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

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
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

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同成律师所知识产

近年来,涉及KTV侵犯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增多,由于在诉讼中对涉及小权利人(未加入音著协的人)的地位认定、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存有争议。对诉讼中的涉及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一、关于小权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司法实践中,我们称谓的小权利人是对应于音乐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等管理组织而言的,即没有参加协会的音乐词曲作者、音像制作者及其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音乐电视著作权诉讼中,很多地方法院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规定,要求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并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对小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KTV侵犯著作权诉讼否定其原告的地位,其基本依据就是既然有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人就应该加入,并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否则就会出现诉讼的乱象。笔者认为,认定小权利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应该以他们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依据,而不是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的规定硬性地把他们纳入集体组织管理,小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是原权利,不能将享有原权利的人硬性的纳入集体管理组织。

二、关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认定问题

诉讼中,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那么谁有权利向主张权利呢?各地法院因对作品种类定性不同,而决定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对卡拉OK经营中播放的MV(即音乐电视)是否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显得非常关健。主要看MV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制片者通过对词曲画面的合成具有“独创性”,那就应当认定为音乐电视作品。

笔者认为,将MV音乐电视作品视作影视作品,则根据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则,该音乐电视的著作权只能由其制片人享有,根据权利用尽的原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要将著作权授权给他人制作音乐电视作品,其权利已经通过许可使用费实现了报酬权,那么制作人在许可范围内享有制作发行的权利,词曲作者对音乐电视不能主张权利。因此,对于KTV经营者未经著作权许可使用该音乐电视作品,只能由制片人向KTV 经营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诉讼中还有一种情况,即MV只是现场演唱会的录像或没有“独创性”的简单画面和词曲的合成,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笔者认为,由于词、曲、画面各自独立,并单独使用,制作人、词曲作者亦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故词曲作权利人及画面的制作人都有权向KTV经营者主张权利。

三、关于侵权的性质认定问题

KTV经营者提供卡拉OK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项权利,在诉讼中争议很大。著作权包

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财产权相关权利依法有权获得报酬。目前KTV诉讼大多数案件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交许可使用费引起的。笔者认为,要分析KTV 经营者提供点歌服务是否侵权,主要看KTV经营者的播放行为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不属于其范畴就构成侵权。卡拉OK表面上看是消费者点歌唱歌的行为,实际上是KTV经营者提供播放歌曲的服务行为,该行为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交许可使用费,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唱歌者而言,去歌厅唱歌主要是为了欣赏歌曲并愉悦自己,不存在经营获利的问题,点歌唱歌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该行为不构成侵权。要分析KTV经营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项权利,主要从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来分析。在KTV侵犯著作权诉讼中,音乐电视作品制作人对作品享有放映权,词曲著作权人对词曲享有表演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在KTV侵权诉讼中经营者主要是侵犯了音乐电视作品制作人对作品享有放映权,词曲著作权人享有机械表演权。

四、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问题

诉讼中,KTV经营者主要提出抗辩是:VOD设备(即点播器)是由供应商提供,歌曲亦是VOD 商提供安装的,其有合法的来源。KTV经营者向VOD提供商购买装有歌库的点播器是否构成合法来源呢?笔者认为,分析其是否构成合法的来源,主要看经营者的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基础是否基于点播商造成的。点播器是播放歌曲的设备,点播商向KTV经营者提供设备,常在设备中安装了歌库。消费者根据需要通过点播器来选择自己喜欢的歌曲进行娱乐。点播商安装歌曲的行为是否侵权与歌厅侵权是两个法律关系,点播商安装歌曲是否经过授权是基于著作权与点播商之间的侵权之诉;而点播商提供给KTV 经营者使用设备和歌曲,KTV 经营者提供播放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基于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擅自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而不使用点播设备的行为,因此不存在合法来源的抗辩问题。即点播商与KTV 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了由点播商承担全部责任,亦不能排除KTV 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只能说KTV经营者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基于合同的约定可以向点播放商主张约定的权利的问题。

奇虎诉腾讯QQ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714186968.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人? 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破产管理人既然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既要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如管理能力,财务能力、诉讼能力,又要具有忠实勤勉的品格。因此,它的产生与选任过程很重要。为此,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责任等内容。制度的关键环节——管理人的选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制。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与程序,以保障破产管理人的能力与品质符合社会的需求。 破产管理人有什么权力 2、撤销权。由于破产程序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在破产程序开展期间,破产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向债务人隐匿财产、将财产赠与他人等方式规避债务的偿还,或者向部分债权人清偿或部分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余债权人并不知情,且此时其债权即使有担保也难以得到实现,故设定了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由管理人做出,对于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指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与第三人交易,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在破产过程中,如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有以上行为的,则可行使撤销权。 3、法律程序代表权。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前,或在破产过程中均可能存在诉讼或仲裁或其相关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破产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权

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4、获得报酬权。企业破产事项是一项时间长且复杂的事务,需 由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一方面,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企 业破产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破 产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获得一定的报酬。我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同时,我国对管理人获得 报酬权还进行了如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 清偿,且破产费用有权优先获得赔偿。如上规定充分的对管理人获 得报酬的权利进行保护。 管理人从事管理事务三要 一是管理人要勤勉谨慎从事破产管理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作为一个善良的管理人,勤勉、谨慎地管理破产财产,关于勤勉义务实 践主要掌握的标准要以行为者自身从事自己获利时的行为标准来判 断他在对待他人事务上的相同注意义务,并尽其最大专业能力和知 识来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 二是管理人要忠实于破产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时候,须以破产财产的利益为重心,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破产 财产,也不得在管理破产财产的活动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是管理从事破产管理事务要接受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接受监督,主要监督主体包括: 人民法院、债权人及相关专业机构。 谁来管理管理人 管理人在日常活动中受到管理人所在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管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法确立了二元化主体监督机制,管理人受到来 自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社交的兴起与用户队伍的壮大,有一个问题逐渐引人深思:现在发表的热门的微博有没有著作权?哪怕只有区区140个字?关于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人还知之甚少。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140字也不能随意使用 “听到这个说法,可能很多人会笑,区区140字居然也有著作权?”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别笑,微博也有著作权!”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有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共140字,将过往恋爱的美好瞬间串起,写得情真意切。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没想到第二天就出现在某报的情人节微小说专栏。“拿别人的东西,怎么可以拿得这样心安理得?”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微博,就这样成了人家的“免费范文”,更何况这件事根本没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网友真是气不打一处来。有关负责人说,过去博客火爆时,因一般来说篇幅较长,看客若想“落地”引用,也只是小心翼翼抄录一部分内容。但微博很短,像那些专栏若无其事整条登载,把微博作者心血全部“偷”了去的事,也是司空见惯。实际上,这也属于侵权行为。 二、转发也可能构成侵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有明显区别。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这种转发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还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等条件。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引用部分为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涉嫌侵犯著作权。 三、“流水账”不构成著作权 那是否所有微博都构成著作权呢?这位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因此,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得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140字,对普通微博使用者而言,大多是流水账式记录生活和心情:“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同学相聚。”“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

民事起诉状(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博徽标特殊标志 权利; 二、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词(中文、英文)著作权; 三、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士博汇”楼盘名称,停止侵犯原告“世博会”专有名称权与“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权利; 四、依法判决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五、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六、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办与组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是举世瞩目和举国欢庆的盛举,也是上海新 一轮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和里程碑。原告前身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16日批准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申博办”)。 200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撤销“申博办”,设立世博局。依据我国法律,原告

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世博会”等专有名称权;拥有经过著作权登记的“中国2010年 上海世界博览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文、英文、法文三种文字,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拥有已获准登记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 申博徽标(以下简称“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以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上海2010”、“上海申博”、“申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等特殊标志权利。原告上述特殊标志获准登记范围覆盖“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的全部类别。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名称、主题词、特殊标志等都已经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亲和力。 被告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蓄意搭“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便车”,刻 意傍“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牌,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其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促销与宣传载体上实施了下列行为: (1)被告故意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并且宣称是“世博之城, 都会之心”,“Better City Better Life No1”。“士博汇”是“世博会”的谐音。被 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世博会”的专有名称权。同时,被告使用该楼盘名称至今也侵犯了原告“上海世博会”的特殊标志权利。 (2)被告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 (3)被告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大肆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侵犯了原告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使“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受到不当贬损。 被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基本民事原则,其主观上是搭便车、傍名牌,借“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崇高声誉牟取商业利益;客 观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特殊标志权、著作权和专有名称权等民事权利,损害了“中国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与原告的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目 录 一、 破产管理人概述 1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1 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 3.设立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 2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2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 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4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概述 5 (一)破产管理人资格分类 5 1.积极资格 5 2.消极资格 5 (二)《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5 1.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5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6 三、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资格的缺陷及成因 6 (一)存在的缺陷 6 (二)形成的原因 7 (三)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资格条件 7 四、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资格规定的建议 8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完善 8 (二)提高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民主化程度 8(三)取消清算组制度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刘维娥 【摘要】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如何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来源,如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内容,如何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如何保障管理人行使职权等,都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问题。这已经从一个理论上探索的问题转化为实践即将面临的问题。破产管理人职权是一个体系问题,从最初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一直到最终的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使都是统一贯穿,缺一不可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破产管理人职权形同虚设,也可能使得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名存实亡。本文正是沿着这种思路对破产管理人的地位、职权来源、职权内容、职权监督、职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这种讨论期望能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职权在现实中会遇到的问题做一预测和解决。 【关键词】内涵,拟制性,职责和义务,破产管理人资格,缺陷及成因。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破产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1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负责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破产事务,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开的问题。 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拟制性 由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可知,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实际上破产管理人由多人组成,内部有相应的分工,有一系列的议事、决策、执行制度和组织结构。法律允许它们对外以破产管理人这个统一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关系,因而破产管理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 (2)立场的中立性 破产事务涉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雇员利益、公共利益等多方利益,在破产这个特定情形下,这些利益之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极难协调。但是其只能围绕破产财产进行工作,争取将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从而维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这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中立性。“需要维护其利益的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之间的排斥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714186968.html, 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著作的财产价值增大,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作为著作权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上诉状应该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扬广知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xxxx年和xxxx年广交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中的圣诞树系列美术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美术作品”) 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 上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并在借鉴国外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与被上诉人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仅仅是一种巧合或者偶然,绝非抄袭和模仿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对同一种题材并存著作权,因此上诉人享有著作权。江苏省版权局已就上诉人创

作的圣诞树系列美术作品向上诉人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上诉人在xxxx年和xxxx年广交会上展出的圣诞饰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未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要认定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含哪几个?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上诉人的创作手稿以及被上诉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平面美术作品);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被上诉人曾在一审法庭出示过的产品,也即一审法院认定的“飞雪圣诞饰品”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可复制性,并将其界定为“美术作品”内涵之中的实用美术作品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一审法院还认定: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中的许多图片属于抄袭修改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以及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以上对著作权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著作权保护如何才更给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我国于1994年开始启动著作权登记工作,2013年,我国全年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16年突破200万件。 “著作权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维护权利人权利,鼓励创造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指出。 然而,伴随着创作数量的不断攀升,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不少权利人感叹,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技术的日新月异,著作权法已经不能完全保障其合法权益了,亟待修改。 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先后赴广东、福建、青海、北京、上海5个省(市)进行检查。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如何?执法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著作权法应着重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 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12月,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被判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1.尊重原创意识薄弱,网络空间成侵权重灾区 2017年5月27日,《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一纸诉状,将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告到法院,北京海淀法院随即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来,2017年4月,李春利发现网上有署名“作词:李东生”的歌曲视频,曲子是大家熟悉的《烛光里的妈妈》的旋律,而歌词与李春利创作的歌词极其相似,但有多处明显修改,如把“噢妈妈,相信我,女儿自有女儿的报答”篡改为“噢妈妈,祝福您,在天国安享幸福年华”。 “当我们与对方沟通,希望对方删除侵权链接时,他们居然回复说,歌曲应当是共享的,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侵犯了李春利的著作权。”代理律师陆军杰无奈地说。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屡发生。聂辰席指出,由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起步晚、起点低,目前著作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完全适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使用者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尊重原创,随意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希望免费获得音乐、电影、软件、美术等作品。全社会尊重著作权、尊重创造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形成。 据统计,2005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6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362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4.7亿件。 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也日益成为侵权重灾区。自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连续12年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2016年,工信部等部门共处置违法违规网站3332个,其中,查处涉及侵权盗版、非法视频的违法网站358个。而新浪每月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侵权微博数量则多达20000余篇。 于2008年9月在北京成立的掌阅科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移动阅读分发平台,拥有几十万册的电子图书供用户阅读分享。执法检查组在掌阅科技了解到,网络时代让阅读更加便捷、更加丰富,但同时也让侵权更加普遍,他们每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不患寡

而患不均”。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二)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使然。破产程序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一方面破产债权人、别除权人、取回权人要求实现自身债权或者取回自己的财产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讲究利益至上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虽然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完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利益上还是情感上与破产企业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生计与破产密切相关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他们的直接利益冲突方。此外国家在破产债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也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要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压力对破产也往往给予较多关注。各种利益交织、利害冲突必然把破产管理人置于矛盾的焦点其惟有保持公正性方能取得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殊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贾永权 来源:《记者观察·下旬刊》2020年第10期 摘要: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出版行业的转型优化,就出版事业发展现状来看,数字出版产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对传统出版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出版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也产生出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出版版权 (一)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版权意识是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维护出版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大众普遍缺乏对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意识,侵权实例和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出版事业的发展。 1.从权利人角度来看,具备版权意识能充分保护其权利,成为权利保护的天然屏障。部分作者在创作和发布作品之后就弃之不顾,缺乏维权意识,自己的作品被不法分子盗用也毫不在意,作者本人就没有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不仅如此,作者还会受到网络舆论和风气的影响,不重视网络维权,在作品被盗用初期没有充分关注,只有侵权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受害权利人才会进行维权斗争,但往往已经错过维权的黄金时期。 2.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或者阅读数字作品时,没有关注第一作者,对权利归属也不够重视,久而久之,消费者会成为“数字盗版”的传播者,让真正的作者有苦说不出。消费者作为文化的移动传播者,是现代化网络侵权行为爆发的重点,很多自媒体在转载文章或者其他作品时,并不会标注第一作者和出处,这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 3.从出版单位的角度来看,部分出版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营销收入,使用盗版、复制的方式侵害作者权利,在作者毫不知情或者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出版作品,甚至还利用收费的方式为自己赚取外快,这种方式打击了作者的積极性,同时也触碰到了法律底线。 (二)缺乏法律保护 数字版权也是著作权的一种,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是就我国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在立法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不小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侯伯彦 诉讼代理 2011年11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及第二被告七家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九起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笔者作为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九起案件的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报纸版面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其发行的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被告疏于审查,导致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笔者作为鄂尔多斯日报社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广告发布者即报社在广告审查中的法定义务,并提出第一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证明,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作品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中随处可见,原告也从未声明或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因此,对于这种开放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疏于声明或怠于行使权力且未尽告知义务,则视为主动放弃法定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第二被告即使使用该等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第一被告报社的连带责任无从谈起;如果原告故意不予声明,则涉嫌“陷阱取证”,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3、广告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材料由广告主提供并负责,至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其是否涉嫌侵权,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的报社在海量的信息社会中当然无法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法》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的法定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法》34条同时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条规定才是广告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有权进行广告实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而不是广告发布者的报社。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均认可广告系自己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报社已查验了广告主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

微软公司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判决书

微软公司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ianmin O. Orndorff) 委托代理人张燕、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栋,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鹏,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洪海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李丽和代理审判员王绍军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0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卫臻浩,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栋、杨春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微软公司开发完成了各个版本的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一)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微软视窗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0(微软视窗服务器2000)、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Windows Server 2008(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等;(二)Microsoft SQL Ser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0)、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等;(三)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微软邮件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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