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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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核心考点

民法核心考点
法人机关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民事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人格权
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
精神损害赔偿
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时效的中止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2)仅限于法定情形: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扶助的义务。
法定夫妻
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
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
换言之,法定承受人自动概括承受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而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
买卖不
破租赁
概念: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
报酬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部门每年必考或者十有八九要考的内容总则①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分类)。

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③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④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⑤精神损害赔偿。

⑥法人(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

物权法①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④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⑤抵押权。

⑥共有。

⑦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⑧地役权。

⑨留置权。

债法①无因管理。

②不当得利。

③保证。

④债的消灭。

侵权法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③用人单位责任。

④物件致人损害。

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⑥公平责任。

⑦医疗损害侵权。

⑧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①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②可撤销的合同。

③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⑤合同解除。

⑥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⑦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⑧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⑨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⑩技术合同。

婚姻法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②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

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知产①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

②著作权的内容(特别是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④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⑤专利权的内容。

⑥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

⑦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

⑧注册商标的撤销。

⑨商标侵权的形态。

民法十大考点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约10分)1.必须掌握的内容:(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民法重点要点汇总

民法重点要点汇总

⺠法背诵版第⺠考区⺠事主体1.⺠句话背诵考点〔21132〕:就⺠和限制⺠为能⺠⺠⺠⺠,⺠论其⺠前抑或死后,⺠论其本⺠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和限制⺠为能⺠⺠的器官。

〔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2.⺠句话背诵考点〔21133〕: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社团法⺠可营利可公益,基⺠会法⺠和⺠办⺠企业单位都是⺠营利的4.⺠句话背诵考点〔21332〕: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但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当⺠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承当。

受托⺠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当连带责任。

5.⺠句话背诵考点〔21431〕:甲致⺠死亡且⺠⺠继承⺠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归国家。

6.⺠句话背诵考点〔21433〕:任何⺠⺠经他⺠同意,不得对他⺠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的签字为公司⺠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也规定有义务,那么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效。

7.⺠句话背诵考点〔21531〕:财团法⺠的⺠格独⺠于其出资⺠,出资⺠⺠权⺠涉财团法⺠的部事务。

8.⺠句话背诵考点〔216366〕:胎⺠涉与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事权利能⺠。

活体胎⺠有应继份,出⺠时为死体⺠始⺠权利。

第⺠考区⺠事权利与⺠事法律关系1.⺠句话背诵考点〔2113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来迫使相对⺠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利⺠其优势或者经历与另⺠⺠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句话背诵考点〔211358〕:甲出让他⺠股权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3〕:重⺠误解的前提是双⺠合意的合同,处分他⺠财产的遗嘱⺠效,误把他⺠之物当作⺠⺠的物使⺠消费的构成侵权⺠⺠重⺠误解。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小编准备了法律硕士民法学的63个核心考点,以供同学们参看,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同学们能够咬紧牙关坚持到底。

(一)绪论1.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5.事件和行为(三)自然人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分类7.监护人的职责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9.个人合伙10.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四)法人11.法人的民事能力、成立、变更和终止12.法人的本质和分类13.法人设立的条件和法人成立条件(五)非法人组织1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认定15.合伙企业的类型、设立、事务执行、变更和责任承担(六)民事法律行为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成立条件17.意思表示的概念、特征18.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9.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判定20.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七)代理21.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22.转委托的适用条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2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八)时效与时间24.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种类25.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26.除斥期间(九)物权的一般原理27.物权的种类、特征、概念2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9.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0.物权的保护(十)所有权3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3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十一)共有33.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类型(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十三)相邻关系35.相邻观念的概念、特征36.相邻关系的内容,侵犯相邻权的判定(十四)用益物权37.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38.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十五)担保物权39.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种类、价值、竞合40.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十六)占有41.占有的概念、类型、效力、保护(十七)债权概述42.债的种类、效力43.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的消灭--抵销、提存4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十八)合同45.合同的概述和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6.缔约过失责任47.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8.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49.合同保全的方式50.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特征51.担保的方式、内容、效力52.违约责任53.合同的解释、相对性54.合同的分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十九)人身权55.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56.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判定和一般人格权(二十)知识产权57.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十一)婚姻家庭与继承58.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59.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60.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二十二)侵权责任6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情形6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适用情形63.多数人的侵权以及各类侵权责任的认定。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频必背考点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四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1、⾏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商局、国⼟局、房管局等)在从事⾏政管理活动时产⽣的社会关系;2、⼈⾃⼰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3、不能产⽣私法效果的⼈⾝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等。

注意:⾃担风险⾏为);4、不能产⽣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情谊⾏为/君⼦协议:①邀请同看演出、⽐赛或承诺陪同旅游;②⽕车过站叫醒;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④请客吃饭;⑤搭便车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1、⾃然⼈2、社会组织(1)法⼈组织(2)⾮法⼈组织: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民事客体1、物权:特定化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2、债权:⾏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权:⼈⾝利益;4、知识产权:智⼒成果;5、继承权:遗产。

⾃然⼈的民事权利能⼒1、民事权利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都始于出⽣,终于死亡。

3、胎⼉的民事权利能⼒: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1)遗产继承情形⼀: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监护⼈)情形⼆: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其⽗亲)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情形三: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该婴⼉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继承⼈) (2)接受赠与:娩出前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但未⽣效(3)侵权⾏为:娩出前受到侵权损害的,如娩出时为活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死者的⼈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要点(自己整理)

1.民事法律关系2.构成要件、法律效果3.善意取得4.函摄a.只截取要件事实b.三段论5.侵权行为人不一定承担责任。

如替代责任(劳务关系、未成年人≤16)6.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7.民法规范≠民法法条8.民法渊源a.直接渊源i.制定法ii.习惯法(法律无规定、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不违反公序良俗)iii.法理(补充性)b.间接i.政策(以前是直接渊源)ii.学说iii.上级判例iv.法感情9.民事法律事实a.事件与行为(不考)b.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不考,但可以了解)c.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不考,书上有)10.时间a.期日: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时间;如某一天;日、月、年;但是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在日常营业时间;月初、月中、月末;b.期间:i.除斥期间:ii.诉讼期间:iii.显失公平解除合同期限c.承诺期间d.物权法245条e.计算期间:总则202-204i.历法计算法:公历计算(时间不统一);年、月并连续计算ii.自然计算法:日、月(30天)、年(365天)f.计算规则(202第一款)i.起点:小时、日、月、年1.小时:规定或约定时间起算(含)2.日、月、年:从次日开始计算,约定当日不计算在内ii.终止点1.年月日且连续计算:先找到期月、再找对应日;无对应日的,按月末日为最后一日2.顺延: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3.最后一日的结束时间:最后一日的24时;有业务活动的,以业务活动停止的时间为准(诚实信用原则)11.事实a.好意施惠关系:×i.例子:ii.请人吃饭iii.达成便车iv.叫醒某人v.邀请逛街vi.不成立合同关系b.不排斥侵权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c.纯粹经济损失!:在什么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责任的i.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ii.行为人以故意背离善良风俗的形式,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d.法外空间e.婚约?不是合同,不是民事法律事实i.支付彩礼:附法定条件的赠与合同ii.原则上不返还iii.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种)可以返还iv.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夫妻之间的爱情能够确认感情是否已经破裂f.隐匿领域的约定:是否生育、性行为不成立合同g.甲乙丙丁四人约定由丁购买指定数值彩票,若中奖则平分,因丁的过失忘记购买彩票,而刚好那天约定的数值中了100万元,丁不因疏忽而承担向甲乙丙三人支付75万元的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

1、①法律地位平等是②的前提是①的体现②自愿是③的前提和基础是②的必要补充③公平给④、⑤树立的判断标准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显失公平原则(帝王条款)是④的延伸⑥禁止权力滥用原则2、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父母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因为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才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3、种类一般事项特殊事项合伙企业一般约定不明事项,一人一票,半数通过。

全体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字(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按份共有应有部分自由行使,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处分共有物之整体、改良共同共有处分和改良需全体同意业务的权利面积和人数过½多数:①选举委员②选聘公私面积和人数过三分之二:①筹集、使用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归国家所有(不须登记):(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3)国有野生动植物(4)国防资产(5)无线电频谱(6)其他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文物5、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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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每年必考或者十有八九要考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分类)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
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产权变动(第9、15、23、24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抵押权
共有
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地役权
留置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保证
债的消灭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用人单位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公平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技术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
权的内容(特别是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
注册商标的撤销
婚姻法继承法知产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总则物权法债法侵权法合同法
商标侵权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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