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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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在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的价值和重要程度存在差异。

以下是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1. 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规范和裁判的作用。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基础性的作用。

3. 刑法: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重要保障。

4. 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和管理程序,是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法律。

5. 经济法: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商法、金融法等,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6. 环境法: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法律,对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8.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创新和创意的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以上是法的价值位阶排序,不同的法律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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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论——行政法的生命价值

控权论——行政法的生命价值

又 一 代 的政 治 家 、 法学 家 的不 断争 鸣 ; 发展 、 融合 , 基
本 形 成 了三 个 最有 影 响 力 的法 学流 派 ,即控权 论 学
目的 的实 现 。实 现从 权 力 与权 利 的 分配 到 司法 救
派、 管 理论 学派 和平 衡论 学派 。 ( 一) 控 权 论 学 派 活 跃 于 西 方 国家 , 尤 其 是 英 美
要的价值 。 在 众 多行 政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中 , 控权论 、 管理 论 、 平衡论、 是 三 个 最具 影 响 的 基 本 理 论 。 基 于 对行 政 体 系的 特 性 及 行 政 权 力 的本 性 的认 识 , 控 权 论 无疑 对 我 国行 政 法的 发 展 更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
具 论 影 响 ,同时又 与 这些 国家专 制 的 历史 传 统 息息
相 关 。随着 计 划经 济 的解 体 . 市 场经 济 的 繁荣 , 管理 论 已经逐 渐退 出学术 市 场 。
( 三) 平衡 论学 派创 立于我 国 9 0年代 初 期 , 9 O年
代 中后 期开 始 在行 政 法学 界 占据 主 导 地位 。平 衡论
由北 京 大学 罗豪 才 教授 倡 导并 不 断 使 之完 善 。 平衡
论 着 眼 于公 民权 利 与行 政 权力 这 一 宪政 或 行 政法 的
级 革命 和历 史 每前 进 一个 脚 步 ,都 会 在 行政 法 上 有
所 表现 。因此 . 如何 协 调好 政府 权力 和个 人权 利 之 间 的关 系 , 成 为行 政法 最 为紧迫 的任 务 。对于 如何 划分 它 们 之 间 的权 利界 限 、 主张 何种 治 理 结构 , 经过 一 代

威尔逊《行政法研究》选任意一段写500字以上的感想

威尔逊《行政法研究》选任意一段写500字以上的感想

威尔逊《行政法研究》选任意一段写500字以上的感想示例文章篇一:哎呀,这可太难啦!威尔逊的《行政法研究》对我这个小初中生来说,真是又深奥又复杂。

就比如说其中有一段提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明确的界限和规范。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在学校里的生活。

在学校,老师管理我们也得有个“度”呀,不能随便就惩罚我们,得有个清楚的规则,就像行政权力得有界限一样。

这难道不就像是一场游戏吗?如果游戏没有规则,大家想怎么玩就怎么玩,那还能玩得下去吗?肯定乱套啦!行政权力要是没了界限,那社会不也得乱成一锅粥?再想想,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没有规范,那些当官的想干啥就干啥,老百姓还能有好日子过吗?那简直就是灾难呀!这就好比我们班选班干部,如果选出来的班干部想批评谁就批评谁,想偏袒谁就偏袒谁,那我们班不就没有公平可言啦?所以说呀,威尔逊说的行政权力要有明确的界限和规范太重要啦!这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呀。

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有秩序,大家才能安心地过日子。

我觉得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这些知识,哪怕我们还小。

这样以后长大了,我们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监督那些有权力的人,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我看到威尔逊的《行政法研究》里有这么一段:“行政法是公法的动态部分。

行政法的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我就想啊,这话说得可太有道理啦!这就好比在一个大班级里,老师拥有管理我们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不能随便乱用呀,得有个规矩,不然我们学生不就惨啦?行政法不就是给行政权力画个框框,让它不能乱来嘛!你说,如果没有行政法,那行政权力不就像脱缰的野马,到处乱跑?那我们老百姓的权利谁来保障呢?这难道不让人害怕吗?就像我们在学校,如果老师可以随便惩罚我们,没有任何规则,那我们能安心学习吗?肯定不能啊!所以行政法就是我们的“保护神”,让行政权力乖乖听话,不能欺负我们老百姓。

我还想到,要是没有行政法,那些掌握权力的人会不会随心所欲地做决定,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大家的感受呢?这可太糟糕啦!而且啊,有了行政法,也能让行政部门做事更有效率,更公平公正。

生态文明视域下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探究

生态文明视域下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探究
1从 生 态到 生 态文 明 、
强调某一种形式上的手段, 却忽略了行政法 的终极 目 , 标 那就是 实现 以行政 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 、 行政环 境相 互作 用下 的生态和 谐之美 。因此 我们 必需重新 定位行政法 的价 值基础 , 在行政管
理活动的泉源 上体现 生态价值诉求。 这里说 的行政法 不仅 是指 行政法 律 、 法规 , 在于行政 法 更
之内 , 这就形成 了文明 , 生态文明” 即“ 。 生态文明“ 是一种互动性的 自觉文明形态 ”即人 类遵循人 、 ,
值 取 向 上 的 转 变 与 演 进 。 现 代 行 政 法服 务 于 和 谐 社 会 . 利 于 有 生 态 文 明 建设 . 而将 生 态 价 值 贯 穿 于行 政 法运 行 的 全 过 程 势 因 在 必 行 。 本 文在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的 时代 要 求 下 , 过 解 构 行 政 法 通
然而建设 生态文明 , 政府行 为居于重要地位 , 对政府而言 , 最有 效、 最直接 的法律形式就 是行政法 。通过对行政法 生态价 值的 分析 及与传统 行政 法的价值对比 , 我们可 以得 出行政 法的生态 价值存在 的必要性 , 对如何构建行 政法 的生态价值提供 了理论
依据 。 二、 生态文明与行政法的生态价值
价 值体 系, 与行政 法 的自由 、 它 平等 , 自由 、 率等价 值相辅 相 效
生 态 价值 的 内涵, 析 得 出行 政 法 生 态 价 值 的 实现 路 径 , 期 通 分 以
自然 、 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 而取得 的物质与 精神 成果的 社 总和 ; 是指 人与自然 、 人与 人 、 人与社 会和谐共 生 、 全面发展 为 基本宗 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 它必将 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改变 。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发, 。而秩序 作 为人 类一切 社会 活动 的前提 , 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文认 为行政 法对 于秩序 的构建 , 在 本 从行 政 主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对 人 的行为加 以评价 , 一 二是对 利益 进行整 体分 配; 从行政 相对人 的 角度 则在 于合 理的控 制行
行政 法 的价 值是 隶属 于法 的价 值 的二级 概念 。 法的价 值在 法学研 究 中一股 有三种 使用方 式 : 是指法律 在发 挥社会 作用 的 一 过程 中 能够保护 和 助长 哪些值 得期 冀 、 求 的或美好 的 东西 , 希 这 也可 以称之 为法 的“ 目的价值” 二是指 法律 自身所应 当具有 的值 ; 得追 求 的品质和 属 性 , 即法 的“ 式价 值” 三 是指法 律所 包含 亦 形 : 的价值 评价 标准 。 其 中, 的 同的价 值是 整个法 的价 位体系 的 。 法 基础, 体现着 法律 制度 的本 质规 定性和 基本 使命 , 因此 居于 主导 的地位 , 式价 值和评 价标 准都 是为 一定 的 目的价值 服务 的 。 形 法 的 目的价值 研究 , 过于 百年 来 的凝 练 , 经 固化 了秩 序 、 自由、 率 效 和 正义 等几 种基 本价 值形式 。 些价值 从根 本上 讲, 是行政 法 这 也 的价值 。但 是 , 政法 作为 一个 新兴 而又繁 杂 的法, 行 其对 这些 基 本 价值 必须 纳入 自己部 门法 的视 野 中进行 动态 的理解 和阐 发。 无 序 的社会 是令人 恐怖 的 : 没有秩 序 , 类便将 进入 一种混 人 沌 无序状 态 , 个人都 无法 面对 明天的生 活做 出一种确 定性 的安 每 排, 就会 陷入 一种 人人 自危 的状 态。 因此 秩序 作为人 类一 切社会 活 动 的前提 , 在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国法理学 美 家 博登海 默认 为 , 序足 指 “ 自然 进程 和社 会进程 中都 存在着 秩 在 某 种程度 的一 致性 、 续性 和确 定性 ” 从 这个 意义 上 , 以将 连 。0 可 法 所建 立和 维护 的社 会秩 序理 解 为在社 会 中存 在着某 种程 度 的 关 系的稳 定性 、 进程 的连 续性 、 行为 的规 则性 以及财 产和心 理 的 安全 性 。 正是 基于秩 序 的要 求才有 了管 理亦 即行政 , 当其发展 到~定 一 程 度便 产生 了行 政法 。行 政法 从其 产生 之初 便承 担着 构建 秩序 的使 命 。这种 秩序 的构 建 , 行政主 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 从 一 对人 的行 为加 以评 价 , 是对 利益进 行整 体分 配 : 行政相 对人 二 从 的 角度 则在于 合理 的控 制行政 权 , 束行 政主 体及 其行 为, 约 防止 行政权 背 离法 治, 并在此 基础 上在行 政主体 的 内部 合理分 配社会 权利 , 从而 使 公共利 益和 个人利 益达 到最 大 限度 的平 衡 ; 同时要 求在 上述 两方 面 的努力 过程 中 , 量体现 公 正和效 率 。 尽 但 是在行 政 的现实 过程 中 , 一方 面 , 为行 政主 体的行 政机 作 关 , 于扩 大生 存空 问的 欲望 , 滥 的行政 作 为必然 挤压 公咒 的 基 泛 自由空 间, 消极 的不 作为 也将 是对公 民 自由实现 的一 种漠 视 , 这 些表现 在法 律层面 都是对 公 民权利 的一种侵 犯 ; 于行政相 对人 对 而言 , 对行 政权 威 的抵触 和不 信任 也将 是对秩 序 的挑衅 。 另一方 面 , 了攫 取更 大 的利益 , 为 在行政 对 利益 分配 的过程 中的不 恰 当 行 为, 将造 成利 益分 配的 失衡 , 进而对 社会 秩序 构成损 害 。在这 个意 义上 , 行政 双方 的任 何一方 的 失衡 , 会对 行政 法所追 求 的 都 秩序 价值 形成 威胁 。现 代 行政 法更 希望 促成 行政 双方 的互 动交 流 , 公共 利益 和个 人利 益之 间有紧 张对 峙走 向 良性 互动 , 使 政府 于公 民之 间 由猜疑对 抗走 向信 任合 作 ; 同时 , 对于一 个个 “ 意外” 的失衡 , 通过 契合社 会心 理思潮 的预 期来对 具体 的某些情 况下 的 秩 序加 以扬 抑 , 形成 动态 的平衡 。这 就是 行政法 的使 命之 一 , 也 就是它 的秩 序价 值 。 具 体而 言 , 行政 法 的秩 序价 值主 要体 现在 下两个 方面 : 是行 政 主体 对 国家和 社 会的 公共 事务进 行 管理 。按 照管 辖 事 务的不 同 , 以分为 : 可

浅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及其价值

浅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及其价值

浅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及其价值作者:孙凤艳邱长富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信赖保护原则日趋重要,而这一原则在立法和执法中并没有切实贯彻施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实现其重要价值,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本文将详加阐述说明。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诚信政府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023-02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上,有代表和委员提出了打造诚信政府等议案。

不可否认,打造诚信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在打造诚信政府的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无疑是制度上的保障。

本文通过阐释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分析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立法及适用上的缺陷,完善信赖保护原则,说明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价值。

一、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四个月①的一天,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对成都机场高速公路两侧的所有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

此举引发了广告商和执法人员的冲突。

广告商反对强制拆除广告牌是有根据的,当时他们是跑了工商、土地、交通等部门,办齐了所有手续,并花了20万的建设费用才在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竖起了广告牌。

在广告牌竖起以后,每年工商部门对广告牌位置及广告内容审查后,才能发布广告。

而到了2001年,广告商们突然被告知,由于政府职能发生转变,工商局不再对广告牌竖立的位置进行审批,而是由市容环境管理局接替了这一职能。

于是,广告商们纷纷到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打听情况,但是,市容环境管理局的答复模糊,只是说暂停审批,等待规划。

2004年1月,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工商局、交通局5部门联合发出通告,机场路所有广告牌必须全部拆除。

许多广告商广告牌建设成本尚未收回而且与多个公司签订了好几年的广告合同,这意味着,一但广告牌被强制拆除,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损失巨大,甚至有破产的可能性。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崔若闻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承担法律责任.这项原则贯穿行使权力过程的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总页数】1页(P60)
【作者】崔若闻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社厅人事考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依法行政的内涵、价值及支撑要件
2.新时期依法行政难的文化原因浅析——以传统行政文化对依法行政的阻碍为视角
3.依法行政对弱势群体维权方式选择的影响力表述——基于逻辑分析与价值判断
4.标准化行政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浅析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及原因
5.依法行政决策协商程序构建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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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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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价值
摘要:行政法的便民价值是行政法的诸多价值。

便民价值对行政活动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动必须高效;第二,行政活动必须合法;第三,行政行为必须公开。

为了充分体现便民价值,应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1 听证制度;2 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参与权;3 强化立法上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行政法;便民价值;听证制度;社会知悉权
行政立法的日益详备是我国当代立法的一项重要成就,行政立法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法价值的正确认识。

关于行政法的价值,已多有论述,其中公平、正义、社会平衡等几种价值论述颇有代表性,但当我们就行政立法之民主初衷和行政立法在解决社会冲突、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关系上来考虑时,就不难认识到在行政法的诸种价值构成的体系中,便民价值应当是它的核心价值,可以说正确把握这一点就把握了行政法的价值的精髓。


行政法的便民价值,体现了现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所谓便民即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方便人民群众,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立法、执法的根本点应当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抑制或消除行政机关与公民和法人冲突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相反。

它至少对行政活动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动必须高效。

高效的行政行为体现在低成本、高产出。

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抑制行政机关假公济私、徇私枉法活动,迅速及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又必须认真、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活动,如工商机关快速受理和解决受害个人和单位对假冒商品的投诉;也可以对违法者进行有力的打击,如及时查处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

进而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当然也就体现了便民价值。

第二,它强调行政活动必须合法。

这个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行为和程序上都是严格依法而成,不允许的任何明显或者变相的违反。

当某个公民或者法人成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之时,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不应受到不法侵害。

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当然它的便民性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它注重行政行为必须公开。

这一点在以往的著述中较少出现,因为至少从字面上便民和公开是不易联系起来的两个词。

但实际上,它们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

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把有关资料、工作环节、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公开给有关的公民及法人。

这样,把一切行政行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这样一种模式,对公众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

其一,有关公民及法人通过行政公开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权利和怎样去获得和保护这些权利。

其二,从理论上讲,至少能够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状况,要求它正确及时地履行职责,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这两点可以确保行政相对人获得足够的便利,充分体现行政的便民价值。


行政法的便民价值对当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尤为重要,中国古代文化中对职官法极为重视,历代行政法典非常丰富,但都是自上而下的治官、治吏的传统,缺少民主理论,官尊民卑,行政活动中的官僚主义、专制主义、神秘主义充斥于人民的思想之中。

对人民而言,权大于法,根本无人权可信,而行政法的便民价值更无从谈起。

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体系在静态和动态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特别在改革开放时期得到了明显进步。

但如果和社会需要相比较,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它仍然相当落后。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滞后程度还在不断加深。

行政法的便民价值远远没有得到体现。

就便民价值所包含的合法原则来说,违法行政,践踏人权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在落后及边远地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经常要么是缺乏行政知识,要么漠视行政法规范,因而凭习惯、经验、权力办事,而不是依法行政。

在此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得不到任何便利,基本权利也受到无端损害。

关于便民价值要求的高效性,官僚主义是最大的隐患所在。

行政机关中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已是通病,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某位外商在某地投资,需盖一百二十个图章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是司空见惯。

毫无疑问,官僚主义也是对行政法便民价值的一个重大威胁。

关于行政公开的问题,平常人们对此并没有太在意。

但实际上情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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