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法思考
浅析《反垄断法》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影响

l 段 时期 , 适应 《 反垄 断法 》 的实 施 , 加强受理 如前段 时间方便面统一调 总量 的 4 % ,是 消 费 者 申诉 的 重 点
必 将 成 为 13 5行 政 执 法 体 系 建 设 价 事件 . 21 违反 了“ 营者 固定 或者 变 虽 然 这 其 中有 8 %是 投 诉 单 项 的 服 经 O
往往借 用行政 机关这层外衣 . 依据行
135执法体系在受理 申诉过程 21
着力针对 以下垄断行为开展工作 :
3 对 电信 、 . 有线 电视 、 电气供 政机 关 的 相关 文 件 实施 垄 断行 为 水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的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断 进行 规 制 . 补 了 以前 诸 多 行 政 法 弥
转 变 .立足 于垄 断现象 下整 体消 费 区 的 餐 饮 协 会 制 定 “ 止 自带 酒 水 ” 品 ” 规 定 禁 之
者 的 权 益 保 护 .立 足 于 社 会 大 众 的 的 行 业 规 定 . 影 协 会 制 定 的要 求 消 摄
4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 .
共同利益
反 垄 断一 专题
2 0 — 08 1 1
浅柝《 疲垄断港》
耐 3 5行磁赫赫赫漂胸 影 响 1
口 沈 玲
21 作为“ 市场经济 宪法 ” 反垄断 横 向 垄 断 或 经 营 者 与 交 易相 对 人 之 长 沙 市 1 3 5指 挥 中 心 受 理 申 诉 的《 法 》 出台 , 工商行 政管理 机关 必 间的 纵 向 垄 断 。 反垄 断法 》 1 条 、 30 2 .其中电信申诉 88 的 对 《 第 3 07 件 0 3起 , 有
更是 指消 费者整体 利益 :社会 公共 家 限定各个 经销 商的最低价格 . 违反 搭 售 ; 、 别 待 遇 。 如燃 气 公 司要 求 F差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思考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对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
仲裁途径
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05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的思考 与展望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思考与反思
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01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特点、表
监督执行。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违法行为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市 场竞争。
罚款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 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情节 确定。
吊销资质证书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加强行政法的实施力度,确保行政法在实 践中的有效执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
积极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形式 。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 合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形成 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共同打击行政垄断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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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机制
司法审查
当行政垄断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 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垄断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有哪些-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有哪些?“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热门城市:唐山律师宁德律师宣城律师常德律师厦门律师泰安律师惠州律师汕尾律师昌都律师三亚律师垄断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名词,垄断中有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包含了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两种形式的垄断方式。
在我们的生活中,行政垄断的现象是很常见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的有关内容。
一、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垄断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对法律规制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完善法律工作(1)强调宪法的作用。
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它对行政垄断的控制起着导向作用,为反垄断行为提供了确切的据。
(2)完善行政法。
我国行政程序法并没有实行,相关程序没有健全,很多规则都缺乏可实施性。
因此应当完善和加强行政立法,明确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强调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
(3)制定反垄断法。
这就要求对行政垄断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明确行政垄断的各种形式,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垄断作出专门性的规定,以完善法律制度。
(二)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制度这种行政垄断行为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一些法律的漏洞所致,政府利用权力硬性的颁发一些禁令,这些行为看起来是合法的,其本质上违背了国家法律对竞争秩序的规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因此应当完善审查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核,以免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第33卷第9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9 2012年9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ep.2012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比干尧(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时的焦点问题,也是公认的难以解决的反垄断难题,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了行政性垄断,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原因,以行政长官个人意志来进行实质上的行政性垄断的情况时常有之,但是反垄断法却无法进行规制。
应该从反垄断法的宗旨出发,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来实现私人意志的行为,并对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予以厘清。
关键字:行政垄断;行政机关;行政性垄断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9-0129-03行政性垄断,顾名思义是与行政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说法, 而是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述,当然也没有就什么是行政性垄断作出相关的定义,可是学界对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大多相似: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1]323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315出于表述的方便,本文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做同一理解。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和客观三要件。
其中主体要件指地方政府和中央、地方政府部门,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客观要件指对竞争的实质限制[3],有学者则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一、合并立法还是分开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里,即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像德国、日本、韩国,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里。
从理论上讲,采取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取决于立法技术问题。
可以合并立法,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也可以在两部法律里面分别规范,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并进而需要注意其法律责任的差异。
也就是说,即使采取合并立法也需分别规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性质上来看,有重大区别。
因此,鉴于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前例,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不应当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中来。
二、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的问题所谓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是指按照国际惯例,把应当反对的垄断行为都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体现出来。
也就是说,在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可以发挥我们立法的后发优势,吸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经验,不但规定禁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需要对企业购并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控制做出规定。
甚至可以再向前进一步,在反垄断法立法中将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也规定进来,并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防范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谋取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可以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轻重火力兼备的打击垄断行为的力量。
三、关于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程序、手段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除了规定有实体性规范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有人认为,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程序法可以从广义的反垄断法角度来理解,而有关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是行政性规范,很难归属到反垄断法的范畴中来。
反垄断法思维下的行政性垄断新探

政性垄断作为一种公权力干预市场 的行为 ,几乎在任何市场经济 国家都存在 ,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 [ 5 - 7 1
行政性垄断是否包含合法性 因素 ,则是由于对行政性垄 断的理解角度不同而造成 的。从广义上理解行 政垄断概念 ,可以泛及政府干预经济的诸多表现,因此 ,盛杰民 ( 2 0 0 1 )认 为, “ 行政垄断 ,换一个
尽管针对行政性垄 断的诸多基础性问题都 已经得到 了解答 ,但是 自 《 反垄断法》 实施 以来 ,行政 性垄 断仍然是 中国反垄断法规制 的主要难点 ,这不得不 引起深思 。本文认为 ,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 , 除了体制性 因素之外 ,很重要 的一个方面即在于 “ 行政法思维 ”主导了 ( 饭 垄断法》 中有关行政性垄 断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及其实施 ,导致原本应该成 为指导思想的 “ 反垄断法思维”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 面悄然隐退。实际上 ,不管是从反垄断法规制垄 断行为的内在逻辑出发 ,还是从世界各国规制行政性
态和行为。 【 t _ 2 l 这是将行政性垄断 的主体认定为 “ 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 的单位” ,并认为行政性垄 断既
是一种行为 ,也表现为一种状态 。又如 ,张瑞萍 ( 1 9 9 8 ) 、郑鹏程 ( 2 0 0 2 )等人认 为 ,行政垄断并不
以违法为前提 ,行政垄断只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 除或限制竞争 的一种表述 。 这是将行政性垄 断扩展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形式 ,皆具有合法与违法两种形态 。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不断深人 以及中国 ( 饭 垄断’ 法》 的正式颁布和实施 ,上述诸多观点 已经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反思及其规制

行 政 垄 断 行 为破 坏 了 自由 、公 平 的市 制 转 轨 时期 的过 度性 和不 彻 底 性 ,消 除 它
场竞 争 秩序 。影 响 了 全 国统 一 市 场体 系 的 需 要 更 彻 底 的 政 治 、 济 体 制 改 革 , 求 经 要
形 成 . 且极 易 产 生 权 力 滥 用 、 钱 交 易 、 转换政 府职 能及 完善 宪法 、行政 法等 一 而 权
一
、
我 国行 政 性 垄 断的 现 状
பைடு நூலகம்
了 自由 、 平 的竞 争 秩 序 , 阻碍 了 市场 效 公 又
目前 。我 国各 级 政 府 管理 经 济 的职 能 率 机 能 与优 胜 劣 汰机 制作 用 的正 常 发挥 。
未 彻 底转 变 , 行政 权 力 要 素 参 与经 济 活 动 , 行 政性 垄 断 破 坏平 等 、 自由 的竞 争 机 制 , 行
维普资讯
政法 ・ 社会
行政性 垄断 的概念反思及 其规 制
口折 喜 芳
[ 内容摘 要 ]行政性 垄断破坏 了 自由 、 平的 市场竞 争秩序 , 公 造成 严重 的人 为市场进 入 壁垒. 应是我 国的反 垄断立 法首要 解决的 f题 。 * - I 行政性 垄断在本质上表现 为利 用公 权 力 限制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 以, 所 在立 法 中将 其界 定为“ 共部 门利 用公 共权 力限制 竞 争 的 公 行 为” 为妥 当 同时. 较 还应 当 从机构设置 、 范程序 、 规 明确责任 等方面对其进行具体规制。 [ 键 词 ]行 政 性 垄 断 ; 场进 入 壁 垒 ; 制 关 市 规 [ 者简 介 ]折 喜 芳 , 作 河北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法 学二 系讲 师 , 法学 硕 士
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第33卷第9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9 2012年9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ep.2012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比干尧(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时的焦点问题,也是公认的难以解决的反垄断难题,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了行政性垄断,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原因,以行政长官个人意志来进行实质上的行政性垄断的情况时常有之,但是反垄断法却无法进行规制。
应该从反垄断法的宗旨出发,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来实现私人意志的行为,并对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予以厘清。
关键字:行政垄断;行政机关;行政性垄断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9-0129-03行政性垄断,顾名思义是与行政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说法, 而是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述,当然也没有就什么是行政性垄断作出相关的定义,可是学界对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大多相似: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1]323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315出于表述的方便,本文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做同一理解。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和客观三要件。
其中主体要件指地方政府和中央、地方政府部门,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客观要件指对竞争的实质限制[3],有学者则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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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法思考[摘要] 我国加入WTO后,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的紧迫性日益增强。
行政垄断实际上是个复合性概念,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行为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垄断两个部分。
其中行政垄断行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滥用经济行政权排斥、妨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法问题。
从行政法学视野探讨行政垄断的内涵、特征、表现形式及其规制路径,有利于弥补经济法学界传统反垄断体制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 行为;行政垄断;行政法;思考垄断是竞争的天敌,反行政垄断更是我国反垄断的重点与难点。
由于行政垄断与WTO非歧视、国民待遇、透明度等基本原则的内在精神根本抵触,因此,规制行政垄断的成效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能否适应WTO游戏规则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对于规制行政垄断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学界进行,并且局限于传统反垄断的体制框架。
我们认为形成行政垄断的关键因素是行政主体排斥、限制、妨碍市场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其实质是经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极端形式,是典型的行政法问题,行政法学界应重视对于行政垄断的研究。
笔者试图从经济法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研究现状入手,探讨从行政法学视野规制行政垄断的意义。
一、有关行政垄断概念的再思考正确界定行政垄断的内涵是深入认识行政垄断的逻辑起点,经济法学界关于行政垄断内涵的观点颇多,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等级性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妨碍和限制竞争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形成的特殊垄断。
第五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上述经济法学界关于行政垄断内涵的界定表面上似乎差异不大,但实际上经济法学界关于行政垄断内涵的争论非常激烈。
分歧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垄断是否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并不以违法为前提.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自由的非法垄断.二是行政垄断指的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状态。
传统反垄断的政策方法有结构方法(状态)和行为方法等基本方法。
受之影响,经济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指向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垄断市场的状态,而不考虑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垄断即指向行政行为又指向垄断状态。
三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自然垄断与国家垄断是否可以做出明确的界分。
经济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不应提行政垄断的说法,指出所谓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自然垄断的划分并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上区分三者都没有根据[8\].大部分学者则认为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可以做出区分。
追本溯源,我们认为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对垄断一词的理解,法学中的垄断一词来自经济学,但是两者的范围又不完全一致。
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指少数大或若干联合独占市场,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
哈耶克认为垄断有善恶之分,真正具有危害的,实际上并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对竞争的禁止,一种以卓越表现为基础的垄断乃是值得完全称道的。
在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是在一定范围限制有效竞争、违反规模经济、损害公共利益的“恶”的垄断,一般不包括经济学中“善”的垄断。
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之二是界定行政垄断的逻辑思路本身值得质疑。
经济法学界界定行政垄断的一个基本逻辑思路是在区分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前提上认为经济垄断是市场主体经济权利滥用形成的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行政权的运用(合法与非法)而形成的垄断,并且多将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概括为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至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
仔细推敲,实际上将行政垄断的主体仅概括为行政主体、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完全分开并不妥当。
行政垄断确因行政权的滥用引起,而形成和维持垄断状态的并不是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及所属部门而是因行政权滥用而获益的当地与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这种垄断本质也是经济垄断。
基于此,可以认为行政垄断是一个复合概念,从过程的角度看行政垄断包括两个阶段,即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垄断两个阶段。
从两个阶段的关系来看,前者行政垄断行为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解决违法的行政垄断行为,后者的经济垄断也迎刃而解。
而行政垄断行为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实质是经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合理有效的规制经济行政自由裁量权正是行政法学的任务。
我们认为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垄断时可以从行政权、行政行为的角度对行政垄断做出如下界定:行政垄断即行政限制竞争行为(在此实际用行政性限制竞争一词似乎更为准确),是行政主体滥用经济行政权排除、妨碍和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违法行为。
理解行政垄断行为应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行政垄断行为是非法行政行为,属于狭义上的垄断。
而广义上合法的行政垄断如国家垄断行为不在行政法学探讨的行政垄断行为范围之列。
其次,行政法学视野中的行政垄断仅指向“行为”,而不包括“状态”。
在经济法学中学者们关于反垄断重点是反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还是反对市场主体的市场结构(分额)抑或两者兼具存有分歧。
我们认为行政法学视野探讨行政垄断问题并不涉及这一争论。
如前所述,在行政垄断形成的两个阶段中,行政法学关注的是第一个阶段即行政行为的形成阶段。
对于后者即关于经济垄断的争论,行政法学不应越俎代庖。
一般而言,行政垄断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从主体要件看,该种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
目前关于行政垄断主体要件的争论是对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认为上述主体应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视为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有的学者则认为上述主体应纳入公用的范畴。
在实践中各地对这类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也有很大差异。
我们认为将这类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的主体纳入公用范畴更为合理,一方面这样做与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相适应;另一方面,从长远看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类主体的行政权将逐渐被剥离直至消灭。
2)从主观要件看,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如果没有故意和过失即使形成了某种垄断状态也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例如相关行政主体基于法律做出的合法垄断行为。
3)从客观要件看,行政垄断行为一是表现为经济行政权的滥用。
所谓经济行政权的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出不符合立法目的精神原则的行为,其基本表现为动机与目的违法、不考虑相关因素、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等等。
二是表现为经济行政权的滥用造成了对竞争的实质限制,即在这种情形下不可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状态。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特征经济法学界探讨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在于揭示其是一种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垄断相区别的特殊意义的垄断。
而从行政法学上看,探讨行政垄断行为的特征主要不在于揭示其垄断特性,而在于揭示行政垄断行为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
我们认为从行政法学角度看,行政垄断行为至少有下列特征:1)行政垄断行为目的的狭隘利益性。
经济学认为政府进入市场的目的合理性在于市场失灵及市场存在外部性等缺陷的情况下,政府以必要的方式进入市场为市场主体提供必需的社会公共产品,政府并不是自利的主体,而是公益的代言人;在行政法学中则遵循行政权力与利益相分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实践中行政垄断行为狭隘利益性体现在行政主体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上。
2)行政垄断行为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
在行政法治实践中上至国务院各部门下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宪法、法律授予的经济行政干预权,出于维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需要,滥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些行政主体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相比,具有范围广、层次多的特点。
3)行政垄断行为形式的强制性与隐蔽性。
与行政主体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垄断行为多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制定政府规章、部门规有合法性,而且即使有的行政垄断行为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其具有形式合法的执法依据从而使得这类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4)行政垄断行为救济途径的阻却性。
有侵害就有救济,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框架体制内对于行政垄断行为救济渠道并不畅通。
从权力机关的救济来看,我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已赋予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撤消与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是由于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的立法监督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使得在实践中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很难到位。
从司法机关的救济来看,由于行政垄断行为多为抽象性行政行为,此类行为目前还没有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即使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垄断行为,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只能由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处理,实际上也排除了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行政垄断具体行为的救济。
从行政机关系统内的救济来看,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虽然扩大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权。
但是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抽象性规件的审查只是一种附带性审查,并不是抽象性审查。
因此,在实践中对为数众多的行政垄断行为很难提起行政复议。
三、行政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经济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基本上不存争议,一般从宏观上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强制交易行为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其中地区封锁与行业垄断即所谓条块分割.从行政法学角度看,行政垄断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滥用,从行政权运行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分类,为重新认识行政垄断提供了新的视角。
本文尝试将行政垄断行为表现形式分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设定权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为。
前者是立法性或抽象性的行政垄断行为,后者是执法性的行政垄断行为。
前者主要表现为: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禁止本地商品流出;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待遇;对外地商品实行不同于本地的质量、检验标准;设定专门针对外地和行业以外产品、服务的审批、专营制度;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要求达到限制和排斥行业以外的个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通过设定许可、审批限制外地和行业外组织和个人在本行业、本地的执业活动;用规章、规定限定只能接受本行业、本地区的产品和服务,等等。
后者主要表现为: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进入、信息封锁、非法设卡、滥用技术手段、滥施差别待遇、滥用强制权和处罚权、放纵对外地和行业外的违法行为,等等。
四、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思考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有两点基本的共识,一是认为治理行政垄断必须利用可资利用的一切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单纯利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都难以取得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