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管理办法(78号政府令)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黔府发[2003]0013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增强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性高涨。
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印发了国发〔2002〕10号,对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悉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启动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绩。
实践证明,加快退耕还林步伐,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对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导致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质量不高。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河流两岸、山塘水库周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厅直单位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八条本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江河源头(二)江河两岸(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四)湿地和水库(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第九条本省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河流两岸(二)山塘、水库(三)石漠化地区(四)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五)城镇村寨等环境保护林、护路林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2010-2020年)

附件二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2010-2020年)目录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 (1)第一节保护利用现状 (2)第二节必要性与紧迫性 (10)第二章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13)第一节指导思想 (13)第二节规划目标 (15)第三节主要任务 (16)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 (20)第一节严格用途管制 (20)第二节林地分级管理 (21)第三节加强森林保护 (25)第四节积极补充林地 (27)第五节引导节约用地 (27)第四章合理利用林地 (30)第一节优化结构 (30)第二节保障重点 (31)第三节科学经营 (32)第四节持续利用 (34)第五章统筹区域管理 (36)第一节优化区域布局 (36)第二节实行差别管理 (39)第三节强化宏观调控 (40)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42)第一节完善规划体系 (42)第二节健全管理制度 (43)第三节强化调节机制 (44)第四节加强基础建设 (45)第五节推进民主决策 (46)附表:1. 全省及各县(市、区)林地现状表2. 全省及各县(市、区)森林保有量目标表3. 全省及各县(市、区)林地保有量目标表4. 全省及各县(市、区)林地生产率目标表5. 全省及各县(市、区)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表6. 全省及各县(市、区)林地结构现状及规划表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2010-2020年)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主要载体。
森林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依法保护和利用林地,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重要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此,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并于2010年7月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成为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电力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全市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一、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的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Y 及以上变电站建设工程所需要用地征用。
各县区经审批的电网建设工程占地征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占地的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0.4kV、lOkV、35kV、1lOkV、220kV、50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
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三、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一)杆、塔的补偿标准。
1、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10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荒坡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2、钢管杆: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旱土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二)因杆塔接地体的埋设、架线施工,临时便道等施工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1、经济果树:盛果期的每株150元,初挂果的每株100元,未挂果且种植两年以上的每株50元,种植两年以下的幼苗每株30元。
2、经济林木:超过3米的按每株50元,3米及以下1米以上的按每株30元补偿,1米以下的按每株10元补偿,幼苗不予补偿。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对不同的地区来说,都有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例如:北京、四川、河北等都是不同的。
那么,⼤家知道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吗?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北京征地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补偿标准旱⽥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矿建设⽤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作,保障征收⼟地⼯作顺利进⾏,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集体⼟地的单位和个⼈,下同)进⾏补偿安置的⾏为。
第四条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作。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的补偿。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六盘水府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2〕1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8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工作,其余土地由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条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
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占用林地补
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
府第7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林地
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 征、占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占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占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占
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适用集体林地作为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
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
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其他
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
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
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保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公家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
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林地补偿标准:
(一)征、占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旱
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宜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
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
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 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
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 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伟被征、占林地
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局销售价乘以林木积蓄
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
2倍。
(三)经济林:
1. 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 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 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
倍。
(六)竹林(含笋用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笋)林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
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产量乘以销售
价。
(七)零星果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
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
该标准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条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施行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具体办法有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的票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地(州、市)、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比例分配,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北征占用或者
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国祚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核审批、多收、减收、
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字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