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场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

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

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

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

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第三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四)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

第四十四条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应当公平地提供给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使用。

第四十五条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第四章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

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

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

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

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第六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

专业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

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临时关闭运输机场,未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经批准关闭运输机场后未及时向社会公告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运输机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输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未提前90日告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管理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

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

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参与经营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不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相关航空运输企业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D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E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52米至65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第八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XXX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附件: XXX公司安全 保卫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落实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管理公司聘请保安公司及安全保卫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公司项目的具体特点、开发进度制订相应安全保卫措施。 (三)协助公司安委会对公司各种物业的安全检查,从安全保卫角度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 (四)在重大活动中具体负责公司领导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 (五)经常性与姜堰市分管公司项目范围内的公安治安部门、交管部门协调沟通,协助维护公司用地范围和周边地区的治安、交通秩序。 (六)具体落实检查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情况,经常性地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安保情况。 (七)负责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各种装备包括服装、对讲机、交通工具等的管理。 (八)完成分管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保安员工作职责 (一)在保安队长的领导下,遵守公司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落实

执行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门卫管理规定》,检查进、出公司人员的证件以及出入的物品、车辆,并形成相关详细记录。 (三)按《安全巡查规程》和值班表,负责对公司所属范围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四)负责维护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秩序,制止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负责完成保安队长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卫巡查规程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高尚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人作风。 (三)充分发挥“文明之师、公司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公司所属区域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司财物及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四)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五)除正常工作时间,上班前与下班后需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六)上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执勤工作,并协助搞好公司所属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八)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员工、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规定,按章办事,对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车辆和有关业务来往人员进行检查。 (九)做好疏导工作,保证出入通道畅通无阻。

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治安稳定,防止不法人员制造事端,特制定安保工作制度。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认识,做好和落实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2、以“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的方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严格贵重物品的保密、使用等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确保万无一失。 4、做好各类文件的建档、保存和备份工作。 5、加强内部公共设施及物资的保管、防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6、认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列》。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管的重要性。 三、旅馆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罚。 八、旅客也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闪台登记人员对住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对认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有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立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卫生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刘集镇中心卫生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安全单位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把工作立足于抓基础、抓教育、抓苗头、抓防范上,努力实现“全年无治安安全事故单位”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把安全单位创建平安医院的有关工作要求纳入干部职工个人岗位目标责任书或经营承包合同内容,年终与工作或经营实绩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二、加强“安全第一”思想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创安意识,坚持安全工作与党政事务、日常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安全警钟常敲,漏洞及时整改,把各种事故苗头解决在萌芽阶段。 三、完善单位内部的工作、值班等各项制度规定,做到事事有单可循,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制止,防止各种治安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建立治安安全工作组织抓具体工作的落实。设立治安安全员(兼职),负责人防、物防、技防设施的完善,监督内部安全工作制度规定的执行,对安全事务进行日常检查,对安全漏洞落实整改;设立防火消防员(或消防组)负责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落实消防器材、防火设施的设置和性能的检查,对潜在的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并立即整改,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或组织人员对意外火灾事故进行有效扑救。 五、加强内部安全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善单位的围墙、铁门等外部设施;对重要办公室、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和电器存放室、物资以及财务、药房、药库,完善防盗门窗、报警器材设置;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现金、财务票据、机密绝密文件、卷宗资料的保险设施;设立停车库并配套防护设施;齐配备消防灭火器;及时检修、更换损坏或陈旧的用电线路、开关及照明灯具。 六、加强安全制度规定的落实执行。 1、加强安全值班制度。值班医生实行廿四小时值班,健全值班人员职责规定,保证单位日夜都有人保护内部安全,落实日常安全措施和负责对意外事故的及时报告或处理。 2、严格执行现金、财务票据的安全管理规定,结算或收付后应及时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1.doc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1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权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的监督;总经理核准执行; 四、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应着制服,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佳、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

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准时打开厂区大门、办公室大门及通向生产部的小门,于生产部上班前一小时打开生产部的大门;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五、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底。 3、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的行为,包括在厂里边走边吃东西的行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医院财产、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各部门、科室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部门和科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医院及下属部门、科室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医院设保安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科室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五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 义务。因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安全防范制度 第七条医院与各部门、科室签订《安全责任状》确定

各部门、科室领导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各级员工各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安全责任; 第八条所有员工必须熟知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工作状况,并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制订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第十条任何重要和具危险性的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否则,严禁上岗.违反此规定所发生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人员,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严禁将枪支弹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医院,发现他人带有违禁物品者,要立即报告保安部; 第十三条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留宿客人,发现有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保卫科或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不得将公家财物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第十五条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各种电器设备; 第十六条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强化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空防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及车辆必须佩带或挂贴公安机关同意执 法的控制区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 二、持证人员只能在政见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接受护卫部值 班人员的检查。进入控制区的车辆必须限树5公里/小时,并按划定路线行驶。 三、严禁在控制区范围内(跑道、滑行道等)狩猎、教练车辆,杜 绝发生在机坪上吸烟玩闹等影响空防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人员携带物品(包括机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方可 进入控制区或登机。 五、处罚 对不按规定佩带证件者(包括机组人员)或超越证件限定范围的使用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带领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者,一经发现 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对多次违反控制区管理规定的人员,报告值班领导,并没收其控制区工作证件。 非工作人员闯入控制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六、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 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3、对我部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 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发布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5、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上级汇报。 6、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护卫部会议、业务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全体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并主动贯彻会 议精神。 2、全体人员都必须自觉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精通业务。 3、定期召开队务会,讲评工作情况。 4、不请假或未得到领导批准的,私自不参加会议和学习者,按规定进行处 罚。

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41 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及家属楼的安全保卫,维护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门卫要热爱本职工作,维护集体利益,照章执法、执纪,礼貌待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提高警惕,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处理意见。 三、门卫应忠于职守,在上班期间严禁擅离岗位,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当班门卫责任。 四、凡外来人员进入本公司办事,无论公私,一律执证登记。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入内。上班期间,严禁个体商户入院叫卖,扰乱办公秩序。 五、凡与本公司无关的外来车辆,一般不允许入院,特殊情况待门卫许可后,最长时间可放30分钟,停放位置由门卫指定。严禁外来车辆在院内过夜。 六、门卫室内不准喝酒、赌博、闲谈、逗留,不得随便存放物品。 上班期间门卫不准单穿背心、裤头、拖鞋。 七、门卫人员发现有强行翻越、破坏大门及围墙者,

(通用安全)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x

1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安全保卫职责,规范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声誉的 安全。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厂区内安全保卫的管理,包括通行出入控制、防盗管理、 特发事件处置等。 3、定义 4、职责 4.1 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负责该程序的编制、修订和监督执行。 4.2 保安人员具体实施该程序,并确保实施的有效性。 4.3 其他部门依据该程序要求,配合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5、程序 5.1 保安基本行为准则 5.1.1 保安代表公司形象。要以礼貌热情、友好合作的精神风貌执行任务。

5.1.2 外来闲杂人员,非当班人员等不得滞留于保安室。禁止在保安室内吸烟、睡觉、聊天、耍手机、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当班保安须始终保持 保安室的卫生清洁,物品须有序摆放。 5.1.3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的保安制服,着装干净整齐。保持良好站立姿势和精神状态,工作认真负责,接人待物彬彬有礼。 5.1.4 当班期间保卫人员不得喝酒、吵闹、聊天,不得私自离岗,离岗必须 内领导请假,吃饭时应有 1-2 人守班,不准在门口堆放有碍公司形象的物品。 5.1.6 人员进出厂门,保安须在保安室门口立岗做好迎送工作,检查所有人员是否佩带出入证。 5.1.7 注意检查厂、库区外围墙、铁丝网,报警器、监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变 化情况,发现破坏及时报告。如发现紧急嫌疑,应采取应急防范和制止措施,并 及时汇报。 5.1.8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巡逻制度,坚守值班岗位。 5.1.9 对重点要害部门进行重点巡逻检查,切实起到防止盗窃、破坏和处理突出事件的作用。 5.1.10 必须按公司规定关门,负责公司门口卫生。 5.1.11 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要求,坚持原则,严禁徇私舞弊,杜绝玩忽职守。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5071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Scenic area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a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

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文件制修订记录

1.0目的 制订公司保卫制度,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公司人、财、物的安全。 2.0责任人 保卫副部长负责起草该制度并组织实施,分管公司领导负责审核,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保安人员负责执行。 3.0范围 公司保卫人员。 4.0内容 4.1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进行执勤,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积极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 4.2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换班时间由保安人员自行协商后于每月底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勤考核依据。日班须一名保安人员值班。夜班需两名保安人员值班,其中一人不定时流动巡逻,不得睡岗。 4.3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4.3.1预防和制止厂区及办公区域的安全事故; 4.3.2对厂区及办公区域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实施; 4.3.3进出厂区及办公区域的外来宾客及员工的管理,负责联络、登记事项; 4.3.4进出厂区车辆的管制事项; 4.3.5进出厂区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4.3.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4.3.7消防安全检查; 4.3.8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4.4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尤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4.4.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勤时态度和蔼端正; 4.4.3执勤时应穿戴整齐,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4.4执勤时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重大灾害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4.4.5执勤时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 4.4.6应熟记厂内水、电、燃料、门锁的开关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出现险情时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4.4.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卡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所需物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4.4.8应按照巡逻路线定时或不定时进行交叉巡逻,对可疑事物应保持警觉性; 4.4.8.1巡查路线: 4.4.8.1.1以污水处理车间为起点,经生产区配套车间后面,绕小道上坡,至纯水车间,然后山顶、水泵房,宿舍区为终点。 4.4.8.1.2以宿舍区为起点,终点是污水处理车间。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厂区,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行政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三、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四、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流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

无误后登记放行。 五、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到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六、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入手续。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接待员人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行政部负责临时接待。 七、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八、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及时登记,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行政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九、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十、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保安人员应根据安环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生产区域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企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安全保卫部

目录 门卫管理制度 (3) 保卫人员值班检查制度 (4) 值班、巡逻制度 (5) 科研生产试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6)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卷等贵重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9) 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11) 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励制度 (12) 视频监控电子红外报警器管理制度 (13) 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4)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15) 信息员管理制度 (16)

门卫管理制度 按照保卫工作职责,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二、门卫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保持衣冠整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三、门卫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严禁酗酒,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外来办事的人员,要实行登记制度,对进出的物资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制度,维护公司物资财产安全。 五、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保卫人员值班检查制度 为严格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安全防 范工作,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卫人员值班必须做到: 一、保卫值班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负责处理值班 期间的日常事务。 二、对公司所属重点部位、生产区域、各值班点进行认真检查、有问题决不放过,重大事情立即向领导汇报。 三、值班人员严禁酗酒,接报要准确,做到有报必出。 四、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耐心细致,善待他人。 五、除上级机关、领导检查工作外,非保卫干部、值班 人员,严禁进入值班室。 六、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向外人谈论和泄露夜间巡逻监 察期间的一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安全保卫制度和门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和门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不法分子蓄意破坏,保护生产、设备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保证各项安保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保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的安保归口管理。 3.2设备部负责安保摄像监视系统的软、硬件维护和管理。 3.3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辖区域日常巡视、查疑、监管等安保工作。 3.4公司全体员工均要遵守安保制度,均有制止扰乱秩序、破坏设施、妨碍安全等行为的义务。 4.内容 4.1门卫值班制度 4.1.1安保人员要树立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严格执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参与其他职责外的活动。 4.1.2有权督促员工遵守门卫管理制度。

4.1.3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品要密切留意、认真盘查。外来人员进入管辖场所的,安保人员须要求其填写《来客登记表》,并经电话询问或被访人员当面确认后才予以放行。来访结束后,安保人员收回登记单的“回执联”。 4.1.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岗位,交班应明确交待情况,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4.1.5值班时要佩带规整,仪表整洁,礼貌待人,并做好门岗室环境卫生工作,树立良好形象。 4.2监视、巡逻制度 4.2.1安保人员要24小时观察安保摄像监视系统中各监视点的情况,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并进行处置。 4.2.2每隔一小时对安保管辖区域进行巡逻,特别要加强对财务部门、库房、机房、化验室、食堂等重要部位的监管巡逻力度。 4.2.3安保管辖区如设置有重要部位现场扫描条码的,要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巡检、扫描。 4.2.4对无理取闹与违反规定的人和事,或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要及时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如发生重大、紧急情况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求援。 4.2.5认真做好安保监视及巡逻情况记录。 4.3 办公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权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的监督;总经理核准执行; 四、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应着制服,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佳、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准时打开厂区大门、办公室大门及通向生产部的小门,于生产部上班前一小时打开生产部的大门;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五、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底。 3、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的行为,包括在厂里边走边吃东西的行为; 4、被公司开除及离职人员,保安应凭批准后的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严禁携带任何具有本公司标志的物品及其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其所有物品。 5、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 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 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四、编写方案的基本框架及要点: (一)前言 要点:总经理声明、局方审批、修订记录、发放清单等内容。 (二)总则 要点:方案制定的宗旨目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方案的制定、审定和修订等内容。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 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行综合管理部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二、员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三、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到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四、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

理进入手续。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接待员人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 五、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六、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及时登记,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七、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八、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白天保安人员应负责整个公司附近安环部规定巡逻线路进行安全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办公楼周围、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二、保安人员在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者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四、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我院研究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组织制度建设,特建立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成立医院安保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保卫科院办室信访办医务科宣传部 安保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医院安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安保领导小组组长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常务副组长在组长和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具体负责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副组长负责

分管工作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各成员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组长、副组长开展好各项具体工作。 3、掌握医院安全形势和工作动态,重大问题集中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4、指导、检查、督促各科室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工作方法。 领导小组下设保卫科,科长: 成员:及全体保卫人员 保卫科工作职责: 1、负责布置落实医院安全保卫整体工作部署。 2、负责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负责组织医护人员进行自救自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宣传。 4、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 5、负责与各相关科室工作协调,保持工作对接。 6、负责及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有关事宜,并组织协调采取应对措施。 7、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二、安全保卫防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搞好医院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制定安全保卫防范制度: 1、医院安全保卫防范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保卫科具体负责。 2、要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保卫防范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广泛地开展群众性安保工作。 3、医院实行保安执勤制度,保安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做好门卫、新大楼、停车场等岗位执勤工作,同时按要求在院内、楼内定期巡逻,发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