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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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理念

德意志理念

德意志理念德意志理念(German Idealism)是一种哲学思想流派,起源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德国。

这一思想体系深刻地影响了哲学、文学、艺术和政治等多个领域,被认为是近代哲学的重要篇章之一。

德意志理念的核心思想包括对自由、意识、道德和绝对精神的深刻思考,形成了对人类存在和社会组织的独特见解。

在德意志理念的发展历程中,最为重要的三位代表性哲学家分别是康德(Immanuel Kant)、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这三位哲学家的贡献使得德意志理念成为一种强大而复杂的哲学传统,塑造了后来世界哲学的走向。

首先,康德的贡献在于他对认识论和伦理学的深刻思考。

他提出的“悖论”的概念挑战了人们对于认识和经验的传统理解,认为认识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被动接受,更是主体在认识过程中主动构建和塑造客体。

这种观点开创性地改变了哲学界对认识的看法,为后来德意志理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费希特在德意志理念中的地位同样不可忽视。

他进一步发展了康德的思想,强调了主体的自由和意识的重要性。

费希特认为,个体不仅仅是被动的认识者,更是能够通过自由的行动来创造和改变世界的主体。

他的“自我意识”理论为后来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概念奠定了基础。

黑格尔是德意志理念的巅峰人物,他综合了康德和费希特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核心概念是“绝对精神”,他认为精神是现实的动力和内在逻辑,通过历史的发展和演进,人类最终能够实现自由和理性的合一。

他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等著作对于理解德意志理念的全貌具有重要价值。

德意志理念对于艺术和文学领域的影响也是深远而持久的。

在这一时期,文学作品中充满了对自由、个体和社会的深刻思考。

诗人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和雨果(Victor Hugo)等人的作品体现了德意志理念对文学创作的启发,强调个体的情感和灵魂的追求。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三、法的产生、本质与分类
• (一)法的产生
• 人的意志本性是自由,但自由的实现有一个过程,不 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康德把人的自由分为三 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或 真正的自由(目的国)。
• 野性自由的缺陷使得人们想要放弃野性自由,通过签 订社会契约,建立一种权力机构,谋求某种秩序,摆 脱野蛮进入文明。此时的最佳境界就是以法律为最高 权威的公民社会,及法治社会。 • 法基于自由而产生,目的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 改变人实际上的不自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 由。
(二)法的本质和特点
•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的强制限制个人滥用 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 可以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种行为与前者 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与后者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只靠前者是不够的,还需要后者。
法的定义
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法学是“权利科学”。
权利可以分为先天权利和后天权利,前者是人的理性 赋予的,不证自明的,是一种理性的假设;后者是法 律规定并保护的。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 第三节 黑格尔法律思想
• 第四节 晚期哲理法学
第一节 概述
• 一、什么是哲理法学? • 广义:法哲学
• 狭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仅指 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早期哲理法学),以及由之 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晚期哲理法 学—现代)。
初级法治国——法治世界
• 初级法治国的特点:
• 1、法律至上;
• 2、人与人的关系:自由、平等、独立
• 3、体质必须是共和制,三权分立并制衡。
• 法治世界——永久和平实现的必然性:

西方政治思想史

西方政治思想史

一、名词解释1、康德: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

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

著作:《政治权利原则》、《论永久和平》、《道德形而上学》。

其政治思想以中庸的立场解读革命思想,将现时政治要求解析为软弱空洞的道德原则。

认为道德是内在自觉的,而法律是外在而强制的。

从人,社会,国家的关系中认识国家的本质,发展国家学说。

契约是国家建立的基础,但国际并不是真实存在。

将共和制国家作为理想目标推至彼岸世界。

永久和平是政治的最高目标和道德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人性政治论:政治思想开始摆脱宗教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从“人的经验”出发来观察和说明社会政治问题,将政治思想奠基在“人性论”之上的理论基础。

3、人文主义:是14世纪酝酿,15世纪兴起,16世纪鼎盛的代表资产阶级的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

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新文化,它提倡以人和自然为对象的世俗文化,其实质是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人道主义,中心任务是打破封建桎梏。

提倡理性,反对身形,提倡个性自由,反对教会的禁欲主义。

把人的理性,自由,追求个人幸福看作是人类普遍的,永恒的本性。

人文主义的兴起于古典文化的研究及复兴紧密相连的。

4、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

西方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观将国家的起源归因于上帝,将国家看作是上帝创造的。

而契约论是一种将国家与法律看作是人们通过契约而产生的理论。

这种理论在古希腊既已有其萌芽,中世纪曾为暴君可抗论的理论基础。

在17、18世纪,契约论成为解释国家与法律起源的最流行的一种理论。

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都运用这一理论。

在他们看来,国家成立之前人们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都是自私的,是自由平等的,生命,自有财产是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由于自然状态不安全,不方便,理性即自然法引导人们订立此契约。

第四讲康德文艺理论

第四讲康德文艺理论
• 大陆理性主义以法国的笛卡尔、荷 兰的斯宾诺莎、德国的莱布尼茨和沃尔 夫为代表,认为先天的、先验的理性是 客观世界和人类知识的基础; 英国经验主义以培根、洛克和休谟 为代表,主张一切知识都是从感性经验 开始 唯理论肯定人的理性,本质上有反 宗教、神学的性质,但把人的理性来源 归于“天赋观念”,归于神,用人的理 性、头脑中的观念证明上帝的存在,陷 于循环论的独断论;
康德认为“美的艺术”特点是:



• 第一、美的艺术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 第二、美的艺术是自然和自由的统一。
(五)康德哲学、美学、文论思想的意义与影响

康德思想在西方哲 学史、美学史、文论史上 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它 以综合英国经验派和大陆 理性派的观点为己任,开 启了德国古典哲学、美学 的文艺理论。以后的德国 古典哲学、美学的代表人 物,都进一步完成康德所 开创的这一综合大业。

艺术活动与自然活动的区别在于: 自然活动没有理性意图,只是活动中自 然产生结果。而没有理性的意图不能叫 艺术; 艺术活动与科学活动的区别在于: 科学是知晓了就能做,而艺术属于实践 技能,突出了艺术的技巧性; 艺术与手工艺的区别在于:艺术是 自由的,后者是雇佣的。前者看起来象 游戏,后者的劳动是困苦的,不愉快的。


二、康德的美学、文艺思想
• (一)康德的生平

康德,1724—1804年,
是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基人,
他所开创的哲学、美学理论,是西方美学史上的转折 点,不懂得康德,就无法理解德国古典哲学、美学 乃至十九世纪以后的西方哲学、美学。
• 康德说:“再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 从他人的意志更可怕的了。”
(二)康德思想所产生的语境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被公认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歧中留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所以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

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不过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规范。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否则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认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就是有效的。

依法执政:法治现代化的模型分析与路径选择

依法执政:法治现代化的模型分析与路径选择

自由沦为任性 ,法治沦为 口号 ,法治 国沦为纯粹 的形式 ,缺乏统治或治理的实体 内容。
康德在考察人类历史进化至今 的国家政体模式 的基础上指 出,国家政体结构 的治理方式与 自由、法律 的关 系 ,有 四种不 同要素结构的组合 ,通过综合分类形成 了四种不 同性质的法治模态。
结合本文论题 ,笔者对康德的四类法治模态进行了表格化的修正 ,概括为 “ 康德法治现代化综合模 型 ”
法化的有机 结合 。二者结合 的质量 ,取决于政党代理 民主 的性质和 国家法治程序的科学化水平。中 国多党合作制是 “ 有 自由、有法治、有政党合作统一 ” 的现代 民主 国家的法治模 式,是 中国政党制
度 现 代 化 的 必 由之 路 。
关 键 词 依法执政 模型分析 路径选择 作者杨俊一,上海政法学院刑事 司法系教授 ( 上海 2 0 1 7 0 1) 。
( 一 ) 康德法治现代化综合分类的 “ 修正模型 ”
康德法哲 学或权 利哲学 ,在法 治现代 化思想 谱系上的贡献 之一 ,就是把法治原理与人类制度变迁 的类
型图式综合起来 ,并 以 “ 普遍法治公民社会 ”为法治现代 化的 目标模式 ,阐释实现 自由与法治 的制度模式
① 《中共 中央关 于全面推 进依法 治 国若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下 文简称 《决定 》) ,北 京 : 人 民 出版 社 ,2 0 1 4年 。
( 简称 “ 康德模型 ” ,见表 1 ) 。
表 1 康 德 法 治 现代 化 综 合 模 型 表

根据康 德 “ 实用人类 学 ”考察的结果 ,到 目前
为止 ,民主法治 的国家体制是一 个不断进化 的历史
暴 力 有 无 有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摘要《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

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ABSTRACTIntroduction to Law "is the German jurist Gustav Radbruch one of the masterpieces, is Radbruch's" philosophy of law "in addition to the most prestigious, the most fruitful of a book, its" Science The legal thought and the poet's language "is known to the world, it is" at the stage of career choice of future legal workers who serve "a legal science books. This article is after reading "Introduction to Law" to some ideas and inspiration. Keywords: Radbruch;introduction to law;revelation一、拉德布鲁赫拉德布鲁赫18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德国的吕贝克,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

拉德布鲁赫20岁时开始法学学习,4年之后,即开始博士阶段,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弗朗茨·冯·李斯特,他以一个天才的形象出现在法学界,仅用一年即通过了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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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

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理性自由法治【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在哲学被视为“科学之科学”的时代,法哲学甚至是法学本身都只能从属于哲学的一般特性。

康德所推崇的理性即是保证这一切的根本所在,在唯一的理性指导下建构的法哲学自然不可能有可以并存的两个或者多个体系。

康德时代法学与哲学关系问题的关节在于何种哲学才能取得“科学之科学”的合法席位。

正如黑格尔所言:“在自然里,枝、叶、花、果的发展阶段,皆各自出现,而内在理念才是这种依次开展的过程之主导的决定的力量”。

④正因如此,虽然康德承认有多种哲学,也承认这些纷繁哲学的历史贡献,但这不意味着他容忍这些哲学流派取得作为科学之科学的哲学的合法席位。

“事实上,存在多种的哲学论证方式,以及通过论证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则,随之或多或少成功建立一个体系的基础,这不仅仅存在过,而且必定有过许多这样的尝试,而每一种尝试都对当代哲学作过有益的贡献。

不过,从客观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种人类理性,就不会有多种的哲学。

”⑤哲学家眼中的法学。

专业法学家与“法学外的法学家”就法哲学问题的回答视角是不尽相同的。

专业法学家着眼于法的稳定性继而努力在既构的体系之内以经年相续的术语经验性地解释法律问题。

科殷的《法哲学》开宗明义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来阐述这个思想:“什么是法?如果法学家不想陷入无谓的累赘重复,或者不是作泛泛的说明,而是,想指出在某一个时代的各种法律思想得到的东西,这个问题可能会使他陷入尴尬。

”⑥因此,由“法学外的法学家”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背景以某种外在超越者的姿态来审视法学,无疑会使法学的发展道路呈现多维状态。

哲学家对法学理论的探究往往企图直指法学之本质与终极,使法学沐浴在理性思辨的光芒之中,致力于帮助或引导法学界对于法的本体、终极价值与归宿的理解。

作为哲学家的康德以其天才的思辨对法学的基本概念作了形而上学的定义与解释,系统地回答了诸如人的普遍权利、法的概念、原则、财产(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与国家起源及其权利等法学基本问题。

自由:康德法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先验自由。

在经验论与唯理论处于绝境而无法自救之时,康德开始了对形而上学的反思与批判。

康德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进一步张扬人的主体性,回答人从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之后,如何从因果必然性的束缚下解放的深刻问题。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著名“二律背反”理论,其中第三对二律背反即与法哲学相关。

康德指出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唯一因果性。

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

”此即自由性。

第二种则认为“没有什么自由,世界上一切都只是按照自然律发生的。

”⑦按照康德对于“二律背反”的解释,形成了康德哲学著名的二元论:一面是可知的自然因果世界,而另一面则是不可知的自由世界。

而《实践理性批判》即依此展开,书中指出:虽然关于自由问题是不可知的。

但至少我们可以坚持自由必须保持一致,这就是自由的先天普遍化原理。

如我们不能为了今天的自由,放弃以后所有的自由;也不能为了自己的自由侵犯他人的自由。

是故,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必须能够加以普遍化此即其黄金命令,使之成为一个普遍立法原则并指导行动。

从先验自由到实践自由。

康德他认为意志的自由是自由的当然要求,只有实现了意志的自由,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因而为个人理性所掌握的意志自由便构成了自由的实践基础。

理性在实践中所确立的法则不仅能够指导认识,而且可以引导行动。

因为理性本身是自由的,所以我们的行为也是自由的。

如果理性受到某种外力的限制,那么他所确立的原则就不足以成为我们行动的根据而从根本上丧失了自由,因而这些原则本身与自由发生矛盾便丧失了合法性。

由此康德法治思想的理论核心―自由便得以证明。

这种自由是天赋的、原生的、与生俱来与不证自明的,并且据此可以摆脱任何独断的意志而取得独立,是一种无限的先验世界的存在,并且成为个人不可让渡的绝对尊严与的绝对权利的基础。

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的满足不为理性法则所决定的低级生理需求,相反欲求得自由则需要彻底摆脱原始欲望的诱惑而遵守道德法则。

康德指出:自由“所需要的只是理性,以便责成意志,而不是哄骗意志去实施这些行为。

”⑧ 自由与权利。

康德认为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权利是法学家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如果法学家们的回答仅仅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样就不能解释法律是否正义,所以这个任务必须要由哲学家来完成。

康德他认为权利“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⑨这个基于先验理性确立的自由意志而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定义的权利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它明确了自由并不是意志本身而是“行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停留在先验理性的层面上,只有在有意识的活动中人的自由才能够得以体现。

而纯粹的意志,也就是与行为相脱离的意志,只会是它本身,虽然它本身的自由是不证自明的,然而却不能想当然地构成权利,它缺乏所必需的物质外壳。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特别强调自由分为三种:第一种即所谓“主观的……个体执意”即我们常说的“任性的自由”⑩。

这种自由即对应前述缺乏意志的自由,它虽然是客观存在,甚至是司空见惯的,但我们却不能来否认意志自由的原则。

因为“承认经验的命题是一回事,而把这个命题作为理解的原则,并把它作为普遍识别自由意志(有别于任意专断的行动)的标志,又是另外一回事”。

许多人正是忽视了这一点而对康德思想的进步性提出了保守与软弱的责难。

事实上,康德除了前述“任性的自由”外,还进一步提出两种更为高级的自由即“客观的、按照原则的”自由以及“既是先天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自由”。

在康德看来“任性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自由必须把客观规范扬弃(借用一个黑格尔的术语)到自身内,最后成为一种包容主观的客观自由即所谓“既是先天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自由。

”另一方面,权利是基于道德主体的责任而获得的在普遍争议原则支配之下的法律上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在普遍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使自己的意志同他人的意志相协调而获得的。

因而必须使自己与他人有意识的行为能够相容而并行不悖,亦即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妨害他人权利的行使,否则就因为不具备权利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成为权利。

康德认为,在这里他只是用这样的公设来界定权利的概念,并没有其他的意图。

把这条原则作为这样的公设,并不是说我们不能理解其中的内涵。

康德认为,如果我的行为并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有损于我的自由的行为都不构成权利。

根据权利的定义,我的行为是意志的自由的权利,而后者有损于此,因而它在本质上违背了权利的定义以及由定义推延出来的原则,因而不构成权利。

他进一步说明,这种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仅仅是对外在的行为的要求,而不考虑内在的动机,后者属于伦理学调整的对象,是义务的科学。

对于侵害自由的行为,我们是可以予以制止的。

因为行使的妨害别人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权利,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对错误行为的阻止是为了保护权利的行使。

因而在实质上与权利的本质诉求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义务对于法律义务的优先性,相反权利对于道德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

法律的义务天然地具有道德义务的本质属性,它不但可以像道德义务那样通过权利与义务相互性维持社会的秩序状态,而且在指导一般人的行为方面具有道德义务无法比拟的明确性。

纯粹理性:康德法治思想的先天保障纯粹理性是自由的唯一保障。

按照康德的说法,权利的原则是“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因是不可能经验的,亦即不可能从经验中抽象出来,它只能诉诸于纯粹理性,“纯粹理性可以视为原则的能力,就此而论,它是实践原则的渊源。

因此,可以把纯粹理性看成是一种制定法规的能力。

”理性是天然的禀赋,可以正确地引导我们的认识与行动,引导我们认识权利的最高法则。

正如康德所说:“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

”康德虽然不是唯理论者,但是却把理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这样尊重理性的实质就是尊重人的尊严与存在。

康德要求扬弃那种纯粹主观的“任性自由”而达到某种兼具主客观的自由。

而这种过渡其实就要靠理性来完成此即康德所谓“实践理性”。

经验不能作为自由的保障。

那么经验是否具有相同或者是类似的功能呢?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

他认为人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人是理性的存在,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另一方面,人也是自然的存在,是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法则,因而极其可能受到基于动物本能冲动而产生的影响。

他把仅仅由感官、刺激和经验所决定的行为称为“兽性的选择”,这种选择与没有智识的动物界相通,是不能够达到认知权利的最高法则的要求的,然而却会成为法治的原动力,下文将详细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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