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型罪犯的刑罚执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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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节刑罚体系概述⼀、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个有机统⼀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由刑、⽣命刑、⾝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等;⽣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命权利的刑罚⽅法;⾝体刑,⼜称“⾁刑”,是指使⼈残废或者⾁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所有的⾦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法,如罚⾦、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权⼒的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适⽤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是只能独⽴适⽤,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附加适⽤。

⼆是对犯了⼀种罪⾏的某⼀犯罪分⼦,只能适⽤⼀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有两个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也可以独⽴适⽤。

⼆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个,也可以同时适⽤⼏个。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1、多选“三假罪犯”是指具有O情形的罪犯。

A、假身份B、假法律文书C、假地址D、假社会关系E、假发正确答案:A,C,D2、单选如果由特殊情况,经O核准,可以不受监(江南博哥)狱法规定的假释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A、最高人民法院B、高级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正确答案:A3、单选16岁以下未成年犯()学习。

A、半天B、全天C、周末D、节假日正确答案:B4、单选不属于狱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的原则的是OoA、依法设置原则B、工作目标原则C、面面俱到原则D、分工协作原则E、精简原则正确答案:C5、羲对未成年犯进行三课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每年不少于O课时。

A、800B、1000C、1200D、1300正确答案:B6、单选以下属于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措施是OoA>表扬B、禁闭C、记功D、减刑正确答案:B7、多选拨乱反正阶段主要特征是OoA、监狱制建设发展速度B、监狱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C、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改造狱罪犯所需要的经费D、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正确答案:B,C,D8、填空⅛’“或固定”制度是睡觉铺位固定、学习坐位固定、列队位置固定、()、就餐桌位固定。

正确答案:劳动岗位固定9、多选社会主义国家监狱OoA、具有强烈阶级性B、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C、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D、反映历史发展进步文明正确答案:A,B,C,D10、多选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指出了我国监狱的OoA、法律属性B、政治属性C、阶级属性D、法定职能正确答案:A,D11、单选文明管理原则要求OoA.对罪犯只能说服教育B.废止野蛮粗暴的管理方法C.对罪犯实行自治管理D.不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的改造本题答案:B12、单选黑龙江省司法厅O负责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号的申报制作,分配发放和管理工作。

A、干部警务处B、政治处C、办公室D、监狱管理局正确答案:A13、多选封建国家制度监狱主要表现为OoA、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报复为目的B、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C、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D、监狱制度和管理残酷、黑暗正确答案:C,D14、多选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办学的要求,教学设施应设立OoA.教学楼B.实验室C.活动场D.图书室E.语音室正确答案:A,B,C,D15、填空题狱政信息的采集的要求有:()、()、()、Oo正确答案:及时;准确;完整;有计划16、问答题对涉毒类罪犯的管理应采取的管理对策是什么?正确答案:(1)吸毒成瘾的,坚持标本兼治,严格管理;(2)强化管理,严格管理;(3)重点管理,重点监控。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四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四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四1、名词解释现场管理正确答案: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在罪犯劳动、学习、生活场所,对罪犯行为、语言、表现、态度等直接实施的组织、指挥、监督、控制、激励等具体管理活动。

是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江南博哥)的具体体现,是监狱警察积极主动行为。

2、多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促进监狱行刑()。

A.法制化B.民主化C.规范化D.科学化E.现代化正确答案:A, C3、多选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A、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B、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C、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D、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正确答案:A, B, C4、单选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是()年。

A、1952B、1954C、1956D、1976正确答案:A5、单选罪犯饮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熟,()。

A、吃好B、吃的卫生C、吃出营养D、吃香正确答案:B6、多选处遇管理的特征有()。

A.激励性B.社会性C.法定性D.人道性E.目的性正确答案:A, B, C, D7、名词解释狱政管理的执法监督正确答案: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狱政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所在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和遵规守纪情况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8、多选狱政管理内部监督的特点有()。

A、及时性B、直接性C、具体性D、短期性E、模糊性正确答案:A, B, C9、单选狱政管理中对罪犯的考核客体是()。

A、监狱人民警察B、罪犯C、监狱D、罪犯的改造表现正确答案:D10、多选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指出了我国监狱的()。

A、法律属性B、政治属性C、阶级属性D、法定职能正确答案:A, D11、单选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予以救济。

A、司法机关B、公安机关C、人民政府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12、单选以下属于罪犯正常死亡的是()。

李小兵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小兵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小兵,男,汉族,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

2005年,李小兵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在服刑期间,李小兵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

2018年,李小兵刑满释放。

然而,他并未因此改过自新,反而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9年,李小兵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适用、刑罚执行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行为分析1.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小兵在2005年的抢劫案件中,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9年,李小兵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罚分析1. 抢劫罪刑罚在2005年的抢劫案件中,法院根据李小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这一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2. 盗窃罪刑罚2019年,李小兵因盗窃罪被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刑罚执行分析1. 减刑在服刑期间,李小兵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

这表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注重罪犯的改造,对悔罪表现良好的罪犯给予鼓励。

2. 刑满释放2018年,李小兵刑满释放。

然而,他并未改过自新,反而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反映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赵秉志*内容提要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

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关键词 刑罚制度 刑罚体系 刑罚制度改革一、前 言21世纪初的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关头,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步伐越迈越快。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决策领导层正确而及时地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

围绕这一命题,我国在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在进行着改革和调整。

刑事法治从来都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事立法、司法水平的提升,都是当代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刑事法学者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法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当今世界法治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现有刑事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及不合理因素,正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

可以说,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暨刑法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

数千年来的刑法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发展水平的提高,集中反映到刑法制度中,就是刑罚制度的更新和变革。

因此,在当今我国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吸收现代刑事法律科学的理论成果,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罪犯心理学

罪犯心理学

罪犯心理学填空题1.罪犯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存在的,其原有心理与服刑环境相互作用下产生的,并通过服刑活动表现出来的心理和行为的总和。

42.罪犯心理学是研究罪犯在刑罚执行条件下心理现象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

3.罪犯心理学研究以罪犯的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为主要内容。

54.我国大陆对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65.唯物辩证法是心理学的哲学方法论基础,它制约着心理学的总的方法论。

396.实践反映论的社会性观点体现在罪犯心理学研究中就是要注意从罪犯生活环境中寻找其犯罪的原因,从罪犯的家庭背景入手、从罪犯的伙伴交往入手、从罪犯的受教育情况入手、从罪犯的工作环境入手等来探查影响罪犯心理的因素。

407.罪犯心理学研究的原则:a客观性原则b理论联系实际原则c道德原则d主观分析与客观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458.罪犯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A观察法(a客观观察法b主观观察法)B实验法(a实验室实验法b自然实验法)C调查法D心理测验法E个案法F活动产品分析法。

519.根据罪犯改造心理所表现出来的性质差异,可以把它分为三类:罪犯积极改造心理、罪犯混改心理和罪犯抗改心理。

8410.罪犯心理的形成主要经历以下三个环节:罪犯心理形成的起始环节、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环节、罪犯心理形成的完成环节。

8811.罪犯服刑中期的心理主要表现为悔改、务实、屈从、反复等心理。

9512.罪犯服刑后期的心理主要产生于重获自由和如何适应社会的矛盾,并主要表现为兴奋与顾虑的矛盾心理。

9713.根据罪犯心理发展是否符合其重新适应社会的要求,我们将其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良性转化和恶性转化。

9814.罪犯心理良性转化的过程大致可以区分为表面服从、自愿认同和自觉改造三个阶段。

10615.依法、公正地运用监狱行刑权力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必要的条件。

11016.罪犯在狱内恶习的感染分为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

11517.罪犯改造动机是在三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犯情分析材料

犯情分析材料

犯情分析材料篇一:关于短刑犯的狱情调研报告1关于短刑犯的狱情调研报告短余刑犯的改造,一直是监狱管理的一大难题。

随着各项政策的调整,当前,监狱短余刑犯占押犯比例逐年上升。

而监狱押犯结构,也由之前较为稳定单一的刑期较长的暴力犯的结构逐年多样化。

短余刑犯比例的增加,直接提高了维护监区安全稳定的压力。

本文就近期典型短余刑犯的心理行为等做相应的分析,以此探究对策,创新工作理念,以积极应对挑战。

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和谐监狱的新形势下,全力维护监管安全持续稳定,促进监管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短刑犯现状分析典型个案1:林X豪。

因盗窃罪被判十个月,5月份入监时,余刑只剩两个月。

心理分析:该犯伟财产型罪犯。

年龄低,文化程度偏低,捕前无业,混刑度日思想严重,认罪伏法意识淡化,自认为与长刑犯相比具有优越感。

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规定,其无减刑。

分析其投监开始,就没有早日获得新生的念头,服刑对其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从,忽视了改造过程和意义,混日子成了他们最真实的想法。

行为表现:有了上述心理,决定了其行为表现为:遵守监规上行为养成差,随意性强,受其文化素质限制,认知能力较差,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有时消极劳动,对其他罪犯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典型个案2:陈X富。

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心理分析:该犯伟财产型罪犯,年龄偏大,有一定的减刑早日回家的渴望。

但因其尚未适应监管、劳动环境,难以争取到理想成绩,而减刑的心理明显就是“一次就够”没有也无所谓的心理状态。

有较为严重的投机改造心理,劳动拈轻怕重,缺乏吃苦耐劳精神,思想改造方向不明确。

虽为奖励能尽力干,但是一基本达标就歇手不干。

行为表现:其突出表现为责任意识、劳动质量意识不足。

不够重视劳动成果。

遇到质量要求不明时,不清楚反馈而是私下处理。

如某款袖口裁片就因为一名车工的一句要求,在未得到质检员通知就擅自裁短,差点酿成质量事故。

就以上两个典型个案及当前监区各短刑犯的情况分析。

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

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

第五部分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一:浅谈罪犯脱逃前的反常表现及其防范对策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刘维夏防止罪犯脱逃,是监狱机关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驻在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所辖监狱近年来发生罪犯脱逃案件及破获的企图脱逃案件进行分析,概括出罪犯脱逃的几种反常表现,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几种反常表现l、罪犯伪装积极,骗取信任,表现出对干部过分温顺,言听计从,有的甚至在外出劳动现场主动给管教人员、看押武警搭凉棚,以取得民警的好感,民警对其稍有疏忽,便乘机脱逃。

2、监内生活出现反常现象,有的犯人在脱逃之前将全部存款花光,有的将生活日用品,甚至将衣服和行李都给其他犯人,做好逃跑准备(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比较狂妄自大的犯人的身上)。

3、私藏便服和现金,为便于脱逃,犯人往往私藏便服钱款,多打听他犯是否有便服或工作服,以备脱逃时用。

4、向他犯打听什么地方能找到活干,什么地方能多挣钱,尤其是好向捕前居住在煤矿和林区的犯人打听,因为那些地方盲流多,不易控制,逃脱后便于隐藏。

5、探听监狱场所情况和属围交通情况,劳动时东张西望,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刚入监和入监不久的犯人身上,以便脱逃能迅速逃窜。

6、情绪反常,有罪犯在逃跑前情绪突变或烦燥不安,夜不能寐或对他犯突然热情起来,甚至对一直不和的犯人称兄道弟,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初次逃跑的犯人身上。

7、积极准备食品,有的突然多买饼干、白糖等,有的乘外出劳动时盗窃各种食品,做逃跑的准备。

8、无病装病,小病装大病,蒙蔽民警,放松对其监控,乘机脱逃。

9、不怎么跟大帮劳动,主动要求干一些零活、杂活和一些脏活,有时主动要求到监外去干活。

当然,罪犯脱逃前的反常表现还可举出一些,而有的罪犯脱逃前往往会有多种表现,随着形势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只要我们多观察、多总结,及时发现罪犯脱逃前的反常表现,就能掌握罪犯的脱逃规律,搞好罪犯脱逃的防范工作。

二、防范对策针对罪犯脱逃的种种反常现象,我们要着重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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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型罪犯的刑罚执行研究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左媛媛 来源:《南方论刊》 2020年第8期

左媛媛 (广西大学 广西柳州 545100) 【摘要】近年来,全国“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但一些案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社会保障,有着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暴力犯罪控制和预防仍不乐观。刑罚的执行直接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整个刑法体系的健全稳定。因此,本文先对暴力型罪犯、刑罚执行理念以及行凶者立法进行界定,分析当前我国暴力型罪犯刑罚执行在立法、囚犯分类、监狱系统和教育改造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完善受刑人分类和监狱设置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暴力型罪犯;暴力犯罪;刑法;执行 一、我国暴力型罪犯刑罚执行的相关概念及立法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暴力型罪犯的概念。暴力型罪犯在法学界的该概念的主要定义如下:第一个术语是,暴力犯罪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例如谋杀,抢劫,强奸等,以防止受害者抵抗他。谋杀,抢劫公共和私人财产或以通奸为目的犯罪。第二种说法是,暴力犯罪是犯罪者侵犯国家或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受到惩罚的犯罪[1](P49)。第三个术语是暴力犯罪,也称为人身犯罪,涉及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的极端攻击。本文认为: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是一种刑事犯罪,其中某些或未指定的人或物体被用作侵犯的对象,并非法侵犯他人的人或财产。

2.刑罚执行的理念。处罚的执行是一项法律活动,旨在执行法院施加的处罚。法律处罚分为四种类型:监禁刑,无期徒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不同的人会施加不同的刑罚:根据法律,拘留中心负责对被判处少于一年或少于一年的囚犯进行监禁,并判处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和死刑判决。在这一年实施的执行措施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惩罚,拘留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罚款,没收财产和判处死刑直接与法院有关。此外,在中国,通常应判处18岁以下的无期徒刑和徒刑,以及年满18岁且被判处两年以下的罪犯。惩罚执行的过程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部分:交付执行,执行和变更执行。判刑的执行是人民法院与执法机构之间的活动,检察机关不受监督。在当前系统结构中,这部分仍然是一个空白区域,可以进行监督。强制执行阶段是指适当的刑事制度根据有效的法院判决执行适当的惩罚的活动,以便法院的书面判决可以在现实中得到实施。进行处罚的变更是在执行处罚时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这是一种改变处罚或处罚方式的活动。

(二)行凶者立法 刑法总则中有三个条文关于暴力犯罪的表达方式:第一个是第20条第3款中辩护不足的表达方式:“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个是《刑法》第Ⅷ修正案第50条第2款限制转换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三是在缓刑不适用的情况下对第81条第2款的表述:“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P6)

二、我国暴力型罪犯刑罚执行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尽管监狱处决的社会化是西方刑法理论的进步与监狱改革的产物,但其中所包含的人道主义,民主和有益的价值观却代表了人类文明的普遍成就,所以,这种处决方式是现代的,国家的识别在法律上和实践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尽管没有对死刑犯实行社会化的明确解释,但这一思想已在刑法和刑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1994年,中国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与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狱外缓刑和执法的规定相比,该法律在许多方面反映了监狱执法的社会化。思想使这种执行方法成为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

监狱法第47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是关于囚犯交流和见面权的明确规定,以使囚犯不会因封闭的拘留环境而与家庭和社会隔离或被束缚。理解和了解社会生活的进步。[3](P16)

尽管中国的监狱法和有关刑法的许多部分都取决于使监狱执行社会化的思想,但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这种执行理论尚未成为我们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比,“监狱法”本身相对较低,难以实现三足鼎立的局面。结果,死刑社会化原则的核心,对于刑罚的执行非常重要,但并未得到应有的改善。改革现有具体实施方法的基本准则也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新创建或改进的系统建议。

(二)有关囚犯分类的问题 囚犯的分类是指由监狱机关设立的专门组织对科学方法和理论的运用,以全面,彻底地将科学方法和理论应用于犯罪的起因,人格特质,入狱前的经历和个人原因。了解危险。检查调查结果并将其分类为综合校正计划的设计程序。在对受刑人进行分类的司法实践中,尽管中国的关键文件在不同时期存在,但这些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形式过于分散,标准也很科学。他们是相对肤浅的。对囚犯进行科学分类是社会化处决囚犯的先决条件。暴力囚犯根据三点标准进行了简单,正式的分类,无法区分其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心理和身体适应以及重返社会的需要,这是无法很好实现的,很难真正实现监狱处决的社会化。

(三)监狱系统问题 监狱系统中监狱执法社会化的现状和困境主要体现在监狱管理系统,监狱分类和监狱设计中。

《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证监狱改造囚犯的可用手段。国家预算包括用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资金,用于囚犯改革的资金,囚犯的生活费用,用于监狱管理设施的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目前,中国监狱管理系统的结构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组成,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狱工作。省司法部门直接管制大多数监狱。但是,这种省级行政体制实际上削弱了中央行政管制能力,缺少宏观调控能力。这也增加了省政府的负担,并在地级和区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制中造成了真空。 《监狱法》第68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以及公司与机构当协助监狱对受刑人的教育改造义务。但是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由于监狱所在的地市县级党政机关不直接领导,因而难以激发对受刑人监狱内行刑社会化的责任心与积极性。尤其是,我们的社会目前仍由政治国家主导,民间社会尚未成熟。如果在县和县一级关系最密切的监狱级政府不能专注于促进监狱处决的社会化,那么就很难有效地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对男女罪犯和少年犯分别进行拘留和待遇,对少年犯和女囚犯的改造基于其身心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国家现行的监狱分类设置的基本结构主要是:

1.依受刑人性别分为男子监狱、女子监狱,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一所女子监狱;少数省未单独设置女子监狱的,则在某一监狱内设置与男子监区完全隔离的女子监区[4](P54)。

2.依受刑人的年龄分为成年人监狱、未成年人监狱(即未成年犯管教所),前者收押年满18周岁的受刑人;后者收押不满18周岁的和已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已不足2年的受刑人,通常一省设置一所,个别的省设有两所。

3.依受刑人原判刑罚的轻重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通常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受刑人收押在重刑犯监狱;被判处10年徒刑的受刑人,通常被收押在轻刑犯监狱。

4.依受刑人主要的劳动生产方式分为工业型监狱和农业型监狱。前者,大部分受刑人在厂房或车间里进行劳动生产;后者,受刑人则主要在室外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劳动生产活动。随着近些年来许多受刑人的劳动生产方式从生产型转向劳务加工型,或者部分劳务加工活动,这一监狱划分已越来越模糊。

以上反映了我国监狱现行的设置与分类过于简单,还没有在体制上形成科学的监狱等级和完整的监狱分类体系。暴力犯受刑人内心的波动性、冲动、焦虑和暴力倾向上都要强于其他犯罪类型的受刑人,在监狱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人力资源及管理方式上都应当有所区别。而且,受刑人不是一成不变的个体,自身会随着身处环境的改变,接受的教育矫治、劳动改造以及内心的自省等因素发生变化,相应地,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也呈现出阶段性的改变。这期间,尽管会受到奖励或者惩罚性的差别处遇,可是,受刑人所处的某一监狱外在的监区戒备和管理程度并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尽管受刑人的处遇条件有宽严之别,然而其受刑期间却始终在监狱“绝对”封闭的环境下受到规制和管束,当他达到出狱条件时,将很难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无法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四)教育改造方面的问题 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促使了现代行刑方式的改革。教育刑理论认为社会对于犯罪是负有责任的,受刑人通常并非天生犯罪人,而是由于不良的社会因素的影响才实施犯罪的;同时人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绝大多数的受刑人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弃恶从善、回归社会,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科学而有效的教育改造是实现监狱内行刑社会化的前提基础。监狱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成年囚犯的训练和改革,特别是训练和改革的原则,方法和内容。2007年司法部通过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教育方式上,尽管监狱法规定了“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但是,在执行中仍偏重于监狱警察的集体宣讲,忽视教育规律,以行政手段简单推行,缺乏有针对性、互动性的个别指导。不仅如此,社会教育资源也很少在监狱教育改造中得以利用,难以同狱内教育结合发展。近年来,虽然有部分监狱尝试聘请社会上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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