动中。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为重点,以狠抓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为目标,努力排查解决学校中隐存的治安及安全问题,公开向学生、家长、社会承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关爱青少年的生命健康,促进学校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一方净土的平安。现将我校维权活动事迹介绍如下: 二、重视生命教育,创建平安校园。 1.重视生命教育,创建平安校园 学校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创校以来,学校形成了一支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教学业务精的师资队伍。我们积极从制度建设入手,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知识,通过抓认识、抓制度、抓学习来提高整体素质。学校通过组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班级展报等宣传学习形式,教育提醒学生尊重生命、重视安全。在学生会成立了安全部,协助年级组老师进行安全检查,并印发了刀具检查与收缴专用表,坚持每天对照表中内容进行检查,排查隐患,每周五送交检查情况,总结实行零汇报制度。学校每天有带班校长及安全值日老师进行安全检查,在上学、放学时段,对校园周边的社会治安状况及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管区民警或对学生进行教育;周末或特殊天气,带班校长或值班主任都要通过校园广播对学生进行提醒,请学生注意安全,并加大人防力度。通过教育和治理,学生的安全感和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学生的生命权利得以维护。 2.完善警校共建机制,促进法制教育常态化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就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就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就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与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就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 此类案件就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 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她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 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三)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 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往往发生变更,房屋格局与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房屋建筑与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个别开发企业对这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问题甩给物业管理企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与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二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管理费 现在的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差、发布虚假广告、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面积有误差、房款计算错误等等。这些问题要

面对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1]

面对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却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误导消费者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等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申诉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收集证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例】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

国家青少年维权岗申报材料

国家“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 申报材料 近年来,xx团委在兵、师团委和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扎实推进“青春导航、青春建功、青春人才、青春服务与维权、青春堡垒”五项工程,找准工作突破点,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不断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扎实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 一、团场基本情况 xx人口5056人,其中:少数民族1015人,占全团总人口的20%,有汉、维、哈、回、蒙、克尔克孜等9个民族; 45岁以下人员1950人,在校学生519人。xx现在团员122个,团组织19个。 二、扎实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成立了由xx党委常委、武装部长为组长,团委书记为副组长,政工办、民政、团中学、司法所、派出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措施和例会制度,为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证。 二是牢固树立岗位责任意识,加强业务技能训练。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相关,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xx团作为一个边境团场,每一年,都会有大部分青壮年选择离开家门,外出打工,因此,青少年的保护与教育也就成为目前共青团工作的重中之重。重视对问题青少年的教

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犯罪,这是目前共青团工作的需要和要求。青少年是家庭、社会的希望和未来,从社会责任感出发,关心和爱护孩子,也是每位团场青年干部的责任与义务。针对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易冲动,情绪起伏大、易走极端,或钻牛角尖、无所谓等特点,团委工作人员联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对团场青年干部进行了专门的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培训,明确了自身的责任,树立了牢固的岗位责任意识。 三是“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普法宣传,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罪犯。团委联合司法部门,以“两法一制”为主要内容,广泛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印发青少年法制宣传知识手册、举办法制讲课、放映法制宣传教育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了让学生过一个有意义、安全的假期,每年假期来临之前,我委就为青少年安排了假期的活动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在学习中培养兴趣,在娱乐中获得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家做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个好学生。聘请司法干警、派出所民警为团场青少年的法制辅导员,定期为孩子们上法制课、开展法制知识竞赛,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让孩子们走近了法律,知道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 四是讲究实效,积极开展各项维权活动。每年,我委都

12315消费维权知识试卷修订终稿

消费维权知识题库 一、单选题 21.2015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A) A、携手共治、畅想消费 B 消费与安全 C、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D、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2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A )要求赔偿。 A、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B、生产者 C、销售者 D、供货商 23、对特急事件、紧急事件的投诉举报,12315工作机构应当快速反应、快速分送、及时处臵、限期办理,并分别在分钟、分钟内报告局领导(B) A、15、30 B、 30、60 C、40、60 D、60、90 24、一般事件中消费者要求现场解决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以及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现场处理的,城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分钟内到达现场,乡镇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分钟内到达现场( C ) A、15、30 B、 30、60 C、40、60 D、60、90 25、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部门是。(A) A、消费者协会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行业协会 D、任何单位和个人 26、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向( C )及有关部门投诉,接收投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A、质量管理协会 B、消费者协会 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7、下列情形中,适用三包的是:(C) A 、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害的 B 、自行拆动产品的

C 、有包修单和发票的 D 、保修单上填写的产品号与送修的产品号不符或涂改的 28、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移送( C )追究其刑事责任。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司法机关 D、人民法院 2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3 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D ) A、国家工商总局第62号令 B、国家工商总局第63号令 C、国家工商总局第72号令 D、国家工商总局第73号令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规章是:(B)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C、《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D、《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31、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C )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32、小明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33、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应当实行(C) A、先处罚后赔偿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 B、先处罚后赔偿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重复处罚 C、先赔偿后处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 D、先赔偿后处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重复处罚

消费者维权手册

消费者维权手册 一、维权争议有五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把握你的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⑴不能贪小便宜;⑵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⑶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店堂告示”要细看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的“店堂告示”。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买十赠一”等促销类文字,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仅限100台”等。商家广告总是把一些限制性条款写得比较小,位臵不醒目,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仔细。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告示”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告示就是无效的。 四、购物存包凭证要索要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要详细阅读随商品附带的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相关附件,了解自身权利,对于商品质地、价格、购买日期等重要项目,应要求经营者明确标注。出现消费纠纷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另外,特别需提醒的是,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存包时要索取存包凭证,如号牌、钥匙等,不要将包临时交他人保管,包括商场售货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未交商场专门保管而丢失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将财物临时交售货人员看管,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保管协议,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五、细数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六、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

县法院青少年维权岗典型材料调查报告

县法院青少年维权岗典型材料调查报告 县法院青少年维权岗典型材料调查报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爱护、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青少年维权链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担负着神圣的使命。近年来,因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影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呈现集团化,低龄化,残忍化,后果严重化等特点,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不安定因素。这不仅影响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前途和未来,而且涉及到家庭,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稳定。123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位失足青少年,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认为,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主要因素有:家庭过分宠溺子女;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父母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夫妻不合、争吵或离异,致使子女性格扭曲;家境贫寒,孩子过早涉足于社会,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给社会危害性。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往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加上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歧途。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如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还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再有学习成绩差,受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针对以上这种实际情况,该院采取了一些措施,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又独具特色的青少年审判工作新路子。对于这些未成年

维权知识讲座

维权知识讲座 (注)加黑的内容为没有出现的内容 大学生作为社会一种特殊的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包括与社会,学校之间的权益。然而大学生侵权事件却屡见不鲜。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且暑假即将来临,大学生大多数选择在暑假期间进行兼职打工,却在打工过程中自身权益受损严重本次活动将通过社会上的实例讲解,让当今学校学生初步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和基本的维权知识,树立维权意识,开阔知识,使同学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第一时间解决。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活动的开展也是高校健全体制的体现,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自我素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一、大学生的权利更应得到重视 (一)哪些方面存在侵权 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8:33 【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 不满物业服务 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 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消费维权案例

六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点评。 向“中午12点退房”说不 中午12点结账退房,这是宾馆饭店业沿袭多年的一条行规,虽然这样的做法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但多数宾馆都会以国际惯例为借口,不愿作出改变。2009年,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 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在旅客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上,删去了原办法中“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明确说明住宿时间应当按照宾馆和旅客双方约定的方法结算。 这是国内首家以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方式,打破了“中午12点结账退房”的行业惯例。同时,这也直接促使了在当年的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正式取消了12点退房的所谓“行规”。 收取餐具消毒费是违法的 2008年3月,厦门市民林先生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在结账的时候,林先生发现他们消费的68元中,有7块钱是消毒餐具和消毒纸巾的费用,在与饭店经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取的纸巾、餐具费用人民币7元,额外损失人民币100元。 对于林先生的诉讼请求,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顾客用餐之前就已经告知了对方,这些包装好的消毒餐具是要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告知了

林先生,餐厅提供免费的未经包装的消毒餐具。林先生属自愿选择收费餐具。 2009年10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林先生人民币7元,本案受理费用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探索电视购物付款模式 卖黄金、卖手机、卖电器,如今的电视购物花样繁多,而且几乎每个商家都在打着“超级优惠、超级优质”的响亮口号。按理说,在家里看看电视、打个电话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原本是一件便民的好事,可这订购的东西一到,往往买家就只剩下后悔加气愤的份儿。 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乱象,北京市消协率先行动起来,2009年,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六项建议:1,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2,尽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3,设立专业电视购物频道;4,设立质量信誉保证金,实行先行赔付制;5,推广开包验货制;6,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及行业自律。 买变质粽子获10倍赔偿 去年5月29日,南京市民贾先生在城北时代超市花了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双方沟通过两次,但均未达成协议。6月1日,在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超市向消费者支付了10倍赔偿,也就是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新规中“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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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青少年维权岗”事迹材料近年来,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预青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院始终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维权网络,丰富活动载体,强化有形服务,普及思想教育,强化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积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9年9月,我院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组织领导、建全工作运行机制做为区“预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我院历来非常重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尤其自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来,单位主要领导多次亲自过问活动开展情况,听取工作专题汇报,并对活动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创建要求,为了将次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我院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副检察长郭建朝为组长,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政工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明确了创建目标,制定了创建计划。 同时我们还成立了由本院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成立两个小组,切实加强了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我院还将“维权岗”创建工作明确写进了创建“先进检察院”规划中,写进了各科室的目标责任书中,做到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517878、同考核。 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教办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规范》等项制度,从工作机制、工作制度上保证了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载体,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是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院坚持把在校学生做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对象,积极探索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载体,切实加强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围绕“两法”的贯彻实施,深入广泛的开展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自开展创建活动以来,我院先后多次派干警深入全区广大城乡中小学进行调研,通过采取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主题演讲、普法竞赛、图片展览等形式,

消费维权知识普及

消费维权知识普及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巨大的发展,经济也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与此同时,作为处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中国人,也在生产力释放后的市场之中分享了改革开放的成就和经济发展的大蛋糕。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消费也呈现繁荣的景象。人们越来越多的消费,消费的对象、种类、方式也在不断地发展着。然而,随着市场的繁荣、消费的发展,消费之中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食品安全、霸王条款、拒绝售后等消费乱象不断出现,消费维权的渠道却未发挥其完全的充足的作用。因此我们十分极其的有必要,对维权知识进行普及。 一消费的现状 我国目前状况 80年代初期,我国民众消费重点是以吃、穿等基本生存需求为主;90年代,食品、衣着消费支出比重下降,家用设备支出比重增加;到新的世纪,像洗衣机、电冰箱这样的传统家用设备支出比重也已大大下降.逐年下降,是指某项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其中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极为重要的指标,即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根据的标准划分:在60%以上为贫困,在50%-59%为温饱,在40%-49%为小康,在30%-39%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 根据以上标准,我国生活的系数是在1995年末期下降到50%以下的,1继续下降到41.9%,2000年下降到40%,2001年人均购买食品支出2014元,在支出比1993年增长1.90倍的同时,系数从1993年的50.13%降到了37.9%。尽管系数持续平稳下降,但跟西方富裕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美国八十年代的恩格尔系数平均为16.45%,日本九十年代平均为24.12%。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消费快速扩大的趋势,并且消费的结构也呈现优化的特点,总体的消费市场是逐渐发展的。 二消费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消费的逐渐发展和市场的扩大,但是消费中的问题却越来越多的出现,消费机制的不完善,往往导致众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商家的侵害,并造成消费者的身体的伤害。如各种食品安全等问题。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使得不法商家和生产商有机可乘,利用成本低廉且对人体的有害的物质生产食品,进入消费市场,最后进入老百姓的餐桌,被人使用,对人的身体的伤害不言而喻。 除此之外,还有霸王消费条款等问题。如旅游团中的强制消费的现象,旅游公司通过反复的带游客去购物商场、并强制或者逼迫游客进行消费从而从中拿取回扣,赚取额外的利润。更有甚者,对游客进行谩骂和人身的攻击等等。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不缴物业费咋成业主首选维权方式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不缴物业费咋成业主首选维权方式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不缴物业费咋成业主首选维权方式 邹强赵淑雯/城市商报/20131017 苏中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也逐年增多。昨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2009年-2012年间的物业纠纷进行梳理,通过商报向社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提供给广大业主作为参考。 统计显示,2009年-2012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分别为142、135、217、222件。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107件。大多数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起因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非常多。究其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及严格监管、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致。 大量物业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临的窘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之外又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于是,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种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结果被告上法庭。 □商报记者邹强通讯员赵淑雯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 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其后,他花2000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它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漏水修不好 拒缴物业费抗议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在法庭上,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07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 诉讼过程中,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物业仍要求高昂的滞纳金。法院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业主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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