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渝人社发〔2017〕2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25日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失信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以下行为:(一)用人单位制定或者执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的;(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用工档案的;(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七)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八)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九)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相关规定的;(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十一)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判决的;(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有关专门规定的;(十四)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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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事部门负责人考察报告篇一:XXX同志科级干部任职考察材料XXX同志考察材料XXX,男,1979年09月出生,汉族,重庆市原万盛区人,1999年9月参加工作,201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
历任村党支部书记,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区人大代表、区经信委规划投资科科长等职务。
该同志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如下:一、德:该同志在企业负责人事行政工作期间,能有效处理好600余员工的绩效考核;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得到全村2600余人高度认同;在担任镇党政办主任期间,能有效协调领导之间、科室之间、领导与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在参与煤电化产业、镁产业、机械产业发展工作及担任区经信委规划投资科科长期间,得到服务对象和同事高度认同。
这得益于该同志具备正义、正直、正气的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修养。
二、能:该同志自参加工作后的近13年间,经历了5个单位、11个部门的多岗位锻炼,同时还兼任过多个社会职务,无论在哪个单位、部门还是岗位,都能较快进入角色、适应环境。
这得益于该同志基本具备了学习、思考、干事的能力。
三、勤:该同志进入机关工作4年以来,没有休息过公休假,除病、丧等特殊情况外,没有请假、缺勤。
干工作不分上班、下班,白天、黑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特别是201X年,全年未休过一个完整的法定节假日。
四、绩:该同志在农村工作期间,带领全村干部群众实现了社社通水泥公路、户户通自来水,有效改善了2600余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在镇政府工作期间,承担了整镇人饮工程建设、多条公路改造和南天门风电场前期工作任务,有效改善万余人生产生活条件并成功将南天门风电场列入全市规划;在区发改委挂职期间,参与了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争取的具体工作;在煤电化办工作期间服务了30万吨甲醇、10万吨二甲醚和万盛电厂二期工程等重大项目;在经信委工作期间为南天门风电场项目的核准、兴隆煤矿的投产、盛镁镁业的开工、全国镁业年会的召开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四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四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渝建[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四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渝建〔2013〕1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8号),市城乡建委于2012年12月22日组织了2012年重庆市第四次监理工程师考试,经考试阅卷、资格后审和公示程序,已完成本次监理工程师考核工作。
现将张文华等82名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第四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人员名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3月8日附件:2012年第四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人员名单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人)张文华重庆海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人)刘赟重庆恒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人)秦仕平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人)雷金钢胡人郁杜秋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2人)李淼舟杨金木重庆市继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人)李川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人)陶春良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3人)周维程智棚王文刚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人)申剑尹东民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人)黄计云李用秋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人)孙治成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人)王国斌韩有巍文婷婷重庆市江津区江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人)王荣强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人)蒋瑜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人)罗尚祥潘川黄吉黄海波彭宇飞苟亮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人)熊伟质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人)付局程湘涛那军常松鑫柯仕霞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4人)黎城杨毅学刁云锋王效钢重庆三峡涌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人)赵霞王耀均重庆双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人)周典重庆天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人)戴晓渝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人)李柏杨骏何伟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3人)朱文忠袁野佘中国重庆兴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人)李正学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人)刘小林朱德秋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人)廖超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人)梅静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重庆分公司(2人)罗标覃开战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1人)林冰社会报考人员(25人)杨艳武李小林艾军吴琪杭黄吉敏任天清孙袁刘葵欧阳兴乐萍琴王伟张远涛周宇刘胜利包卫刘镇张飚罗逢春刘兴华杨红温宏愿李永刚罗燕潘宏锋王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5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2015年1月30日更新)

重 庆 市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 1250 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 1150 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区) 深圳 广州 20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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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14.2.5( 珠海 13.2) 2013.5.1 11.1 10 15
2015.3.1
广 东 省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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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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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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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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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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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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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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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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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区、衡水市区、沧州市区、承德市区、张家口 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定州市、辛集市。正定县;邯郸县、磁县、武安市;邢 1420 台县、沙河县;高碑店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 县;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宣化县。 河 北 省 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 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 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县、 1310 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 、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 井陉矿区、井陉县、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 氏县、赵县、灵寿县; 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 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 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 1210 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渤海新区 (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泊头市、河间市、吴桥县、肃宁县;冀州市、深州市、枣 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洛阳市 市区 (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安 阳市 市区 ;鹤壁市 市区 ;新乡市 市区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市 ;许昌市 1400 市区、长葛市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 ;济源市 济源市 ;漯河市市区;省直管试点县(市) 巩义市 开封市市区;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宝丰县、郏县;林州 市、汤阴县、安阳县;淇县;辉县市、新乡县;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濮阳 市区;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漯河市市区、舞阳县、临颍县;卢氏县;南 1250 阳市市区;商丘市市区;信阳市市区;周口市市区、项城市;驻马店市区;汝州市、永 城市。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 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 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 1100 、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 、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 1390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株洲市区、湘潭市区、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张 家界市 125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渝人社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标准(一)机构和对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职业工种及等级1.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2.技能等级按照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3.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申请开展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在区县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申请开展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标准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渝司发〔2020〕38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精神,市司法局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到9月20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
主要包括:1.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律师。
二、实施步骤(一)自查自纠(7月20日—8月3日)。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上报本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调查核实(8月4日—8月24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牵头机构及专家团队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牵头机构及专家团队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渝人社办〔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牵头机构及专家团队名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有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精神,进一步统筹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推进实施全市新职业培训工作,决定组建重庆市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牵头机构及专家团队,现予公布。
各开发牵头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职业的定义、工作任务、等级标准等要求,加强调研论证,组建专家团队,加快开发进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履行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做好经费、交通等保障工作。
联系人: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白胜平,左明星联系电话:89153611,附件:重庆市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牵头机构及专家团队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8月30日附件重庆市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
令狐荣祥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令狐荣祥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莉封莎曾平【审理法官】邓莉封莎曾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令狐荣祥;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事人】令狐荣祥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事人-个人】令狐荣祥【当事人-公司】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阳长荣【代理律所】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令狐荣祥【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安祥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直接证据质证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安祥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万盛国土房管局并未实施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行为,亦无工作人员在陈安祥的承包地被强制挖掘清理的现场实施强制挖掘清理行为;青年镇政府、万盛公安分局虽有工作人员在现场,但均系接到申请或报警后在现场维持施工秩序,并未实施强制挖掘清理行为。
三行政机关既未实施法律规定的征地行为,也没有实施强制挖掘清理的事实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中铁十八局作为渝黔高速公路扩能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相关地表清理与掘除等工程分包给四川宏飞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实施了案涉2018年10月17日对陈安祥承包地的强制挖掘清理行为,并明确表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渝人社发〔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们制订了《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和管理第三章岗位扶持政策第四章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主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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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4月30日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开课
为选拔优秀人才,进一步改善全区人才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采用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具体招聘岗位、名额、要求等详见《重庆市万盛经开区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学历、学位、专业、职称等应符合《一览表》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