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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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评审办法及细则

省优评审办法及细则
3.施工、安全及功能性试验与检验 (1)地基与基础应有工程责任方签认的检测方案, 检测方法、频率及数量应符合DBJ15-60(建筑地基 基础检测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桩的检测质量一类桩要达到 85%。 (2)应有按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和频 率进行的各项检验报告,且要求齐全,正确达标。 主要包括:
4.施工许可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 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包括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 师的证书]
第一部分 《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6.由承建单位自评和监理单位抽检的市政工程外观、 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和综合评分表(或承建单位 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实 体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 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 工验收记录(或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纪要) 8.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盖齐章的还应提交业主出 具的未能完成备案原因的说明)
a.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报告且须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第一部分 《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b.回填材料的液塑限,CBR试验,标准击实(密度)试验及 压实度(密度)试验。 c.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块强度同条件及标准养护试验 及评定。 d.无机结合材料无侧限试验及水泥(石灰)剂量检验。 e.道路各层回弹弯沉试验及厚度检测。 f.路面抗滑性能试验。 g.沥青混凝土马歇尔稳定度试验及含油量检验。 h.焊缝、机械接头试验。 i.钢结构焊缝的无损检验。
(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参评项目在现场评审时应参照建设部《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 定补充规定》,以及现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各级政府主管 部门的规定 ,业主及设计相关要求,对检查项目和内容逐项 进行核查。 1.施工组织管理文件 (1)开工、竣工报告,中间交接验收记录要求齐全,程序 完善。 (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图、施 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计划安排、质量目标、施工 方法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节 能、降耗措施。并必须加盖公章及有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的审批表。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省级荣誉奖励。

凡被推荐申报此项荣誉奖励的工程,其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三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五条省优良样板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建设厅分别委托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广东省市政工程协会具体组织。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厅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一、民用建筑工程(一)有150 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 栋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一)8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二)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园林工程(一)在我省城市规划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线)、防洪、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广东省双优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双优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双优工地评选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协[2009] 01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a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省建设厅于2000年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0]144号)。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会反映。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第三条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最新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最新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六)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七)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

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

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发文部门】:gdszxh 【加入时间】:2013-07—17 15:26 【文章浏览】:572次第一章总则1.1 为促进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进步,提高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参照《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

2 凡被推荐申报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的,必须是已获得所在地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有代表性或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1。

3 "省优"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实物质量、外观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1.4 ”省优”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具体组织。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审核。

第二章评选范围2。

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2。

1.1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含泵站、管线等)、防洪、供热、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

2 投资在日处理(或生产)能力在20000m3以上(含20000m3)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

2.1.3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以及施工面积10000 m2以上的城市广场。

2.1.4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有纪念性意义,且工程质量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

2。

1。

5 以交通、水务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经当地协会评为市优良工程后,可推荐到我协会参与评选“省优".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2.2。

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可申报参评:1.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2.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45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工程;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4.建筑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园林建筑工程;5.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6.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市政工程。

第四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2.有结构分项的工程,已通过我会组织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查;3.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4.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施工质量验评合格,观感质量评价好;5.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6.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7.工程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其中住宅工程入住率在40%以上;8.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该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评价意见。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出现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工程;2.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3.有质量隐患、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5.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7.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分的工程,出现过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的工程;8.保密工程;9.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10.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11.已申报过市优良样板的工程。

广东省《市政工程》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

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2011版)【含申报表】【主题分类】通知公告【发文部门】秘书处【加入时间】2011-7-20 【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1.1 为促进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进步,提高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参照《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凡被推荐申报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的,必须是已获得所在地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有代表性或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

1.3 “省优”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实物质量、外观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1.4 “省优”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具体组织。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审核。

第二章评选范围2.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2.1.1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含泵站、管线等)、防洪、供热、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2 投资在日处理(或生产)能力在20000m3以上(含20000m3)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

2.1.3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以及施工面积10000m2以上的城市广场。

2.1.4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有纪念性意义,且工程质量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

2.1.5 以交通、水务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经当地协会评为市优良工程后,可推荐到我协会参与评选“省优”。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2.2.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2.2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修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省工程优质奖)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省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省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广东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省工程优质奖荣誉称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

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申报评选工程规模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有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座位以上的体育馆,座位以上的体育场、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平方M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平方M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总建筑面积在平方M以上(含平方M),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建筑面积在平方M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别墅类工程,可按栋以上(含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M的规模组团申报。

.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

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穗建筑[2001]29号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树名牌,创精品,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是从广州地区已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中评选出来的质量优良、具有各类代表性和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代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五羊杯”奖工程是从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中,通过优中选优评出的精品,“五羊杯”奖工程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五羊杯”奖工程数量视每年评定的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数量而定,一般为市优良样板工程项数20%.第三条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的评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评优”)以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标准为依据,按照客观、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工程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评两方面的评审核查进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

第五条工程质量评优每年举办一次,评选结果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六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每年成立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等单位、部门领导组成,并适当吸收一些外地建委驻穗机构领导参加。

领导小组负责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的评选和审定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包括制定评审细则,确定工程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评专家名单,组织安排评审,整理评选资料。

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2003年度全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2003年度全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粤建管字[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查和2003年度全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决定于今年9月10日至3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2003年度全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初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与评选范围(一)检查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实物质量情况;(二)初评申报2003年度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

二、检查与评选依据(一)《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和省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技术标准;(五)《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三、检查与评选方法(一)听取汇报检查组到达后,由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开展工程创优工作的情况,同时向检查组提交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项,不含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

(二)抽查项目根据受检地区(部门)提供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的在建工程。

由检查组按照附表1检查与工程进度同步的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按照附表2、3检查与工程进度同步的质量保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和现场施工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工程,一律责令其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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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广东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省优良样板工程荣誉称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

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申报评选工程规模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1. 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 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 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1. 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 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 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 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1. 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 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1. 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 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 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已获得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优良工程,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必须要获得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以下简称市或省行业部门优良工程奖)。

(六)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七)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五项以上。

第七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八条群体工程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广东省境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获得地级市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的工程。

(十二)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十三)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申报程序:(一)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区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上述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时间,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另通知。

第十一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内容:(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消防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规划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二)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证书或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十四)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

(十五)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二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要求:(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各市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

(五)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五章评审第十三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

根据工程的数量组织若干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

(四)实地查验质量水平。

(五)专家组在每地区(部门)进行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工程的评审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获奖工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表彰第十七条由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获奖的执业建造师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条在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为鲁班奖候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市建筑业协会、省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审工作便利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贵重物品和货币。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市(部门)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参与省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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